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维(688516)_公司公告_奥特维:《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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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维:《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25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工作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提出建议;

(二)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三)就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提出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候选人员和任职期限等,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总经理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层,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

召开二十日前,将候选人详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临时会议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留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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