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暂缓、豁免信息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重大信息时,认为该信息符合本制度规
定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说明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申请部门负责人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慎核查,认为有关事项符合本制度规定,应当及时登记,并提交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暂缓或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2.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3.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内部审核程序;
5.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6.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
附件: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表
申请部门
申请部门 | 申请人 | 申请时间 | |||
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 | 口暂缓口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口暂缓口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 ||||
所涉文件类型 | 口年度报告;口半年度报告;口季度报告;口临时报告 | ||||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 | |||||
适用暂缓或豁免披露情形的说明 | 口国家秘密口商业秘密:1.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_____________2.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__________3.披露可能产生的影响:_______________4.是否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__________ | ||||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核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