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11 证券简称:盟升电子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2年8月10日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6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8
议案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8
议案二: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 23
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 24
议案四: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26
议案五: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31议案六: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 34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30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经验证后方可出席会议。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务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会议开始后,会议登记终止,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发言或质询的,应在大会开始前于签到处进行登记,大会主持人将根据登记信息的先后顺序安排发言。现场要求提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提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案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3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现场出席的股东请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1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为计票人,1名股东代表、1名律师为监票人,负责表决情况的统计和监督,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二、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三、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的权益,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四、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原则对待所有股东。
十五、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55)。
十六、特别提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确需现场参会的,请务必提前关注并遵守国家和成都市有关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将按照疫情防
控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现场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登记和管理。请现场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主动配合公司做好现场身份核对、个人信息登记、出示健康码、体温检测等疫情防控工作,符合要求者方可进入公司,进入会场参会期间需全程佩戴口罩,请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引导,保持必要的座次距离。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8月10日(星期三)14:30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桐子咀南街350号)
3、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2年8月10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议程
1、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材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2、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3、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4、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5、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6)《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
6、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7、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8、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9、复会,宣读会议表决结果
10、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11、签署会议文件
12、会议结束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议案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相关情况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37.8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已于2022年6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90422号),截至2022年5月17日止,公司已收到16名激励对象认缴的出资款人民币8,799,840.00元,均为货币出资,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民币378,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人民币8,421,840.00元。公司本次增资前注册资本人民币114,670,000.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15,048,000.00元。
二、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的相关情况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拟将公司注册地址由“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场镇社区正街57号2幢1单元9号”变更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桐子咀南街350号”。
三、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二条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 | 第二条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 |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成都荣投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盟升创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0776776935。 |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成都荣投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盟升创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0776776935。 |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场镇社区正街57号2幢1单元9号 |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桐子咀南街350号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467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504.80万元。 | ||||||||
(新增)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467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504.8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七)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十七)审议批准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审议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届时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届时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 ……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36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36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2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
书面意见。 上述监管机构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上述监管机构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述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述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先认可权; (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及对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先认可权; (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 (四)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 ……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五)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五)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当 |
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二)公司管理层收购;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十四)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五)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六)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七)公司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十)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十二)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 |
东权益的影响;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 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银行贷款、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银行贷款、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因条款变动导致的序号变动相应调整。
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以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及《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0日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议案二: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目前整体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拟将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6万元人民币(税前)调整为每人每年12万元人民币(税前)。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0日
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公司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本议案下共有十四项子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下列议案逐项审议并表决:
3.01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02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3.03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3.04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3.05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3.06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3.07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3.08 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3.09 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3.10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11 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12 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3.13 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3.14 修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形成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已于2022年7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0日
议案四: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根据董事会提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现提名向荣、刘荣、覃光全、毛钢烈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自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本议案下共有四项子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下列议案逐项审议并表决:
4.01 选举向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2 选举刘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3 选举覃光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4 选举毛钢烈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以上非独立董事选举将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0日
附件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向荣先生简历
向荣,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0年出生,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硕士学历。2003年至2009年任职于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兼职),2005年至2013年任电子科技大学电子工程学院教师;2009年创办成都盟升科技有限公司,历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成都荣投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宁波盟升创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盟升志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四川国卫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成都盟升防务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向荣先生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在信标接收机、动中通天线、导航接收机等技术研究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带领团队突破了抗干扰北斗卫星导航接收机、动中通天线应用等领域技术难题,具有较深的技术积累和丰富的团队管理经验。向荣先生曾获天府高级人才、四川省创新企业家、成都市新经济百名优秀人才等奖项或荣誉。
向荣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3,236,420股股份,间接持有公司31,187,127股股份,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刘荣先生简历
刘荣,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年出生,法国IPAG高等商学院在读MBA。2002年至2009年曾担任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2009年加入成都盟升科技有限公司,历任副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成都盟升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四川国卫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都盟升防务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成都荣投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刘荣先生长期负责主持公司的全面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拟定并实施公司经营计划、质量方针、财务预决算、战略规划等各项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并整合公司资源,夯实内部管理,延伸业务领域,开拓市场方向,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计划顺利开展,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刘荣先生曾被评为“天府英才计划”特优人才。
刘荣先生直接持有公司872,640股股份,间接持有公司3,505,386股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3、覃光全先生简历
覃光全,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年出生,2002年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学历。2002年至2012年曾任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研究所工程师。2012年加入成都盟升科技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导航研发部部长,现任成都盟升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覃光全先生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主要主持公司卫星导航、卫星信号抗干扰
等项目的研究开发,参与高性能卫星导航接收机等核心研究工作,在高动态卫星导航、高精度卫星定位、高性能卫星导航抗干扰系统等技术研究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带领团队突破了数字自适应抗干扰、导航信号再生转发、导航信号模拟仿真等技术难题,为公司卫星导航接收机、卫星导航抗干扰系统、卫星导航模拟器等诸多方面的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都做出了突出贡献。覃光全先生曾获国防科技进步三等奖。
覃光全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5,000股股份,间接持有公司930,000股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4、毛钢烈先生简历
毛钢烈,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9年出生,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本科学历。2014年加入成都盟升科技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导航研发部设计师、组长、主任,公司市场营销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现任董事长助理、证券部部长。
毛钢烈先生承担和完成了公司多个重点产品的研究、开发及推广,熟悉研发管理、项目管理、生产管理等内部流程,具有较深的技术积累和丰富的工程及管理经验,同时熟悉市场运营、行业动态、产品规划等外部环境,在市场需求和产品定位上有较为丰富的行业经验。
毛钢烈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2,000股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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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各位董事: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根据董事会提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现提名杨晓波、田玲、冯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自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本议案下共有三项子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下列议案逐项审议并表决:
5.01 选举杨晓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2 选举田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3 选举冯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上独立董事选举将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届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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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杨晓波先生简历
杨晓波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年5月出生,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硕士学位。1988年12月留校工作,历任微波中心副主任、主任、电子工程学院副院长、科技处处长、副校长。现任电子科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晓波先生主要从事信息探测与对抗领域的教学科研工作。先后承担和完成了二十多项国家和省部科研项目,研究成果获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三项,省部级奖七项。
杨晓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田玲女士简历
田玲,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年8月出生,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博士学位,教授职称。2013年8月-2018年8月历任电子科技大学讲师、助教、副教授,2018年8月至今担任电子科技大学教授。
田玲女士长期从事大数据、人工智能理论及应用研究。担任中国科协-教育部“中学生英才计划”导师,多年来服务于全国及四川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负责教育部“计算机科学拔尖计划2.0”电子科技大学基地,及全国首个跨校“新工科+新商科”智能金融与区块链金融专业的方案规划与制定。田玲女士曾主持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10余项,先后荣获四川省技术发明一等奖、四川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四川省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吴文俊人工智能科技进步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等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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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玲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3、冯建先生简历
冯建,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1月出生,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教授职称。1984年7月至今,担任西南财经大学教师;2016年1月至今担任四川西南财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8月至今,担任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1月至今,担任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8年2月至今,担任厦门雅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4月至今,担任恩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冯建先生以财务基本理论、财务制度理论、内部控制为主要研究方向。主持、参与国家社会科学、教育部等部省级项目5项。独立、参写专著10余部;在《管理世界》《经济学动态》《会计研究》《光明日报》《财经科学》等杂志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主持制定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6项;主编、参编教材和工具书10余部。其成果获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项,获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1项,获刘诗白奖励基金三等奖1项,获西南财经大学年度优秀科研成果4项,获四川省会计学会、财务成本研究会一、二、三等奖7项。曾获得四川省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等奖项。
冯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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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鉴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根据监事会提名,现提名杨建、蔡芙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自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下共有两项子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下列议案逐项审议并表决:
6.01关于选举杨建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6.02关于选举蔡芙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以上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将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0日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 35页 /共 35页
附件
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杨建先生简历
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杨建,男,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安德职业 技术学校。2014年4月加入公司,历任公司库房管理员、仓库主管。
杨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蔡芙蓉女士简历
蔡芙蓉,女,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上海电视大学,专科学历。2015年4月加入公司,历任公司生产计划组长、项目管理 室主任,2022年2月至今担任综合计划管理部计划负责人。
蔡芙蓉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