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并出具如下审查意见:
1、经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徐强国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独立性要求。
2、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且为会计学专业人士,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会计学专业教授职称、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资格。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徐强国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