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8-2-2
关于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天健函〔2020〕76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2020年6月19日出具的《关于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362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作为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泛亚公司”或“公司”)的申报会计师,对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申报会计师的相关问题逐条回复如下。
一、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主要向整车厂销售吸隔声产品、密封件、挡水膜;向车灯厂销售ePTFE微透产品、密封件(车灯用)、气体管理产品、CMD,整车厂通常也会指定车灯厂采购发行人相关产品。2019年,发行人向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销售的主要产品类型包含ePTFE微透产品。
请发行人披露:公司向整车厂和车灯厂销售产品以及销售模式的差异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1)2019年,公司向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销售ePTFE微透产品的具体情况及用途,与其他整车厂销售产品类型存在差异的原因;(2)与车灯厂商客户合作的终端汽车厂商情况,发行人产品最终应用于终端汽车厂商及终端产品类型情况;(3)由整车厂指定车灯厂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具体情况及金额。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问询问题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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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公司向整车厂和车灯厂销售产品以及销售模式的差异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膨体聚四氟乙烯膜(ePTFE)等微观多孔材料及其改性衍生产品、密封件、挡水膜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ePTFE微透产品、密封件、挡水膜、吸隔声产品、气体管理产品、机械设备以及CMD 7个大类,公司向整车厂和车灯厂商销售主要产品大类以及销售模式情况如下:
客户类型 | 销售主要产品大类 | 销售模式 |
整车厂 | 吸隔声产品、密封件、挡水膜 | 公司与整车厂系直接合作关系,公司向整车厂直接销售产品,主要采用非寄售的合作模式 |
车灯厂 | ePTFE微透产品、密封件(车灯用)、气体管理产品、CMD | 公司与车灯厂系直接合作关系,公司向车灯厂直接销售产品,主要采用寄售的合作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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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给主要汽车整车厂的主要产品类型情况如下:
整车厂 | 销售主要产品类型 |
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 吸隔声产品、密封件、挡水膜、ePTFE微透产品 |
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 挡水膜、密封件 |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挡水膜、ePTFE微透产品、密封件、吸隔声产品 |
车灯厂商 | 合作的主要终端汽车厂商 |
星宇车灯 | 一汽大众、一汽解放(轿车)、上汽大众、广汽丰田、一汽丰田 |
燎旺车灯 | 上汽通用五菱、长安汽车、东风小康 |
华域视觉 | 上汽通用、上汽大众、上汽集团(荣威、名爵品牌) |
曼德光电 | 长城汽车 |
法雷奥 | 东风日产、广汽丰田、一汽丰田、吉利汽车、上汽大众、沃尔沃 |
三立车灯 | 北京现代、东风悦达起亚 |
海拉车灯 | 北京奔驰、北汽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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挡水膜,向汽车车灯厂主要销售ePTFE微透产品、密封件(车灯用)、气体管理产品、CMD,公司产品最终应用于终端汽车厂商及主要终端产品车型情况如下:
① 吸隔声产品、密封件、挡水膜
产品种类 | 销售的主要终端汽车厂商 或汽车配件厂商(含车灯厂商) | 终端汽车厂商 | 对应的主要终端产品车型 |
吸隔声产品 | 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 上汽大众 | 途昂、柯米克、途岳、途观、辉昂、朗逸、帕萨特 |
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一汽大众 | 高尔夫、奥迪A4L、奥迪Q5L、探歌、捷达、奥迪A3、一汽-大众CC、奥迪Q5、奥迪Q3、蔚领、速腾 | |
长春派格汽车塑料技术有限公司 | 一汽大众 | 奥迪A6L、奥迪Q5、奥迪Q3、宝马X2 | |
江苏中联地毯有限公司 | 上汽大众 | 朗逸、途观 | |
佩尔哲 | 上汽通用、上汽大众 | 英朗、途岳、凯迪拉克XT6、帕萨特、别克昂科旗、别克GL6、别克凯越 | |
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 | 一汽大众 | 奥迪Q5、奥迪A3 | |
江苏林泉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 | 一汽大众、一汽集团 | 宝来、奔腾X40、红旗H7、捷途X70 | |
宁波华峰橡塑件有限公司 | 一汽大众 | 奥迪A6L、奥迪Q3 | |
密封件 | 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 上汽大众 | 途观、朗逸、帕萨特、POLO、途昂、辉昂、明锐、科迪亚克 |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 一汽大众、一汽集团 | 高尔夫、速腾、红旗HS5、红旗HS7等 | |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汽大众、上汽集团、上汽通用 | 朗逸、途昂、凌渡、别克英朗、荣威RX5、别克威朗 | |
宁波井上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一汽丰田、上汽大众、一汽大众、一汽马自达 | 卡罗拉、威驰、探岳、朗逸、马自达阿特兹等 | |
大茂伟瑞柯车灯有限公司 | 长安福特 | 福克斯、福睿斯 | |
武汉均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上汽通用 | 别克英朗 | |
挡水膜 | 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 上汽通用 | 凯迪拉克XT6、别克英朗、雪佛兰科鲁泽、雪佛兰探界者、别克君威、别克君越、别克威朗、凯迪拉克ATS-L、凯迪拉克XT5、别克昂科旗、雪佛兰沃兰多、别克凯越、凯迪拉克XT4、雪佛兰科鲁兹、雪佛兰创界、别克昂科拉、雪佛兰创酷、雪佛兰新科沃兹、凯迪拉克CT5、雪佛兰赛欧3 |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汽集团 | 荣威RX5、荣威RX8、荣威I5、名爵6、名爵ZS、名爵HS | |
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一汽 | 红旗H5、红旗H7 | |
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 上汽大众 | 帕萨特、朗逸 | |
CJSC'GENERAL MOTORS | 通用汽车 | Buick Excelle | |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越野车分公司 | 北汽集团 | 北京BJ40、北京BJ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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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长春派格汽车塑料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中联地毯有限公司、佩尔哲、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江苏林泉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宁波华峰橡塑件有限公司、宁波井上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为汽车零配件厂,公司部分产品通过销售给汽车零配件厂商,最终用于整车厂终端车型
注2: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包括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成都一汽富维延锋彼欧汽车外饰有限公司、长春一汽富维东阳汽车塑料零部件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联地毯有限公司包括江苏中联地毯有限公司、江苏中联地毯(武汉)有限公司、江苏中联地毯(铁岭)有限公司;
佩尔哲包括佩尔哲汽车内饰系统(太仓)有限公司、佩尔哲汽车内饰系统(太仓)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佩尔哲汽车内饰系统(太仓)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延锋百利得(上海)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华域视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郑州分公司、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通畅汽车电子照明有限公司、华域视觉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宁波井上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包括天津井上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上海井上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公主岭井上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宁波井上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长沙井上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大茂伟瑞柯车灯有限公司包括重庆大茂伟瑞柯车灯有限公司、大茂伟瑞柯车灯有限公司;
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包括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上汽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② ePTFE微透产品、气体管理产品、CMD
产品种类 | 主要车灯厂商或整车厂 | 终端汽车厂商 | 主要终端产品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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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TFE微透产品 | 南宁燎旺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 上汽通用五菱 | 五菱宏光、宝骏730、宝骏510 |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长城汽车 | 哈弗H2/H4/H5/H6/H7/H9/F5/F7/M6、欧拉R1、欧拉iQ、风骏5 | |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 一汽丰田、广汽丰田、长安马自达、一汽马自达、上汽大众、上汽斯柯达 | 卡罗拉、卡罗拉双擎E+、奕泽IZOA、威驰、雷凌、YARiS L致享、YARiS L致炫,马自达3昂克赛拉、马自达CX-4 、马自达CX-5、POLO、朗逸、桑塔纳、途安、凌渡,明锐 | |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汽大众、 上汽集团 | 朗逸、荣威系列、名爵系列 | |
法雷奥市光控股有限公司 | 一汽丰田、广汽丰田、上汽通用、捷豹路虎、吉利汽车、沃尔沃、神龙汽车 | 丰田C-HR(281)、别克英朗、路虎发现运动版、吉利帝豪、博瑞等、沃尔沃S90、标志5008 | |
气体管理产品 |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长城汽车 | 哈弗H2/H4/H5/H6/H7/H9/F5/F7/M6 欧拉R1、欧拉iQ、风骏5 |
南宁燎旺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 上汽通用五菱 | 五菱宏光、宝骏730、宝骏510 | |
芜湖安瑞光电有限公司 | 吉利汽车 | 领克01、领克03 | |
海纳川海拉(三河)车灯有限公司 | 北汽集团 | 北京BJ40、北京BJ20 | |
三立车灯 | 东风乘用车 | 东风风神奕炫,东风风神AX7 | |
CMD |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 奇瑞汽车 | 瑞虎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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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三立车灯有限公司
4. 由整车厂指定车灯厂采购公司产品的具体情况及金额
公司向汽车车灯厂主要销售ePTFE微透产品、密封件(车灯用)、气体管理产品、CMD,由于汽车车灯厂通常也系整车厂的供应商,整车厂通常也会指定车灯厂采购公司相关产品,报告期内,整车厂指定车灯厂采购公司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 2019年
单位:万元
指定采购 产品种类 | 客户名称 | 指定整车厂 | 销售金额 |
汽车微透产品 | 南宁燎旺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 上汽通用五菱、长安汽车 | 1,178.24 |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长城汽车 | 256.04 | |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 上汽大众 | 113.00 | |
大茂伟瑞柯车灯有限公司 | 长安福特、长安汽车 | 101.26 | |
重庆秦川三立车灯有限公司 | 长安汽车 | 10.62 | |
长春鸿德汽车照明有限公司 | 一汽大众 | 0.09 | |
气体管理产品 |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长城汽车 | 635.02 |
南宁燎旺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 上汽通用五菱 | 395.80 | |
芜湖安瑞光电有限公司 | 吉利汽车 | 319.18 | |
海纳川海拉(三河)车灯有限公司 | 北汽集团 | 79.60 | |
十堰东风三立车灯有限公司 | 东风乘用车 | 13.12 | |
CMD |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 奇瑞汽车 | 263.69 |
芜湖安瑞光电有限公司 | 汉腾汽车 | 2.28 | |
合计 | 3,367.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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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有限公司;
芜湖安瑞光电有限公司包括芜湖安瑞光电有限公司、芜湖安瑞光电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2) 2018年
单位:万元
指定采购 产品种类 | 客户名称 | 指定整车厂 | 销售金额 |
汽车微透产品 | 南宁燎旺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 上汽通用五菱、长安汽车 | 1,396.78 |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长城汽车 | 189.34 | |
大茂伟瑞柯车灯有限公司 | 长安福特、长安汽车 | 126.48 | |
重庆秦川三立车灯有限公司 | 长安汽车 | 14.15 | |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 上汽大众 | 18.00 | |
气体管理产品 | 南宁燎旺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 上汽通用五菱 | 411.43 |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长城汽车 | 176.71 | |
芜湖安瑞光电有限公司 | 吉利汽车 | 128.73 | |
海纳川海拉(三河)车灯有限公司 | 北汽集团 | 9.25 | |
十堰东风三立车灯有限公司 | 东风乘用车 | 7.09 | |
合计 | 2,477.96 |
指定采购 产品种类 | 客户名称 | 指定整车厂 | 销售金额 |
汽车微透产品 | 南宁燎旺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 上汽通用五菱 | 1,91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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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长城汽车 | 206.04 | |
大茂伟瑞柯车灯有限公司 | 长安福特 | 138.09 | |
重庆瑞润电子有限公司 | 长安汽车 | 86.83 | |
合计 | 2,34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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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用途符合实际情况、与其他整车厂销售产品类型存在差异的原因合理;
4) 公司产品最终应用于终端汽车厂商及终端产品型号的相关分类核算准确、合理、符合实际情况;
5) 整车厂指定车灯厂采购公司产品的情况真实、合理,相关金额核算准确。
二、根据问询回复,对于各期末发往非寄售客户的发出商品,公司从发出货物到与客户结算的周期一般为1个月。对于各期末发往寄售客户的发出商品,从发出到被领用的周期一般为2个月。报告期各期末,库龄一年以上的发出商品金额分别为27.85万元、61.75万元和95.15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运输时间及客户结算条件等,说明发往非寄售客户的发出商品结算周期为1个月的原因;(2)部分发出商品库龄在一年以上的原因,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及期后销售情况,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计提充分。
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问询问题3.2条)
回复:
1. 结合运输时间及客户结算条件等,说明发往非寄售客户的发出商品结算周期为1个月的原因
公司发往非寄售客户的发出商品从出库至到达客户指定地点的周期一般为1-4天,运输周期较短,导致发往非寄售客户的发出商品结算周期为1个月的主要原因是达到客户结算条件平均需要约1个月。
对非寄售客户的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购货方,且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已确定,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产品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不同结算情形下的结算周期情况主要包括:①非寄售客户中的部分客户是次月对账并确认上月的收货数,导致发出商品结算周期一般为1个月;②有时客户下达了紧急订单,公司为满足其临时性需求,会在未确定交易价格的前提下发货,待客户走完内部定价的流程后与公司进行结算,该流程通常耗时较长;公司取得某一项目的定点资格后,会向对方客户提供样品件,在该项目进入正式量产前可能会根据客户的要求调整公司产品的规格,在客户确定这些产品的最终规格型号前,未与公司确定相关产品交易价格,待客户最终确定规格型号、进入正式量产阶段后,客户会统一与公司确定价格并结算,该类客户主要系与公司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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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的知名客户,以上情形在汽车零部件行业较为普遍。由于产品价格未确定,导致收入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故未确认收入,未结转相应发出商品,这部分发出商品从发出到双方确认价格平均周期一般为1个月以上;③除前述2种情形外,公司在将产品运送至双方约定地点,按照合同要求经客户验收后当月取得对账单时确认收入,这部分发出商品的结算周期一般1个月以内。
综上,综合考虑运输时间及不同结算情形下的结算周期,发往非寄售客户的发出商品结算周期平均约为1个月。
2. 部分发出商品库龄在一年以上的原因,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及期后销售情况,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计提充分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发出商品库龄一年以上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公司部分发往寄售客户的发出商品对应的新车型暂未进入批量生产阶段,导致一直未被领用或结算;二是公司部分一年以上的发出商品是为客户提供相关车型的售后服务时的备用件,这部分发出商品待客户使用时结转。寄售存货只有在数量、型号、质量经寄售仓验收合格后才会办理入库,该环节保证了存放在寄售仓的存货在进入时即是合格产品,故公司各期末发出商品一般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公司库龄在一年以上发出商品期后销售情况统计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期后销售金额 | 4.03 | 16.27 | 3.36 |
库龄一年以上发出商品金额 | 95.15 | 61.75 | 27.85 |
期后销售比例(%) | 4.23 | 26.34 | 12.07 |
项 目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账面余额 | 1,230.95 | 100.00 | 1,082.67 | 100.00 | 820.24 | 100.00 |
8-2-13
其中:一年以内 | 1,135.80 | 92.27 | 1,020.92 | 94.30 | 792.39 | 96.60 |
一年以上 | 95.15 | 7.73 | 61.75 | 5.70 | 27.85 | 3.40 |
跌价准备 | 79.82 | 100.00 | 77.75 | 100.00 | 59.93 | 100.00 |
其中:一年以内 | 62.25 | 77.99 | 72.32 | 93.02 | 51.16 | 85.37 |
一年以上 | 17.57 | 22.01 | 5.43 | 6.98 | 8.77 | 14.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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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我们认为:
(1) 报告期内公司非寄售客户的发出商品结算周期真实、合理;
(2) 报告期末公司部分发出商品库龄在一年以上的原因真实、合理,公司各期末发出商品一般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充分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
三、根据问询回复,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于发出商品主要采用函证及其他替代程序,对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以监盘、替代程序进行核查的存货比例分别为60.27%、57.67%和66.31%。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发出商品的函证比例、回函比例及差异情况;对于未执行监盘及替代程序的存货金额的具体核查方式及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问询问题3.3条)
回复:
1. 我们对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的函证比例、回函比例统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期末发出商品余额a | 1,230.95 | 1,082.67 | 820.24 |
发函金额b | 656.12 | 637.64 | 495.41 |
发函比例c=b/a(%) | 53.30 | 58.90 | 60.40 |
回函金额d | 401.85 | 435.48 | 274.30 |
回函占发函金额比例e=d/b(%) | 61.25 | 68.30 | 55.37 |
回函相符金额f | 149.49 | 91.70 | 83.31 |
回函相符比例g=f/d | 37.20 | 21.06 | 30.37 |
8-2-15
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回函比例分别为55.37%、68.30%和61.25%,其中回函相符比例分别为30.37%、21.06%和37.20%。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回函比例较低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公司产品种类多、数量大,客户核对难度较高、工作量较大,回函意愿较低;二是公司的主要客户为知名主机厂和车灯厂,这些客户的行业地位高,对公章管理较严格,不愿意协助盖章确认回函。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回函存在差异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货物在途形成的时间性差异;二是客户已经验收领用,但因价格未确定等原因暂未与公司结算而形成的差异。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回函比例和回函相符比例较低,我们进行了期后替代性测试,主要包括:①取得期后公司销售人员与客户关于期末发出商品的对账结算的沟通记录截图;②取得并核对期后经供货双方确认后的客户开票通知单及开票明细;③取得并核对期后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开票明细;④取得并核对期后客户销售开票结算对应的回款单据。发出商品期后销售、期后替代性测试具体情况及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会计期间 | 发出商品 余额a | 期后销售金额b | 期后销售率c=b/a(%) | 期后替代测试金额d | 期后替代测试 比例e=d/b(%) |
2019年末 | 1,230.95 | 1,058.65 | 86.00 | 879.82 | 83.11 |
2018年末 | 1,082.67 | 964.10 | 89.05 | 863.29 | 89.54 |
2017年末 | 820.24 | 773.44 | 94.29 | 676.67 | 8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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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期间 | 仓库及车间名称 | 地点 | 存放存货类型 |
2019年末 | 原材料库、生产车间和成品库 | 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前漕路8号、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礼坂路28-8号 | 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 |
2018年末 | 原材料库、生产车间和成品库 | 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前漕路8号、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礼坂路28-8号 | 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 |
2017年末 | 原材料库、生产车间和成品库 | 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前漕路8号、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礼坂路28-8号 | 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 |
项 目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自有仓库或车间的存货监盘金额 | 2,097.52 | 1,620.93 | 1,569.77 |
自有仓库或车间的存货金额 | 3,276.75 | 3,277.00 | 2,810.03 |
监盘比例(%)[注] | 64.01 | 49.46 | 55.86 |
自有仓库或车间的存货未监盘金额 | 1,179.23 | 1,656.06 | 1,240.26 |
通过核对公司自盘表等核查金额 | 1,179.23 | 1,656.06 | 1,240.26 |
剩余存货核查比例(%) | 100.00 | 10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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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自有仓库和车间进行全盘,我们进行监盘。监盘比例统计范围包括我们参与监盘的公司自有仓库或车间的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我们以盘点日参与监盘的实际存货数量(其中参与监盘的存货系我们根据取得的盘点日公司仓库存货收发存明细清单抽取,考虑到公司存货种类多、数量大、单位货值低,重点抽取公司报告期末数量金额较大、库龄较长的存货)为基础,通过编制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收发存倒轧表,计算参与监盘存货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的金额,从而得出自有仓库或车间的存货监盘金额,再计算相应的监盘比例
(2) 发出商品的核查方式及核查过程
针对存放在寄售或非寄售客户的发出商品,由于其不在公司仓库,客户较为分散,盘点难度较大且效果不佳,报告期内我们对位于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的存货执行监盘程序,对其他发出商品执行以下程序进行核查:函证大额发出商品数量;检查发出商品相关的订单、出库单据、物流单据等原始单据;检查期后客户货物对账单、开票通知单、销售发票及销售回款单据等期后替代性测试。
本次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各期末的发出商品扩大核查范围(对于各期末发出商品余额大于1万元的客户均执行替代测试),补充核查金额分别为212.14万元、
172.73万元和144.97万元,经补充核查后发出商品核查比例统计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通过函证程序核查金额[注] | 149.49 | 91.70 | 83.31 |
通过监盘程序核查金额 | 30.51 | 107.28 | 104.88 |
通过替代测试核查金额 | 1,015.79 | 878.31 | 622.07 |
发出商品核查金额合计 | 1,195.79 | 1,077.29 | 810.26 |
发出商品余额 | 1,230.95 | 1,082.67 | 820.24 |
发出商品核查比例(%) | 97.14 | 99.50 | 9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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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物资执行以下替代程序进行核查:检查委托加工物资相关的订单、出入库单据;根据工单编号检查委托加工物资期后完工入库单据。本次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各期末的委托加工物资扩大核查范围,补充核查金额分别为45.60万元、23.97万元和40.52万元,经补充核查后委托加工物资核查比例统计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委托加工物资核查金额 | 117.26 | 65.53 | 80.04 |
委托加工物资余额 | 130.68 | 70.37 | 84.45 |
委托加工物资核查比例(%) | 89.73 | 93.11 | 94.78 |
项 目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监盘、替代程序核查金额 | 3,075.48 | 2,554.68 | 2,238.77 |
其他核查方式核查金额[注] | 1,179.23 | 1,656.06 | 1,240.26 |
补充核查程序核查金额 | 263.43 | 167.51 | 181.79 |
存货核查合计金额 | 4,518.14 | 4,378.25 | 3,660.82 |
存货余额 | 4,638.38 | 4,430.04 | 3,714.72 |
存货核查比例(%) | 97.41 | 98.83 | 98.55 |
8-2-19
回复:
我们查阅了报告期后公司销售收入明细账,检查是否存在退货导致销售收入冲回的情形;取得了报告期后公司发生退货明细表,并对其进行了汇总分析,了解退货的原因及其对收入确认的影响。公司在报告期后发生的退货均系产品瑕疵导致,2020年1-5月发生退货金额为470.80元。
依据公司销售合同中退换货条款要求以及相关内控制度要求,公司向客户的销售如无质量问题原则上不允许退货。如有需退货的情况,需先填写《退货处理单》,并通知客户将货物寄回,由物控部收料并由质保部进行退回产品检验,并经各部门评审后进行最终处理。
报告期后,公司将退货冲减了当年收入,并对成本做出相应调整。期后公司退货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很小,不存在期后大量销售退回的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后公司不存在大额退货的情形。
五、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比分别为3.03%、4.06%和3.77%。
请发行人说明外销的主要地区、主要产品及主要客户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报告期各期外销收入的核查方式、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1. 请发行人说明外销的主要地区、主要产品及主要客户情况。
(1) 公司外销的主要地区、主要产品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主要产品 | 外销区域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ePTFE微透产品 | 中国港澳台 | 3,094,008.09 | 2,698,349.63 | 1,019,321.21 |
海外 | 3,973,615.22 | 4,086,662.57 | 3,778,632.01 | |
挡水膜 | 中国港澳台 | |||
海外 | 1,567,831.03 | 1,460,133.61 | 610,388.68 | |
密封件 | 中国港澳台 | 149,307.60 | ||
海外 | 573,596.15 | 186,231.96 | ||
合计 | 9,209,050.49 | 8,431,377.77 | 5,557,649.50 |
8-2-20
3.77%,占比较低。公司外销的主要产品为ePTFE微透产品,其收入占外销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6.33%、80.47%和76.75%。
(2) 公司外销的主要客户情况如下:
1) 2019年
单位:元
客 户 | 外销收入金额 | 占外销收入的比重(%) |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
SELMAG ENTERPRISE CO.,LTD.(中国台湾) | 3,037,820.79 | 32.99 | 1.24 |
CJSC'GENERAL MOTORS (乌兹别克) | 1,486,753.58 | 16.14 | 0.61 |
ZKW SLOVAKIA S.R.O. BEDZIANSKA CESTA(斯洛伐克) | 919,088.18 | 9.98 | 0.38 |
AVTOSANOAT PLAST LLC(乌兹别克) | 544,571.81 | 5.91 | 0.22 |
EMERGENGY TECHNOLOGY SOUNDOFF(美国) | 302,596.40 | 3.29 | 0.12 |
合 计 | 6,290,830.76 | 68.31 | 2.58 |
客 户 | 外销收入金额 | 占外销收入的比重(%) |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
SELMAG ENTERPRISE CO.,LTD.(中国台湾) | 2,429,376.69 | 28.81 | 1.17 |
CJSC'GENERAL MOTORS (乌兹别克) | 1,453,779.25 | 17.24 | 0.70 |
ZKW SLOVAKIA S.R.O. BEDZIANSKA CESTA(斯洛伐克) | 422,976.83 | 5.02 | 0.20 |
SANG ROONG GROUP CO.Ltd(泰国) | 387,053.40 | 4.59 | 0.19 |
EMERGENGY TECHNOLOGY SOUNDOFF(美国) | 298,423.85 | 3.54 | 0.14 |
合 计 | 4,991,610.02 | 59.20 | 2.41 |
客 户 | 外销收入金额 | 占外销收入的比重(%) |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
SELMAG ENTERPRISE CO.,LTD.(中国台湾) | 757,612.13 | 13.63 | 0.41 |
CJSC'GENERAL MOTORS(乌兹别克) | 602,028.56 | 10.83 | 0.33 |
AAC TECHNOLOGIES VIET NAM CO,LTD(越南) | 407,080.52 | 7.32 | 0.22 |
EMERGENGY TECHNOLOGY SOUNDOFF(美国) | 277,623.14 | 4.99 | 0.15 |
8-2-21
PMP PAL INTERNA T I ONAL S.R.O(捷克) | 220,190.44 | 3.96 | 0.12 |
合 计 | 2,264,534.79 | 40.75 | 1.24 |
8-2-22
回复:
1. 经销模式下报告期各期前五名客户及销售收入、占比,主要销售产品报告期内,公司消费电子微透产品处于快速增长阶段,但整体销售规模不大,公司采用买断式经销模式销售消费电子微透产品。报告期内,公司对经销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及经销客户的主要终端客户情况如下表所示:
(1) 2019年
单位:元
客 户 | 销售收入 | 占比 | 主要终端客户 |
苏州金世达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6,535,112.92 | 49.60% |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金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惠州锋华电子开发有限公司、希姆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东莞颖利电子有限公司 |
SELMAG ENTERPRISE CO.,LTD.(中国台湾) | 3,037,820.79 | 23.06% | 和硕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仲远电路板有限公司、富士康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环鸿电子有限公司、启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昆山千彩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742,983.97 | 20.82% | 富士康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深圳市鼎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重庆蓝岸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移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神讯电脑(昆山)有限公司 |
士彩材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 858,379.97 | 6.52% |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羽盎实业有限公司 |
合 计 | 13,174,297.65 | 100.00% |
客 户 | 销售收入 | 占比 | 主要终端客户 |
苏州金世达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510,949.60 | 32.60% |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金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新至升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希姆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惠州锋华电子开发有限公司 |
SELMAG ENTERPRISE CO.,LTD.(中国台湾) | 2,429,376.69 | 31.55% | 和硕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士康精密电子(廊坊)有限公司、深圳市仲远电路板有限公司、环鸿电子有限公司 |
昆山千彩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189,793.05 | 28.44% | 深圳市鼎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重庆蓝岸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富士康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东莞泰升音响科技有限公司、亚旭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
士彩材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 570,386.95 | 7.41% | 深圳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科沃斯电器有限公司 |
合 计 | 7,700,506.29 | 100.00% |
8-2-23
单位:元
客 户 | 销售收入 | 占比 | 主要终端客户 |
士彩材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 1,043,250.65 | 30.61% | 深圳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宣创电子有限公司 |
苏州金世达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824,907.92 | 24.20% | 新至升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金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希姆通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昆山千彩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782,535.43 | 22.96% | 深圳市鼎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富士康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亚旭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通达宏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重庆蓝岸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SELMAG ENTERPRISE CO.,LTD.(中国台湾) | 757,612.13 | 22.23% | 深圳市仲远电路板有限公司、烟台富准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启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旭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广达科技有限公司 |
合 计 | 3,408,306.13 | 100.00% |
序号 | 名称 | 基本情况 |
1 | 苏州金世达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500万,法定代表人为顾金飞,股权结构为:顾金飞持股55%,张迎松持股45%,顾金飞为实际控制人。自2015年开始与公司合作。 |
2 | SELMAG ENTERPRISE CO.,LTD.(中国台湾) | 成立于1985年,注册资本5500万新台币,法定代表人粘振富,股权结构为:粘振芳持股39 %,粘振富持股39 %,陈泽豊持股15%,张有德持股7%,粘振芳为实际控制人。自2012年开始与公司合作。 |
3 | 昆山千彩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200万,法定代表人刘艳,股权结构为:刘艳持股70%,甄创业持股30%,刘艳为实际控制人。自2017年开始与公司合作。 |
4 | 士彩材料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 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法定代表人为方继恒,股权结构为:邵见兴持股40%,方继恒持股20%,高红英持股20%,江竹邻持股20%,邵见为实际控制人。自2017年开始与公司合作。 |
8-2-24
的订单一般有对应的终端客户,因此经销商收到货后便会向终端客户发货,导致存货的货周转比较快,期末库存较少。同时,目前公司消费电子微透产品处于快速拓展阶段,向主要经销商客户销售规模较小,期末库存较低。
因此,报告期各期末经销商客户的库存较小具有合理性,公司对经销商的最终销售均能实现,不存在经销商故意囤积期末库存的情形。
3. 核查程序
(1) 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对公司主要销售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模式、定价策略和结算方式;
(2) 通过公开网站查询主要经销商的基本工商信息,重点核查其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及股权结构等情况,并在走访过程中与主要经销商进行确认;
(3) 获取公司的代理协议,查阅协议中关于产品发货、验收、退换货、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条款,向管理层访谈,了解公司收入确认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4) 向全部经销商独立发送函证,函证其销售收入及应收账款余额,报告期内,经销商客户2017-2019年应收账款余额和销售收入回函率为100%;
(5) 对公司报告期内全部经销商进行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了解经销商的基本情况、与公司业务合作情况、经营模式、销售情况、库存情况、终端客户情况及其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信息,并取得其出具的无关联关系承诺函;
(6) 通过函证以及走访确认经销商的收入的真实性,通过取得访谈笔录了解各经销商最终销售的大致去向;取得并核查了上述4家经销商对外销售及主要客户情况明细表,通过查阅最终客户的网站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最终客户的业务、经营情况以及股东情况,确认客户存在的真实性,采购公司产品的用途以及是否符合商业逻辑以及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获取并检查经销商与其客户之间的往来邮件;
(7) 检查经销商客户的销售合同、订单、出库单、发货单、验收单、对账单、销售发票等支持性文件。
4. 核查意见
8-2-25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对经销商的收入真实、合理,最终销售均能够实现,不存在经销商故意囤积期末库存的情形。
专此说明,请予察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