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李艳芳)
作为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本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佰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秉持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独立自主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
本人因任期届满,于2024年1月31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正式离任,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中的相关职务。现将本人在2024年度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变更情况
截至2024年
月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名,占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为周正先生、刘浩先生、曹贤智先生。2024年1月
日,因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本次换届选举”)。因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已满6年,根据相关规则要求不能再续任,吴信先生、刘强先生、李艳芳女士换届离任。接任的公司第三届独立董事为周正先生、刘浩先生、曹贤智先生,即为现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时,2024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
(二)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报告期内,2024年
月
日之前,本人在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担任委员。
(三)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李艳芳:女,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经济法学博士学位。1985年7月至1987年8月,任陕西财经学院(现合并入西安交通大学)教师;1989年
月至2024年
月,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2018年2月至2024年1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四)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次董事会会议、
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于本人离任前召开的上述会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及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上述各项会议材料并亲自出席了会议,从独立董事职责出发,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各议案均投了赞同票,不存在反对或弃权的情形;共发表独立意见
项,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指导与监督作用,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 独立董事姓名 |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出席次数 | |
| 李艳芳 | 1 | 1 | 1 | 0 | 0 | 否 | 1 |
注:公司本次换届选举完成后,因任期届满,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无出席离任后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次数要求。
(二)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要求,召集或出席本人担任委员职务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如下:
| 专门委员会名称 | 报告期内召开会议次数 | 本人出席会议次数 |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 6 | - |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 3 | 2 |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2 | - |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 1 | - |
注:公司本次换届选举完成后,因任期届满,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中的相关职务,无出席离任后召开的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次数要求。
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2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出席上述会议、审议相关事项。
本人认为,公司在任期间,公司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人均亲自参加了在任期间应参加的相关会议,不存在无故缺席的情况,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核实和审议,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与责任。
(三)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的机会与公司董事、监事、管理层以及相关中介机构保持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关注和跟进董事会决议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和指导作用。
公司在召开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前,积极组织和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传递,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条件和充分支持;公司管理层能够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对本人关注的问题及时回复和落实,积极有效地配合了本人的工作。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听取投资者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并提醒公司在所有重大事项方面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工作交流情况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本人十分关注公司的内控治理、合规建设情况。报告期内,提醒公司结合新《公司法》的重大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内控制度,有效防范合规风险,注重和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职责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相关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就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做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报告期内,本人在任期间,公司不存在依照相关规则规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情况。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报告期内,本人在任期间,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本人在任期间,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内,本人在任期间,公司未发生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聘任程琪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作为公司的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审核了上述聘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认为上述人员具备履行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本人在任期间,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2024年
月
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金磊先生、李丽艳女士、金森先生、李武平先生、金灿女士、程琪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周正先生、刘浩先生、曹贤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于2024年
月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聘任金磊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李丽艳女士、李武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程琪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刘峰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审核了上述选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人认为:上述人员具备履行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在任期间,公司未发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等相关情况,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在任期间,公司在董事会的努力下,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
效。本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需要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并按照有关规定独立发表意见,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为公司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发挥了实质性作用。
独立董事:李艳芳(离任)
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