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经营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目前及未来盈利能力、现金流情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三、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或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
1.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母公司报表口径)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母公司报表口径)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不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2.现金分红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或任意连续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阶段等因素制定分红建议和预案。
3.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2.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3.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当年盈利且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和使用计划。
6.公司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3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五、其他事项
(一)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