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将剩余超募资金用于其他在建项目的核查意见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医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翔宇医疗使用剩余超募资金用于其他在建项目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与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月2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4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82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152,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49,656,554.20元,其中,超额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34,165.6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3月26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E10046号的《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 总额 |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调整后拟投入金额 |
1 | 智能康复医疗设备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 17,744.01 | 17,744.01 | / |
2 | 养老及产后康复医疗设备生产建设项目 | 14,707.25 | 14,707.25 | / |
3 | 康复设备研发及展览中心建设项目 | 14,672.98 | 14,672.98 | 22,873.34 |
4 | 智能康复设备(西南)研销中心项目 | 7,675.76 | 7,675.76 | / |
5 | 运营储备资金 | 16,000.00 | 16,000.00 | / |
合计 | 70,800.00 | 70,800.00 | / |
注:1、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同意募投项目“康复设备研发及展览中心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由14,672.98万元调整为19,386.73万元。该议案已于2023年9月13日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延期的议案》,同意募投项目“康复设备研发及展览中心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由19,386.73万元调整为22,873.34万元。该议案已于2024年5月15日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上述募投项目已全部结项。
三、公司超募资金使用及剩余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超募资金使用及剩余情况如下:
1、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部分超额募集资金1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2022年5月25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超额募集资金1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部分超额募集资金1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5月30日,公司召开2022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超额募集资金1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3、2023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首发超募资金进行股份回购,将在未来适宜时机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2024年8月8日,公司完成本次股份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1,930,000股,使用资金总额80,069,563.31元(不含交易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4、2023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同意募投项目“康复设备研发及展览中心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由14,672.98万元调整为19,386.73万元,本次新增的投资金额部分拟使用该项目闲置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及公司超募资金投入,不足部分由公司自有资金补足。该议案已于2023年9月13日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入“康复设备研发及展览中心建设项目”的金额为1,100万元。
截至2025年4月15日,公司超募资金剩余7,911.96万元(含扣除手续费后的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收益等,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超募账户余额为准),公司拟将该剩余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康复医疗器械产业园”研发中心楼、综合楼及相关配套建设。
四、“康复医疗器械产业园”研发中心楼、综合楼及相关配套建设基本情况
1、研发中心楼、综合楼及相关配套建设的基本情况
(1)建设内容:“康复医疗器械产业园”研发中心楼、综合楼及相关配套建设。
(2)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瑞贝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贝塔”)
瑞贝塔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对以上资金规范存放和使用。公司将以全资子公司瑞贝塔增资和/或提供借款的方式,实施项目建设。
(3)建设地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生物科技三街以东、规划工业四路以北。
(4)投资额:拟投资金额30,161.71万元(最终金额以实际投资为准)。
(5)建设进度:截至2025年4月15日,已投入金额12,471.46万元,主体结构已基本完成,后续还需装修、完善基础设施、购置办公及研发设备等。
2、研发中心楼、综合楼及相关配套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分析
从行业层面,我国康复医疗市场需求旺盛,发展康复医疗产业符合国家《关于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的意见》《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十四五”医疗装备产业发展规划》等政策指引;从公司层面,公司本部地处内黄县,急需在发达地区或省会城市建设研发中心等,整合人才等优势研发资源,将有利于公司研销两端的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
我国康复医疗市场需求旺盛,“康复医疗器械产业园”研发中心楼、综合楼及相关配套建设,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本项目备案、土地、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环评等手续均已落实完成,项目建设切实可行。项目建设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影响我国康复医疗产业发展的制约因素,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及养老需求提供有力支撑。
在研发中心楼、综合楼及相关配套建成后,将通过打造高水平康复医疗器械研销平台,持续在康复医疗器械行业填补空白,进一步巩固公司脑科学、脑机接口等关键装备的技术优势,打造国内一流的康复医疗器械研发中心、脑科学实验室及脑机接口产品展厅,开展康复医疗器械关键核心技术和工艺攻关,实现多种疗法系列产品国产化自主创新。
本次在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市场情况等不确定因素带来的不确定风险;本次在建项目建成后可能面临宏观经济、技术迭代、市场竞争等方面的经营风险,可能存在相关技术不能完全契合最新的市场需求、研发成果的转化效率不及预期等风险。
五、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本项目相关审批程序履行完成后,公司全资子公司瑞贝塔将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专项存储投入的超募资金,并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公司将根据研发中心楼、综合楼及相关配套的实施进度,逐步投入募集资金并对该部分资金实施单独建账核算。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员全权办理与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将剩余超募资金用于其他项目,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和公司经营情况做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公司项目整体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研发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剩余超募资金用于其他在建项目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将剩余超募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剩余超募资金用于其他项目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关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均已结项,本次将剩余超募资金用于其他在建项目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和公司经营情况做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能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用于其他在建项目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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