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迪药业(688488)_公司公告_艾迪药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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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迪药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08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中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及审核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至2025年7月7日,通过办公OA系统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在公示期间,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

二、审核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了本次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及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4、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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