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特气体(688268)_公司公告_华特气体: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

华特气体: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及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三)其他应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4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