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特气体(688268)_公司公告_华特气体: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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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4-10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进一步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以及《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的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在努力确保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有效的投资回报,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二)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的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顺序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公司可以进行利润分配。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考虑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比例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如果因现金流情况恶化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参照本规划“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2、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红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的第三项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规划及下阶段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符合公司章程既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股利分配预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股利分配方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和信息披露机制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

1、在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如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延误的原因。

2、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说明:

(1)是否符合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如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情况,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相关调整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需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该议案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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