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事项,有利于保证公司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有效期事项,有利于保证公司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所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杨晓波、田玲、冯建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