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68 证券简称:华特气体 公告编号:2024-065转债代码:118033 转债简称:华特转债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拟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实施程序
(一)2021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年6月28日至2021年7月7日,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年7月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
告编号:2021-031)。
(四)2021年7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1年7月1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33)。
(六)2021年7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2021年12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2022年4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2022年7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2022年9月6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票上市流通。
(十一)2022年12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二)2023年2月7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票上市流通。
(十三)2023年4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四)2023年6月1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票上市流通。
(十五)2023年7月1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六)2023年8月21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股票上市流通。
(十七)2023年12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八)2024年1月17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股票上市流通。
(十九)2024年7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关于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情况说明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未完成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1年-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 考核期 | 考核年度净利润值(A)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1年 | 13,300万元 | 11,970万元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2年 | 16,625万元 | 14,962万元 |
第三个归属期 | 2023年 | 20,781万元 | 18,703万元 |
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 考核期 | 考核年度净利润值(A)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2年 | 16,625万元 | 14,962万元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3年 | 20,781万元 | 18,703万元 |
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 |
考核年度净利润值(A) | A≥Am | 100% |
An≤A<Am | 80% | |
A<An | 0% |
注1:上述“净利润” 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注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112万元,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后,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触发值,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三个归属期以及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未成就,对应首次授予4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22.08万股、预留授予(第一批次)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53万股以及预留授予(第二批次)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2.5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综上,本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26.11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三个归属期以及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未能成就,对应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应作废失效。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涉及限制性股票共计26.11万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