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尔(688551)_公司公告_科威尔:内部审计监督制度(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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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尔:内部审计监督制度(2025年5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31

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2025年5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2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 2

第三章内审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 3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类型和方式 ...... 6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 ...... 7

第六章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 ...... 9

第七章监督管理 ...... 10

第八章附则 ...... 1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责任,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九条内审部根据公司发展规模和审计工作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一条内审部的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十四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内审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第十六条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

(一)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严密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内部控制的专项审计报告,或在日常审计报告中对涉及的内部控制做出专项说明,协助被审计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被审计单位提高管理水平,达到查错纠弊,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每年对公司及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用性和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对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并跟踪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缺陷整改情况,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三)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环节。除涵盖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外,还应当包括各方面专项管理制度,包括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四)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五)对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子公司全面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购置、管理、使用和维修及

相关经济合同进行审核;

(九)对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

(十)参与公司对控股、收购、兼并企业资产评估、资产使用情况以及经济效益评价,并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对募集资金的投入、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部门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四)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第十七条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董事会授予内审部如下权限:

(一)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务,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四)有权参与公司及子公司的有关日常经营性会议;

(五)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内审部报公司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责令被审计单位停止和纠正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七)根据单位与个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内审部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九)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经公司领导同意,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

(十一)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类型和方式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的类型按工作内容划分包括:

(一)内部控制审计:内审部依照法律法规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

(二)财务审计:对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专项审计,包括:

1.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2.任期审计:对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3.管理审计:对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四)专案审计:对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如下审计方式: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内审部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内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对业务较多、情况复杂的可采取抽样或重点审计等方式进行审计;

(三)委托审计:公司及子公司年终财务报告及公司认为重大的审计项目,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四)联合审计: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性强的重大审计项目,内审部在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会同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计。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

第二十条制定审计计划内审部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结合上年度工作总结,制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内审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成立审计小组内审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内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邀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二十二条实施审计内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类型选用适当的审计方式和审计程序开展具体审计工作。

(一)审计组长(或主审)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目的、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和程序、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其他相关内容;

(二)审计人员依据审计方案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检查库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审计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准确地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由审计组长(或主审)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材料;

(四)将审计中汇集的基本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提出来,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座谈交流,听取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长(或主审)在审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计报告底稿,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报告时间。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底稿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同无异议。审计小组应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核实后由审计组长(或主审)对审计报告做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三条提出审计报告

(一)审计终结后,内审人员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经内审负责人审核定稿后,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领导审批。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部门工作所需要的资料与内容的,应在公司领导批准后分发给相关部门。

(二)审计报告的形成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反映事实清楚;2.审计证据充分;3.审计结论公正;4.审计评价准确;5.处理意见合法、合规、合理;6.整改建议可行。第二十四条做出审计决定内审部根据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报公司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当事人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一个月内对内审部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至内审部,内审部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执行的,公司将予以通报,并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审计决定复议

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组织复议。第二十六条后续审计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第二十七条年报公布之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公司总体内部控制的评估工作,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八条内审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审计档案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第六章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认真执行以下审计纪律:

(一)对审计出的重大问题不得隐匿不报,否则是重大失职行为;

(二)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编制虚假审计报告;

(三)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费用;

(五)不得在实施审计期间内参加被审计单位以外用公款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以及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六)不得泄露审计涉及被审计单位的秘密。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保守下列秘密:

(一)企业产品、成本价格、销售计划、生产批量;

(二)内部掌握的招标的标底,对外承包工程指标、劳务合作价格等;

(三)对外投资的可行性报告、调查报告等;

(四)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材料等,在审计过程中,所有审计文件、审计材料、记录稿纸包括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各种文件、材料等,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和丢弃,不得带到公共场所。用过和作废的记录本和记录用纸,审计项目完成后应交给审计组长,除立卷归档者外,应定期清理,按规定销毁;

(五)对审计工作提出的问题及审计处理意见,应按规定和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交换意见。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其他单位、部门和人员透露;

(六)对审计报告(含原始材料)、审计决定和领导批示,未经审计报告签发者同意不得向外透露,更不得公开发表;

(七)对向内审部门揭发问题的人、群众来信,以及外单位转来的有关资料,不管本人是否提出为其保密的要求,审计人员都要为其保密;

(八)印发审计文件资料,应按规定划注密级,印发范围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未经对外公布的审计文件材料,不得带至公共场所,审计文件材料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人员遵纪守法、效益显著的行为向公司提出各类奖励建议。第三十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人员向公司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第三十五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第三十六条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悖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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