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生物(688298)_公司公告_东方生物: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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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生物: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聘任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在2024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开展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等相关的服务业务。该议案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根据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立信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

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此外,立信对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经审计,立信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执行。立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立信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本次审计小组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且专业结构配置合理,团队执业水平和经验等均能满足项目要求。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如下:

1、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立信审计工作进行了监督、评价,认为其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在过往的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通过实施审计工作,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切实履行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尽的职责。立信在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且连续多年为本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全面掌握公司财务管理体系及内部控制规范要求,且其与公司之间不具有关联关系,亦不具备其他利害关系。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开展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等相关的服务业务。

2、审计委员会积极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对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初步预审情况,如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3、2025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工作总结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对立信履职进行监督,并对其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立信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立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监督职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工作进行了调查与评估,认为该机构在为本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遵循独立性原则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审计行为规范有序,有效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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