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并出具如下审查意见:
1、经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邱妘女士、杨为佑先生、华秀萍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独立性要求。
2、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经验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其中邱妘女士为会计学专业人士,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会计学教授资格。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邱妘女士、杨为佑先生、华秀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