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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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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
之专项核查报告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2020年6月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芯国际”或“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已于2020年6月19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2020年6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278号文注册同意。
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合称“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合称“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证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以下合称“联席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联席主承销商针对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年4月30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批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批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批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用途》等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议案,决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并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特别大会审议。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0年6月1日,发行人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逐项表决并审议通过了《有关人民币股份发行及特别授权之决议案》《有关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人民币股票发行有关的事宜之决议案》《有关人民币股份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之决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议案。其中,《有关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人民币股票发行有关的事宜之决议案》中明确:“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原则,按照证券发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承销机构协商确定并实施本次A股发行的有关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规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具体实施方案、可能涉及的战略配售(包括配售比例、配售对象)、定价方式、发行方式、承销方式、发行时间、发行对象、本公司重大承诺事项等;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A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调整还包括暂停、终止发行方案的实施)”。
(三)上交所、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和注册
2020年6月19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47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2020年6月19日召开2020年第47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中芯国际本次发行上市(首发)。
2020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1278号),同意中芯国际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注册申请。
二、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和配售股票数量
根据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与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战略投资者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中,战略投资者的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参与跟投的联席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4)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序号 | 名称 | 机构类型 |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
1 |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2 |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3 | 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4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5 |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6 | 国新央企运营(广州)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7 | 国开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8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9 |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10 | 人民日报媒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11 | 北京通服科创服务贸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12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序号 | 名称 | 机构类型 |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
13 | 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14 |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15 | 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16 | 上海浦东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17 |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18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19 | 北京屹唐同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20 | 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21 | 金控天勤(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22 | 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23 | 青岛聚源芯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 12个月 |
24 | 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25 | 马鞍山联力昭离少商集成电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 12个月 |
26 | 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 (GIC Private Limited)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27 | 阿布达比投资局(Abu Dhabi Investment Authority)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28 |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 24个月 |
29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 24个月 |
根据《业务指引》第六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30名。本次发行向29名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1.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84,281.00万股,占初始发行数量的
50.00%,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总股数的43.48%。
2. 根据《业务指引》,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创投”)、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分别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海通创投、中金财富预计跟投比例分别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2%,即3,371.24万股;认购金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因海通创投、中金财富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联席主承销商有权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海通创投、中金财富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3. 其他拟参与本次战略投资者名单及缴款金额如下:
序号 | 名称 | 机构类型 | 缴款金额(包括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万元) |
1 |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99,999.99 |
序号 | 名称 | 机构类型 | 缴款金额(包括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万元) |
2 |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351,750.00 |
3 | 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20,100.00 |
4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100,500.00 |
5 |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00,500.00 |
6 | 国新央企运营(广州)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30,150.00 |
7 | 国开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5,025.00 |
8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 | 50,250.00 |
9 |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39,999.00 |
10 | 人民日报媒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30,150.00 |
11 | 北京通服科创服务贸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50,250.00 |
12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150,750.00 |
13 | 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50,250.00 |
14 |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50,250.00 |
15 | 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9,999.75 |
16 | 上海浦东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50,250.00 |
17 |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60,300.00 |
18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 70,350.00 |
序号 | 名称 | 机构类型 | 缴款金额(包括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万元) |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
19 | 北京屹唐同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50,250.00 |
20 | 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0,050.00 |
21 | 金控天勤(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30,150.00 |
22 | 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0,050.00 |
23 | 青岛聚源芯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 222,406.50 |
24 | 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 | 50,250.00 |
25 | 马鞍山联力昭离少商集成电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 50,250.00 |
26 | 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 (GIC Private Limited)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331,650.00 |
27 | 阿布达比投资局(Abu Dhabi Investment Authority)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50,250.00 |
合计 | 2,226,130.24 |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420100MA4L0GG411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童国华 |
注册资本 | 3,000,000万元人民币 | ||
住所 |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6号烽火科技园 | ||
营业期限 | 2018-8-15至长期 | ||
经营范围 | 通信设备、电子信息、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子软件、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广播电视设备、光纤及光电缆、光电子、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仪器仪表、其他电子设备、自动化技术及产品的开发、研制、销售、技术服务、系统集成(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通信、网络、广播电视的工程(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计、施工;投资管理与咨询;房产租赁、物业管理与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承包境外通信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 童国华(董事长)、鲁国庆(总经理)等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国信科集团100.00%的股权,因此国务院国资委为中国信科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中国信科集团由原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烽火科技集团)和原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大唐电信集团)联合重组而成,是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中央企业,注册资本300亿元,资产总额逾800亿元,员工人数3.8万,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业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中国信科集团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中国信科集团依托集团及集团下属企业在移动通讯和集成电路领域积累的技术优势,推动双方在移动通信芯片、安全芯片、汽车电子与工业芯片和融合通信芯片等方面的设计和代工合作,共同为客户提供定制化、高性价比的芯片及解决方案;
2)中芯国际作为一家具有国际领先地位的大型集成电路代工企业,而中国信科集团作为掌握移动通讯和集成电路核心技术的大型企业,通过本次战略配售,进一步加强双方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产业链关键节点的战略布局;
3)中国信科集团作为持有中芯国际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大唐控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严格遵循国际化公司治理的前提下,积极发挥大股东作用,支持中芯国际的技术升级和经营发展。
(5)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2020年5月31日,中国信科集团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大唐控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15.77%的股份,并向发行人提名了2位非执行董事。中国信科集团的董事长童国华、副总经理陈山枝同时担任发行人的非执行董事。除上述外,中国信科集团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大唐控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提名董事系合法行使其股东权利,不属于《业务指引》第9条规定的“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国信科集团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中国信科集团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中国信科集团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2.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110000MA01N9JK2F |
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法定代表人 | 楼宇光 |
注册资本 | 20,415,000万元人民币 | ||
住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2幢7层701-6 | ||
营业期限 | 2019-10-22至2029-10-21 | ||
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 楼宇光(董事长)、丁文武(董事、总经理)、林桂凤(监事会主席)等 |
经核查,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基金二期”)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大基金二期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大基金二期的股权结构如下:
大基金二期的股权较为分散,任一单一股东无法对大基金二期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大基金二期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大基金二期是经国务院批准、2019年10月22日注册成立的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注册资本为2,041.5亿元。大基金二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光谷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和地方单位共同出资设立,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业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二)项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2020年5月31日,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基金一期”)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鑫芯(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14.62%的股份,并向发行人提名了1位非执行董事。大基金一期的董事丁文武、路军、唐雪峰、楼宇光、韩敬文、戴敏敏同时担任大基金二期的董事,监事林桂凤、宋颖、孙晓东、任志安同时担任大基金二期的监事,监事何宁同时担任大基金二期的董事;大基金二期的董事路军同时担任发行人的非执行董事。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各自的委托管理协议分别对大基金一期、大基金二期进行管理。大基金二期持股5%以上股东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系国家开发银行的全资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同时持有联席主承销商国开证券80%的股权。除上述外,大基金二期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大基金一期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鑫芯(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提名董事系合法行使其股东权利,不属于《业务指引》第9条规定的“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大基金二期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大基金二期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大基金二期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3.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440300MA5DHX6U4H |
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渝波 |
注册资本 | 10,200,000万元人民币 |
住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营业期限 | 2016-8-8至2026-8-8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管理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开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市咨询业务(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 |
主要人员 | 周渝波(董事长)、莫德旺(董事、总经理)等 |
圳)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新”)。
(3)战略配售资格
国风投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统一部署,由中国国新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其他国有股东共同发起设立。国风投基金成立于2016年8月,总规模2,000亿元,首期规模1,020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二)项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风投基金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国风投基金最近一个年度财务资料和相关资产证明材料,国风投基金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4.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110102MA008DDL0X |
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朱碧新 |
注册资本 | 13,100,000万元人民币 |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F702 | ||
营业期限 | 2016-09-22 至 2026-09-21 | ||
经营范围 | 非公开募集资金;股权投资;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 朱碧新(董事长)、童来明(总经理)、魏然(董事会秘书)等 |
限公司等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3,500亿元,首期募集资金1,310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二)项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调基金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国调基金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国调基金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5.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110106MA002JNW8H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王豹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恩菲科技大厦B座5层558室 | ||
营业期限 | 2015-12-16至长期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 王豹(执行董事)、柯珂(总经理)、张文强(监事) |
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国新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国新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中国国新持有国新投资100%的股权,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国国新100%的股权,因此中国国新为国新投资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为国新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国新投资系中国国新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国新是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之一。截至2019年底,中国国新资产总额超过4,200亿元,年度净利润突破100亿元,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国新投资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国新投资将协助中芯国际开展业务合作和资源整合,推动开展集成电路设备、材料和设计等相关业务的企业与中芯国际进行全方位合作;
2)发挥国新投资在科技创新领域的行业研究和投资经验在市场战略、产业并购、技术研发等方面开展投后赋能,并协同开展公司的市值管理工作;
3)国新投资根据中芯国际的战略发展规划和业务需求,在资本投入、人才引荐等领域开展长期合作。
(5)关联关系
经核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新投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国新投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国新投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6.国新央企运营(广州)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国新央企运营(广州)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440101MA59LLKP8K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国新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
认缴出资额 | 5,010,000万元人民币 | ||
主要经营场所 | 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C2616(仅限办公用途)(JM) | ||
合伙期限 | 2017-04-13 至 2027-04-12 | ||
经营范围 |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具体经营项目以金融管理部门核发批文为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 ||
主要人员 | 刘学诗(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国新央企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国新央企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国新央企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国新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央企投资(广州)”),国务院国资委间接持有国新央企投资(广州)45%的股权,系国新央企投资(广州)的实际控制人,也系国新央企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国新央企基金由中国国新、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广州广新资本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共同发起成立,目标规模1,500.00亿元人民币,首期规模500.00亿元人民币。国新央企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新央企投资(广州)系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国新央企基金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国新央企基金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国新央企基金在人工智能芯片、汽车电子芯片等领域积极布局,目前已投资多家细分行业的优质企业。国新央企基金将积极推动中芯国际与前述企业在晶圆代工和封测方面的合作,帮助中芯国际在人工智能芯片、车联网芯片等领域寻找更多的市场机会。2)国新央企基金已布局国内领先的云计算服务商,将推动中芯国际与云计算服务商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根据中芯国际的业务需要提供高效的云计算服务。3)国新央企基金将积极推动基金发起人浦发银行与中芯国际在金融服务的业务合作,为中芯国际提供高效的跨境综合金融服务解决方案、拓宽境内外融资渠道,增强中芯国际的国际竞争力。
(5)关联关系
经核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新央企基金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国新央企基金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说明文件,国新央企基金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7.国开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国开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110000MA009CGR1M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左坤 |
注册资本 | 500,000万元人民币 |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8层F801-F805单元 | ||
营业期限 | 2016年11月8日至长期 | ||
经营范围 |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 |
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 左坤(执行董事)、于江(总裁)、宋阳(监事) |
(3)战略配售资格
国开科技成立于2016年11月,是国内银行业第一家通过“投贷联动”模式支持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平台,注册资本人民币50亿元。国开科技围绕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所需的各大科技创新领域,针对各发展时期的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同时与国家开发银行投贷联动,支持科学技术发展,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国开科技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国开科技近年来在集成电路设计、设备等领域投资多家能与中芯国际形成战略互动和行业上下游优势互补的潜力型企业。未来,国开科技将积极推动已投资的潜力型企业与中芯国际形成业务合作,助力中芯国际的业务和技术发展。
2)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国内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重点银行,已为国内多个集成电路重点企业的重点项目提供项目贷款。国开科技作为国家开发银行的下属企业,将积极推动国家开发银行为中芯国际及其上下游的重点企业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为中芯国际的发展提供金融保障。
(5)关联关系
经核查,国开科技系国家开发银行的全资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同时持有联席主承销商国开证券80%的股权。国开科技的控股股东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为发行人非执行董事路军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除上述外,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其他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开科技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国开科技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国开科技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8.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1100001000238753 |
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法定代表人 | 刘浩凌 |
注册资本 | 311,954.66万元人民币 | ||
住所 | 北京市延庆区湖南东路16号(中关村延庆园) | ||
营业期限 | 1996-09-28至长期 | ||
经营范围 | 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等业务;保险咨询;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 刘浩凌(董事长)、彭玉龙(董事)、熊莲花(董事)、郭瑞祥(董事)、李琦强(董事)、施民德(董事)、王成然(监事)、余建南(监事)、高立智(监事)、李全(首席执行官)等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1 |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 1,033,620,236 | 33.13 |
2 |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977,530,534 | 31.34 |
3 |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377,162,581 | 12.09 |
4 |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93,339,045 | 2.99 |
5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陆股通) | 38,534,907 | 1.24 |
6 |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28,249,200 | 0.91 |
7 | 北京市太极华青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 18,200,000 | 0.58 |
8 | 大成基金-农业银行-大成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 8,713,289 | 0.28 |
9 | 华夏基金-农业银行-华夏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 7,863,699 | 0.25 |
10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赢科技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7,572,255 | 0.24 |
合 计 | 2,590,785,746 | 83.05 |
企业名称 |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6200002243334029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闫桂军 |
注册资本 | 641,819.05万元人民币 | ||
住所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55号 | ||
营业期限 | 2005-01-25至2052-01-25 | ||
经营范围 | 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本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业务;开办特定目的信托业务(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业务);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
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
主要人员 | 闫桂军(董事长)、邵泉(总裁)等 |
与业务遍布海内外,拥有金融全牌照和环保、旅游、健康、高科技等特色实业,是具有综合金融、产融合作、陆港两地特色优势的国有大型综合金融控股集团,属于大型企业,光大信托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关于参与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战略配售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光大集团授权委托光大信托作为投资载体和代表机构,以光大信托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根据发行人与光大集团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光大集团将依托自身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智慧养老等领域的产业布局,在相关芯片设计、代工领域与中芯国际形成战略合作;
2)光大集团依托自身金融全牌照的业务优势,在直接投资、银行信贷、金融租赁、外汇兑换等领域为中芯国际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3)光大集团将推动集团下属的环境综合治理服务商光大国际,为中芯国际在产业园区建设、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保护、环境治理、工业固废处理等领域提供业务支持。
(5)关联关系
经核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光大信托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光大信托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光大信托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10.人民日报媒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人民日报媒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110000076552549G |
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法定代表人 | 何炜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4-2)9号楼321室 | ||
营业期限 | 2014-03-06至长期 | ||
经营范围 | 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培训;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市场调查;营销策划;公关策划;投资管理;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广播电视设备、通讯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妆品、日用品、针纺织品、服装、文化用品、体育用品、体育器材、出版物;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音像制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文化活动、销售出版物、音像制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 何炜(董事长兼总经理)、李丽辉(副总经理)、潘凡平(副总经理)、陈玉林(副总经理)等 |
人民日报社直接持有人民日报媒体技术公司80%的股权,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人民日报媒体技术公司是人民日报社社属一级企业,股东为人民日报社、环球时报社、中国能源汽车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人民日报媒体技术公司以协助各地媒体建设融媒体中心,打造媒体融合发展的空间平台、技术平台、业务平台、资本平台为核心业务,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人民日报媒体技术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人民日报社及下属单位拥有三百多家细分领域的报道主体,涵盖文化、汽车、能源、证券等各领域报道,有着覆盖人口众多、传播速度快、力度强、影响力大的特点。人民日报媒体技术公司负责建设人民日报全媒体新闻平台,将积极帮助中芯国际进一步建设品牌形象。
2)人民日报社全资子公司证券时报社旗下拥有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以及《券商中国》、《期货日报》、《国际金融报》、《中国基金报》、《全景网》等覆盖资本市场全领域的传播媒体,人民日报媒体技术公司将协助中芯国际与投资人们建立更高效、全面信息沟通渠道。3)人民日报媒体技术公司具备强大的机构类客户销售团队以及营销能力,将在大客户拓展方面与中芯国际形成协同合作。
(5)关联关系
经核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人民日报媒体技术公司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人民日报媒体技术公司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及相关资产证明文件,人民日报媒体技术公司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11.北京通服科创服务贸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北京通服科创服务贸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110111MA01RMH970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认缴出资额 | 51,250万元人民币 | ||
主要经营场所 | 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基金小镇大厦B座410 | ||
合伙期限 | 2020-06-02至2030-06-01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中介除外);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 郭健(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SLF218,备案日期为2020年6月10日。经核查,科创服贸投资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科创服贸投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联席主承销商认为,科创服贸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科创服贸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科创服贸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其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因此,国务院系招商局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系科创服贸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服贸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招商局集团共同发起,中央财政引导社会资金出资设立的国内第一只专注于服务贸易领域的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总规模300亿元。服贸基金按照“母基金参股子基金
+母基金直投项目”方式运作,旨在拓宽融资渠道,扶持服务贸易企业发展壮大。科创服贸投资作为服贸基金设立的项目型子基金,除服贸基金外,引入重庆市国资委下属企业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遵循商务部和财政部赋予服贸基金引导社会资本的功能和定位,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的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二)项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科创服贸投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科创服贸投资提供的相关资金证明,科创服贸投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12.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310000MA1FL1NL88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认缴出资额 | 5,850,000万元人民币 | ||
主要经营场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18号20层 | ||
合伙期限 | 2016-02-06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 任春生(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 |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SN9076,备案日期为2017年5月18日。经核查,中保基金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中保基金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联席主承销商认为,中保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名称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占比 | 性质 |
1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51,600 | 0.88% | 普通合伙人 |
2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22,000 | 2.09% | 有限合伙人 |
3 |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99,000 | 1.69% | 有限合伙人 |
4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9,000 | 1.52% | 有限合伙人 |
5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42,000 | 4.14% | 有限合伙人 |
6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9,000 | 1.52% | 有限合伙人 |
7 |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69,000 | 1.18% | 有限合伙人 |
8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23,000 | 3.81% | 有限合伙人 |
9 |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69,000 | 1.18% | 有限合伙人 |
10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1,000 | 0.36% | 有限合伙人 |
11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28,500 | 5.62% | 有限合伙人 |
12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280,000 | 4.79% | 有限合伙人 |
13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37,000 | 0.63% | 有限合伙人 |
14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66,000 | 4.55% | 有限合伙人 |
15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 | 0.34% | 有限合伙人 |
16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116,000 | 1.98% | 有限合伙人 |
17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86,000 | 3.18% | 有限合伙人 |
18 |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42,000 | 0.72% | 有限合伙人 |
19 |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260,000 | 4.44% | 有限合伙人 |
20 |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418,000 | 7.15% | 有限合伙人 |
21 |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50,000 | 4.27% | 有限合伙人 |
22 |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24,000 | 3.83% | 有限合伙人 |
23 |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10,000 | 3.59% | 有限合伙人 |
34 |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56,900 | 4.39% | 有限合伙人 |
25 |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80,000 | 3.08% | 有限合伙人 |
26 |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70,000 | 2.91% | 有限合伙人 |
27 |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20,000 | 2.05% | 有限合伙人 |
28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0,000 | 1.37% | 有限合伙人 |
29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5,000 | 1.45% | 有限合伙人 |
30 |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69,000 | 1.18% | 有限合伙人 |
31 |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66,700 | 1.14% | 有限合伙人 |
32 |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60,000 | 1.03% | 有限合伙人 |
33 |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60,000 | 1.03% | 有限合伙人 |
34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50,500 | 0.86% | 有限合伙人 |
35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48,000 | 0.82% | 有限合伙人 |
36 |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600,000 | 10.26% | 有限合伙人 |
37 |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31,000 | 0.53% | 有限合伙人 |
38 |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 | 0.51% | 有限合伙人 |
39 |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 | 0.51% | 有限合伙人 |
40 |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5,000 | 0.43% | 有限合伙人 |
41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24,000 | 0.41% | 有限合伙人 |
42 |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4,500 | 0.76% | 有限合伙人 |
43 |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6,000 | 0.27% | 有限合伙人 |
44 |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0,000 | 0.17% | 有限合伙人 |
45 |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8,500 | 0.49% | 有限合伙人 |
46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2,300 | 0.21% | 有限合伙人 |
47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000 | 0.14% | 有限合伙人 |
48 |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6,000 | 0.10% | 有限合伙人 |
49 |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7,000 | 0.29% | 有限合伙人 |
50 |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9,500 | 0.16%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5,850,000 | 100% | - |
理有限责任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6家机构出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持有中保投资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43家机构合计持有中保投资88%的股权。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中保投资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设立,中保投资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4%,任一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中保基金是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中保基金总规模预计为3,000亿元。首期1,000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二)项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基金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中保基金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中保基金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13.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310000MA1FL3AW02 |
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法定代表人 | 沈伟国 |
注册资本 | 2,850,000万元人民币 |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春晓路289号1201室A单元 | ||
营业期限 | 2016-12-7至2024-12-6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 沈伟国(董事长)、杜洋(董事)、沈浩明(董事)、潘政(董事)、周雯婷(董事)、冯金安(董事)、鞠铭(董事)、傅红岩(监事长)、苏立(监事)、章霞(监事)、吉少岭(监事)、季铭(监事)、张伟(监事) |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
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的股权较为分散,股东持股比例较小且各股东无一致行动关系,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无控股股东;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合计控制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比例超过50%,为其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基金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285亿元人民币,由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大基金一期等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基金聚焦于投资集成电路产业,重点投资集成电路制造业,同时覆盖设计、装备、材料等上下游企业,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业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已于2018年向中芯国际下属的中芯南方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投资8亿美元,并在政府沟通、上下游客户、管理团队等领域为中芯国际及其下属企业提供支持,双方已形成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未来,双方将继续在推进先进制程工艺发展方面进行战略合作;
2)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将继续推动多家已投资的芯片设计企业与中芯国际共同优化产品工艺、开发制程更先进的芯片产品,在下游客户导入方面与中芯国际形成业务合作。
(5)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2020年5月31日,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持股5%以上的股东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鑫芯(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14.62%的股份,并向发行人提名了1位非执行董事。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持有发行人二级控股子公司中芯南方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12.31%的股权。截至2020年3月31日,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海国际集团直接持有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7.66%的股份,通过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国泰君安21.34%的股份,系国泰君安的实际控制人。除上述外,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基金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14.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3100003123156507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沈伟国 |
注册资本 | 169,000万元人民币 |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春晓路289号1201室B单元 | ||
营业期限 | 2014-08-15至不约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科技创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科技型孵化器企业的建设及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 沈伟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黄奕(监事)、朱民(副总经理)、项亦男(副总经理) |
(3)战略配售资格
上海科创成立于2014年8月,注册资本16.9亿元,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战略重组而成,是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投融资平台,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上海科创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上海科创不仅是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及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的最大股东方及管理方,也是国内多家知名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平台的出资方。上海科创将依托自身在国内集成电路产业资本丰富的合作资源,将继续为中芯国际的业务发展及产业整合提供战略支持;
2)上海科创在国内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布局丰富,将积极推动已投资企业与中芯国际形成业务合作,帮助中芯国际扩大客户群体、增加业务收入。
(5)关联关系
经核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上海科创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上海科创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上海科创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15.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310106132201066T |
类型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邓伟利 |
注册资本 | 350,000万元人民币 |
住所 | 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511号3楼C区 |
营业期限 | 1987-12-16至不约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开展各种境内外投资业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企业管理,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帐),投资咨询(不得从事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 邓伟利(董事长)、刘广安(总经理) |
(3)战略配售资格
上海国际资管为上海国际集团全资子公司,是集团开展投资管理的核心企业,也是集团发挥国有资本引领、放大、带动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管理社会资金的竞争类经营实体。上海国际资管其前身上海市上投实业公司成立于1987年,2006年更名为上海国际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08年底整合重组,现注册资本35亿元人民币,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上海国际资管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上海国际资管自成立以来,有近三十年的股权投资历史,共开发投资了上百个涉及金融、地产、高端制造、半导体等行业的大中型股权项目。作为主要股东,先后发起设立了多家产业基金和母基金管理公司。未来,与中芯国际在技术创新、半导体产业链等领域将加大投资合作力度,利用上海国际资管在长三角区域优势,帮助中芯国际实现在长三角地区的产业整合、投资并购、促进产业与资本的高度融合。
2)上海国际资管的母公司上海国际集团立足上海,坚持以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为导向,积极开展国资运营、投资管理和金融要素市场建设,先后协助筹办并投资了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重点交易所,将为中芯国际在上海的投融资管理、相关的产业股权投资等领域提供专业服务,促进产融结合发展。
3)上海国际资管作为第一大股东发起的上海国方母基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长三角协同优势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已投资和间接投资了半导体和集成电路板块中的中芯聚源、元禾璞华、湖杉资本、沨华资本、华业天成等多家半导体专业投资机构管理的集成电路产业基金,以及大量半导体生态企业。上海国际资管将促进体系内基金投资的相关企业,与中芯国际开展业务合作,为中芯国际发展提供支持。
(5)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2020年3月31日,上海国际资管的控股股东上海国际集团直接持有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7.66%的股份,通过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国泰君安21.34%的股份,系国泰君安的实际控制人。除上述外,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上海国际资管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上海国际资管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说明文件,上海国际资管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16.上海浦东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上海浦东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310115MA1K3CXQ9A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傅红岩 |
注册资本 | 240,000万元人民币 |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纳贤路60弄6号108室 | ||
营业期限 | 2016-06-08 至不约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创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兼并重组咨询,财务咨询,资产管理,创业孵化器管理,高科技项目经营转让,金融信息服务(除金融业务),国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 傅红岩(董事长)、朱云(总经理) |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资委持有浦东科创100%的股权,为浦东科创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浦东科创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为推进有全球有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建设,推动高科技产业发展出资设立的、专业从事创业投资、科技金融服务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截止2019年12月,集团注册资本24亿元,总资产126亿元,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与经济委员会积极支持浦东科创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根据发行人与浦东科创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中芯国际总部地处浦东,在其成长发展的过程中,浦东科创作为浦东最大的投资集团,积极发挥其在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具有的优势,以专业的资本运作能力、完善的投后增值服务,协助解决中芯国际在发展中面临的资金、技术、人才、土地资源等方面的问题。未来,浦东科创将充分发挥其在集成电路领域的优势,给中芯国际带来市场、渠道、技术等战略性资源。
2)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重点发展的“六大硬核产业”之一,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以科创中心核心功能区为目标,共同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在浦东新区的发展,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建设,助力浦东新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5)关联关系
经核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浦东科创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浦东科创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浦东科创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17.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310000132233084G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陈启宇 |
注册资本 | 480,000万元人民币 | ||
住所 | 上海市曹杨路500号206室 | ||
营业期限 | 2005年03月08日至2035年03月07日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受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和其所投资企业以及其关联企业的委托,为其提供投资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市场营销服务、财务管理服务、技术支持和研究开发服务、信息服务、员工培训和管理服务、承接本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计算机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五金交电、机电设备、机械设备、通讯设备、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制冷设备、办公用品、体育用品、纺织品、服装、钟表眼镜、工艺礼品(文物除外)、日用百货、家用电器、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家具、电子产品、建材、装饰材料、包装材料、金属材料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 陈启宇(董事长)、徐晓亮(董事兼总经理)、龚平(董事)、张厚林(监事) |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复星高科的股权结构如下:
复星国际有限公司(00656.HK)持有复星高科100%的股权,为复星高科的控股股东;自然人郭广昌间接持有复星控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为复星高科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复星高科是植根中国的全球化企业,在新能源、汽车、工业自动化、5G通讯、航空航天、轨道交通、建筑等领域均有投资布局,具备深厚产业基础,并且积极引领行业的创新与研发。截至2019年12月31日,复星高科的总资产超过人民币3,408亿元,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复星高科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复星高科凭借自身在智能医疗器械、新能源汽车、车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高科技领域的布局,积极推动集团生态体系内的芯片需求由中芯国际代工生产;同时,复星高科将加大在WiFi芯片、FPGA、射频芯片、模拟芯片等领域的投资布局,积极为中芯国际拓展下游客户;
2)复星高科作为一家全球化布局的大型集团,投资遍布欧洲、北美、亚洲等多个国家及地区。复星高科将充分利用自身的全球化投资能力,在全球范围内协助中芯国际完善产业链、丰富客户群体。
(5)关联关系
经核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复星高科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复星高科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复星高科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18.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440300715226118E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倪泽望 |
注册资本 | 542,090.1882万元人民币 |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1层B区 | ||
营业期限 | 1999-08-25至2049-08-25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股权投资;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受托管理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策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 ||
主要人员 | 倪泽望(董事长)、杨国平(副董事长)、姚慧琼(副董事长)、左丁(董事、总经理)等 |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深创投的出资结构如下:
深创投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国资委”)直接持有深创投28.20%的股权,通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等合计持有深创投46.63%股权,为深创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深创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出资并引导社会资本出资设立,已发展成为以创业投资为核心的综合性投资集团,现注册资本54.2亿元,管理各类资金总规模约3,510.37亿元,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深创投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目前,中芯国际已在深圳建有一座200mm晶圆厂。深创投将积极支持中芯国际在深圳的业务开展和发展规划。
2)深创投将引进和培育先进封测企业,吸引沉积设备、刻蚀设备、光刻胶、大硅片等设备和材料企业及创新团队落户深圳,与中芯国际形成产业链上下游协同。3)双方拟加强投融资方面的合作,共同设立专项基金,培育挖掘优秀的项目,为中芯国际产业协同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充分发挥深圳的地缘优势,强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的互动,推动市场、技术及产业等方面合作,全力支持中芯国际并购整合国际资源,拓展国际市场。
(5)关联关系
经核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深创投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深创投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深创投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19.北京屹唐同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北京屹唐同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110302MA01GWME72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北京亦庄国际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认缴出资额 | 501,000万元人民币 | ||
主要经营场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22号院1号楼23层2302 | ||
合伙期限 | 2019年1月18日至2034年1月17日 | ||
经营范围 | 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下期出资时间为2033年12月31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 唐雪峰(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SGE339,备案日期为2019年3月13日。
经核查屹唐同舟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屹唐同舟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联席承销商认为,屹唐同舟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屹唐同舟的出资结构如下:
屹唐同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亦庄国际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0.20%的份额,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庄国投”)持有其
99.80%的份额。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间接持有屹唐同舟100%的出资份额,为屹唐同舟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屹唐同舟系亦庄国投最终出资、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亦庄国投是一家以服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为使命的国有投资公司。截至2020
年4月底,亦庄国投资产总额631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超496亿元,属于大型企业,屹唐同舟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屹唐同舟、亦庄国投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亦庄国投已分别于2017年向中芯国际下属的中芯北方二期项目出资2.76亿美元、2019年向北方集成电路技术创新中心出资5,000万元,并在项目融资、厂房建设等方面为中芯国际及其下属企业提供支持,双方已形成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未来,双方将继续在客户导入、提升工艺、供应链拓展等方面进行战略合作。
2)亦庄国投将发挥推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重要使命,积极推动中芯国际与区域内及已投资集成电路企业的业务合作,为中芯国际的未来发展奠定产业基础。
(5)关联关系
经核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屹唐同舟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屹唐同舟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屹唐同舟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20.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110102101398791D |
类型 | 全民所有制 | 法定代表人 | 程瑞琦 |
注册资金 | 2,717,250.63万元人民币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6号4层6-58室 |
营业期限 | 1992-09-16 至 2042-09-15 |
经营范围 | 以下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住宿;零售卷烟;游泳池;西餐(含冷荤凉菜、含裱花蛋糕)、冷热饮、中餐(含冷荤凉菜)、中式糕点;销售饮料、酒;零售图书、期刊;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洗衣;酒店管理;会议服务;销售日用品、工艺品、文化用品、服装、珠宝首饰、鲜花、箱包;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西单商业区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商品房;销售装饰材料;金属材料加工;制冷设备安装;承办消费品市场;汽车租赁。(“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 程瑞琦(经理) |
(3)战略配售资格
北京金融街资本是北京市西城区区属唯一一家国有资本运营企业。2012年3月成立以来,依托金融街区位优势,发挥国有资本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属于大型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北京金融街资本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北京金融街资本将依托多元化的产业生态和独特的区位优势,借助西城区丰富的金融资源优势和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区域战略定位,为中芯国际集成电路业务在金融科技领域开发、金融场景应用、金融大数据存储、云计算、边缘计算等领域嫁接相关产业和资源,协助中芯国际丰富和扩大产业生态。
2)北京金融街资本将依托与诸多大型产业投资集团(或国家级相关基金)建立的战略合作关系,协助中芯国际围绕上下游寻找合作伙伴、拓展市场。
(5)关联关系
经核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北京金融街资本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北京金融街资本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北京金融街资本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21.金控天勤(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金控天勤(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330103MA2H1G398E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浙江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认缴出资额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主要经营场所 |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华路266号三楼3166室 |
合伙期限 | 2019-12-18至长期 |
经营范围 | 服务: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 徐晓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金控天勤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浙江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控资本”)。根据浙江金控资本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控资管”)持有浙江金控资本35%的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根据《金控天勤(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企业的投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共有5名委员组成。其中,浙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控”)通过有限合伙人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及普通合伙人浙江金控资本向金控天勤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推荐3名委员,能够实际控制金控天勤的投资决策。因此,浙江金控是金控天勤的控股股东,浙江省财政厅为金控天勤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金控天勤系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最终主要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浙江金控成立于2012年,注册资本120亿元,按照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级人民政府建设“金融强省”战略部署,着力打造聚焦于数字产业,面向长三角区域的金融创新和产业升级平台,现有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共23家,总资产规模超过1,600亿元,属于大型企业,金控天勤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金控天勤、浙江金控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浙江金控作为浙江省金融创新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平台,推动中芯集成电路制造(绍兴)有限公司、中芯集成电路(宁波)有限公司的项目落地。未来,浙江金控将继续为中芯国际在长三角区域内的产业布局和投资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加快相关产线的快速投资落地,支持中芯国际的发展与壮大;
2)浙江金控将持续推动浙江省内的集成电路产业上、下游企业,在集成电路产业链与中芯国际形成协同效应;
3)浙江金控将依托自身与全球知名半导体投资机构智路资本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积极协助中芯国际对海外优秀集成电路公司的投资、收购。
(5)关联关系
经核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金控天勤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且普通合伙人浙江金控资本不取得金控天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取得的投资收益(如有)。经核查金控天勤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金控天勤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22.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340100728516018C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江鑫 |
注册资本 | 132,400万元人民币 |
住所 | 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合芜蚌实验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和应用技术研发中心D座507室 |
营业期限 | 2000-08-28至2050-08-27 |
经营范围 | 风险投资,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的受托管理,企业并购和重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
主要人员 | 江鑫(董事长)、许杨(总经理)、杨付华(副总经理)、徐军(副总经理)、裴晓辉(副总经理) |
(3)战略配售资格
合肥创投系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产投”)的间接持有的全资下属企业。合肥产投作为合肥市国资委所属三大平台公司之一,定位于产业投融资和创新推进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截至2020年3月底,产投集团资产总额820亿元,净资产总额235.43亿元,属于大型企业,合肥创投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积极支持合肥创投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根据发行人与合肥创投、合肥产投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合肥产投作为合肥市属投资平台,目前已推动国内知名存储芯片项目落户合肥。未来,合肥产投将为中芯国际的业务拓展提供全方位的资源支持。
2)合肥产投将为中芯国际积对接合肥市属的各类产业资源及以中科大、合工大为代表的的教育资源,为中芯国际业务的持续增长提供支持和保障。
(5)关联关系
经核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合肥创投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合肥创投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合肥创投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23.青岛聚源芯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青岛聚源芯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370214MA3T7CBF22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芯聚源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认缴出资额 | 230,500万元人民币 | ||
主要经营场所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长城路89号10号楼302 | ||
合伙期限 | 2020-06-04至2026-06-03 |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 孙玉望(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序号 | 名称 | 类别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占比 | 性质 |
1 |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境内上市公司 | 30,000 | 13.02% | 有限合伙人 |
2 |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境内上市公司 | 30,000 | 13.02% | 有限合伙人 |
3 | 上海新昇半导体科技有限公 | 境内上市公司 | 20,000 | 8.68% | 有限合伙人 |
司 | 子公司 | ||||
4 | 澜起投资有限公司 | 境内上市公司子公司 | 20,000 | 8.68% | 有限合伙人 |
5 |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 境内上市公司 | 20,000 | 8.68% | 有限合伙人 |
6 |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 境内上市公司 | 20,000 | 8.68% | 有限合伙人 |
7 |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境内上市公司 | 20,000 | 8.68% | 有限合伙人 |
8 |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境外上市公司 子公司 | 10,000 | 4.34% | 有限合伙人 |
9 |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境内上市公司 | 10,000 | 4.34% | 有限合伙人 |
10 |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境内上市公司 | 10,000 | 4.34% | 有限合伙人 |
11 |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 境内上市公司 | 10,000 | 4.34% | 有限合伙人 |
12 |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境内上市公司 | 10,000 | 4.34% | 有限合伙人 |
13 |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境内上市公司 | 10,000 | 4.34% | 有限合伙人 |
14 |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境内上市公司 | 10,000 | 4.34% | 有限合伙人 |
15 | 中芯聚源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 | 500 | 0.22% | 普通合伙人 |
合计 | 230,500 | 100% | - |
一主体能够控制合伙企业的重大决策,聚源芯星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聚源芯星作为14家与中芯国际具有上、下游业务合作的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组成的投资平台,作为1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经核查,该投资平台不存在规避《业务指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具有参与中芯国际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属于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4)关联关系
经核查,该战略投资者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芯聚源系发行人的境内三级参股公司,发行人通过二级全资子公司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19.51%股权。发行人执行董事、首席财务官、执行副总裁兼联席公司秘书高永岗担任中芯聚源董事长。除上述外,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聚源芯星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聚源芯星的相关资产证明文件,聚源芯星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24.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110000556828452N |
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法定代表人 | 何肖锋 |
注册资本 | 3,079,000万人民币 |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6号10层1002 | ||
营业期限 | 2010-06-23至长期 | ||
经营范围 |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 杨晓灵(总经理)、叶非(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杨继宏(副总经理)、黄静(副总经理、银保事业部总经理)、王智勇(总经理助理、总精算师)、刘清元(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等 |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203.6亿元,是一家业务范围覆盖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养老保险、资产管理等领域的综合型保险集团,属于大型保险公司,大家人寿属于大型保险公司的下属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二)项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大家人寿书面承诺及相关说明文件,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25.马鞍山联力昭离少商集成电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马鞍山联力昭离少商集成电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340500MA2UU26A7Q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马鞍山联力昭离集成电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认缴出资额 | 50,000万元人民币 | ||
主要经营场所 | 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示范园区)北京大道北侧嘉善科技园1号科研楼212室 | ||
合伙期限 | 2020年5月27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 JIAN FU(傅剑)(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联席主承销商认为,马鞍山联力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马鞍山联力的出资结构如下:
马鞍山联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马鞍山联力昭离集成电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系杭州联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六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杭州联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0%股权,JIAN FU(傅剑)持有杭州六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99%的股权。因此,JIAN FU(傅剑)系马鞍山联力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马鞍山联力的实际控制人JIAN FU(傅剑)控制的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诸暨联砺品字标浙江制造集成电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砺品字标基金”)为中芯国际重要参股公司中芯集成电路(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芯宁波”)股东,且JIAN FU(傅剑)本人担任中芯宁波的董事,马鞍山联力的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已与中芯国际形成经营业务合作关系。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属于符
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持有马鞍山联力14%出资额的联砺品字标基金持有中芯宁波5.49%的股权。此外,马鞍山联力的实际控制人JIAN FU(傅剑)任中芯宁波的董事。除上述情况外,马鞍山联力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马鞍山联力及其合伙人近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相关承诺文件,对马鞍山联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JIAN FU(傅剑)进行访谈,查阅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出具的关于马鞍山联力的《资金到账通知书》等,马鞍山联力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其自有资金均来源于其合伙人的出资,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情形,自有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26.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GIC Private Limited)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GIC Private Limited) |
注册地址 | 168 Robinson Road, #37-01 Capital Tower, Singapore 068912 |
企业性质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编号 | QF2005ASO030 |
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持有GIC Limited100%的股份,为其控股股东。
(3)战略配售资格
GIC Limited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成立于1981年5月22日,是新加坡最大的国际投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管理新加坡的外汇储备,跨出新加坡国界向海外大举投资,目前管理的资产超过千亿美元,属于大型企业,GIC Limited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GIC Limited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GIC Limited作为新加坡主权基金,在全球40个国家和地区具有广泛的投资布局,在东南亚地区具有深厚的社会资源和深远的社会影响力,具有较强的国际化协同能力同时,GIC Limited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集成电路、电子、信息技术产业等的广泛布局,能够与中芯国际的全球化发展形成协同作用。
GIC Limited一直以来高度关注集成电路产业的动向与发展,并作为重点领域投资。作为长期投资者,GIC Limited在中国集成电路产业链有广泛的投资布局,参与了多个国际集成电路的股权投资,可以进一步支持中芯国际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实现双方在海外业务拓展等方面具有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利益。
(5)关联关系
经核查,GIC Limited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GIC Limited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通过其QFII的投资额度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QFII一览表、关于QFII托管行一览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GIC Limited的批准情况、GIC Limited的书面承诺等相关文件,GICLimited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其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27.阿布达比投资局(Abu Dhabi Investment Authority)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阿布达比投资局(Abu Dhabi Investment Authority) |
注册地址 | 211 Corniche Street, PO Box, 3600, Abu Dhabi, United Arab Emirate |
企业性质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编号 | QF2008AS0073 |
(3)战略配售资格
ADIA是阿布达比酋长国政府依法成立的独立公共投资机构。ADIA成立于1976年,主要从事股票、债券、房地产投资,以及本地和区域投资,ADIA管理着一个全球投资组合,该投资组合涵盖了超过二十个资产类别和子类别,目前管理的资产规模超过千亿美元,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进行战略合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ADIA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ADIA作为中东地区最大主权基金,投资跨公开股权、私募股权等不同的资产领域,长期关注先进科技、高端制造等新兴行业的投资机会。通过其专注于一级市场的投资团队及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ADIA在亚太以至全球范围的半导体产业均有投资布局。
目前,ADIA通过其公开市场投资部门,持有活跃于全球半导体行业的公司的股权,比如中芯国际(香港)、海力士、三星电子和台积电等。ADIA将以全球半导体行业的现有投资组合为基础,长期持有中芯国际等全球领先半导体公司的股权。同时,借助ADIA在全球半导体行业累积的投资经验以及广泛布局,将对中芯国际境内外多元化融资需求提供积极的支持,推动中芯国际的国际市场开拓,与中芯国际的全球发展战略并形成协同效应。
(5)关联关系
经核查,ADIA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ADIA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其QFII的投资额度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QFII一览表、关于QFII托管行一览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ADIA的批准情况、ADIA的书面承诺等相关文件,ADIA以自有资金参与
认购,其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28.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 | 91310000594731424M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时建龙 |
注册资本 | 410,000.0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2年4月24日 |
住所 | 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774号2幢107N室 | ||
营业期限自 | 2012年4月24日 | 营业期限至 | 不约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证券投资,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 时建龙(董事长)、常红CHANGHONG(副董事长)、汪异明(董事)、江孔亮(董事)、潘光韬(董事)、余际庭(总经理)、郑波(监事) |
发行人48,900,000股股份;海通证券香港子公司Haitong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Group Limited持有发行人6,633,000股股份。海通证券合计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约占其截至2019年12月31日股份总数的1.10%。除上述外,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海通创投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海通创投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海通创投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2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440300779891627F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高涛 |
注册资本 | 800,000万元人民币 |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 ||
营业期限 | 2005年09月28日至2055年09月28日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 ||
主要人员 | 高涛(董事长) |
持有中金公司约0.06%的股份。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中金财富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战略配售资格
中金财富作为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中金财富系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截至2020年5月22日,中金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发行人123,500股股份;中金公司的衍生品自营账户持有发行人2,000股股份;中金公司香港子公司CICC Financial TradingLimited及CICC Financial Products Limited合计持有发行人3,651,000股股份。中金公司合计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约占其截至2019年12月31日股份总数的0.07%。除上述外,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金财富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中金财富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中金财富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资金。
(二)战略投资者协议
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分别签署了参与此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锁定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战略投资者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三)合规性意见
1、本次发行一般战略投资者目前合法存续,分别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分别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二)、(六)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2、海通创投、中金财富目前合法存续,海通创投作为海通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中金财富作为中金公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均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3、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员工持股计划和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律师核查意见
联席主承销商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一)本次战略配售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实施办法》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联席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联席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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