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景科技(688195)_公司公告_腾景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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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景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13

股票代码:

688195股票简称:腾景科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交易类型交易对方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深圳启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日日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央金投资有限公司、国投(宁波)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雅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群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远致华信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鹏晨盈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信福汇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波、李怡宁
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

二〇二五年三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本人/本企业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本企业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人/本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及其摘要中涉及的标的公司相关数据尚未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机构评估。相关资产经审计后的财务数据、经评估的资产评估结果将在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本预案所述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审批机关的批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交易时,除本预案内容以及与本预案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考虑本预案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本预案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交易对方声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承诺:

“一、本人/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人/本企业向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正本和副本、数据电文和传真件等)和口头陈述均是完整、真实、有效和准确的;副本均与正本一致,复印件、电子邮件、传真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其签署均已取得了充分且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人/本企业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本人/本企业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本企业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目录

公司声明

...... 1

交易对方声明 ...... 3

目录 ...... 4释义 ...... 7

重大事项提示 ...... 10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 10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 13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4

四、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 16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相关方减持计划 ...... 16

六、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 19

七、待补充披露的信息提示 ...... 20重大风险提示 ...... 21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 21

二、与标的资产经营相关的风险 ...... 23

三、其他风险 ...... 24

第一节本次交易概述 ...... 26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 26

二、本次交易的方案概况 ...... 32

三、本次交易作价情况 ...... 32

四、本次交易的性质 ...... 33

五、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 ...... 34

六、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 ...... 34

七、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 34

八、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 35

第二节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56

一、公司基本情况 ...... 56

二、公司股本结构及前十大股东情况 ...... 56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57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的控制权变动情况 ...... 58

五、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 ...... 58

六、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 59

七、上市公司合法合规情况 ...... 59

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情况 ...... 60

九、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导致的股权控制结构的预期变化情况 ...... 60

第三节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 61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非自然人交易对方 ...... 61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自然人交易对方 ...... 73

三、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 ...... 73

四、其他事项说明 ...... 73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 75

一、基本信息 ...... 75

二、股权结构和控制关系 ...... 75

三、主营业务情况 ...... 76

四、主要财务指标 ...... 79第五节标的资产预估作价情况 ...... 81

第六节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 ...... 82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82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85第七节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88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 88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 88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 89

第八节风险因素分析 ...... 90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 90

二、与标的资产经营相关的风险 ...... 92

三、其他风险 ...... 93

第九节其他重大事项 ...... 95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 95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 95

三、本次重组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 95

四、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重大资产购买或出售情况 ...... 95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 ...... 96

六、停牌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 ...... 96

七、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 97

八、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97

第十节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 98第十一节声明及承诺 ...... 101

释义在本预案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一、一般名词释义
预案、本预案《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重组报告书《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腾景科技、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迅特通信、标的公司深圳市迅特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标的股份迅特通信100%股权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迅特通信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交易对方深圳启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日日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央金投资有限公司、国投(宁波)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雅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群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远致华信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鹏晨盈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信福汇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波、李怡宁
启真投资深圳启真投资有限公司
日日新投资深圳市日日新投资有限公司
央金投资深圳央金投资有限公司
国投创业基金、国投投资国投(宁波)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雅盈投资共青城雅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群创投资共青城群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远致投资深圳市远致华信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鹏晨投资深圳市前海鹏晨盈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中信投资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信福汇投资深圳市信福汇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标的公司骨干人员《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的标的公司核心骨干人员;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尚未完成对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标的公司核心骨干人员最终名单后续将由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对方协商确定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上市公司与郑波、启真投资、雅盈投资、群创投资、日
购买资产协议》日新投资、央金投资、远致投资、信福汇投资、鹏晨投资、李怡宁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上市公司与国投创业基金、中信投资、远致投资、信福汇投资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国资委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国资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Lumentum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股票代码LITE,是全球领先的光学和光子产品设计与制造企业
FinisarFinisarCorporation,前美国NASDAQ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已于2019年被II-VI公司收购,2022年II-VI公司与Coherent合并,合并后集团命名为“高意Coherent”
股东大会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过渡期自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至上市公司日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持续监管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最近两年2023年、2024年
二、专业名词释义
数通光模块的主要应用领域之一,主要包括数据中心、企业网络等
电信光模块的主要应用领域之一,主要包括5G网络、基站网络等
AIGCArtificialIntelligenceGeneratedContent,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一种通过对已有数据的学习和识别,生成相关内容的人工智能技术,能够自动生成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的内容
AIDCArtificialIntelligenceDataCenter,智算数据中心
硅光一种技术,将激光器、调制器、探测器等光电芯片都集成在硅光芯片上,从而实现低功耗、大通量数据传输
CPO光电共封装技术,交换ASIC芯片和硅光引擎在同一高速主板上协同封装,从而降低信号衰减、降低系统功耗、降低成本和实现高度集成
AOCActiveOpticalCables,有源光缆,主要由两个光收发器和一根光缆跳线组成,用于3-100m超短距传输
Flops浮点运算次数,用于衡量模型执行的计算量
波分设备基于波分复用(WDM,WavelengthDivisionMultiplexing)技术的通信设备,用于在同一根光纤中同时传输多个不同波长的光信号,从而大幅提高光纤的传输容量和效率
IPDIntegratedProductDevelopment,集成产品开发模式
耦合在光模块中,将光信号从一个光学元件(如激光器)高效地传输到另一个光学元件(如光纤)的过程。这个过程涉及到光信号的对准、聚焦和传输,是光模块设计和制造中的关键环节。
容差光信号从光源(如激光器)耦合到光纤或其他光学元件时,允许的对准误差范围,容差越大,光模块在实际使用中对环境变化(如温度、振动)的适应性更强,系统更稳定

本预案中所列出的汇总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相关报告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差异。

重大事项提示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之后,标的资产的经审计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及定价情况等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提请投资者关注。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预案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一)重组方案概况

交易形式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交易方案简介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启真投资、日日新投资、央金投资、国投创业基金、雅盈投资、群创投资、远致投资、鹏晨投资、中信投资、信福汇投资、郑波、李怡宁共12名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迅特通信100%股份。
交易价格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尚未完成,标的资产评估值及拟定交易价格尚未最终确定。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最终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将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后确定,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和最终交易价格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交易标的名称深圳市迅特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光通信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
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其他(如为拟购买资产)符合板块定位√是□否□不适用
属于上市公司的同行业或上下游√是□否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是□否
交易性质构成关联交易√是(预计)□否
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是□否
构成重组上市□是√否
本次交易有无业绩补偿承诺√是□否
本次交易有无减值补偿承诺√是□否
其它需特别说明的事项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股份数量为上限。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交易税费等费用、标的公司的项目建设及补充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及金额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未能足额募集的情形,资金缺口将由上市公司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解决。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二)交易标的的评估或估值情况

标的公司名称基准日评估或估值方法评估或估值结果(万元)增值率/溢价率本次拟交易的权益比例交易价格其他说明
深圳市迅特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尚未完成,标的资产评估值及拟定交易价格尚未最终确定。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最终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将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后确定,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和最终交易价格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三)本次重组的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迅特通信100%股份。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尚未确定。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获得的具体股份对价及现金对价金额将在本次交易审计、评估工作完成、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确定后,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在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具体情况

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定价基准日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31.5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式为: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
本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总数量=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之和。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为整数时,则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1股部分由交易对方自愿放弃。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最终发行的股份总数量以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上限。
是否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是√否(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锁定期安排1、交易对方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如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12个月,则取得的相应的对价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如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取得的相应的对价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在遵守前述锁定期安排的前提下:(1)启真投资、日日新投资、央金投资、郑波、李怡宁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其完成本次交易的交易文件中约定的业绩承诺且未触发减值补偿之日(以审计机构专项审核意见、减值测试报告结果为准,如完成,则完成之日为专项审核意见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或者本次交易的交易文件项下其业绩补偿义务、减值补偿义务(如有)履行完毕之日(以孰晚为准)期间内不得转让。(2)雅盈投资、群创投资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根据交易对方签署的本次交易文件的约定按照业绩承诺完成情况按比例分批解锁。(3)标的公司骨干人员因本次交易间接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其完成本次交易的交易文件中约定的业绩承诺且未触发减值补偿之日(以审计机构专项审核意见、减值测试报告结果为准,如完成,则完成之日为专项审核意见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或者本次交易的交易文件项下其业绩补偿义务、减值补偿义务(如有)履行完毕之日(以孰晚为准)期间内不得转让。2、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交易对方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份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3、如前述关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有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4、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转让该等股份时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5、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交易对方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6、如交易对方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交易对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情况

1、募集配套资金概况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本次拟募集配套资金的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股份数量为上限。
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使用金额占全部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比例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交易税费等费用、标的公司的项目建设及补充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及金额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未能足额募集的情形,资金缺口将由上市公司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解决。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2、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定价基准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发行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股份数量为上限。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是否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是√否(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锁定期安排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所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若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由于上市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新增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锁定期亦参照上述约定。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则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及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尚未确定。根据相关数据初步测算,本次交易预计达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余洪瑞,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三)本次交易可能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经初步测算,由于交易对方郑波及其作为控股股东的交易对方启真投资、其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交易对方雅盈投资、其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交易对方群创投资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可能成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预计可能构成关联交易。

但鉴于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尚未确定,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向各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尚未确定,因此上述初步测算和预计后续可能发生变化,对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具体认定,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是国内较有影响力的光电子元器件制造企业,主要业务和产品覆盖了光学材料、精密光学元组件、光纤器件以及光测试仪器。标的公司主要从事光通信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聚焦AI算力中心、云计算数据中心、电信传输、5G+应用的光互联解决方案。双方是光通信产业链的直接上下游,具有较高的产品互补性和业务协同性。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与标的公司在产品方面,形成良好的优势互补关系,能够形成更加完善的综合解决方案,满足客户需求;在技术能力方面,通过适当整合,能够产生协同效应,增强双方的技术实力;在市场方面,借助双方在各自市场领域的客户资源和行业地位,能够达到彼此促进和带动的效果。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扩充光通信产品技术和产品布局,业务领域进一步往下游延伸,形成“元组件+测试仪器+光模块”的产业链布局,充分发挥产业链协同优势,抓住当前的AI算力需求爆发式增长带来的数通市场发展机遇,丰富产品矩阵和加强各应用领域业务发展,扩大业务规模,巩固并提高核心竞争力。

综上,双方业务整合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提高高速光通信产品与技术解决方案能力,满足客户更多样化的光互联需求,有望扩大上市公司整体销售规模和提升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使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得以提升。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上市公司的合并范围内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预计将有所增长。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及交易作价均尚未确定,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变动情况尚无法准确计算。上市公司将在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完成后,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定量分析,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目前的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余洪瑞,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最终股权结构将根据最终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确定。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标的公司的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及交易价格尚未确定。对于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动的具体情况,

上市公司将在评估等相关工作完成且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后进行测算,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四、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程序

1、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原则性同意;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与《股份转让协议》,并已经各交易对手方的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其中,远致投资与国投创业基金为国有私募股权基金,其已履行投委会审议程序;

、交易各方已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

1、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尚需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相关议案;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尚未完成,标的资产评估值及拟定交易价格尚未最终确定,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尚需经交易对方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其中,远致投资与国投创业基金为国有私募股权基金,根据最终实际方案情况履行投委会审议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5、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必要的审批/备案程序(如有)。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相关方减持计划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针对本次重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洪瑞及其一致行动人盐城光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盐城启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出具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

“本人/本企业已知悉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方案,本人/本企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抗风险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本企业原则上同意本次交易。本人/本企业将坚持在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前提下,积极促成本次交易顺利进行。”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洪瑞出具《关于重组期间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一、本人自本次交易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暂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本次交易完成前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并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

二、若本人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三、本承诺函自签署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人违反本函项下承诺内容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盐城光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盐城启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关于重组期间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一、自本次交易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企业可能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

二、若本企业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三、本承诺函自签署日起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企业违反本函项下承诺内容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重组期间减持计划的承诺函》:

“一、若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人暂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本次交易完成前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并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

二、若本人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三、本承诺函自签署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人违反本函项下承诺内容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次交易中,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方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及时、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切实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及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本次预案披露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2025年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程序。

(三)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公允

上市公司将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公平、合理。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对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将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次交易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进行审议。

(四)网络投票安排

公司将为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通过网络投票表决,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上市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

(五)股份锁定安排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交易对方对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作出了相应的锁定安排。具体锁定安排情况详见本预案“第六节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之“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五)锁定期安排”。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尚未完成对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股份锁定的具体方案后续将由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对方参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相关规定和有关惯例协商确定。

前述股份锁定期的约定与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交易对方将根据届时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对股份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七、待补充披露的信息提示

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中涉及的财务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之用,最终数据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或估值结果及定价情况等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次交易作价及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尚未确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具体情况尚未确定,相关情况将在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之后,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在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用途及金额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重大风险提示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重组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详见“第一节本次交易概述”之“七、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之“(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

上述批准、核准或同意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在取得前述批准、核准或同意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核准或同意,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核准或同意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公告本次交易的最新进展,并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重组被调整、暂停、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在本次交易的筹划及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降低内幕信息传播的可能性,但难以排除有关机构或个人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因此本次交易仍存在因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而调整、暂停、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本次交易自相关重组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最终实施完毕存在一定时间跨度,期间市场环境可能发生实质变化从而影响本次重组上市公司、交易对方以及标的资产的经营决策,从而存在导致本次交易被调整、暂停、中止或终止的可能性。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尚未完成,标的资产评估值及拟定交易价格尚未最终确定,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尚需经交易对方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其中远致投资与国投创业基金为国有私募股权基金,根据最终实际方案情况履行投委会审议程序。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的审批进度可能对本次交易的时间进度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存在导致本次交易被调整、暂停、中止或终止的可能性。

若本次交易因上述某种原因或其他原因被调整、暂停、中止或终止,而上市公司又计划重新启动重组的,则交易方案、交易定价及其他交易相关的条款、条件均可能较本次预案披露的方案内容存在重大变化,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估值及交易作价尚未确定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估值及交易作价尚未确定。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参考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等数据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可能与本预案披露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四)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

鉴于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各方暂未签订明确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待标的公司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与业绩承诺方另行签订业绩补偿协议进行约定,届时将对补偿期间、承诺净利润、实现净利润的确认、补偿方式、补偿计算公式、补偿实施方式、标的资产减值测试补偿、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作出约定。

由于标的公司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会受到政策环境、市场需求以及自身经营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标的公司存在实现业绩不能达到承诺业绩的风险。在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签署后,若业绩承诺方未来未能履行补偿义务,则可能出现业绩承诺无法执行的风险。

(五)并购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纳入合并报告范围。公司将推动与合并后的标的公司在战略发展、业务布局、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实现优质资源整合,从而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协同发展。如后续不能对标的公司进行

有效管理和整合,有可能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带来的并购整合风险。

(六)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可能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将有所增加。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相关审计及评估工作尚未完成,若未来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经营业绩的增长速度不及预期,可能出现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七)商誉减值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因收购成本大于标的资产对应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预计将形成商誉,若标的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不佳,则公司可能出现商誉减值风险,对当期损益造成不利影响。

(八)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

受监管法律法规调整、股票市场波动及投资者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存在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足额募集或募集失败,公司将需要通过自有和/或自筹资金等方式予以解决,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财务风险和融资风险,并对公司整体资金使用安排产生一定影响。

二、与标的资产经营相关的风险

(一)市场竞争风险

标的公司所处的光通信行业属于快速发展的高科技行业,随着AI算力技术发展驱动数通市场等新兴市场需求的快速崛起,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如果标的公司在复杂的市场环境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能持续提升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市场开拓能力,标的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市场开拓和经营业绩不及预期的风险。

(二)供应链风险

标的公司上游主要为光电芯片、光学元器件等。标的公司与主要供应商保持着稳定的采购关系,但如果未来宏观环境或国际贸易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造成相关上游厂商的产能持续紧张或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有效保证对标的公司的供应,标的公司将面临供应链无法满足业务发展需求的风险。

(三)重大客户变动风险

标的公司客户主要为行业头部光通信产品企业、网络设备制造商及电信运营商。虽然通常情况下主要客户能够与标的公司持续发生交易,但如果部分客户自身经营需求发生不利变化,或者标的公司新客户、新产品的拓展进程不顺利,将对标的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业绩波动风险

标的公司业绩由于行业变化和产品结构变化,存在一定的波动。预期标的公司所生产的光模块需求将伴随人工智能等下游产业的发展而高速增长,标的公司业绩预计将得到积极的提升,但如果未来宏观形势、行业情况等发生不利变化,标的公司实现业绩低于预期,将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贸易政策变动风险

标的公司存在一定境外收入,未来,若中国与相关国家的贸易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则可能会对标的公司产品的境外销售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

三、其他风险

(一)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本次交易将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本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将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此外,股票价格波动还受宏观经济周期、资金供求关系、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以及投资者心理等众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本次交易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上市公司股价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二)不可抗力引起的风险

公司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本次交易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第一节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国家大力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光通信产业发展进入快车道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体系”,《202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制定支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积极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促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把“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化中国”作为“十四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方针。202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指引》,明确要建立高质量算力供给体系和数据高速传输网络,构建高速互联、高效调度、开放普惠、安全可靠的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受益于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我国数字经济产业体系不断完善,数字经济全要素生产率巩固提升,是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领域和重要引擎。

随着国内大力发展数字经济,以及依托于算力网的人工智能技术及相关应用的跨越式发展,作为信息通信、算力网络基础设施重要组成和关键承载底座的光模块、光器件等光通信市场迎来新的增长机遇,进入发展快车道。

2、AI算力需求持续增长及AIDC建设加速,光模块产品需求持续提升

数据中心作为承载各类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应用的物理底座,近年来呈加速发展的趋势。以ChatGPT为代表的基于大型语言模型的AIGC应用的兴起,全球对于大模型训练与推理的算力需求持续激增,近期随着国产大模型Deepseek应用的火爆,更是推动AI应用普及,进一步推升数据流量传输需求。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测算,未来五年全球算力规模仍将以超过50%的速度增长,至2030年全球算力将超过16ZFlops。

全球算力增长及AI产业竞争驱动行业内企业竞相扩大投入。海外方面,研究机构统计,四大云厂商(微软、谷歌、亚马逊、Meta)2024年合计资本开支同比增长56.1%,预期2025年仍将大幅增长。国内方面,阿里巴巴宣布未来三年在云和AI的基础设施投入预计将超越过去十年的总和。受头部企业加大投入影响,AIDC建设加速,根据PSMarketResearch数据,2023年全球数据中心市场规模达到2,920.4亿美元,预计2022-2030年将以10.9%的年复合增长率增长,至2030年达到6,027.6亿美元。光模块是数据中心设备互联的重要载体,随着数据中心建设及升级进程加速,对于高速光模块的需求正变得日益迫切。5G、数据中心、云计算等前沿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对高速数据传输的不断追求,都在推动高速光模块市场的不断扩大。从光模块整体市场来看,根据LightCounting预测,全球光模块市场规模预计2029年将达到约

亿美元,2023-2029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5%。此外,据LightCounting预计,到2029年,400G+市场预计将以28%以上的复合年增长率;2024年全球用于AI集群的光模块市场将超过40亿美元,同比增长一倍以上,并在2025-2029年保持强劲增长,2029年有望达到120亿美元。

、近期政策高度支持通过并购重组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近年来,国务院、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支持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

2024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其中明确提出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来提升其投资价值。

2024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综合运用并购重组等方式提高上市公司发展质量,加大并购重组改革力度,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

2024年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产业链上下游的并购整合,提升产业协同效应,提高科创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估值包容性,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聚焦做优做强主业开展吸收合并,鼓励综合运用股份、现金、定向可转债等方式实施并购重组等。

2024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支持上市公司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转型升级,鼓励上市公司加强产业整合,支持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产业链上下游资产。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聚集。在支持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并购重组市场持续活跃,并购重组已成为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次并购重组,是上市公司聚焦光学光电子主业,围绕主要业务光通信领域而进行的强链补链延链,有助于上市公司增强“硬科技”属性,通过本次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能够整合双方优势资源,提升经营效率,提升上市公司在光通信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股东回报能力,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符合加大对优质上市公司支持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聚集的政策导向,符合国家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初衷。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拓宽上市公司的技术与产品布局,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公司主要从事各类精密光学元组件、光纤器件、光测试仪器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应用领域涵盖光通信、光纤激光、科研、生物医疗、消费类光学、半导体设备等领域。标的公司主要从事光通信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聚焦AI算力中心、云计算数据中心、电信传输、5G+应用的光互联解决方案。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扩充光通信产品技术和产品布局,业务领域进一步往下游延伸,形成“元组件+测试仪器+光模块”的产业链布局,充分发挥产业链协同优势,抓住当前的AI算力需求爆发式增长带来的数通市场发展机遇,丰富产品矩阵和加强各应用领域业务发展,扩大业务规模,巩固并提高核心竞争力。

2、持续推进产业链垂直整合,加速推进公司构建光通信产业链更强竞争力的战略目标

完善光通信产业链垂直整合一直是公司的发展战略,近年来,公司通过内生增长和外延拓展相结合,推动光通信业务向下游延伸,完善了公司光测试仪

器领域的产业布局,本次收购迅特通信是公司在光通信领域加快战略布局的重要举措,通过强链补链延链,形成光学元组件、光测试仪器、光模块相互补充、紧密结合的产业布局,提高运营效率,进一步将公司打造为一站式光学解决方案供应商,加速实现光通信业务“元组件+测试仪器+光模块”共同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在光通信领域更强的竞争力。

3、有利于上市公司整合客户资源,共同开发光通信领域全球性战略客户

上市公司在光通信领域与全球主要的光模块厂商建立了合作关系,包括Lumentum、Finisar等。标的公司致力于大客户发展战略,通过技术积累、产品品质、服务能力等与光通信行业内的知名客户保持良好合作,为Finisar、中兴通讯、中国电信、中国移动、曙光信息、新华三、金山云等行业知名客户(或其下属子公司)提供高性能、高可靠性、低成本、低功耗的光模块产品。双方的客户群体既有重叠又形成互补,公司将推动与标的公司形成一体化发展格局,通过共享客户资源,不仅能提高现有客户群体的服务效率和质量,还能进一步挖掘现有客户更多的产品品类需求,同时联合向光通信下游拓展更多的客户。

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将共享客户资源,通过“元组件+测试仪器+光模块”

的整体方案增强竞争力,促进客户渗透,加速业务开拓。

4、顺应光通信行业集成化趋势,加快上市公司光通信技术迭代步伐

在AI算力需求驱动下,高速光模块需求持续上升,产品迭代速度不断加快。行业下游客户对高密度、高速率、低时延、低功耗的光互联需求日益增长,推动光通信器件技术向硅光、CPO等集成化演进升级,标的公司在光模块设计、光电混合集成封装等方面具备较强的能力,在硅光领域具备一定的技术积累,本次收购有利于上市公司尽快完成从无源光学元组件到有源模块产品升级,快速掌握高速光模块封装工艺并具备高速光模块量产能力,同时完善在硅光领域的技术和产品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在光通信产业技术升级趋势中产品价值量和技术含量,增强公司在光通信领域业务发展的安全边际,提升上市公司的行业竞争力。

(三)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科创属性及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情况

1、标的公司符合科创板定位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光通信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聚焦AI算力中心、云计算数据中心、电信传输、5G+应用的光互联解决方案。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年修订版),标的公司所处的细分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下的“光电子器件制造(C3976)”。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标的公司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标的公司业务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中的“1.2.1新型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之“3976光电子器件制造”;根据国家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标的公司产品属于“1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之“1.1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之“

1.1.1网络设备”之“光通信设备”。

综上,标的公司符合科创板行业领域定位要求。

2、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

(1)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为产业链直接上下游关系,整合后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和一体化的解决方案

公司的光电子元器件产品是生产光模块产品的重要原材料,与标的公司产品内生协同,并购整合完成后,公司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光模块市场的需求趋势,为光电子元器件的研发和生产提供更加精准的市场导向,同时,公司在光通信领域将形成垂直一体化发展格局,直接扩大公司光电子元器件的销售规模;依托标的公司丰富的光模块制造经验,公司的光电子元器件可进一步以一站式解决方案的形式提供至客户,满足客户全方位的需求,提升客户满意度。

(2)整合研发资源,提高高性能光通信器件及光模块产品研发能力

双方可共享研发资源、优化技术研发投入方向,通过整合双方的研发团队,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利用双方各自的光电子技术优势,提升研发效率;共享技术平台和研发工具,避免重复开发,节约研发成本;联合创新,共同开展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保持技术领先优势等。在微光学技术方面,上市公司的精密光学元组件产品可以更好地同激光器和探测器进行匹配设计,提升光模块耦

合效率和容差,从而优化标的公司产品性能和提升可靠性。同时,上市公司还可以利用标的公司在封装方面的工艺积累,加速形成高可靠封装能力。面对光通信行业快速的技术迭代和市场需求变化,通过整合研发资源,双方能够更快地响应市场需求,缩短产品研发周期,推动高性能光通信器件及光模块产品的持续创新,为公司赢得更多的市场机会。

(3)整合优化供应链,提升产品交付能力公司与标的公司为直接上下游关系,且公司与标的公司在部分客户上存在重合,产品性能得到客户共同认可。公司可以与标的公司形成采购供应关系,并在业务规模扩大的基础上形成规模效应,提高对外采购规模,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降低采购成本。在一体化发展的格局下,上市公司可以为标的公司持续、稳定提供光学元组件的产能保障以及定制部分生产、研发环节的快速测试仪器方案,提升光模块产品的交付能力,有利于在行业需求旺盛的情况下保持竞争力。

(4)共享客户资源,协同拓展市场上市公司在光通信领域与全球主要的光模块厂商建立了合作关系,包括Lumentum、Finisar等,标的公司致力于大客户发展战略,通过技术积累、产品品质、服务能力等与光通信行业内的知名客户保持良好合作,为Finisar、中兴通讯、中国电信、中国移动、曙光信息、新华三、金山云等行业知名客户(或其下属子公司)提供高性能、高可靠性、低成本、低功耗的光模块产品。双方客户既有重合、也有补充,公司与标的公司将形成一体化发展格局,进一步提高客户的服务效率、质量。双方的客户群体既有重叠又形成互补,公司将推动与标的公司形成一体化发展格局,通过共享客户资源,不仅能提高现有客户群体的服务效率和质量,还能进一步挖掘现有客户更多的产品品类需求,同时联合向光通信下游拓展更多的客户。

二、本次交易的方案概况

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最终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启真投资等12名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迅特通信100%股份。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交易价格尚未确定,交易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的具体金额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二)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交易税费等费用、标的公司的项目建设及补充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及金额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未能足额募集的情形,资金缺口将由上市公司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解决。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三、本次交易作价情况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评估值及交易价格尚未确定。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将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后确定。本次重组所涉及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对于本次交易中部分交易对方所获对价,将考虑其投资成本等因素在交易对方之间有一定调整,最终评估结果与交易价格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四、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及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尚未确定。根据相关数据初步测算,本次交易预计达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余洪瑞,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三)本次交易可能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经初步测算,由于交易对方郑波及其作为控股股东的交易对手方深圳启真投资有限公司、其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交易对方共青城雅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群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可能成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预计可能构成关联交易。

但鉴于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尚未确定,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向各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尚未

确定,因此上述初步测算和预计后续可能发生变化,对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具体认定,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五、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迅特通信100%股份。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尚未确定。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获得的具体股份对价及现金对价金额将在本次交易审计、评估工作完成、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确定后,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在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六、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尚未完成对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本次交易暂未签订明确的业绩补偿协议或条款。业绩承诺和补偿具体方案由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人另行协商确定,最终以经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人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为准。

七、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程序

、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原则性同意;

3、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与《股份转让协议》,并已经各交易对手方的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其中,远致投资与国投创业基金为国有私募股权基金,其已履行投委会审议程序;

、交易各方已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尚需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相关议案;

2、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尚未完成,标的资产评估值及拟定交易价格尚未最终确定,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尚需经交易对方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其中,远致投资与国投创业基金为国有私募股权基金,根据最终实际方案情况履行投委会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5、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必要的审批/备案程序(如有)。

八、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一、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本公司向本次交易所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正本和副本、数据电文和传真件等)和口头陈述均是完整、真实、有效和准确的;副本均与正本一致,复印件、电子邮件、传真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其签署均已取得了充分且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保密资料和信息,依照所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严格保密。三、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不存在不一、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承诺内容
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承诺函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以下情形: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4、公司或者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二、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一、本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二、本公司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三、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本次交易造成实质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正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四、本公司确认,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一、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遵循《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严格控制参与本次交易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二、本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交易进程备忘录。三、为保证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不被泄露,本公司与拟聘请的中介机构分别签署了《保密协议》。本公司及各拟聘请中介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承诺内容
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各方参与人员均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的规定。本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协议中对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保密事项也进行了约定。四、本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五、本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综上,本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及时要求相关方作出保密承诺,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一、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本人向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正本和副本、数据电文和传真件等)和口头陈述均是完整、真实、有效和准确的;副本均与正本一致,复印件、电子邮件、传真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其签署均已取得了充分且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本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本人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承诺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保密资料和信息,依照所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严格保密。三、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一、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二、本人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三、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四、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为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一、本人保证针对本次交易已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履行了保密义务。二、本人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三、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四、本人确认,上述声明属实,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重组期间减持计划的承诺函一、若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人暂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本次交易完成前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并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二、若本人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三、本承诺函自签署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人违反本函项下承诺内容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一、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本人向本次交易所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正本和副本、数据电文和传真件等)和口头陈述均是完整、真实、有效和准确的;副本均与正本一致,复印件、电子邮件、传真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其签署均已取得了充分且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本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本人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一、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本人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保持独立,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具备独立性。二、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股东的身份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和合法利益,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上与上市公司保持五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上市公司为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维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三、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承诺内容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一、本人保证针对本次交易已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履行了保密义务。二、本人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三、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四、本人确认,上述声明属实,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本人已知悉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方案,本人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抗风险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原则上同意本次交易。本人将坚持在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前提下,积极促成本次交易顺利进行。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腾景科技相竞争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腾景科技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经济组织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2、本人在作为腾景科技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的以下列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从事对腾景科技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直接或间接从事精密光学元件、光纤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2)投资、收购、兼并从事精密光学元件、光纤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织;(3)以托管、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从事精密光学元件、光纤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织;(4)以任何方式为腾景科技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或帮助。3、若腾景科技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腾景科技享有优先权,本人单独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4、若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出现与腾景科技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业务情况时,腾景科技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要求本人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腾景科技进行经营。本人承诺不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或损害腾景科技及其他股东的权益。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赔偿由此给腾景科技造成的全部损失。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腾景科技之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保证本承诺函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承诺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或隐瞒,本人愿意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承诺内容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之承诺函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保密资料和信息,依照所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严格保密。三、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一、本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二、本人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三、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四、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为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1、在本人作为腾景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腾景科技及腾景科技将来新增的子公司)将尽量减少与腾景科技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2、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腾景科技及腾景科技将来新增的子公司)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腾景科技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腾景科技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腾景科技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腾景科技造成的全部损失。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腾景科技之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保证本承诺函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承诺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或隐瞒,本人愿意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重组期间减持计划的承诺函一、本人自本次交易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暂无任何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本次交易完成前本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拟进行减持,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承诺内容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并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二、若本人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三、本承诺函自签署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人违反本函项下承诺内容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关于重组期间减持计划的承诺函盐城光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盐城启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如下承诺:一、自本次交易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企业可能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二、若本企业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三、本承诺函自签署日起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企业违反本函项下承诺内容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本企业已知悉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方案,本企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抗风险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企业原则上同意本次交易。本企业将坚持在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前提下,积极促成本次交易顺利进行。

(三)本次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承诺内容
交易对方关于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启真投资、日日新投资、央金投资、雅盈投资、群创投资、鹏晨投资、郑波、李怡宁出具如下承诺:一、本人/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本人/本企业向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正本和副本、数据电文和传真件等)和口头陈述均是完整、真实、有效和准确的;副本均与正本一致,复印件、电子邮件、传真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其签署均已取得了充分且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本人/本企业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承诺内容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本人/本企业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本企业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国投创业基金、中信投资、远致投资、信福汇投资出具如下承诺:一、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本企业向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正本和副本、数据电文和传真件等)和口头陈述均是完整、真实、有效和准确的;副本均与正本一致,复印件、电子邮件、传真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其签署均已取得了充分且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本企业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本企业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企业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持有,下同),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承诺内容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启真投资、日日新投资、央金投资、雅盈投资、群创投资、郑波、李怡宁出具如下承诺: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已经依法和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对标的资产的出资义务,对标的资产有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持有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持有标的资产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不存在被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非经上市公司同意,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在标的资产上设置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三、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资产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强制执行等纠纷,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如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由本人/本企业依法承担。四、本人/本企业承诺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正式生效后,将根据协议约定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因本人/本企业原因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人/本企业依法承担。五、本人/本企业保证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因上述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国投创业基金、中信投资、远致投资、信福汇投资出具如下承诺: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已经依法和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对标的资产的出资义务,对标的资产有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持有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持有标的资产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不存在被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非经上市公司同意,本企业保证不在标的资产上设置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三、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资产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强制执行等纠纷,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如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由本企业依法承担。四、本企业承诺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正式生效后,将根据协议约定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因本企业原因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承诺内容
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企业依法承担。五、本企业保证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因上述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鹏晨投资出具如下承诺: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已经依法和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对标的资产的出资义务,对标的资产有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二、本企业持有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持有标的资产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不存在被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本企业保证前述状态持续至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或本次交易终止之日(以较早的日期为准);三、本企业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资产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强制执行等纠纷,如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由本企业承担。四、本企业承诺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重组相关协议正式生效后,将根据协议约定和上市公司的要求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因本企业原因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企业承担。五、本企业保证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因上述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郑波出具如下承诺:一、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如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12个月,则本人于本次交易中认购取得的相应对价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如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本人于本次交易中认购取得的相应对价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二、在遵守前述锁定期安排的前提下,本人同时承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其完成本次交易的交易文件中约定的业绩承诺且未触发减值补偿之日(以审计机构专项审核意见、减值测试报告结果为准,如完成,则完成之日为专项审核意见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或者本次交易的交易文件项下其业绩补偿义务、减值补偿义务(如有)履行完毕之日(以孰晚为准)期间内不得转让。三、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本人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份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四、如前述关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承诺内容
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有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五、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转让该等股份时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六、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七、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启真投资、日日新投资、央金投资、李怡宁出具如下承诺:一、本人/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其在证券交易所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二、在遵守前述锁定期安排的前提下,本人/本企业同时承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其完成本次交易的交易文件中约定的业绩承诺且未触发减值补偿之日(以审计机构专项审核意见、减值测试报告结果为准,如完成,则完成之日为专项审核意见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或者本次交易的交易文件项下其业绩补偿义务、减值补偿义务(如有)履行完毕之日(以孰晚为准)期间内不得转让。三、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份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四、如前述关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本企业将根据有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五、本人/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转让该等股份时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六、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人/本企业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七、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雅盈投资、群创投资出具如下承诺:一、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其在证券交易所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二、在遵守前述锁定期安排的前提下,本企业同时承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根据本企业签署的本次交易文件的约定按照业绩承诺完成情况按比例分批解锁。三、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本企业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承诺内容
份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四、如前述关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有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五、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转让该等股份时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六、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企业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七、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福汇投资、远致投资、鹏晨投资出具如下承诺:一、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其在证券交易所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二、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本企业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份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三、如前述关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有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四、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转让该等股份时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五、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企业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六、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启真投资、日日新投资、央金投资、雅盈投资、群创投资、鹏晨投资出具如下承诺: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前述主体所控制的主体与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二、本企业、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承诺内容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保密资料和信息,依照所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严格保密。三、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依法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投资者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国投创业基金出具如下承诺: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前述主体所控制的主体与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二、本企业、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保密资料和信息,依照所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严格保密。三、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远致投资、信福汇投资、中信投资出具如下承诺: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前述主体所控制的主体与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二、本企业、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保密资料和信息,依照所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严格保密。三、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依法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投资者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郑波、李怡宁出具如下承诺: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承诺内容
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二、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主体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保密资料和信息,依照所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严格保密。三、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依法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投资者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启真投资、日日新投资、央金投资、雅盈投资、群创投资、鹏晨投资、郑波、李怡宁出具以下承诺:一、本人/本企业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二、本人/本企业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三、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本企业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本次交易造成实质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正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四、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为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远致投资、中信投资、信福汇投资出具以下承诺:一、本企业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对本企业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二、本企业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三、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承诺内容
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本次交易造成实质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正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四、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为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国投创业基金出具以下承诺:一、本企业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二、本企业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三、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本次交易造成实质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正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四、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为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启真投资、日日新投资、央金投资、雅盈投资、群创投资、鹏晨投资、郑波、李怡宁出具以下承诺:一、本人/本企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严格控制参与本次交易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二、本人/本企业多次告知、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三、本人/本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协议约定,配合收集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相关信息,并向上市公司提交。四、截至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本人/本企业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之行为,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国投创业基金、中信投资、远致投资、信福汇投资出具以下承诺:一、本企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履行了本次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承诺内容
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严格控制参与本次交易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二、本企业多次告知、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三、本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协议约定,配合收集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相关信息,并向上市公司提交。四、截至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本企业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之行为,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启真投资、日日新投资、雅盈投资、群创投资、郑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一、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参与或进行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凡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无条件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以公平、公允的价格,在适当时机将该等业务注入上市公司;二、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对本人/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本承诺函在本人/本企业被认定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一、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二、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交易,促使上市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保证不以拆借、占用或由上市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利润、资产及其他资源,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或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四、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一、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与上市公司保持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二、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不违规利用上市公司为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维护上市公司其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承诺内容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三、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承诺内容
迅特通信关于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一、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本公司向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正本和副本、数据电文和传真件等)和口头陈述均是完整、真实、有效和准确的;副本均与正本一致,复印件、电子邮件、传真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其签署均已取得了充分且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一、本公司及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二、本公司及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三、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本次交易造成实质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正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四、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为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承诺内容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保密资料和信息,依照所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严格保密。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投资者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
迅特通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一、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本人向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正本和副本、数据电文和传真件等)和口头陈述均是完整、真实、有效和准确的;副本均与正本一致,复印件、电子邮件、传真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其签署均已取得了充分且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本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一、本人最近五年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二、本人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三、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四、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因上述承诺被证明不真实为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承诺内容
形。二、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保密资料和信息,依照所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严格保密。三、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投资者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

(五)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承诺内容
郑波、启真投资、群创投资、雅盈投资关于表决权放弃的承诺函一、自本人/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登记至本人/本企业名下之日起至本次交易中本人/本企业涉及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和减值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下简称“弃权期间”),本人/本企业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本人/本企业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弃权股份”)的表决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1、召集、召开和出席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2、提案、提名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或推荐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内的全部股东提案或议案;3、对所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的表决权;4、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在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二、弃权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实施转增、送红股导致弃权股份对应的股份数量增加的,则前述新增的股份(该等新增的股份亦同等归类于“弃权股份”)的表决权也随之全部放弃行使。三、弃权期间内,本人/本企业不行使弃权股份的表决权,亦不得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表决权。若本人/本企业违反承诺,擅自撤销放弃权利,自行行使或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表决权,该等表决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该等行使表决权的行为无效。
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一、自本人/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登记至本人/本企业名下之日起至本次交易中本人/本企业涉及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和减值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本人/本企业不会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谋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署导致其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任何协议。二、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上市公司有权在本人/本企业违反本承诺之日起30日内,以1元总价回购注销本人/本企业违反本承诺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如上述股份回购注销事项未能获得上市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本人/本企业将承诺自愿将上述股票无偿赠与上市公司,并依法承担给上市公司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相应赔偿责任。
承诺方承诺事项主要承诺内容
三、本人/本企业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重大生产经营和投融资决策的约定或相关安排。
关于不参与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重组配套募集资金的承诺函一、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关联方不参与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亦不会以委托或信托的方式委托他人代本人/本企业参与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二、上述承诺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及遗漏之处,本人/本企业愿就上述承诺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节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OptowideTechnologiesCo.,Ltd.
股票简称及代码腾景科技(688195)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余洪瑞
董事会秘书刘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797815747
成立日期2013-10-12
上市日期2021-03-26
股本总数129,350,000.00股
注册地址福州市马尾科技园区珍珠路2号(自贸试验区内)
办公地址福州市马尾科技园区珍珠路2号(自贸试验区内)
电话0591-38178242
传真0591-38135111
邮政编码350015
互联网网址www.optowide.com
电子信箱ir@optowide.com
经营范围光电元器件与光电模块研发、生产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股本结构及前十大股东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腾景科技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有股数(股)持有限售股数(股)持股比例
1余洪瑞境内自然人23,660,000-18.29%
2王启平境内自然人11,900,000-9.20%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有股数(股)持有限售股数(股)持股比例
3盐城光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9,750,000-7.54%
4金天兵境内自然人4,900,000-3.79%
5刘伟境内自然人3,950,000-3.05%
6福建华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国有法人2,540,349-1.96%
7福建龙耀投资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2,460,2361.90%
8盐城启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2,200,000-1.70%
9林杰境内自然人1,800,3511.39%
10张庆境内非国有法人1,759,856-1.36%
合计64,920,792-50.18%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

日,余洪瑞直接持有公司

18.29%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余洪瑞先生,1965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清华大学现代应用物理专业本科,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理学硕士。1990年

月至1991年

月,任职福建晶体技术开发公司销售经理;1991年

月至2002年4月,任职福建华科光电有限公司销售部主任;2002年5月至2003年9月,任职福州晶阵半导体有限公司总经理;2003年9月至2014年2月,任职福州高意光学有限公司董事高级副总裁;2015年

月至2019年

月,任职腾景有限执行董事,2019年

月至今,任职腾景科技董事长、总经理。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余洪瑞直接持有公司18.29%的股份,并通过盐城光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公司

7.54%的股份、通过盐城启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1.70%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27.53%的股份,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的控制权变动情况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为余洪瑞、王启平,于2019年10月20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一致行动关系自协议签署日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时(2024年

日)终止。

2024年3月21日公司公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实际控制人变更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余洪瑞、王启平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确认函》,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

日到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

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余洪瑞、王启平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余洪瑞直接持有公司18.29%的股份,并通过盐城光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公司

7.54%的股份、通过盐城启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1.70%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27.53%的股份,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由余洪瑞、王启平变更为余洪瑞。

五、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

(一)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公司是专业从事各类精密光学元组件、光纤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业务涵盖光通信、光纤激光、科研、生物医疗、消费类光学、半导体设备等领域。

(二)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情况如下:

、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09.302023.12.312022.12.312021.12.31
资产总计127,533.28108,673.21101,607.03101,162.24
负债合计31,513.7117,446.4513,685.2217,469.87
股东权益合计96,019.5791,226.7687,921.8183,692.37
项目2024.09.302023.12.312022.12.312021.12.31
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93,612.4890,277.3387,921.8183,692.37

注:2021年-2023年的财务数据经审计,2024年1-9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下同。

、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9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营业收入33,184.8933,991.1434,433.6730,274.98
营业利润5,913.094,560.266,074.425,775.42
利润总额5,729.614,284.256,084.865,734.36
净利润5,507.414,125.035,843.715,236.0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548.144,165.595,843.715,236.05
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29.993,641.894,800.833,941.40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9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285.096,709.565,539.717,548.4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3,974.54-7,519.444,717.82-42,407.7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985.423,700.94-6,133.9730,266.5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3,701.733,016.344,264.36-4,668.22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4,844.528,546.245,529.901,265.54

六、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七、上市公司合法合规情况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最近三年未曾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最近十二个月未曾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情况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九、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导致的股权控制结构的预期变化情况

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余洪瑞。预计本次交易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会发生变化,本次交易预计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发生变化。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评估值及交易价格尚未确定。因此,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尚无法准确计算。对于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动的具体情况,上市公司将在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完成后进行测算,并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

第三节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非自然人交易对方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本次交易的非自然人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如下:

(一)启真投资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深圳启真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波
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3号前海卓越金融中心(一期)8号楼1401-27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JU2R81
成立时间2017-06-03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项目投资;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业务;投资项目策划;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产权关系结构图启真投资股权结构如下:

(二)日日新投资

、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深圳市日日新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鼎
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3号前海卓越金融中心(一期)8号楼1401-28B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MU3T7U
成立时间2017-07-24
注册资本1,265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业务;投资项目策划;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产权关系结构图日日新投资股权结构如下:

(三)央金投资

、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深圳央金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华
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J91R4W
成立时间2017-05-23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项目策划;投资咨询;应用软件的研发与销售;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研;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会展策划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通讯设备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产权关系结构图央金投资股权结构如下:

(四)国投创业基金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国投(宁波)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菖蒲路150号(2-1-0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CL80401
成立时间2018-12-13
出资额200,000万元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额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产权关系结构图国投创业基金股权结构如下:

3、主要合伙人情况国投创业基金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1国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4,000.002.00%
2维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2,000.001.00%
3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98,000.0049.00%
4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0,000.0020.00%
5宁波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0.0015.00%
6宁波工投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5.00%
7刘健有限合伙人10,000.005.00%
8宁波维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4,500.002.25%
9宁波瀚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500.000.75%
合计200,000.00100.00%

注:上表若出现合计数比例与各分项比例之和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雅盈投资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共青城雅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郑波
主要经营场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私募基金创新园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369FW28E
成立时间2017-09-15
出资额417.336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产权关系结构图雅盈投资股权结构如下:

、主要合伙人情况雅盈投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1郑波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14.163.39%
2黄伟毅有限合伙人97.5023.36%
3熊志艳有限合伙人92.5422.17%
4应亚飞有限合伙人51.5912.36%
5魏志坚有限合伙人51.5912.36%
6过开甲有限合伙人41.409.92%
7许国威有限合伙人13.103.14%
8王香梅有限合伙人10.002.40%
9郝军有限合伙人8.001.92%
10张伟有限合伙人6.171.48%
11王俊有限合伙人3.060.73%
序号合伙人名称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12陈菓有限合伙人3.030.73%
13缪泽金有限合伙人2.000.48%
14胡永兵有限合伙人2.000.48%
15李辉亮有限合伙人2.000.48%
16吴裕鸣有限合伙人2.000.48%
17朱大利有限合伙人2.000.48%
18宋宇航有限合伙人2.000.48%
19李育玮有限合伙人1.550.37%
20何娜有限合伙人1.030.25%
21罗飞燕有限合伙人1.030.25%
22李中婧有限合伙人1.030.25%
23邱光东有限合伙人1.030.25%
24董颖萍有限合伙人1.030.25%
25莫定政有限合伙人1.000.24%
26张自杰有限合伙人1.000.24%
27李晓君有限合伙人1.000.24%
28杨毓志有限合伙人1.000.24%
29张挺有限合伙人1.000.24%
30祝康俊有限合伙人1.000.24%
31叶高得有限合伙人0.500.12%
合计417.34100.00%

注:上表若出现合计数比例与各分项比例之和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群创投资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共青城群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郑波
主要经营场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私募基金创新园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369FUJ4W
成立时间2017-09-15
出资额376.168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产权关系结构图群创投资股权结构如下:

3、主要合伙人情况群创投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1郑波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1.000.27%
2毛双燕有限合伙人37.479.96%
3周碧筠有限合伙人33.278.84%
4共青城鸿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1.498.37%
5张伟有限合伙人31.028.25%
6杜光云有限合伙人25.196.70%
7李猛有限合伙人21.015.59%
8刘雁有限合伙人20.325.40%
9黄盈斌有限合伙人20.005.32%
10王孟平有限合伙人18.514.92%
11林继锋有限合伙人11.353.02%
12李效利有限合伙人10.322.74%
13章林华有限合伙人10.192.71%
序号合伙人名称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14尹海龙有限合伙人8.252.19%
15汤小龙有限合伙人8.162.17%
16张勇有限合伙人7.221.92%
17黄文龙有限合伙人7.221.92%
18蓝海涛有限合伙人7.101.89%
19阳宇有限合伙人6.321.68%
20秦伟东有限合伙人5.671.51%
21许国威有限合伙人5.611.49%
22齐鹏飞有限合伙人5.161.37%
23李文炯有限合伙人4.891.30%
24周雅倩有限合伙人4.131.10%
25郭利伟有限合伙人4.131.10%
26姜华有限合伙人4.101.09%
27刘振长有限合伙人4.101.09%
28李宗仁有限合伙人4.061.08%
29范满锋有限合伙人4.001.06%
30胡元媛有限合伙人3.100.82%
31李江华有限合伙人3.100.82%
32周益平有限合伙人3.060.81%
33丁建昆有限合伙人2.580.69%
34杨小飞有限合伙人2.060.55%
35陆正文有限合伙人1.030.27%
合计376.17100.00%

注:上表若出现合计数比例与各分项比例之和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七)远致投资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深圳市远致华信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远致瑞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1号银星科技大厦12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BFX81
成立时间2017-11-15
出资额120,203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本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股权投资;投资咨询。

、产权关系结构图远致投资股权结构如下:

、主要合伙人情况

序号合伙人名称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1深圳市远致瑞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1,203.001.00%
2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9,000.0032.45%
序号合伙人名称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16.64%
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16.64%
5芜湖宸乾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16.64%
6深圳市龙华区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16.64%
合计120,203.00100.00%

注:上表若出现合计数比例与各分项比例之和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八)鹏晨投资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深圳市前海鹏晨盈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前海鹏晨德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5GT6H
成立时间2018-07-23
出资额1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项目投资(以上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产权关系结构图鹏晨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3、主要合伙人情况

序号合伙人名称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1深圳市前海鹏晨德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100.001.00%
2朱旭有限合伙人5,500.0055.00%
3董玮有限合伙人1,100.0011.00%
4林其亮有限合伙人1,000.0010.00%
5张永平有限合伙人1,000.0010.00%
6李丹青有限合伙人500.005.00%
7李怡宁有限合伙人500.005.00%
8吴树琼有限合伙人200.002.00%
9沈苏一有限合伙人100.001.00%
合计10,000.00100.00%

注:上表若出现合计数比例与各分项比例之和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九)中信投资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浩
主要经营场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01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91286847J
成立时间2012-04-01
注册资本1,700,000万元
经营范围金融产品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以上范围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产权关系结构图中信投资股权结构如下:

(十)信福汇投资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深圳市信福汇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信福汇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18层01区H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CBLN87
成立时间2020-09-01
出资额81.01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2、产权关系结构图信福汇投资股权结构如下:

3、主要合伙人情况

序号合伙人名称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1深圳市信福汇投资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0.010.01%
2何欣纲有限合伙人30.0037.03%
3梁辉有限合伙人20.0024.69%
4徐强有限合伙人15.0018.52%
5张艺海有限合伙人10.0012.34%
6宾昭明有限合伙人4.004.94%
7刘婷有限合伙人2.002.47%
合计81.01100.00%

注:上表若出现合计数比例与各分项比例之和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自然人交易对方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本次交易的自然人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曾用名性别国籍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1郑波中国
2李怡宁中国

三、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说明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经初步测算,由于交易对方郑波及其作为控股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交易对方启真投资、雅盈投资、群创投资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可能成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预计可能构成关联交易。

但鉴于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尚未确定,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向各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尚未确定,因此上述初步测算和预计后续可能发生变化,对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具体认定,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二)各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本次交易的各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本次交易的各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迅特通信100%股权。迅特通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市迅特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波
公司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长源社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3栋8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70207W
成立时间2008-06-24
营业期限2008-06-24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8,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通信设备及配件、芯片、光模块、光电器件、光电子产品、通信电源、电源模块、光缆组件、机柜、电子产品及配件、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连接器件、机电产品、电子包装耗材的技术开发、购销,物流辅助服务,其他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限制商品);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互联网安全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安全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通信设备及配件、芯片、光模块、光电器件、光电子产品、通信电源、电源模块、光缆组件、机柜、电子产品及配件、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连接器件、机电产品、电子包装耗材的生产制造。

二、股权结构和控制关系

(一)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迅特通信的主要股东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图所示: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郑波持有迅特通信

5.17%股份,启真投资持有迅特通信39.57%股份,雅盈投资持有迅特通信5.22%股份,群创投资持有迅特通信

4.70%股份;同时,郑波为启真投资的控股股东、雅盈投资和群创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启真投资为迅特通信控股股东,郑波通过直接及间接的方式合计控制迅特通信

54.66%股份,为迅特通信实际控制人。

三、主营业务情况迅特通信成立于2008年

月,主要从事光通信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聚焦AI算力中心、云计算数据中心、电信传输、5G+应用的光互联解决方案。

标的公司致力于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为根本,凭借在高密度封装技术、光电器件集成技术以及密集高频电路设计技术方面的积累,自主研发、生产了包括10G至400G全系列光模块产品,并积极推进800G产品商业化,为Finisar、

中兴通讯、中国电信、中国移动、曙光信息、新华三、金山云等行业知名客户(或其下属子公司)提供高性能、高可靠性、低成本、低功耗的光模块产品。

(一)主要产品或服务

标的公司以光模块为主要产品,应用领域包括数通市场和电信市场。在数通市场的应用场景主要在数据中心,包括AI服务器在内的高性能数据计算与传输环境中,用于服务器与交换机、交换机与交换机之间的连接,数通市场是现阶段光模块行业高速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在电信市场,光模块主要应用于接入

网基站的前传、中传以及城域网和核心网之间的数据传输。除光模块产品外,标的公司还有AOC、波分设备、有源设备等产品,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

(二)盈利模式

、采购模式标的公司由采购与供应链管理部统一负责采购生产经营物资,并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制度、流程文件,确保对采购过程的有效控制。标的公司采购材料主要包括光芯片、电芯片、光器件、印制电路板、结构件、低值耗材及包装材料等。为降低存货仓储成本及产品积压风险,标的公司日常采购按照“以产定购”模式操作,同时为保证生产的高效连续性以及成本管理的有效性,标的公司对部分常用原材料设置了安全库存。

、生产模式标的公司主要依据客户订单组织生产,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主要采用“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销售部门获取订单后将详细信息传递至生产部门,生产部门制定生产计划并开展生产。为保障多品种产品的柔性化、快速交付,标的公司还采取了提前备货的库存生产策略,借助数据分析、过往订单数据及市场调研,综合评估相关产品的签署订单、意向订单情况和意向需求项目进度,结合市场需求预期,对部分市场需求稳定、通用性强的产品或常规通用产品提前生产、适当备货。

、销售模式

标的公司主要通过客户拜访、参加展会及网站宣传等方式开拓客户,进行品牌宣传,具体措施包括参加行业研讨会、博览会、展会等,建立维护中英文网站,参加各类标准化组织和行业协会,积极参与行业交流研究活动,获取客户需求,主动开拓客户。客户与标的公司接洽形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即开始对标的公司进行系统性审核及产品认证,审核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研发技术能力、生产交付能力等。通过前述审核及产品认证,以及双方对产品质量、价格、付款方式、交付周期等要素达成一致协定后,标的公司成为合格供应商并开始供应产品。

4、研发模式

标的公司设立研发中心,研发中心下设研发部和测试工程部两个一级部门,研发部主导新产品设计和开发,现有产品的迭代升级,以及自动化设备设计等。测试工程部负责产品测试验证、产品工艺开发与转量产,以及软件系统开发。

标的公司产品开发设计采用集成产品开发(IPD)流程模式开展,通过对客户需求、产品市场定位等深入分析,结合标的公司的现有数据与资源,明确项目质量目标和风险,制定达成质量目标和风险的关键措施,遵循标的公司流程并把关键措施有效适配到产品研发当中,保证项目达成质量要求。

(三)核心竞争力

1、丰富的研发经验

标的公司多年来一直专注于光模块产品的研发,凭借自主研发的技术和成熟的项目管理经验完成了从10G至400G产品系列开发及生产,并积极布局800G、1.6T等行业前沿产品。标的公司聚焦产品研发,已具备四个基础平台能力和五大核心研发技术能力,四个基础平台能力涵盖:模块性能及兼容性测试验证能力、可靠性设计验证能力、自动化开发能力、工艺与制造能力;五大核心研发技术包括:光学设计与仿真技术、高速电路设计与仿真技术、高效的嵌入式软件设计技术、精密结构设计及仿真技术、低功耗绿色环保设计技术;上述底层技术能力为标的公司持续创新提供坚实保障。

标的公司拥有广东省科技厅认定的“广东省硅基光电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深圳市科创委认定的“深圳市高可靠性信息光子集成封装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截至2024年末,标的公司已获得51项发明专利、66项实用新型专利和32项软件著作权。标的公司依靠在高密度封装、光电器件集成以及密集高频电路设计等方面丰富积累,有效增强了标的公司在光通信领域内的实力和竞争力。

、优质的客户资源标的公司致力于大客户发展战略,通过技术积累、产品品质、服务能力等与光通信行业内的知名客户保持良好合作,为Finisar、中兴通讯、中国电信、中国移动、曙光信息、新华三、金山云等行业知名客户(或其下属子公司)提供高性能、高可靠性、低成本、低功耗的光模块产品,拥有优质的客户资源,在行业内树立了较好的品牌形象。

3、专业的技术团队光模块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行业,行业技术发展、迭代较快,对人才队伍要求较高。标的公司历年来高度重视研发体系和研发团队建设,截至2024年末,标的公司拥有各类研发及工程技术人员93名,占标的公司总人数的比例为20.99%,其中,标的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拥有来自华为等一线通信厂商的工作经验。标的公司研发队伍人员在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丰富、创新意识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为标的公司专利技术攻关、产品创新研发及市场化应用做出积极贡献。

4、可靠的产品质量标的公司坚持严格执行ISO9001:2008质量体系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了先进的生产线自动化检测系统。精细的管理体系保证了标的公司生产运营的高效性和稳定性,有力保障了标的公司产品的质量。标的公司产品都经过了机械振动试验、高低温存储试验、加速老化试验、高低温操作试验等一系列严格的可靠性测试,确保了产品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四、主要财务指标迅特通信最近两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2月28日/2025年1-2月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资产总额92,029.59100,909.3665,562.59
负债总额53,121.8062,192.1627,970.59
所有者权益38,907.7938,717.1937,592.00
营业收入12,102.5949,071.5631,031.70
利润总额792.01230.69-1,191.24
净利润812.12771.03-533.67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随着AIGC时代的到来,全球数据流量呈现爆发式增长,尤其在云计算、大数据和AI领域,对高带宽低延迟的高速网络互联需求快速增长,推动光模块市场快速增长。根据LightCounting数据,2018年至2022年光模块市场规模年化增长率7.43%;而以ChatGPT为代表的AIGC应用兴起后,2023年至2029年市场规模年化增长率15%。标的公司凭借在光模块领域的深厚技术积累,积极推动数通市场AI相关产品的研发,并不断拓展优质客户。数通光模块市场技术壁垒较高,同时,客户类型及验证门槛与电信市场存在较大区别。也因此,标的公司前期的布局转化为订单需要一定时间,盈利处于逐步改善状态。随着向全球知名客户的订单陆续交付,标的公司迎来了显著的业绩拐点,2024年度及2025年1-2月,标的公司收入均实现同比大幅增长,利润水平显著改善,整体业务发展呈现良好增长态势。

第五节标的资产预估作价情况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尚未完成,标的资产评估值及拟定交易价格尚未最终确定。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最终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将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后确定,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和最终交易价格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交易各方同意,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参考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第六节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

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启真投资等

名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迅特通信100%股份,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上市地为上交所。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本次购买资产所涉的股份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为启真投资、日日新投资、央金投资、雅盈投资、群创投资、远致投资、鹏晨投资、信福汇投资、郑波、李怡宁共

名股东。发行对象以其合法拥有的标的公司股份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三)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1、定价基准日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发行价格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交易均价交易均价的80%
前20个交易日45.6136.49
前60个交易日42.2133.77
前120个交易日38.4430.76

注:“交易均价”和“交易均价的80%”均保留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

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31.5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自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最终发行价格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上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发行价格为准。

(四)发行股份数量

鉴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对价尚未确定,本次交易中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尚未确定。具体发行数量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式为: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总数量=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之和。

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为整数时,则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1股部分由交易对方自愿放弃。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最终发行的股份总数量以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上限。

(五)锁定期安排

1、交易对方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如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12个月,则取得的相应的对价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如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标的公司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个月,则取得的相应的对价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在遵守前述锁定期安排的前提下:

(1)启真投资、日日新投资、央金投资、郑波、李怡宁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其完成本次交易的交易文件中约定的业绩承诺且未触发减值补偿之日(以审计机构专项审核意见、减值测试报告结果为准,如完成,则完成之日为专项审核意见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或者本次交易的交易文件项下其业绩补偿义务、减值补偿义务(如有)履行完毕之日(以孰晚为准)期间内不得转让。

(2)雅盈投资、群创投资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根据交易对方签署的本次交易文件的约定按照业绩承诺完成情况按比例分批解锁。

(3)标的公司骨干人员因本次交易间接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其完成本次交易的交易文件中约定的业绩承诺且未触发减值补偿之日(以审计机构专项审核意见、减值测试报告结果为准,如完成,则完成之日为专项审核意见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或者本次交易的交易文件项下其业绩补偿义务、减值补偿义务(如有)履行完毕之日(以孰晚为准)期间内不得转让。

2、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交易对方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份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3、如前述关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有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转让该等股份时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5、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交易对方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如交易对方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交易对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尚未完成对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本次交易暂未签订明确的业绩补偿协议或条款。业绩承诺和补偿具体方案由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人另行协商确定,最终以经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人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为准。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截至本次发行完成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照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八)标的公司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过渡期内标的资产实现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过渡期内标的资产对应的亏损由启真投资、日日新投资、雅盈投资、群创投资、郑波承担,相关方应在审计机构确认亏损金额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全额补足该等亏损,并就该等补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和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上市地为上交所。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名特定投资者,该等特定投资者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文件后,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三)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四)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的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股份数量为上限。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股份发行价格需进行调整的,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五)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若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由于上市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新增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锁定期亦参照上述约定。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则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六)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交易税费等费用、标的公司的项目建设及补充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及金额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未能足额募集的情形,资金缺口将由上市公司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解决。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和/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第七节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是国内较有影响力的光电子元器件制造企业,主要业务和产品覆盖了光学材料、精密光学元组件、光纤器件以及光测试仪器。标的公司主要从事光通信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聚焦AI算力中心、云计算数据中心、电信传输、5G+应用的光互联解决方案。双方是光通信产业链的直接上下游,具有较高的产品互补性和业务协同性。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与标的公司在产品方面,形成良好的优势互补关系,能够形成更加完善的综合解决方案,满足客户需求;在技术能力方面,通过适当整合,能够产生协同效应,增强双方的技术实力;在市场方面,借助双方在各自市场领域的客户资源和行业地位,能够达到彼此促进和带动的效果。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扩充光通信产品技术和产品布局,业务领域进一步往下游延伸,形成“元组件+测试仪器+光模块”的产业链布局,充分发挥产业链协同优势,抓住当前的AI算力需求爆发式增长带来的数通市场发展机遇,丰富产品矩阵和加强各应用领域业务发展,扩大业务规模,巩固并提高核心竞争力。

综上,双方业务整合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提高高速光通信产品与技术解决方案能力,满足客户更多样化的光互联需求,有望扩大上市公司整体销售规模和提升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使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得以提升。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上市公司的合并范围内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预计将有所增长。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及交易作价均尚未确定,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变动情况尚无法准确计算。上市公司将在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

评估等相关工作完成后,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定量分析,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目前的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余洪瑞,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最终股权结构将根据最终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确定。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标的公司的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及交易价格尚未确定。对于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动的具体情况,上市公司将在评估等相关工作完成且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后进行测算,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第八节风险因素分析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重组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详见“第一节本次交易概述”之“七、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之“(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上述批准、核准或同意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在取得前述批准、核准或同意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核准或同意,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核准或同意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公告本次交易的最新进展,并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重组被调整、暂停、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在本次交易的筹划及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降低内幕信息传播的可能性,但难以排除有关机构或个人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因此本次交易仍存在因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而调整、暂停、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本次交易自相关重组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最终实施完毕存在一定时间跨度,期间市场环境可能发生实质变化从而影响本次重组上市公司、交易对方以及标的资产的经营决策,从而存在导致本次交易被调整、暂停、中止或终止的可能性。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尚未完成,标的资产评估值及拟定交易价格尚未最终确定,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尚需经交易对方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其中远致投资与国投创业基金为国有私募股权基金,根据最终实际方案情况履行投委会审议程序。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的审批进度可能对本次交易的时间进度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存在导致本次交易被调整、暂停、中止或终止的可能性。

若本次交易因上述某种原因或其他原因被调整、暂停、中止或终止,而上市公司又计划重新启动重组的,则交易方案、交易定价及其他交易相关的条款、条件均可能较本次预案披露的方案内容存在重大变化,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估值及交易作价尚未确定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估值及交易作价尚未确定。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参考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等数据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可能与本预案披露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四)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

鉴于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各方暂未签订明确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待标的公司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与业绩承诺方另行签订业绩补偿协议进行约定,届时将对补偿期间、承诺净利润、实现净利润的确认、补偿方式、补偿计算公式、补偿实施方式、标的资产减值测试补偿、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作出约定。

由于标的公司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会受到政策环境、市场需求以及自身经营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标的公司存在实现业绩不能达到承诺业绩的风险。在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签署后,若业绩承诺方未来未能履行补偿义务,则可能出现业绩承诺无法执行的风险。

(五)并购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纳入合并报告范围。公司将推动与合并后的标的公司在战略发展、业务布局、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实现优质资源整合,从而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协同发展。如后续不能对标的公司进行

有效管理和整合,有可能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带来的并购整合风险。

(六)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可能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将有所增加。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相关审计及评估工作尚未完成,若未来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经营业绩的增长速度不及预期,可能出现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七)商誉减值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因收购成本大于标的资产对应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预计将形成商誉,若标的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不佳,则公司可能出现商誉减值风险,对当期损益造成不利影响。

(八)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

受监管法律法规调整、股票市场波动及投资者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存在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足额募集或募集失败,公司将需要通过自有和/或自筹资金等方式予以解决,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财务风险和融资风险,并对公司整体资金使用安排产生一定影响。

二、与标的资产经营相关的风险

(一)市场竞争风险

标的公司所处的光通信行业属于快速发展的高科技行业,随着AI算力技术发展驱动数通市场等新兴市场需求的快速崛起,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如果标的公司在复杂的市场环境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能持续提升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市场开拓能力,标的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市场开拓和经营业绩不及预期的风险。

(二)供应链风险

标的公司上游主要为光电芯片、光学元器件等。标的公司与主要供应商保持着稳定的采购关系,但如果未来宏观环境或国际贸易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造成相关上游厂商的产能持续紧张或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有效保证对标的公司的供应,标的公司将面临供应链无法满足业务发展需求的风险。

(三)重大客户变动风险

标的公司客户主要为行业头部光通信产品企业、网络设备制造商及电信运营商。虽然通常情况下主要客户能够与标的公司持续发生交易,但如果部分客户自身经营需求发生不利变化,或者标的公司新客户、新产品的拓展进程不顺利,将对标的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业绩波动风险

标的公司业绩由于行业变化和产品结构变化,存在一定的波动。预期标的公司所生产的光模块需求将伴随人工智能等下游产业的发展而高速增长,标的公司业绩预计将得到积极的提升,但如果未来宏观形势、行业情况等发生不利变化,标的公司实现业绩低于预期,将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贸易政策变动风险

标的公司存在一定境外收入,未来,若中国与相关国家的贸易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则可能会对标的公司产品的境外销售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

三、其他风险

(一)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本次交易将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本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将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此外,股票价格波动还受宏观经济周期、资金供求关系、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以及投资者心理等众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本次交易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上市公司股价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二)不可抗力引起的风险

公司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本次交易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第九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相关内容详见本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之“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相关方减持计划”。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相关内容详见本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之“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相关方减持计划”。

三、本次重组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被立案侦查的情形,且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重大资产购买或出售情况

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不存在购买、出售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的资产,亦不存在购买、出售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同一或相关资产的情况。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确保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人员独立。同时,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上述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实施,保障了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上市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继续完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停牌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

因筹划本次交易事项,公司向上交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25年

日开市起停牌。本次交易停牌前一交易日(2025年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

48.51元/股,本次交易停牌前第21个交易日(2025年1月2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42.07元/股,公司股票在本次交易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相对于大盘、同行业板块的涨跌幅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停牌前第21个交易日(2025年1月21日)停牌前第1个交易日(2025年2月26日)涨跌幅
公司股票收盘价(元/股)42.0748.5115.31%
科创50指数(000688.SH)976.301,126.8215.42%
光通信指数(931723.CSI)2,799.922,971.106.11%
剔除大盘因素影响涨跌幅-0.11%
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涨跌幅9.20%

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后,公司股价在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日前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不构成异常波动情况。

七、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相关内容详见本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之“六、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八、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上市公司不存在因本次交易导致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第十节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公司已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次交易相关议案进行审议,本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形成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要求和各项条件。

2、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市场抗风险能力,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编制了《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鉴于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及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尚未确定。经初步判断,本次交易预计达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余洪瑞,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经初步测算,由于交易对方郑波及其控制或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交易对方启真投资、雅盈投资、群创投资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可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可能成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预计可能构成关联交易。

6、为明确本次交易中各方的权利义务,推进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同意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郑波、启真投资、雅盈投资、群创投资、日日新投资、央金投资、远致投资、信福汇投资、鹏晨投资、李怡宁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与国投创业基金、中信投资、远致投资、信福汇投资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

7、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9、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10、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规则》第

11.2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12、本次交易已履行了截至目前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向监管机构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13、公司已对本次交易首次披露前股票价格波动情况进行自查,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后,公司股价在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标准,不构成异常波动情况。

14、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不存在购买、出售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的资产,亦不存在购买、出售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同一或相关资产的情况,不存在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15、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及时要求相关方作出保密承诺,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第十一节声明及承诺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

全体监事:

廖碧群刘俊智王泳锋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余洪瑞GANZHOU刘艺

巫友琴

巫友琴叶有杰洪捷

廖建洪

廖建洪王启平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2日

余洪瑞陈超刚王启平

GANZHOU

GANZHOU颜始崇叶有杰

冯玲

冯玲刘宁罗妙成

(本页无正文,为《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之盖章页)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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