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尔(688551)_公司公告_科威尔: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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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尔: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5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31

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年5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2

第二章候选人的通知 ...... 2

第三章投票与当选 ...... 3

第四章附则 ...... 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各候选人在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时,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二章候选人的通知

第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投票与当选

第七条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第九条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选票数目。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事人数,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

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条当选规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作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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