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世生物(688399)_公司公告_硕世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时间:2010年4月12日,于2017年4月10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硕世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04

股票简称:硕世生物 股票代码:688399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Bioperfectus Technologies Co., Ltd.

(泰州市开发区寺巷富野村、帅于村A幢(G19)第三层厂房与第三、第四层办研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

2019年12月4日

特别提示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世生物”、“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放宽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上交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44%,上市首日跌幅限制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2、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13,338,47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2.7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公司所处行业为医药制造业(C27),截至2019年11月20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4.38倍。公司本次发行市盈率为49.21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未来可能存在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4、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二、特别风险提示

(一)新产品研发风险

公司在国内率先倡导多重荧光定量PCR检测,报告期内产品主要集中于传染病类核酸分子诊断试剂、HPV类诊断试剂和干化学试剂。

传染病检测方面,由于部分传染病具有新发、突发的特点,部分发病率较高的传染病病原体属于RNA病毒,不断发生变异,且疾控中心等传染病监测防控机构对产品性能、疫情发生时反应的及时性要求高,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及时研发出满足疫情防控需求的产品,可能对公司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临床相关方面,公司产品包括HPV检测、阴道微生态检测、甲型/乙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等,应用集中于妇产科、儿科。未来,公司将集中于现有优势领域,进行新产品的研发,并布局液体活检、POCT等。公司从

事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研究、开发涉及多种学科,需要长期的基础研究、技术工艺积累等。新产品研发从立项到最终取得注册证一般需要3-5年的时间,整个流程包括立项、原材料研究、反应体系研究、生产工艺研究、样品试制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都关系着研发的成败,研发风险较高。新产品研发成功后还需经过产品技术要求制定、注册检验、临床试验、注册审批等阶段,才能获得药监部门颁发的产品注册(备案)证书,申请注册周期一般为1-2年,任何一个过程未能获得药监部门的许可均可能导致研发活动的终止。由于新产品开发及新业务拓展具有投入大、环节多、周期长等特点,容易受到诸多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若公司不能对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做出前瞻性判断、精准把握市场需求的变化并作出快速响应,产品不能适应客户的要求,丧失市场竞争力,对公司的发展将造成不利影响。

(二)HPV定量产品商业化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人乳头瘤病毒核酸分型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与公司自主研发的全自动核酸提取分液工作站、HPV分型定量报告软件与外购实时荧光定量PCR仪组成“硕世21HPV分型定量检测系统”。该系统中,病毒核酸分型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用于HPV分型检测,HPV核酸分型定量分析软件与检测试剂盒配套用于病毒载量的定量分析。

对HPV进行分型定量只是提高HPV检测特异性的技术手段之一,其他用于提升HPV检测特异性的技术还包括:p16/ki67(细胞学双染,进一步提升细胞学检查的客观性)、宿主细胞或病毒甲基化(特别推荐跟HPV自采样结合)、宿主或病毒新一代测序基因组分析等。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HPV检测领域的收入来源为检测试剂盒的收入。公司注册号为苏械注准20152700105的HPV核酸分型定量分析软件V1.0主要配套人乳头瘤病毒核酸分型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应用于HPV病毒载量与宫颈癌相关性的科学研究,尚未实现收入。2015年11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发布《人乳头瘤病毒(HPV)核酸检测及基因分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后,硕世生物及时根据此项政策,于2016年启动大规模临床验证试验,研究人群超过1.3万人,预计2020年完成3年随访研究,再

根据研究数据申报相应临床预期用途的新注册证。该临床验证试验中,除了验证指导原则要求的ASC-US人群分流、联合筛查和初筛三种预期临床用途,还将拓展HPV16型外其他高风险特异基因型病毒载量的临床注册申报。相关临床试验完成后,公司能否取得HPV16型外其他型别定量软件的注册、取得相关注册证后在临床上的应用推广进展、其他用于提升HPV检测特异性的技术及产品的发展情况等均存在不确定性,相关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发行人HPV定量分析软件无法实现较好的收益。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HPV定量产品商业化不及预期,无法实现较好收益的风险。

(三)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传染病检测方面,由于疾控中心对产品质量、供货及时性要求较高,市场参与者数量相对不多,竞争格局较为稳定。临床方面,目前公司产品主要包括HPV检测、阴道微生态检测、甲型/乙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等,相关产品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国内外体外诊断产品可以全面参与国内市场的竞争。外国公司、上市公司等凭借产品先发优势、技术先进的试剂与配套仪器等优势,在国内的三级医院等高端产品市场处于优势地位。而国内多数企业以生产中低端诊断产品为主,企业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市场格局,国内龙头企业在加快实施产品多元化发展策略,积极与高端市场接轨,参与高端市场或国际市场竞争。尽管体外诊断试剂行业存在一定的技术、品牌和市场准入壁垒,但较高的行业利润率水平、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等因素,将吸引更多的厂家进入本行业,市场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如果公司未来不能继续保持在技术与产品、服务与市场、品牌、客户信任等方面的优势,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的影响。

(四)行业监管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传染病类检测试剂主要销往疾控中心等领域,HPV类诊断试剂、阴道微生态类检测试剂销往医院等医疗机构。国家对销往医院等医疗机构的诊断试剂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和生产许可制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为药监局,除此之外还需要满足卫健委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我国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监管制度主要有分类管理制度、生产许可制度、产品生产注册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同时,

对医疗器械的使用也制订了相关规定,主要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如果未来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以及相关标准发生对公司不利的变动,可能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

自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布以来,医疗卫生行业改革不断深化,2016年以来陆续推出两票制、阳光采购与集中采购、带量采购等改革措施。在医用耗材领域,两票制、阳光采购、集中采购等在部分地区实施;带量采购目前只在高值医用耗材领域实施,尚未在检测试剂、低值耗材领域实施。公司预计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两票制”、带量采购等措施将会逐步推广至体外诊断试剂领域。如果公司不能顺应医疗改革的方向,及时制定相关应对措施,对经销商系统进行优化,持续保持研发投入与产品创新,可能会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19年11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24号),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267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硕世生物”,证券代码“688399”;其中13,338,470股股票将于2019年12月5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19年12月5日

(三)股票简称:硕世生物

(四)股票代码:68839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8,62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4,66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3,338,47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5,281,53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保荐机构安排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配售数量为733,000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闰康生物(控股股东)、泰州硕康、泰州硕源、泰州硕鑫、泰州硕科、泰州硕和、王国强限售期36个月,其余股东限售期12个月。具体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733,000股,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发行承诺限售6个月的账户数量为257个,所持股份数量为588,530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7.04%,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23%。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选定的上市标准

(一)市值结论

根据本次发行价格46.78元/股,及发行后总股本5,862万股测算,公司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

(二)财务指标

根据查阅和分析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342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

(一)项的规定的财务指标,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财务指标要求项目金额(万元)是否满足《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规定的财务指标
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2018年度的净利润5,572.92
2018年度营业收入23,070.03

(注: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

(三)标准适用判定

发行人结合自身状况,公司满足《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中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Jiangsu Bioperfectus Technologies Co., Ltd.

3、注册资本:4,396万元(本次发行前),5,862万元(本次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王国强

5、成立日期:2010年4月12日,于2017年4月10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6、住所:泰州市开发区寺巷富野村、帅于村A幢(G19)第三层厂房与第

三、第四层办研区

7、经营范围: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服务、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租赁、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商务信息咨询、日用百货、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化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软件开发、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营业务:公司是国内领先的体外诊断产品提供商,专注于体外诊断试剂、配套检测仪器等体外诊断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拓展到体外检测服务领域,实现“仪器+试剂+服务”的一体化经营模式。

9、所属行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修订)分类,本公司所处行业为医药制造业(C27)。

10、邮政编码:225300

11、电话号码:0523-86201616

12、传真号码:0523-86201617

13、互联网网址:http://www.s-sbio.com/

14、电子信箱:sssw@s-sbio.com

15、董事会秘书:吴青谊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

闰康生物直接持有本公司本次发行前35.49%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闰

康生物实际控制人为房永生和梁锡林。闰康生物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时间2015年5月19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房永生
认缴出资额6,260.03万元实缴出资额6,260.03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闰康生物主要从事生物医药领域股权投资、咨询服务,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闰康生物的合伙人以及其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型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房永生普通合伙人500.007.99%
2梁锡林有限合伙人4,500.0071.89%
3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819.0213.08%
4南京高科新创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41.017.04%
合计--6,260.03100%

(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房永生、梁锡林和王国强,房永生与梁锡林通过闰康生物共同控制公司35.49%股份,房永生与梁锡林通过泰州硕康、泰州硕源共同控制公司4.92%股份,房永生通过泰州硕鑫、泰州硕科、泰州硕和控制公司3.28%股份,王国强直接持有硕世生物11.25%的股份。房永生、梁锡林、王国强合计控制公司54.93%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房永生,男,1954年1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5年至1999年任中国科学院上海生物化学研究所副所长;1999年至2015年任中国科学院上海生物化学与细胞生物学研究所副所长等职务,2015年退休。1999年至2006年任上海中科生龙达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年3月至2017年3月,历任硕世有限董事、董事长;2017年3月至今,任股份公司董事长。

梁锡林,男,1947年9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专科学历。1966年10月至1970年,担任白鹤村生产队会计;1970年11月至1979年10月,任职于汤浦供销社;1979年10月至2000年4月,任上虞市铜管厂厂长;1998年8月至2003年9月,任浙江星鹏铜材集团公司董事长;2003年10月至2010年2月,任浙江星鹏铜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任硕世有限董事。

王国强,男,1970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1992年至1996年任山东滨州医学院组胚教研室助教;1996年至2001年,于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组织胚胎学教研室攻读博士学位;2001年至2006年历任上海中科开瑞生物芯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06年至2009年历任凯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全国市场总监;2010年4月至2017年3月,任硕世有限总经理;2011年3月至2017年3月,历任硕世有限董事、副董事长;2017年3月至今,任股份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房永生与梁锡林通过闰康生物共同控制公司35.49%股份,房永生与梁锡林通过泰州硕康、泰州硕源共同控制公司4.92%股份,房永生通过泰州硕鑫、泰州硕科、泰州硕和控制公司3.28%股份,王国强直接持有公司11.25%的股份,三人合计控制公司54.93%的股份。为巩固公司控制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三人于2015年12月30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对硕世有限实施共同控制。

综合考虑三人控制公司股权的比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及一致行动情况,认定房永生、梁锡林、王国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为了进一步保证公司控制权的持续稳定,房永生、梁锡林和王国强于2015年12月30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三)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闰康生物直接持有发行人26.61%的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房永生通过闰康生物、泰州硕康、泰州硕源、泰州硕科、泰州硕和、泰州硕鑫间接持有本公司2.38%的股份,梁锡林通过闰康生物、泰州硕康、泰州硕源间接持有本公司22.82%的股份,王国强直接持有发行人8.44%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共9名,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公司现任董事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本届任期
1房永生董事长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
2王国强副董事长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
3刘中华董事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
4吴青谊董事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
5侯文山董事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
6屈晓鹏董事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
7何斌辉独立董事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
8邵少敏独立董事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
9张林琦独立董事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

(二)监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公司现任监事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本届任期
1马施达监事会主席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
2金晶监事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
3董竟南职工代表监事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

(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5名,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本届任期
1王国强总经理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
2刘中华副总经理、技术总监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
3葛月芬副总经理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
4吴青谊董事会秘书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
5徐卫东财务总监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未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如下:

姓名现任职务直接持股间接持股持股比例间接持限售期
(万股)(万股)(发行后)股平台
1房永生董事长-139.422.38%闰康生物、泰州硕康、泰州硕源、泰州硕科、泰州硕和、泰州硕鑫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王国强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494.52-8.4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吴青谊董事会秘书40-0.6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刘中华董事、核心技术人员145.44-2.4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葛月芬副总经理25.2-0.4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屈晓鹏董事-86.501.48%苇渡一期、苇渡二期、独角兽投资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金晶监事32-0.5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董竟南监事60.48-1.0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上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共有核心技术人员3名,核心技术人员的

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
1王国强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2刘中华董事、副总经理、技术总监
3沈海东仪器研发部经理

(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未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现任职务直接持股(万股)间接持股 (万股)持股比例 (发行后)间接持股平台限售期
1王国强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494.52-8.4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刘中华董事、核心技术人员145.44-2.4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沈海东核心技术人员-1.760.03%泰州硕科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上述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600,00035.49%15,600,00026.61%上市之日起36个月
王国强4,945,20011.25%4,945,2008.44%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华威慧创(上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859,2696.50%2,859,2694.88%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张旭2,747,1986.25%2,747,1984.69%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上海天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110,0804.80%2,110,0803.60%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宁波苇渡一期医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80,0004.50%1,980,0003.38%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刘中华1,454,4003.31%1,454,4002.48%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宁波独角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20,0003.00%1,320,0002.25%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嘉兴济峰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99,0002.50%1,099,0001.87%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泰州硕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80,0002.46%1,080,0001.84%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泰州硕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80,0002.46%1,080,0001.84%上市之日起36个月
王新1,000,0002.27%1,000,0001.70%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由赛660,0001.50%660,0001.13%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苇渡二期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59,4001.50%659,4001.13%上市之日起12个月
董竟南604,8001.38%604,8001.04%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杨璐552,5771.26%552,5770.95%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泰州硕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9,6551.16%509,6550.87%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泰州硕科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82,3521.10%482,3520.83%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泰州硕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47,9931.02%447,9930.77%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吴青谊400,0020.91%400,0020.68%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金晶320,0000.73%320,0000.55%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朱晓鸥307,7200.70%307,7200.53%上市之日起12个月
董冠球263,7600.60%263,7600.45%上市之日起12个月
葛月芬252,0000.57%252,0000.43%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王桦219,8000.50%219,8000.37%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陈文125,5940.29%125,5940.21%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南京华泰大健康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10,6631.84%810,6631.37%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南京华泰大健康二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5,5440.13%55,5440.09%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南京道兴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12,9930.03%12,9930.02%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733,0001.25%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网下限售账户--588,5301.00%上市之日起6个月
小计43,960,000100.00%45,281,53077.25%
二、无限售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13,338,47022.75%无限售期限
小计--13,338,47022.75%
合计43,960,000100.00%58,620,000100.00%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600,00026.61%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王国强4,945,2008.44%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华威慧创(上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859,2694.88%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张旭2,747,1984.69%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上海天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110,0803.60%上市之日起12个月
6宁波苇渡一期医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80,0003.38%上市之日起12个月
7刘中华1,454,4002.48%上市之日起12个月
8宁波独角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20,0002.25%上市之日起12个月
9嘉兴济峰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99,0001.87%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0泰州硕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80,0001.84%上市之日起36个月
10泰州硕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80,0001.84%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合计36,275,14761.88%-

七、战略配售

本次战略配售只涉及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管、员工不参与战略配售。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招商证券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2、跟投数量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额,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34,289,740元,本次获配股数733,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

3、限售期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1,466万股。

二、每股价格

每股价格为46.7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元/股。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46.78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36.90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2.22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9.21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2.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84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95元/股。(以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6.50元/股(以2019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值与募集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8,579.48万元。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11月29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841号《验资报告》。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7,286.12万元(发行费用均为含税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费用种类金额(万元)
1保荐及承销费用5,493.46
2审计、验资费用696.40
3律师费用540.60
4评估费用10
5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10
6发行手续费35.66
合计7,286.12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61,293.36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4,905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466万股。其中,最终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的股票数量为733,000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356,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8,356,00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5,571,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5,558,162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2,838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即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12,838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6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1-6月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342号)。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本公司2019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及2019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发行人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714号),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19年三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稳定。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1、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专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和开户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发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523900732510315
发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新区支行12830078801300000471

2、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两家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支付IPO过程中尚未支付的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炳全、王志伟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通过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条款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更换保荐人的通知自乙方收执并向丙方确认后生效;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如果乙方连续无正当理由三次未及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同意担任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电 话0755-82943666
传 真0755-83081361
保荐代表人王炳全、王志伟
联系人王炳全
联系方式010-57601708
项目协办人彭翼
项目组成员沈强(已离职)、姜博、刘牧谦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王炳全先生

招商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TMT行业部总经理,首批保荐代表人,浙江大学工学学士、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20年执业经历。王炳全先生曾先后主持或参与完成了西水股份、中成股份、国药股份、太工天成、东富龙、易联众、西部证券、四川创意、腾信网络、中油化建、家润多等改制及首发项目;邯郸钢

铁、峨眉山、万通置业、华菱钢铁、航天动力、江钻股份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在企业首发融资、再融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王炳全先生近年来担任新纶科技、东富龙、唐人神、神思电子、电连技术等IPO项目,以及航天动力、江钻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王炳全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志伟先生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保荐代表人,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9年执业经历。王志伟先生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了中铝国际IPO、创意信息IPO、西部证券IPO、天邑通信IPO、辽宁成大定向增发、江钻股份定向增发、创意信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并参与多家拟上市公司改制、私募融资项目。王志伟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硕世生物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硕世生物股份,也不由硕世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硕世生物上市后6个月内如硕世生物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硕世生物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硕世生物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硕世生物的控制权安排,保证硕世生物持续稳定经营。

(4)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硕世生物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硕世生物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硕世生物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硕世生物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5)硕世生物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硕世生物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本人承诺不减持硕世生物股份。

(6)本企业/本人减持硕世生物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7)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8)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9)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履行。

2、泰州硕康、泰州硕源、泰州硕科、泰州硕和、泰州硕鑫承诺

本企业承诺:

(1)自硕世生物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硕世生物股份,也不由硕世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硕世生物上市后6个月内如硕世生物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硕世生物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硕世生物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硕世生物的控制权安排,保证硕世生物持续稳定经营。

(4)硕世生物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硕世生物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硕世生物股份。

(5)本企业减持硕世生物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3、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1)自硕世生物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硕世生物股份,也不由硕世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减持硕世生物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除实际控制人外的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承诺

除实际控制人外的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自硕世生物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硕世生物股份,也不由硕世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硕世生物上市后6个月内如硕世生物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硕世生物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硕世生物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硕世生物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硕世生物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硕世生物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硕世生物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硕世生物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硕世生物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硕世生物股份。

(5)本人减持硕世生物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7)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履行。

5、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除履行前述作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承诺如下:

(1)自本人所持的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硕世生物股份不超过所持硕世生物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减持硕世生物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企业/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

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本人在持有硕世生物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硕世生物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硕世生物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硕世生物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企业/本人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硕世生物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硕世生物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企业/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承诺人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硕世生物并同意归硕世生物所有。如本企业/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硕世生物,则硕世生物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本人应上交硕世生物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5)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履行。

2、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张旭、华威慧创、苇渡一期、苇渡二期、独角兽投资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100%;同时,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本企业/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3)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企业/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承诺人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硕世生物并同意归硕世生物所有。如本企业/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硕世生物,则硕世生物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本人应上交硕世生物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稳定股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股份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股份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股份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触发启动条件”),本企业将依据法律法规、股份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程序实施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

触发启动条件后,本企业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股份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股份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本企业应在满足上述前提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股份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股份公司,并由股份公司进行公告。本企业应自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按照计划完成增持。本企业将以所获得的股份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10%且不低于100万元的资金增持股份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股份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企业启动增持计划后,若股份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超过其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企业将终止增持股份事宜,且在未来6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增持事宜。

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股份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股份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股份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触发启动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股份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程序实施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

触发启动条件后,本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股份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股份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满足上述前提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就增持股份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股份公司并由股份公司进行公告。本人并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按照计划完成增持。本人将以所获得的股份公司上一年度的税后薪酬20%增持股份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股份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股份公司公告上述增持计划后,若股份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超过其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终止增持股份事宜,且在未来6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增持事宜。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

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触发启动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程序实施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

触发启动条件后,为稳定股价,本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达到上述条件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以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且不低于500万元的资金回购社会公众股,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本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超过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6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

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硕世生物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

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保荐机构承诺

招商证券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承诺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承诺:

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

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6、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评估机构承诺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制作、出具的文件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

(1)如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硕世生物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硕世生物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硕世生物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硕世生物有权立即停发本人作为硕世生物董事应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通过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该企业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硕世生物所有。

3、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承诺:

(1)如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硕世生物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硕世生物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向硕世生物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硕世生物有权扣减本企业从硕世生物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

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企业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硕世生物所有。

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硕世生物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硕世生物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硕世生物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硕世生物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硕世生物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对于持有硕世生物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硕世生物有权扣减本人从硕世生物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硕世生物所有。

七、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2月4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