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发挥独立董事决策、监督、 咨询作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所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工作;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四条 独立立董事专门会议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独立董事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由公司补选的独立董事自动接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召集人召集,于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体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决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会议表决时,可以采取书面表决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五)会议审议议案、独立董事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同意、反对、保留意见、无法发表意见的票数);
(七)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审核意见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持期限应当不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运营情况、所议事项基本情况资料及需做出决策判断的必要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