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刘维作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职能,客观、独立和审慎地行使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赋予的权力和义务,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规范化运作提出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本人已于2024年1月正式离任,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所有职务,现将本人2024年度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刘维先生,1970年生,中国国籍,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1992年7月至1993年7月,担任上海三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业务员;1993年7月至今,历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原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主任、管理合伙人,现任国浩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2008年1月至2012年5月,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并购重组委委员。2018年8月至2024年1月,担任天合光能独立董事。2024年1月董事会换届完成后,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任何职务。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在任期间,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关于独立性的规定,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18次董事会会议和5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出席次数 | |
刘维 | 1 | 1 | 1 | 0 | 0 | 否 | 1 |
2024年度,本人本着独立、客观、审慎原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对各项议案行使表决权,并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4年度本人认真履行职责,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本人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有关的要求组织召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会议,主要审议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我认为,此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因本人于2024年1月已届满到期,报告期内任期短,任职期间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四)与会计师事务所及内部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因本人于2024年1月已届满到期,报告期内任期短,任职期间未涉及与会计师事务所及内部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因本人于2024年1月已届满到期,报告期内任期短,任职期间未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
(六)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因本人于2024年1月已届满到期,报告期内任期短,任职期间未参与现场考察。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本
人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内,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不适用。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形。
(五)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并完成登记上市,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本人认为上述股权激励计划的归属、作废事项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
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2024年1月董事会换届完成后,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任何职务。
在此,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期间内,给予的大力支持与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维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