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北人(688218)_公司公告_江苏北人:内部审计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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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北人:内部审计管理制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10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经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所属相关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公司审计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的常设机构为内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内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内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公司根据现有生产规模、经营特点、事件性质等规定,配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实施本制度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审计内容。

第七条内审部门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其他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经验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具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第十条独立性原则:内审部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公司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予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回避性原则: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职业道德原则: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保密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执行业务中知道的商业秘密。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

第十四条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原则:内审部门及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保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第十五条廉洁性原则: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洁的纪律规定。

第四章内部审计范围及审计时限

第十六条内审部门可在公司下列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公司本部(包括各职能部门);

(二)公司下属分公司;

(三)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十七条内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

第五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八条内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审计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内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内审部门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等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内审部门应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

(一)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二条内审部门应当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内审部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

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六章审计证据及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六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至少10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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