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世生物(688399)_公司公告_硕世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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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世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4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经营现状及全体股东的投资回报情况下制定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本次利润方案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且清晰,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大股东套利等不合理情形及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的情形。我们一直同意2019年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并将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2019年度公司审计工作中,严守了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合理编制审计计划、确定审计范围,并有效执行了审计程序,出具了独立的审计报告,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目前会计准则及财政部、中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也不会对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四、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结合公司经营业绩和相关的绩效考核指标,并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薪酬水平及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方案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确认2019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公司2019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考虑了公司规模与实际工作量,有利于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强化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意识,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对2019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予以确认。

六、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寻》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认为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真实情况。公司各项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公司己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八、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审核,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编制了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关于公司2019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2019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2019年度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经过对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的了解,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情形。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提名房永生、王国强、刘中华、吴青谊、侯文山、秦莹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经过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的了解,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提名邵少敏、张林琦、何斌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下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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