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力特(688333)_公司公告_铂力特: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和《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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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688333证券简称:铂力特公告编号:2025-020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和《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拟新增经营范围: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

变更前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增材制造;增材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3D打印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3D打印基础材料销售;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金属制品修理;通用设备修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变更后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增材制造;增材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3D打印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3D打印基础材料销售;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金属制品修理;通用设备修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同时,公司将取消监事会组织架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及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内部制度。监事会成员将继续履职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止。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调整或删除关于“监事会”“监事”的相关表述,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增材制造;增材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3D打印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3D打印基础材料销售;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金属制品修理;通用设备修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第十二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增材制造;增材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3D打印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3D打印基础材料销售;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金属制品修理;通用设备修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依法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存管的公司记名股票信息制作股东名称。股东名册是确认股权登记日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依据。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发行新股时,公司现有股东对发行的新股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象向特定对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司发行新股时,公司现有股东对发行的新股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第二十二条......(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第二十七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公司持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据登记存管机构提供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规定的其他权利。(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第三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第三十九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对发行股票、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审议第(十六)项事项前,应当向股东会提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审议第(十六)项事项前,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交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上述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第四十条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上述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以下同)总资产的5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50%以上;......第四十一条公司的下列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除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以下同)总资产的5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占公司市值50%以上;......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程序及其他事项作出规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程序及其他事项作出规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程序及其他事项作出规定,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公司还将提供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公司还将提供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四十七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监事会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不召集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公司应当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第五十条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安排股东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以公告方式进行催告。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书面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第五十七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五)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第五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股东名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八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或者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五)股权激励计划;(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或者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七)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第七十八条......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一)召集人应当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董事会和监事会为召集人的,应当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作出决议;......第七十九条......(一)召集人应当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为召集人的,应当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作出决议;......
第八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时,董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普通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独立董事的具体规定由公司另行制定专门制度。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监事时,监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第八十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时,董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普通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会选举。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独立董事的具体规定由公司另行制定专门制度。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只选举一名董事、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采用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每一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单独计票。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票数;(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票总数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只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采用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每一董事候选人应单独计票。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票数;(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票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反之为有效选票;(三)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
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反之为有效选票;(三)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四)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当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在下次股东大会时进行选举。若当选的董事、监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所缺名额在下次股东大会时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候选人所得票数;(四)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但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当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在下次股东会时进行选举。若当选的董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所缺名额在下次股东会时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会应当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八十八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八)法律、行政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至(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七)(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由股东大会从董事会和代表公司发行在外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近亲属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三)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漏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四)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二)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三)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四)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一)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规范运作指引》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辞任。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第一百〇二条董事提出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第一百〇三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新增第一百〇四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一十二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一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〇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名,根据需要可设副董事长1名。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名,根据需要可设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方案,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九)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十)审议《上市规则》第7.1.2款规定的交易事项;(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三)选举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方案,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十)审议《上市规则》第7.1.2款规定的交易事项;(十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七)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八)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机构的要求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删除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就前款所述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事项相当于公司最近一期(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就前款所述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事项相当于公司最近一期(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
算)净资产值30%以内(含净资产值30%)的决策权限。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该等事项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净资产值30%以内(含净资产值30%)的决策权限。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该等事项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发现董事会决议未得到严格执行或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无法执行的,应及时采取措施。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书。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第一百二十五条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
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第(二)至(四)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删除
第一百七十二条......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一百五十九条......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且经半数以上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如有)同意方可通过。......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需经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同意同意方可通过。......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新增第一百六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与邮件接收人电话确认收到文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发出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到达被通知人信息系统之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确认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新增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第一百八十八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五)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有本条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系统予以公示。公司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八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〇四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4月修订)》。

本次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请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或其指定人员办理与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章程修订备案手续等。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三、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制度的情况鉴于上述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及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内部制度,并对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制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变更情况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
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
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
7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
8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修订
9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
10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
11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
12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
1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
14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
1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
1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
1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修订
18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
19子公司管理制度修订
20对外捐赠与赞助管理办法修订
2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修订
22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修订
2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修订
24市值管理制度制定

上述部分治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余制度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待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生效后同步实施。修订后的部分治理制度全文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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