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科技(688299)_公司公告_长阳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时间:

长阳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1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

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

2、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

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

(二)审议程序

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无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1)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5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解释第15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2022年1月1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2022年1月1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6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202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公司自实施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公司自实施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