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设立董事局下属各类专门委员会,并制定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等,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
(3)2024年,公司聘请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审计过程中发现,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一)公司存在较多诉讼事项,如黄贵城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深圳市恒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龚泽民起诉案等,该等事项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尚未终结。
(二)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三)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含有条件借款、长期股权投资等),所涉项目的审批、决策程序,以及后续管理是否合理,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监事会将督促公司尽快消除以上事项影响,避免类似情况发生,保证公司治理的持续完善。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没有异议。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5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