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亚微透(688386)_公司公告_泛亚微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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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亚微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5

股票简称:泛亚微透 股票代码:688386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an Asian Microvent Tech (Jiangsu) Corporation

(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前漕路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层)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特别提示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微透”、“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0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发行人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0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为44%,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公司发行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本次发行价格16.28元/股,对应发行人的市盈率为:

19.5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19.5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6.0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6.0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截至2020年9月24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36.75倍。本次发行的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但仍旧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7,000.00万股,其中上市初期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1,424.814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0.3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因而增加了上市初期被加大杠杆融券卖出导致股价暴跌的风险,而上交所主板市场则要求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后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三、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下列风险:

(一)新产品开发及产业化失败的风险

公司主要围绕ePTFE微透产品、吸隔声产品、气体管理产品、机械设备以及CMD研发平台进行相关领域的新产品开发。报告期(即2017年、2018年与2019年,下同)各期,公司的研发费用分别为1,298.41万元、1,200.40万元和1,447.3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07%、5.75%和5.90%。一方面,公司需结合市场需求对现有产品不断更新、升级;另一方面,公司还将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导致公司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市场需求的多样性及行业技术的不断更新发展,可能造成研发项目不能形成研发成果,不能成功开发出新产品,或者开发的新产品不被市场接受,进而对公司的盈利水平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汽车行业下滑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ePTFE等微观多孔材料及其改性衍生产品、密封件、挡水膜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ePTFE微透产品、密封件、挡水膜、吸隔声产品、气体管理产品、机械设备以及CMD,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消费电子、包装、家电等领域,目前公司业绩主要来自于汽车相关行业贡献,汽车行业贡献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3.05%、90.04%和84.22%,占比较高。汽车行业与宏观经济关联度较高,国际及国内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都将对我国汽车生产和消费带来影响。

自2018年起,受到宏观经济下滑及中美贸易战等影响,我国汽车产销量开始下滑。2018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分别为2,780.92万辆和2,808.06万辆,同比下滑4.16%和2.76%。2019年我国汽车产销量达到2,572.10万辆和2576.90万辆,同比下降7.51%和8.23%,下滑幅度较上年继续扩大。假如未来经济增速持续放缓,汽车消费继续萎缩,汽车产销量可能进一步下滑,对整车厂及汽车零部件供应商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的2020年汽车市场预期显示,如果国内及海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预计今年国内汽车市场销量将下滑15%,假设公司2020年汽车领域主营业务收入较2019年下滑15%,非汽车领域销售保持不变,则公司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将同比下滑12.63%;如海外疫情继续蔓延,预计国内汽车市场销量将下滑25%,假设公司2020年汽车领域主营业务收入较2019年下滑25%,非汽车领域销售保持不变,则公司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将同比下滑21.06%。

若未来汽车行业消费持续低迷或进入下行周期,则可能造成公司订单减少,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其他应用领域开拓风险

公司主要采取“产品多元、市场利基”的发展战略,该战略要求公司积极拓展汽车行业外的其他应用领域,但目前公司存在可能导致其他应用领域拓展不利的因素,例如:公司目前销售团队人员大部分仍面向汽车应用领域,公司目前在消费电子领域主要通过经销商进行拓展,若公司无法招募或培养面向消费电子领域的销售团队,或销售团队的渠道建设不达预期,消费电子相关产品的销售将可能无法快速增长;新进入行业领域验证周期较长,而在新能源、航空航天等技术门槛较高的应用领域尤为明显,公司的泄压阀产品在进入新能源动力电池领域前经历了1年以上的验证周期,若公司拟拓展的领域验证周期大幅超出预期或最终无法通过验证,将导致公司新应用领域的开拓进度缓慢。同时,若公司拟拓展的应用领域竞争较为激烈,公司作为新进入者短期内无法获得充足订单形成规模效应,也可能造成在其他应用领域拓展不利的风险。

(四)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4.09%、44.57%和46.55%。目前,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领域,下游客户对成本的管控较为精细,因此汽车行业一般存在供应商产品价格年降政策,公司应用于汽车领域产品的销售价格可能应客户要求每年进行一定幅度的下调,如果公司不能降低相应产品的生产成本,或者下游客户出于成本考虑增加低附加值产品的采购比例,则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可能会随之降低,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发行人高速增长期业务未来发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根据增长速度、毛利率水平以及营业收入占比的不同,公司的主营业务可以划分为两类:高速增长业务和稳定发展业务,高速增长业务以消费电子微透产品、气体管理产品以及CMD为代表。报告期内,发行人消费电子微透产品、气体管理产品以及CMD逐步推向市场并形成销售收入,该类产品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

609.46万元、1,718.08万元和3,377.4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3.32%、

8.28%和13.84%。

前述产品相关业务处于高速增长期,后续市场推广的成功与否既受到行业发

展状况、市场需求变动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也受到公司持续研发能力、市场推广力度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发行人消费电子微透产品、气体管理产品以及CMD等高速增长期业务的开发和拓展可能不及预期。如果前述业务开发或市场推广效果不佳,或者出现其他不利因素,将可能导致发行人前述业务发展减缓甚至停滞,从而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年9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15号),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38号文批准。根据泛亚微透的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泛亚微透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泛亚微透A股总股本为7,000.00万股,其中1,424.814万股于2020年10月16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泛亚微透”,证券代码为“688386”。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板块科创板
2上市时间2020年10月16日
3股票简称泛亚微透
股票扩位简称泛亚微透
4股票代码688386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0,000,000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7,500,000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4,248,140股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5,751,860股
9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为“东证期货泛亚微透高核员工
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泛亚微透员工资管计划”),获配175.00万股
10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11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12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东证创新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泛亚微透员工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发行承诺限售6个月的投资者所持股份为626,860股。
13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4上市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选取上市标准为:“(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本公司本次发行定价为每股16.28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为7,000.00万股,由此计算发行市值为11.40亿元。2018年和2019年,发行人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2,875.66万元和4,369.44万元。2019年,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为24,527.80万元。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上市标准中的“(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中文名称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Pan Asian Microvent Tech (Jiangsu) Corporation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5,2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云
住所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前漕路8号(经营场所:武进区礼嘉镇坂上村)(一照多址)
经营范围自动化机械设备、橡塑制品、汽车内饰件、电子元器件制造,加工;电器、机械设备的销售;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膨体聚四氟乙烯膜(ePTFE)等微观多孔材料及其改性衍生产品、密封件、挡水膜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是一家拥有自主研发及创新能力的新材料供应商和解决方案提供商。
所属行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
电话0519-85313585
传真0519-85310816
电子邮箱zhengquan@microvent.com.cn
董事会秘书邹东伟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张云,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20402196303******。1984年至1989年在常州复合包装材料总厂任厂长助理;1989年至1991年在常州市东方电缆厂任常务副厂长;1991年至1994年在工商银行常州分行技改信贷部任信贷员;1994年至1995年在安费诺-泰姆斯(常州)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兼任董事、副总经理;1995年至1999年在江苏神鸡集团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经理,其中1998年至1999年受委派在常州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兼任董事;1999年至今在发行人任职,现任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任职提名人任期
张云董事长、总经理委员会至 2021年9月
邹东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李建革董事、副总经理
朱鸣钢董事
金玉丹董事
罗实劲董事
陆蒀独立董事
葛鸿独立董事
许明强独立董事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任职提名人任期
昌建忠监事会主席监事会至 2021年9月
杨明之监事
丁荣华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大会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4名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任职任期
张云董事长、总经理至 2021年9月
邹东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李建革董事、副总经理
蒋励财务总监

(四)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4名核心技术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任职
张云董事长、总经理
李建革董事、副总经理
丁荣华职工代表监事、总工程师
宋海民技术总监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本次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1、直接持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姓名职务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质押或冻结限售期
张云董事长、总经理19,511,46737.1636个月
邹东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394,7164.5636个月
李建革董事、副总经理732,3291.3936个月
朱鸣钢董事、泛亚电子总经理947,0481.8012个月
昌建忠监事会主席1,457,3352.7812个月
杨明之监事2,240,9264.2712个月

注:上表所述持股比例系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的持股比例。

2、间接持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的董事金玉丹持有常州赛富的普通合伙人常州赛富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5%股权,常州赛富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8,094,724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5.42%,限售期为12个月。发行人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本次发行前不存在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限售情况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云及其一致行动人邹东伟、李建革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发行人的董事朱鸣钢,监事昌建忠、杨明之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发行人的其他股东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五、发行人已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六、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250.00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1,750.00万股普通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持股数量所占比例持股数量所占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张云19,511,46737.1619,511,46727.8736个月-
南方轴承9,000,03017.149,000,03012.8612个月-
常州赛富8,094,72415.428,094,72411.5612个月-
常州武商2,625,1065.002,625,1063.7512个月-
邹东伟2,394,7164.562,394,7163.4236个月-
杨明之2,240,9264.272,240,9263.2012个月-
郭乃强1,500,0002.861,500,0002.1412个月-
昌建忠1,457,3352.781,457,3352.0812个月-
蓝鲸资本1,347,6322.571,347,6321.9312个月-
朱鸣钢947,0481.80947,0481.3512个月-
李建革732,3291.39732,3291.0536个月-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持股数量所占比例持股数量所占比例
姚伟平541,9231.03541,9230.7712个月-
沈建峰537,0901.02537,0900.7712个月-
靳庭辉461,3670.88461,3670.6612个月-
蒋文兵351,5180.67351,5180.5012个月-
巢树兴244,1580.47244,1580.3512个月-
殷军华219,6990.42219,6990.3112个月-
诸文广146,4660.28146,4660.2112个月-
江科成146,4660.28146,4660.2112个月-
东证创新--875,0001.2524个月战略配售
泛亚微透员工资管计划--1,750,0002.5012个月战略配售
网下限售股份--626,8600.906个月网下限售
小计52,500,000100.0055,751,86079.65--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流通股--14,248,14020.35--
合计52,500,000100.0070,000,000100.00--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所占比例限售期限
1张云19,511,46727.8736个月
2南方轴承9,000,03012.8612个月
3常州赛富8,094,72411.5612个月
4常州武商2,625,1063.7512个月
5邹东伟2,394,7163.4236个月
6杨明之2,240,9263.2012个月
7泛亚微透员工资管计划1,750,0002.5012个月
8郭乃强1,500,0002.1412个月
9昌建忠1,457,3352.0812个月
10蓝鲸资本1,347,6321.9312个月
合计49,921,93671.32-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

泛亚微透员工资管计划获配数量为175.0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10.00%,具体认购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姓名职务实缴金额资管计划参与比例
1张云董事长、总经理3,605.0058.86
2邹东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560.009.14
3李建革董事、副总经理560.009.14
4朱鸣钢董事、子公司总经理(核心员工)350.005.71
5蒋励财务总监350.005.71
6王爱国总经理助理(核心员工)350.005.71
7郭乃强销售总监(核心员工)350.005.71
合计6,125.00100.00

泛亚微透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为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资管计划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泛亚微透员工资管计划所持股票的限售期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二)保荐机构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

保荐机构之母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排相关子公司东证创新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本次获配股数为87.5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5.00%。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本次股票发行的主要情况如下:

1发行数量1,750万股,无老股转让
2发行价格16.28元/股
3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股
4市盈率26.0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市净率2.19倍(按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基础计算)
6发行后每股收益0.62元(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42元(按2019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8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9认购情况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5,950,0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3158839%,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5,945,10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4,900股;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925,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8,925,00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900股
10募集资金总额28,490万元
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0月1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422号)。经审验,截至2020年10月13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5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28元,募集资金总额284,900,000.00元,减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47,369,737.0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37,530,262.96元
11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内容金额(万元,不含税)
保荐及承销费2,564.10
审计、验资及评估费1,160.38
律师费424.53
信息披露费382.08
发行手续费、印刷及其他制作费205.89
合计4,736.97
12募集资金净额23,753.03万元
13发行后股东户数15,240户
14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表所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上市手续费等费用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发行手续费、印刷及其他制作费与招股意向书的差异系预估发生额与实际发生额的差异。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978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0]9037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二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环境,公司合理预计2020年1-9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区间为16,640.00万元至18,39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0.84%至9.59%;预计2020年1-9月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2,563.00万元至3,232.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3.98%至31.12%。上述2020年1-9月预计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公司预计营业收入增幅变动相对较小,主要原因系2020年一季度新冠疫情的影响,公司一季度业绩较去年同期有所下滑,随着疫情好转,公司各项业务的快速推进,公司经营逐步恢复正常,经营业绩开始快速提升,综合影响下,公司2020年1-9月预计营业收入增幅变动相对较小。公司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幅高于营业收入,一方面系公司毛利率较高的主要核心技术产品如消费电子微透产品、气体管理产品、CMD的销售增幅较快,销售占比提升;另一方面系公司已经形成了稳定的销售、管理模式,2020年1-9月的期间费用预计同比变动相对平稳,营业收入预计增长的同时,期间费用基本稳定,因此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增幅要高于营业收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整体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人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泛亚微透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天宁支行32050162893600001808
泛亚微透中国民生银行武进支行632362505
泛亚微透中信银行常州新北支行8110501012301609290
泛亚微透中国工商银行常州科教城科技支行1105039829100076961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为例,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所存储资金为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该资金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强、章巍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于每月伍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愿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骥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4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4层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保荐代表人:朱强、章巍巍

联系人:朱强

联系方式:021-23153961

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朱强:保荐代表人,东方投行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浙江大学硕士学位,2004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要负责或签字保荐的再融资项目有:塔牌集团(002233)2017年定向增发、韶能股份(000601)2015年定向增发、华菱钢铁(000932)2008年定向增发、星湖科技(600866)2010年定向增发、瀚蓝环境(600323)、星湖科技(600866)和穗恒运(000531)公司债等项目;主要负责或签字保荐的IPO项目有:万里石(002785)IPO、浩云科技(300448)IPO、香飘飘IPO(603711)、友迅达(300514)IPO、亚太科技(002540)IPO等项目。

章巍巍:保荐代表人、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东方投行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硕士,2015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先后参与或负责的项目有:长缆科技(002879)IPO、中大力德(002896)IPO、新诺

威(300765)IPO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云及其一致行动人邹东伟、李建革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发行人的董事朱鸣钢,监事昌建忠、杨明之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发行人的其他股东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云及其一致行动人邹东伟、李建革承诺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保证公司有明确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且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南方轴承、常州赛富、常州武商承诺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启动或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如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三种方式。其中优先选用公司回购股票的方式,在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依次选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但选用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亦不能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公司回购股份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本公司每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5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

当发行人已经根据承诺实施了回购股份的措施后,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发行人未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10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及披露程序。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年度增持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薪酬合计值的5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当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已经实施了相关的股价稳定措施后,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未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应不超过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薪酬合计值的50%。

公司未来在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未能履行规定义务的约束措施

若应由公司履行股票回购方案而公司未能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四)本预案的法律程序

本预案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张云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建革、邹东伟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云及其一致行动人邹东伟、李建革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本次发行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做出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承诺

“因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付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所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评估机构承诺

1、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5]505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18]第2050号)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公司为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公司未能履行、未能完全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未能完全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4)在公司消除未能履行、未能完全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前,公司将不以任何形式向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酬。”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云及其一致行动人邹东伟、李建革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人的承诺内容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本人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4)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股东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出的或公司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

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4)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同意公司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函、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发行人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信达认为,该等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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