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控制度、促进公司规范、稳健、持续发展,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班子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
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科创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及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三)其他应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上市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