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森智能(688529)_公司公告_豪森智能: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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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森智能: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5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建全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监督机制,强化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为: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同时,公司未来具体股利分配计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现金分红为主要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回报。

二、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

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积极回报投资者,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建立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投资的意愿。

三、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1、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未来三年是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时期,公司的持续发展需要股东的大力支持,因此公司将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注重股东回报。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

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及对公司所处行业发展阶段的判断,公司目前正处于成长期,公司未来三年将继续扩大现有优势产品的生产规模、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积极寻求产业并购机会,董事会认为未来三年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倘若

届时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则公司未来三年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倘若届时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则公司未来三年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积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公司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根据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及现金流情况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进行审议。

5、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配现金红利的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现金红利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或调整事项

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和透明等。

七、其他

(一)本规划未尽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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