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5年6月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1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3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5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一:《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5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二:《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6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三:《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12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四:《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16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五:《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 23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六:《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24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25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八:《关于终止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 ...... 30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九:《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36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十:《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40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十一:《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4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十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42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十三:《关于修订部分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 43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十四:《关于制定第四届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4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十五:《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含职工代表董事)的议案》 ...... 46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十六:《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47
附件1...《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修订对比 ...... 48
附件2.《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修订对比 ...... 52
附件3.《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比......53附件4.《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和决策制度》修订对比·....54附件5.《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修订对比............58
附件6.《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订对比................59附件7.《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62附件8.《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65
附件9.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71
附件10.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简历.........................................73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须知。
一、公司负责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安排和会务工作,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代理人应提交对各项议案明确表明表决意见的授权委托书并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出席股东大会。
三、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并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或妨碍大会安全。
五、要求现场发言、提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于参会登记时进行登
记并提交提问问题,会议主持人根据登记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现场提问的,应当按照会议议程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
六、股东应在大会主持人点名后有序进行发言。发言内容应围绕股东大会的议案阐述观点和建议,每位股东发言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五分钟。
七、大会主持人可指定有关人员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与本次会议议案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损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股东应听从会议工作人员的劝导,共同维护好股东大会秩序和安全。
九、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也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十、股东大会现场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提问和发言,并按表决办法进行表决。
十一、公司不向参会股东发放任何形式的礼品,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请出席股东大会的相关人员遵守股东大会秩序,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现场会议时间:
2025年
月
日
点
分(二)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
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B-6号楼C座七层C701室;(三)会议召集人: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四)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二、会议议程(一)参会人员签到、股东进行登记;(二)董事会秘书介绍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三)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介绍现场出席人员到会情况;(四)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进行2024年度述职;(五)宣读并逐项审议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七)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八)与会股东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九)休会、统计表决结果;(十)复会、宣读会议表决结果和股东大会决议;(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签署会议文件;(十三)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一:《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规则编制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及H股《2024年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摘要》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news.hk)披露的《2024年报》。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二:《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各位股东及代理人:
2024年度,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赋予的各项职责,本着对股东负责任的态度,在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各项决议,勤勉尽责地开展董事会各项工作,有效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保障公司规范运作,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股东权益。现将公司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度经营情况
202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6,667.14万元,同比减少54.21%;实现燃料电池系统销量742套,同比减少60.95%;销售总功率为98,800KW,同比减少
47.8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5,643.29万元,同比亏损增加21,322.92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62.38万元,同比增加54,201.43万元,主要系在当前宏观经济环境承压的背景下,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增大,影响了产业链订单项目的推进,且燃料电池行业尚处于商业化的初期阶段,市场的产销规模总体偏小,行业竞争加剧叠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导致氢能源电池市场需求大幅度下滑。
二、2024年度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一)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董事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审慎行使《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共召开7次会议,历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各次会议的主要情况如下:
会议届次 | 召开日期 | 会议议案 |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 2024年1月14日 | 《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 ||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议案》 | ||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 2024年3月28日 | 《关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全年业绩的议案》 |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 2024年4月26日 | 《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
《关于<2023年度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 ||
《关于<董事会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的议案》 | ||
《关于<2023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 ||
《关于<202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 ||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的议案》 | ||
《关于<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 | ||
《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
《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 ||
《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 ||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 ||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 ||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
《关于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方案的议案》 |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 ||
《关于授予董事会一般授权以发行A股/H股股份的议案》 | ||
《关于控股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的议案》 | ||
《关于核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 ||
《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
《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议案》 | ||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 2024年6月7日 | 《关于取消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 |
《关于变更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
《关于增加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 ||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 2024年8月29日 | 《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及<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中期业绩公告>的议案》 |
《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 ||
《关于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 ||
《关于公司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半年度评估报告》 | ||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 2024年10月30日 | 《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
《关于关连交易的议案》 | ||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 2024年12月16日 | 《关于向合营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关于使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
《关于关连交易的议案》 |
(二)股东大会召开情况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共提议并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严格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和授权,认真执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股东大会各次会议的主要情况如下:
会议届次 | 召开日期 | 会议议案 |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 2024年1月30日 | 《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一)》 |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二)》 | ||
《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 ||
《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一)》 |
《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二)》 | ||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 2024年6月28日 | 《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
《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
《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
《关于<2023年度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 ||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 ||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 ||
《关于授予董事会一般授权以发行A股/H股股份的议案》 | ||
《关于变更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
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议案 | ||
刘维 |
(三)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运行情况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4个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对所需决策事项提供建议和咨询。2024年度,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共召开9次会议,其中审计委员会召开6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1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1次会议,战略委员会召开1次会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对相关工作提出了意见与建议,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
(四)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职情况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出席相关会议并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客观地发表
自己的意见,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确保及时获悉公司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判断。
(五)信息披露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时完成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能客观反映公司发生的相关事项,确保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了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实用性。
(六)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各项工作,如召开业绩说明会;设置投资者热线电话,由专人负责接听,专业、耐心解答各类投资者的问题;指派专人负责上证E互动的投资者沟通交流工作等,加强了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三、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计划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秉持对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勤勉尽责,科学高效决策重大事项。为保证2025年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董事会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2025年,公司董事会将继续从全体股东和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督促公司经营管理层进一步落实经营目标考核责任制,进一步聚焦公司主营业务,力争为股东创造更好的回报。公司将继续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加大研发创新、开拓市场,积极达成公司2025年的经营目标。
2025年,公司在做好主营业务的基础上,将根据整体发展战略和规划目标,加速推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促进公司在氢能源产业链上下游的布局进一步完善,终端应用场景进一步打通,发挥双方在氢能领域的业务协同效应,助力公司成为以燃料电池为核心,业务覆盖氢的“制-储-运-加-研-用”全链条,可向其他绿色能源延伸的综合清洁能源供应商。
根据新《公司法》及监管机构配套规则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规章制度,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同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不断完善风险控制体系,优化公司战略规划,确保实现公司的可持续性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全体股东与公司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将积极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履职能力提升、法律法规宣贯等各类培训,进一步提高该等人员的合法合规意识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从而保障公司健康发展。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持续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互动关系,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特此报告。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三:《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各位股东及代理人:
2024年,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财务管理、重大事项决策、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和决议执行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积极维护公司利益与股东权益。现将公司监事会2024年度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工作情况2024年度,监事会共召开
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会议届次 | 会议议案 |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 《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
《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
《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 |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 |
《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 |
《关于授予董事会一般授权以发行A股/H股股份的议案》 | |
《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 |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
《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议案》 | |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关于变更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 《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 《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及<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中期业绩公告>的议案》 |
《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 |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 《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 《关于使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二、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度相关事项监督检查的意见(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监事按规定出席了公司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事项、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了监督。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决策程序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相关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和职工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及审核定期报告情况监事会认真检查和审核了公司的财务情况、财务管理等,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报告期内的财务报告客观、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良好地执行了《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
监事会审核了公司定期报告,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发表了书面审核意见,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监督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内部控制情况2024年度,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公司2023年度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也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五)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并能够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
度,公司及相关人员未发生利用内幕信息违规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况,也未发生收到监管部门查处或整改的情况。
三、2025年监事会工作展望2025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积极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时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知悉并监督各重大决策事项及其履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防范经营风险,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特此报告。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四:《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36,667.14万元,同比减少54.2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5,643.29万元,同比亏损增加21,322.92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62.38万元,同比增加54,201.43万元。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具体情况如下:
一、财务报表审计情况公司2024年财务报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B10928号,审计意见认为,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亿华通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 2024年 | 2023年 |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2022年 |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
营业收入 | 36,667.14 | 80,070.19 | 80,070.19 | -54.21 | 73,811.66 | 73,811.66 |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 34,762.73 | 78,074.44 | 78,074.44 | -55.47 | 72,234.13 | 72,234.13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5,643.29 | -24,320.37 | -24,320.37 | - | -16,673.34 | -16,645.43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54,275.70 | -30,113.28 | -28,783.84 | - | -18,479.41 | -18,451.50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862.38 | -56,063.82 | -56,063.82 | - | -33,211.17 | -33,211.17 |
2024年末 | 2023年末 | 本期末比上年同期末增减(%) | 2022年末 | ||
调整后 | 调整前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256,103.29 | 304,485.03 | -15.89 | 234,210.31 | 234,262.20 |
总资产 | 477,896.89 | 494,572.08 | -3.37 | 378,395.63 | 377,897.66 |
(二)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 2024年 | 2023年 |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2022年 |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97 | -1.48 | -1.48 | - | -1.19 | -1.67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97 | -1.48 | -1.48 | - | -1.19 | -1.6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2.34 | -1.84 | -1.76 | - | -1.32 | -1.85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6.19 | -7.93 | -7.93 | 减少8.26个百分点 | -6.87 | -6.8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9.25 | -9.82 | -9.39 | 减少9.43个百分点 | -7.61 | -7.60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37.99 | 21.31 | 21.31 | 增加16.68个百分点 | 21.65 | 21.65 |
注: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权益分派,上年同期每股收益指标已按最新股本进行调整。
报告期内,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为-1.97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33.1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为-2.34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6.19%,较上年同期减少8.26个百分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9.25%,较上年同期下降9.43个百分点;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7.99%,较上年同期增加16.68个百分点。
上述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增减变动,主要原因如下:
(1)报告期内,氢能行业步入阶段性调整周期,公司陷入“承接订单”与“资金保障”的博弈困局,尽管顶层政策蓝图清晰,但宏观环境的不确定性加
剧了行业困境,公司资金周转压力呈上升趋势,迫使公司采取审慎拓展的市场策略,导致公司报告期营业收入同比出现下滑;(2)报告期内,公司燃料电池系统销量出现下降,导致产品成本的降幅趋缓,但同期燃料电池系统因市场竞争压力,产品售价持续下降,以上双重因素叠加导致报告期内毛利率较上年下降;
(
)公司基于谨慎性考虑加大计提了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风险损失,2024年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2.01亿元,同比增加
102.2%,也是本期利润下滑的重要驱动因素。
三、公司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一)资产负债状况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项目名称 | 本期期末数 | 本期期末数占总资产的比例(%) | 上期期末数 | 上期期末数占总资产的比例(%) | 本期期末金额较上期期末变动比例(%) | 情况说明 |
应收票据 | 14,478,407.04 | 0.30 | 50,790,598.92 | 1.03 | -71.49 | 1 |
应收款项融资 | 2,592,424.40 | 0.05 | 31,009,909.60 | 0.63 | -91.64 | 2 |
预付款项 | 4,723,114.27 | 0.10 | 27,845,110.18 | 0.56 | -83.04 | 3 |
合同资产 | 1,249,340.20 | 0.03 | 16,711,351.68 | 0.34 | -92.52 | 4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4,096,500.00 | 0.09 | 2,800,000.00 | 0.06 | 46.30 | 5 |
在建工程 | 15,004,992.89 | 0.31 | 21,651,097.39 | 0.44 | -30.70 | 6 |
开发支出 | 49,754,133.69 | 1.04 | 35,604,953.79 | 0.72 | 39.74 | 7 |
应付票据 | 19,260,918.00 | 0.40 | 39,683,502.69 | 0.80 | -51.46 | 8 |
预收款项 | 27,522.85 | 0.00 | -100.00 | 9 | ||
合同负债 | 62,510,456.52 | 1.31 | 6,444,858.63 | 0.13 | 869.93 | 10 |
应交税费 | 6,742,876.92 | 0.14 | 2,934,806.59 | 0.06 | 129.76 | 11 |
其他应付款 | 158,033,221.89 | 3.31 | 18,742,209.30 | 0.38 | 743.19 | 12 |
其他流动负债 | 10,852,649.97 | 0.23 | 6,507,783.13 | 0.13 | 66.76 | 13 |
租赁负债 | 12,329,805.18 | 0.26 | 21,299,220.60 | 0.43 | -42.11 | 14 |
长期应付款 | 2,062,150.49 | 0.04 | 5,911,814.94 | 0.12 | -65.12 | 15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2,987,008.30 | 0.06 | 33,204,233.23 | 0.67 | -91.00 | 16 |
股本 | 231,652,081.00 | 4.85 | 165,465,772.00 | 3.35 | 40.00 | 17 |
专项储备 | 10,194,879.88 | 0.21 | 7,707,807.00 | 0.16 | 32.27 | 18 |
其他说明:
1、应收票据较上期末减少71.49%,主要系宏观经济不景气导致交易量减少,同时公司为缓解资金压力加快应收票据贴现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导致账面余额减少。
2、应收款项融资较上期末减少91.64%,主要系宏观经济不景气导致交易量减少,同时公司为缓解资金压力加快应收票据贴现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导致账面余额减少。
3、预付款项较上期末减少83.04%,主要系报告期内产品销量下滑,公司主动缩减采购规模。
4、合同资产较上期末减少92.52%,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订单量减少,同时报告期末将预计超过1年才能收回的质保金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
5、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较上期末增加46.30%,主要系持有的金融资产在报告期内资本增值。
6、在建工程较上期末减少30.70%,主要系报告期内工程完工后转固。
7、开发支出较上期末增加39.74%,主要系报告期公司新增了资本化课题投入。
8、应付票据较上期末减少51.46%,主要系部分应付票据在本期到期解付,本期新增的应付票据规模小于上期,综合导致本期末应付票据余额出现下降。
9、预收账款较上期末减少100%,主要系期初预收款项已在本报告期内转为收入。
10、合同负债较上期末增加869.93%,主要系本期签订的项目订单所带来的合同款流入。
、应交税费较上期末增加
129.76%,主要系子公司盈利导致企业所得税增加。
、其他应付款较上期末增加
743.19%,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收到须转付其他单位的项目补贴款所致。
、其他流动负债较上期末增加
66.76%,主要系报告期内背书的低信用等级银行票据未终止确认的账务处理所致。
、租赁负债较上期末减少
42.11%,主要系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部分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报。
、长期应付款较上期末减少
65.12%,主要系报告期内应付融资租赁款减少导致。
、递延所得税负债较上期末减少
91.00%,主要系报告期以净额法核算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所致。
、股本较上期末增加40%,主要系2024年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致。
、专项储备较上期末增加
32.27%,主要系专项储备计提金额是以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度营业收入较2022年度增加
8.48%,直接导致本年度计提的专项储备相应增加。
(二)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科目 | 本期数 | 上年同期数 | 变动比例(%) |
营业收入 | 366,671,355.92 | 800,701,885.77 | -54.21 |
营业成本 | 320,955,128.57 | 552,190,945.49 | -41.88 |
财务费用 | 1,982,243.23 | -16,056,462.99 | 112.35 |
研发费用 | 97,013,572.48 | 140,907,189.33 | -31.15 |
其他收益 | 51,772,241.34 | 24,856,478.84 | 108.28 |
投资收益 | 6,148,454.03 | -34,186,331.54 | 117.99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19,923,161.29 | 33,050,692.03 | -39.72 |
信用减值损失 | -201,142,245.18 | -99,482,634.25 | -102.19 |
资产处置收益 | 713,481.04 | 44,136.58 | 1,516.53 |
营业外收入 | 3,059,559.09 | 632,535.42 | 383.70 |
营业外支出 | 2,062,832.97 | 13,603,125.91 | -84.84 |
所得税费用 | 8,690,382.05 | -19,487,444.93 | 144.59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8,623,817.28 | -560,638,150.79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0,135,793.35 | -754,636,153.44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61,860,205.26 | 1,276,801,074.12 | -87.32 |
其他说明:
1、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54.21%,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燃料电池系统的销量大幅度下滑。
2、营业成本变动原因说明:公司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减少41.88%,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燃料电池系统的销量大幅度下滑。
3、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说明:公司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1,803.87万元,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的借款利息增加及汇兑收益减少所致。
4、研发费用变动原因说明:公司研发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31.15%,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优化了研发结构,减少研发项目的投入。
5、其他收益变动原因说明:公司其他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108.28%,主要系报告期内政府补助的增加。
6、投资收益变动原因说明:公司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4,033.48万元,主要系报告期内对外转让子公司股权确认的收益。
7、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变动原因说明:公司公允价值变动较上年同期减少
39.72%,主要系报告期内理财收益下降导致。
、信用减值损失变动原因说明:公司信用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10,165.96万元,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对应收账款持审慎态度计提坏账准备。
、资产处置收益变动原因说明:公司资产处置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1,516.53%,主要系报告期内处置资产产生收益所致。
、营业外收入变动原因说明:公司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
383.70%,主要系公司经过一系列氢燃料电池产品失效分析工作,明确失效的根本原因后向责任方发起索赔申请。
、营业外支出变动原因说明:公司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减少
84.84%,主要系报告期内向客户支付的维修赔偿款与上年同期相比呈现减少态势。
、所得税费用变动原因说明:公司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2,817.78万元,主要系补亏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导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54,201.43万元,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强化客户信用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其中客户回款金额同比增加
68.20%,日常经营现金流出同比缩减
24.8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73,450.04万元,主要系上年同期购买专项理财产品导致大额的现金流出。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
87.32%,主要系上年同期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完成挂牌上市收到募集资金款。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五:《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各位股东及代理人: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截至2024年
月
日,公司财务报表(经审计)未分配利润累计金额-944,289,558.55,公司股本总额为231,652,081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应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六:《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各位股东及代理人: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6,432,854.37元,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88,008,656.51元。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为负,为保证正常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2024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各位股东及代理人:
一、拟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4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96名、注册会计师2,498名、从业人员总数10,021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743名。
立信2024年业务收入(经审计)47.48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6.72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05亿元。
2024年度立信为693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采矿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审计收费总额8.54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4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7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起诉(仲裁)人 | 被诉(被仲裁)人 | 诉讼(仲裁)事件 | 诉讼(仲裁)金额 | 诉讼(仲裁)结果 |
投资者 | 金亚科技、周旭辉、立信 | 2014年报 | 尚余500万元 | 部分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金亚科技、立信所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有权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金亚科技对投资者损失的12.29%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立信所承担连带责任。立信投保的职业保险足以覆盖赔偿金额,目前生效判决均已履行。 |
投资者 | 保千里、东北证券、银信评估、立信等 | 2015年重组、2015年报、2016年报 | 1,096万元 | 部分投资者以保千里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以及临时公告存在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对保千里、立信、银信评估、东北证券提起民事诉讼。立信未受到行政处罚,但有权人民法院判令立信对保千里在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29日期间因虚假陈述行为对保千里所负债务的15%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目前胜诉投资者对立信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从事务所账户中扣划执行款项。立信账户中资金足以支付投资者的执行款项,并且立信购买了足额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足以有效化解执业诉讼风险,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均能有效执行。 |
3.诚信记录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3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131名。
(二)项目成员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 | 姓名 | 注册会计师执业时间 |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时间 | 开始在本所执业时间 | 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间 |
项目合伙人 | 田伟 | 2009年7月 | 2009年7月 | 2018年12月 | 2024年6月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吴亚迪 | 2020年6月 | 2020年6月 | 2020年6月 | 2024年6月 |
质量控制复核人 | 于建松 | 2015年4月 | 2009年11月 | 2024年9月 | 2024年9月 |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田伟
时间 | 上市公司名称 | 职务 |
2022年 |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 质量控制复核人 |
2022年 |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质量控制复核人 |
2023年 |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合伙人 |
2023年 |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2024年 |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合伙人 |
2024年 |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合伙人 |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吴亚迪
时间 | 上市公司名称 | 职务 |
2023年 |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2024年 |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2024年 |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于建松
时间 | 上市公司名称 | 职务 |
2022年、2023年 |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合伙人 |
2022年、2023年 |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质量控制复核人 |
2023年 |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质量控制复核人 |
时间 | 上市公司名称 | 职务 |
2024年 |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合伙人 |
2024年 |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质量控制复核人 |
2024年 |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质量控制复核人 |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上述人员过去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审计收费立信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结合公司年度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最终确定的。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25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及市场价格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我们认为立信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公司拟续聘的立信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遵循独立、公正、专业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专业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5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实际业务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二)董事会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
票同意,
票反对,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管理层决定其2025年度审计费用,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三)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八:《关于终止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各位股东及代理人: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
月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57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850,991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35.0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04.82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4,766,650.85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5,233,253.97元。截止2021年
月
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21]00051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针对募集资金设立了相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及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
月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根据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下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万元) |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万元) |
1 | 燃料电池综合测试评价中心 | 22,000.00 | 15,000.00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万元) |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万元)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7,999.99 | 4,999.99 |
合计 | 29,999.99 | 19,999.99 |
三、本次拟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与主要原因(一)本次拟终止实施“燃料电池综合测试评价中心项目”基本情况公司本次拟终止的募投项目为“燃料电池综合测试评价中心项目”,该项目原计划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亿华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北张家口实施,拟建成集成零部件级、子系统级、系统级以及整车级的综合测试评价中心,以优化公司产品核心指标、提升公司产品正向开发能力。项目原计划总投资额22,000.00万元,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15,000.00万元,项目建设周期
个月。
项目实施期间客观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一方面项目建设受全球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相关审批进度、定制化设备选型及采购运输等各环节周期均较预期有所延长;另一方面公司基于研发布局优化的需要,于2022年
月将该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分别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北京未来氢谷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市,导致项目建设进度相应延后,因此公司于2023年
月将募投项目预计完成时间延期至2025年
月。另外,项目建设期间氢能产业政策频出,市场参与者显著增加,市场需求更趋多样,相关行业标准亦陆续出台,导致公司同步提升了对设备选型及验证标准等方面要求进而对项目投入进度亦有所控制;同时公司经营业绩受近两年宏观环境及补贴政策等的影响而持续承压,为了响应市场及行业发展现状、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对募集资金投入始终保持谨慎态度,导致项目建设节奏有所放缓。
截至2025年
月
日,本次拟终止的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a) | 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 募投项目结余资金(e=a-d) | 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净额(f) | 剩余募集资金总额(e+f) | ||
已支出金额(b) | 待付合同款(c) | 实际投入合计(d=b+c) | |||||
燃料电池综合测试评价中心项目 | 15,000.00 | 2,345.73 | 897.82 | 3,243.55 | 11,756.45 | 792.62 | 12,549.07 |
注:待付合同款是根据募投项目相关已签署合同,截至2025年5月20日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募投项目结余资金总额包含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二)本次拟终止实施“燃料电池综合测试评价中心项目”的原因
“燃料电池综合测试评价中心项目”系公司基于当时的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制定的,虽然在项目立项时公司已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论证,但在该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场环境与行业发展均发生了较大变化,本着合理布局研发测试能力及高效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公司决定不再继续扩大对“燃料电池综合测试评价中心项目”的建设投入,具体原因如下:
现已建成的测试能力基本满足核心研发测试需求。公司在募投项目建设进
程中,优先聚焦于提升燃料电池系统可靠性、耐久性、动态特性及低温环境适应性等核心指标的测试能力投入,现已建成的研发综合测试中心能够有效支撑目前公司各项核心环节的产品性能自主测试工作。
系出于对有限研发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由于燃料电池行业发展尚未完全成熟,包括公司在内的行业内企业普遍面临盈利困境,因而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始终保持审慎态度,紧密跟踪市场与行业动态并结合自身研发布局及经营状况,通过在原有测试能力的基础上引进主要研发测试设备、构建完善的测试体系及标定测试标准等工作,着重优先强化可靠性、耐久性、动态特性以及低温环境适应性等燃料电池系统核心性能指标的测试能力建设。但受近两年宏观经济环境、补贴政策等多因素综合作用影响,燃料电池市场整体景气度有所下滑,公司经营压力持续攀升,为此公司相应调整了整体研发布局,进一步集中有限研发资源于产品性能优化及成本控制等方面。考虑到现有测试能力已基本满足核心研发测试需求,继续按照原计划投入综合测试评价中心建设不符合公司现阶段发展需求,因此公司做出相应调整。
第三方测试能力的持续提升也为项目投入计划调整提供了有利条件。一方面,近年来行业内较具代表性的具备燃料电池系统综合测试能力的测试机构增量较为可观,另一方面核心燃料电池零部件行业标准亦相继出台,为行业质量评价提供了统一尺度。鉴于外部检测资源及标准的完善已能有效地满足燃料电池行业从材料、组件、部件、系统到整车的多层级测试评价需求,公司经综合考量投入成本等因素后认为,继续投入建设的必要性较低。
综上,经综合评估客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目前经营情况等因素后,公司审慎决定终止“燃料电池综合测试评价中心项目”。
(三)剩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燃料电池综合测试评价中心项目”终止后,除项目待付合同款支付外,剩余募集资金将继续留存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的管理,如公司后续拟对该等募集资金的使用做出其他安排,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审议及披露义务。
四、本次终止募投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募投项目是公司经综合评估客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当前实际经营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而做出的审慎调整,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提升募集资金的经济效益。本次募投项目终止不会对公司研发工作及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议程序
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募投项目“燃料电池综合测试评价中心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暂时继续留存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一)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终止募投项目事项是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审慎决策,终止该项目不会对公司研发工作及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终止募投项目事项。
(二)保荐机构意见保荐机构认为:亿华通本次终止实施“燃料电池综合测试评价中心项目”的事项是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客观情况及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提升募集资金的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终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现行有效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拟终止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九:《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47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630,523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6.6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5,137.9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2,466.93万元。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XYZH/2020BJA9059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及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
月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2,466.93万元,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20,000万元,超额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2,466.93万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万元) |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万元) |
1 | 燃料电池发动机生产基地建设二期工程 | 60,000 | 60,000 |
2 | 面向冬奥的燃料电池发动机研发项目 | 10,000 | 10,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 | 50,000 |
合计 | 120,000 | 120,000 |
2021年
月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及2021年
月
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中的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9.9968%,用于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
月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
)。2022年
月公司已使用超募资金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4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2024年
月
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中的
万元归还银行贷款,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9.9968%。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
月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2)。2024年
月公司已使用超募资金
万元归还银行贷款。截至2024年
月
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
月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
2025-
)。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基本情况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符合公司当前经营发展需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超募资金总额为2,466.93万元,本次拟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为
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9.9968%,未超过30%。公司最近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现行有效规定。本次以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本次以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本次以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不涉及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形。公司承诺每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鉴于公司已于2024年
月
日使用超募资金
万元归还银行贷款,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将安排在2025年
月
日后。
四、审议程序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中的
万元归还银行贷款,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9.9968%。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一)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
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事项,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保荐机构意见亿华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现行有效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事项无异议。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十:《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及代理人: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为符合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对《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完善董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要求,删除监事会专章;完善股东、股东会相关制度等。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自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内部制度废止。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十一:《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各位股东及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十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各位股东及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十三:《关于修订部分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和决策制度》《回购股份管理制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1-8。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十四:《关于制定第四届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各位股东及代理人: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公司相关制度,结合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第四届董事薪酬方案如下:
一、本方案适用对象
第四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含独立非执行董事)。
二、本方案适用期限
本方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至新的薪酬方案通过后自动失效。
三、薪酬方案
1.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薪酬方案: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的执行董事,按其在公司任职的管理岗位领取薪酬,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2.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薪酬方案: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执行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3.第四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方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实行津贴标准为
万元/年,自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开始之日按
万元/月向独立非执行董事发放。
四、实施程序
本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负责本方案的具体实施。
五、其他事项
1.上述薪酬金额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2.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按月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十五:《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含职工代表董事)的议案》各位股东及代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于2025年
月
日届满,在公司新一届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完成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全体成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履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张国强先生提名张国强先生、宋海英女士、戴东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股东北京水木扬帆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水木长风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宁水木愿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同提名宋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张国强先生、宋海英女士、戴东哲女士为执行董事候选人、宋峰先生为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提名委员会对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十六:《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各位股东及代理人:
经提名委员会审查认为李志杰先生、纪雪洪先生及陈素权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任职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提名李志杰先生、纪雪洪先生及陈素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1.《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修订对比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 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等相关法律、法规…… |
2. |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本章规定。 |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
3. |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资金占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谋取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 | 删除 |
4. | 第七条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 删除 |
5. |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 | 删除 |
6. | 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如果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 删除 |
7. |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财务独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其下属财务公司为 |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
公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相关各方配合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务。 | ||
8. |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并配合公司建立独立的生产经营模式,不得与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存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竞争,…… | 第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业务独立,支持并配合公司建立独立的生产经营模式,不得与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存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竞争,…… |
9. |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 | 删除 |
10. |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和把握议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累积投票、征集投票等制度保障其他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限制、阻挠其他股东合法权利的行使 | 删除 |
11. |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 删除 |
12. |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 删除 |
13. | 第二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三)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删除 |
14. |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 第三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一)该股东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二)该股东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三)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四)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15. | 第三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三)公司存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四)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二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二)公司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三)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四)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16. | 第四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增持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10日内;公司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则自原预约公告日期前10日起到定期报告实际公告之日的期间内; | 第三十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
(二)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10日内;(三)自知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发生或在决策过程中,至该事件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买卖本公司股票且在该期限内;(五)《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 的除外:(一)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二)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 |
17. | 新增 | 第三十四条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8. | 新增 | 第三十五条股东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不得进行询价转让。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
(修订说明:条款中没有修改的部分用「......」表示。由于新增或删除条款,本制度相关条款的序号亦做相应调整,不作逐条列示。由于公司建议取消监事会,所有涉及“监事”或“监事会”的表述均进行了删除,不作逐条列示。依照建议修订,将所有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全部修改为「股东会」,该等表述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作逐条列示。)
附件2.《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修订对比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 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
2 | 第四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 第四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
3 |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 第十五条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全体过半数独立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
4 | 新增 |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
(修订说明:条款中没有修改的部分用「......」表示。由于新增或删除条款,本制度相关条款的序号亦做相应调整,不作逐条列示。由于公司建议取消监事会,所有涉及“监事”或“监事会”的表述均进行了删除,不作逐条列示。依照建议修订,将所有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全部修改为「股东会」,该等表述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作逐条列示。)
附件3.《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比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四条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任职条件:……(二)具有《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 第四条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任职条件:……(二)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
2 | 第十一条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 第十一条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
3 | 第十七条……如因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制度、《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非执行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董事会应立即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并刊登公告,公布有关详情及原因,拟辞职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十七条……如因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制度、《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非执行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修订说明:条款中没有修改的部分用「......」表示。由于新增或删除条款,本制度相关条款的序号亦做相应调整,不作逐条列示。由于公司建议取消监事会,所有涉及“监事”或“监事会”的表述均进行了删除,不作逐条列示。依照建议修订,将所有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全部修改为「股东会」,该等表述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作逐条列示。)
附件4.《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和决策制度》修订对比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三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七)独立非执行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发表独立意见;…… | 第三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七)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 |
2 | 第五条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 第五条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
3 | 第六条公司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执行本管理办法,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特别注意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借款。 | 第六条公司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执行本管理办法,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特别注意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4 | 第九条根据上交所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人:……(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第九条根据上交所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人:……(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
5 |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主动告知公司。公司应参照上述标准确定关联方的名单并定期发送给上述人员以供确认或更新,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前应查阅上述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权限等级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主动告知公司。公司应参照上述标准确定关联方的名单并定期发送给上述人员以供确认或更新,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前,相关责任人应查阅上述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权限等级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 |
务。 | ||
6 |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五)提供担保;(十)提供财务资助;(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
7 |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
8 |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按照第三十一条履行回避表决程序,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公司的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 第二十二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的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9 |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确有必要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的要求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
10 |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
11 |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12 |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
13 |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发现公司董事会所作出的关联交易决定有损害公司或者股东权益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质询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 删除 |
14 | 第三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程序进行审议:(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第三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程序进行审议:(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
(修订说明:条款中没有修改的部分用「......」表示。由于新增或删除条款,本制度相关条款的序号亦做相应调整,不作逐条列示。由于公司建议取消监事会,所有涉及“监事”或“监事会”的表述均进
行了删除,不作逐条列示。依照建议修订,将所有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全部修改为「股东会」,该等表述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作逐条列示。)
附件5.《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修订对比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后执行。公司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参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议和表决。 | 第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当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前,不得参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议和表决。 |
2 | 第十四条……(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第十四条……(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3 | 第十七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十七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4 | 第四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其相应职务,并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四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的,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其相应职务,并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
(修订说明:条款中没有修改的部分用「......」表示。由于新增或删除条款,本制度相关条款的序号亦做相应调整,不作逐条列示。由于公司建议取消监事会,所有涉及“监事”或“监事会”的表述均进行了删除,不作逐条列示。依照建议修订,将所有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全部修改为「股东会」,该等表述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作逐条列示。)
附件6.《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订对比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第二条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2. | 第五条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防范发生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 第五条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防范发生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股价,或者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
3. | 第十一条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一条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4. |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依法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回购股份:…… |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依法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回购股份:……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
5. | 第十三条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 | 第十三条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 |
6. | 第十九条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合理安排每日回购股份的数量,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该股票成交量之和的25%,但每5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100万股的除外。 | 删除 |
7. | 第二十九条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事项,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 删除 |
(修订说明:条款中没有修改的部分用「......」表示。由于新增或删除条款,本制度相关条款的序号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等措施的意见和诉求。 | ||
8. |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公司经营……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公司经营……公司触及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 |
9. | 第三十六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七)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出售计划的说明;…… | 第三十四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 |
10. | 第三章公司合并、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第五十二条公司依照本制度第二条第(五)项、第(六)项情形回购股份的,适用本章规定。 | 删除 |
11. | 第五十三条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删除 |
12. | 第五十四条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五)项、第(六)项情形回购股份后,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删除 |
13. | 第五十五条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五)项、第(六)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合并、分立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删除 |
亦做相应调整,不作逐条列示。由于公司建议取消监事会,所有涉及“监事”或“监事会”的表述均进行了删除,不作逐条列示。依照建议修订,将所有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全部修改为「股东会」,该等表述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作逐条列示。)
附件7.《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一)公司董事(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
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第六条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实行津贴制度,其他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发放薪酬。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年度基本公司和浮动奖金组成。年度实际薪酬发放总额,受当年公司业绩达成情况及个人业绩表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影响。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第八条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四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其他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附件8.《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第三条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第四条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六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公司应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八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九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二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财务部门配合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相关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财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协议。
第十三条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聘任协议中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四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年。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
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审计委员会意见、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信息披露、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
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附件9.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张国强:
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公司创始人之一。2010年
月取得清华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2017年
月取得中国科学院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学位。2005年
月至2012年
月,就职于北京清能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历任部门经理、副总经理;2012年
月至今,历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兼总经理。
宋海英:
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0年
月及2003年
月分别取得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及企业管理专业硕士学位,2024年
月取得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5年
月至2012年
月,就职于北京健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2012年
月至2013年
月,就职于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任高级投资经理;2014年
月至今,历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戴东哲:
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4年
月取得北京农学院农学学士学位。2001年
月至2004年
月,就职于清华大学汽车工程系,任项目办公室项目主管;2004年
月至2012年
月,就职于北京清能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2年
月至今,历任公司人力行政总监、监事、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宋峰:
1974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1999年
月至2000年
月,任北京博瑞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项目经理;2001年
月至2003年
月,任清华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2003
年
月至2005年
月,任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投资主管;2005年
月至2006年
月,任北京青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6年
月至2007年
月,任倍盈瑞盈国际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
月至2009年
月,任易凯资本有限公司投行部副总裁;2009年
月至2017年
月,任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投资一部副总经理;2017年
月至今,任北京水木国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2023年
月至今,任公司非执行董事。
附件10.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简历李志杰:
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人民大学财务与金融专业博士。1999年至2008年,任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处长、集团资金调度中心主任;2008年至2011年就职于中国电信(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经理;2012年
月至2016年
月就职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创新部(集团互联网事业群),任财务总监;2016年
月至2018年
月就职于鑫苑集团,任副总裁等多家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
月至2019年
月就职于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任副主任;2021年
月至2022年
月就职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265),任独立董事;2019年至今就职于智安链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3年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纪雪洪:
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9年
月及2002年
月分别取得华中师范大学房地产管理学学士学位及湖北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管理硕士学位,2005年
月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学位。民盟盟员。2006年
月至2008年
月,于天津大学与中汽中心联合培养博士后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2008年
月至今历任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汽车产业创新研究中心主任,MBA教育中心主任;同时,担任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汽车经济发展研究分会委员、中国电子学会电动车专委会委员、中国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行业高质量发展专家、北京市产业经济研究中心特聘专家,兼任中国公路学会城市交通分会理事、铃轩奖评委、石景山区政协常务委员、民盟石景山区工委副主委。2022年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24年
月至今,任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陈素权:
1979年出生,中国香港人士,2001年
月取得香港理工大学会
计学学士学位,2005年
月获香港会计师公会认证为执业会计师。2001年
月至2003年
月任香港何锡麟会计师事务所中级核数文员;2004年
月至2009年
月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最后职位);2009年
月至2012年
月历任中国长城电气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公司秘书;2014年
月至2021年
月、2014年
月至2022年
月分别担任华章科技控股有限公司(HK.1673)公司秘书、首席财务官;2014年
月至2025年
月担任华星控股有限公司(HK.8237)独立非执行董事;2015年
月至2024年
月担任扬州市广陵区泰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HK.1915)独立非执行董事;2023年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24年
月至今,担任莱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HK.3688)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