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报告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或“致同所”)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职。现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致同会计师履行监督职责的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1、基本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 1981 年(工商登记:2011年12月22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 5 层,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截至2024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239名,注册会计师1,359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致同所2023年度业务收入27.0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0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02亿元。2023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57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收费总额3.55亿元;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3家。
2、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
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致同所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并结合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安排,致同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1、审计委员会对致同会计师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计委员会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致同所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进行沟通,对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初步预审情况,如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审计委员会委员听取了致同会计师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相关调整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的汇报,并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3、审计委员会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致同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度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