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升电子(688311)_公司公告_盟升电子: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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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升电子: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6

证券代码:688311 证券简称:盟升电子 公告编号:2022-048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相关情况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37.8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已于2022年6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90422号),截至2022年5月17日止,公司已收到16名激励对象认缴的出资款人民币8,799,840.00元,均为货币出资,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民币378,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人民币8,421,840.00元。公司本次增资前注册资本人民币114,670,000.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15,048,000.00元。

二、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的相关情况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拟将公司注册地址由“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场镇社区正街57号2幢1单元9号”变更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桐子咀南街350号”。

三、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二条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成都荣投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盟升创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0776776935。第二条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成都荣投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盟升创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0776776935。
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场镇社区正街57号2幢1单元9号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桐子咀南街350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467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504.80万元。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发起人名称认购股份(万股)认购比例(%)出资方式
1成都荣投创新投资有限公司1,20080.00货币
2宁波盟升创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020.00货币
合计1,500100.00——
序号发起人名称认购股份(万股)认购比例(%)出资方式
1成都荣投创新投资有限公司1,20080.00货币
2宁波盟升创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020.00货币
合计1,500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467万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504.8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七)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十七)审议批准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审议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届时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届时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新增)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36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36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2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上述监管机构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上述监管机构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述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述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先认可权; (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及对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先认可权; (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 ……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五)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五)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错更正; (十)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二)公司管理层收购;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十四)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五)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六)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七)公司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十)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十二)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银行贷款、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银行贷款、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因条款变动导致的序号变动相应调整。

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登记,以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四、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形成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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