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德斯(688178)_公司公告_万德斯: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万德斯环保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时间:二〇二一年十月

万德斯: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万德斯环保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16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

2-1-1

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及声明华泰联合证券受万德斯委托,担任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的独立财务顾问,就该事项向万德斯全体股东提供独立意见,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格式准则26号》《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务顾问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财务顾问业务指引》等法律规范的相关要求,以及万德斯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交易协议,万德斯及交易对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万德斯董事会编制的《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经过审慎调查,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就本次交易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上市公司相关的申报和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向万德斯全体股东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做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一、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依照《重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格式准则26号》《财务顾问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范要求,华泰联合证券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作出如下承诺:

1、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3、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的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有关本次交易的专业意见已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2-1-2

5、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6、华泰联合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保荐机构资格。

7、华泰联合证券不存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且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情形,具体如下:

(1)华泰联合证券不存在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的情形,亦未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2)上市公司均不存在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华泰联合证券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华泰联合证券董事的情形。

(3)最近2年华泰联合证券与上市公司不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最近一年华泰联合证券也未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4)华泰联合证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5)在本次交易中,华泰联合证券系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未与交易对方签署包括辅导协议、财务顾问协议、保荐及承销协议等在内的服务协议,也未在本次交易中向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6)华泰联合证券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二、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1、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交易各方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和材料由本次交易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提供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

2-1-3

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基于本次交易各方均按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的基础而提出的。

4、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万德斯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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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及声明 ...... 1

一、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 1

二、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 2

目 录 ...... 4

释 义 ...... 8

一、普通术语 ...... 8

二、专业术语 ...... 10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 ...... 12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目的及协同效应 ...... 12

二、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 20

三、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 21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43

五、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44

六、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 44

七、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44

八、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及补偿的可实现性 ...... 46

九、本次交易差异化定价情况说明 ...... 50

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55

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 ...... 55

二、公司设立及股本变动情况 ...... 55

三、上市公司最近六十个月控股权变动情况 ...... 63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63

五、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概况 ...... 64

六、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 65

七、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 66

八、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

2-1-5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 66

九、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情况 ...... 66

十、上市公司遵纪守法情况 ...... 66

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 67

一、交易对方基本信息 ...... 67

二、交易对方详细情况 ...... 67

三、其他事项说明 ...... 102

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 106

一、基本情况 ...... 106

二、历史沿革 ...... 106

三、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 123

四、标的公司下属公司情况 ...... 125

五、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 131

六、最近两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 ...... 163

七、主要资产的权属、对外担保及主要债务情况 ...... 165

八、近三年内增资、股权转让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情况分析 ...... 175

九、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 175

十、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 175十一、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 ...... 176

十二、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合法存续及股东股权转让合法合规的情况 ...... 184

十三、标的公司资产许可使用情况 ...... 184

第五节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 ...... 185

一、发行股份情况 ...... 185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 ...... 187

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 ...... 193

四、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 203

2-1-6五、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 204

第六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206

一、基本假设 ...... 206

二、关于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核查情况 ....... 206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 210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210

五、关于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核查 ...... 212

六、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 213

七、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 213

八、本次交易符合《科创板重组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 214

九、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 215

十、本次交易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 215

十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审核规则》的规定 ...... 215

十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收购资产符合相关规定的核查 ... 216

十三、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 217

十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方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218

十五、本次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对所选取的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 219

十六、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平合理性的核查 ...... 220

十七、结合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以及董事会讨论与分析,分析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 223

2-1-7

本次交易采用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现金方式购买标的公司80.5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盈利能力持续提升

十八、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治理机制进行全面分析 ...... 224

十九、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 225

二十、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充分分析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及本次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 226

二十一、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补偿安排的可行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 226

二十二、关于相关主体是否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 230

二十三、本次交易调价机制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要求 ...... 231

二十四、本次交易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1号》的规定 ....... 233二十五、本次发行可转债符合《公司法》161条的规定 ...... 234

二十六、本次交易符合《证券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 ...... 235

二十七、本次交易符合《证券法》第15条的规定 ...... 235

二十八、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对本次交易的重大调整 ...... 236

二十九、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43条第1款第1项 ...... 237

第七节 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情况说明 ...... 240

一、华泰联合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 240

二、华泰联合证券内核意见 ...... 240

第八节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 242

2-1-8

释 义

一、普通术语

上市公司、万德斯、公司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标的公司、时代桃源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股权、交易标的、标的资产时代桃源80.50%的股权及与之相关的全部权益
交易对方宁显峰等16名时代桃源股东
山南硅谷西藏山南硅谷天堂昌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号基金西藏山南硅谷天堂昌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硅谷天堂新三板2号基金
珠源资本北京珠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邦辉长沙邦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银宇中创北京银宇中创科技有限公司
众成环能天津众成环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清华科技园北京清华科技园技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启迪创业启迪创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原清华科技园
中关村创业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
松禾成长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德丰杰常州德丰杰清洁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合伙)
慧创志成东莞慧创志成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万德斯有限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万德斯投资南京万德斯投资有限公司
汇才投资南京汇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仁爱企管天津仁爱盛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合才企管南京合才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创投二期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二期基金(有限合伙)
达晨创联深圳市达晨创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沿海投资江苏南通沿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锋霖创投南京江宁开发区锋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泰创投江苏高投宁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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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元创投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天泽投资淮安天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新农基金南京新农扬子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一期(有限合伙)
江宇集团南京江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时代桃源无锡时代桃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桃源投资北京世纪桃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峰润山西峰润瓦斯发电有限公司 现更名为山西茂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绿盈广东绿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孝感首大湖北孝感首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远创重庆远创时代新能源有限公司
湖南炬丰湖南炬丰祥永新能源有限公司
金誉圆祥荆州市金誉圆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补偿义务人宁显峰、杨军华、卢艳娟、张俊峰、天津众成环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共4名自然人、1名合伙企业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81.45%的股权
本次发行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购买标的资产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购买资产协议》各方签署的《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显峰等17名原股东关于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各方签署的《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显峰等17名原股东关于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二)》各方签署的《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显峰等17名原股东关于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三)》各方签署的《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显峰关于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盈利补偿协议》补偿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显峰、杨军华、卢艳娟、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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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天津众成环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关于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盈利补偿协议》
《盈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显峰、杨军华、卢艳娟、张俊峰、天津众成环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关于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交割日交易对方将标的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并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
工作日除星期六、星期日、中国公共假日或中国的银行根据中国法律有权或必须停止营业的日期以外的任何日期,工作日同时必须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过渡期间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的期间
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世纪同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天运会计师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联评估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准则第2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重组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科创板重组特别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

二、专业术语

有机垃圾含有有机物成分的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餐饮垃圾(俗称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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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厨余垃圾、市政污泥、尾菜果蔬垃圾、秸秆生物质、人畜粪污等
餐厨垃圾包括餐馆等经营场所产生的餐饮垃圾、家庭场所产生的厨余垃圾,是居民生活、消费过程中形成的有机类生活废弃物,极易腐烂变质,散发恶臭,传播细菌和病毒;主要成分包括米和面类食物残留、蔬菜、动植物油、肉骨等,从化学组成上,有淀粉、纤维素、蛋白质、脂类和无机盐等
厌 氧在没有游离氧(分子氧)存在的条件下,通过兼性细菌与厌氧细菌来降解和稳定有机物的一种生物处理方法,在厌氧生物处理过程中,复杂的有机化合物被降解、转化为简单的化合物
厌氧消化是指有机物质被厌氧菌在厌氧条件下分解产生甲烷和二氧化碳的过程
沼 液是指有机物质经发酵后形成的褐色明亮的液体,含有各类氯基酸、维生素、蛋白质、生长素、糖类、核酸及抗生素等
EPC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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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目的及协同效应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国家不断出台有机垃圾处置行业产业政策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积极发展生物处理技术;完善收集储运系统,设市城市全面推广密闭化收运,实现干、湿分类收集转运;加快建设城市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和废旧纺织品等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系统。

2019年6月11日,住建部、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19年起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到2020年,46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2019年7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要求严防餐厨废弃物直接流入养殖环节,进一步明确禁止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养生猪。《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切断生猪饲养这一餐厨垃圾主要的消耗渠道,间接推动了有机垃圾处理和资源利用行业的发展。

2020年11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到2020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力争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基本全覆盖,分类运输体系基本建成,分类处理能力明显增强;其他地级城市初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机制。力争再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地级及以上城市因地制宜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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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居民普遍形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进一步明确了垃圾分类工作的阶段性目标。随着国家密集发布和出台了环保产业政策,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大规模推行,餐厨垃圾“应收尽收,全部无害”的要求,有机垃圾处理和资源利用行业领域即将迎来快速发展。

2021年7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明确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即非居民厨余垃圾),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计量收费机制。

2、上市公司长期聚焦于垃圾处理、工业废水市场

上市公司已确立企业愿景、价值观,明确发展方向和绩效目标,秉承“敏捷高效、开放融合、规范严谨、永续经营”的经营理念和“矢志环保,用智慧呵护生态文明”的企业使命,保持行业竞争力,成为国内一流的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

从公司自身市场定位及技术储备角度出发,公司将主要精力聚焦包括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及资源化处置、工业废水等。随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大规模推行,改变了生活垃圾中有机垃圾和无机垃圾混合投放、混合收运、混合处置的无序状态。有机垃圾处理和资源利用业务作为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受到上市公司长期关注。

3、标的公司长期专注于有机垃圾处理和资源利用领域

标的公司专注于有机废弃物的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先进的环保工艺技术、应用装备、系统集成与环境问题整体解决方案,业务范围包括餐厨垃圾、果蔬垃圾、市政污泥、城市粪便、过期食品等城市有机垃圾,农业秸秆、畜禽粪便、尾菜等农林有机废弃物以及垃圾填埋气、煤矿瓦斯气、工业沼气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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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领域,主营业务聚焦餐厨等有机垃圾处理和资源利用业务,是国内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环保高新技术企业之一。标的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共拥有33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6项,先后参与编制了4项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并已通过ISO9001、ISO14001等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多项权威认证。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培育利润增长点,丰富环保产业链布局

上市公司已涉足有机垃圾处理和资源利用领域,曾为溧水天山水泥有限公司等客户提供餐厨处置设施的配套污水处理业务。本次收购的标的公司长期专注于有机垃圾处理和资源利用领域,且已完成一系列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收购完成后,标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可以迅速切入有机垃圾处理和资源利用这一快速增长的蓝海市场,将有机垃圾处理和资源利用业务打造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进一步丰富上市公司环保产业链布局,完善和强化上市公司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的市场竞争力。

2、实现技术互补,进一步增强公司技术实力

标的公司拥有33项专利技术,其中发明专利16项,不仅具备整体工艺技术研发能力,还拥有核心设备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多年来不断围绕主营业务研发了众多技术和装备,多项工艺技术和装备技术在业内领先。本次收购后,上市公司在有机垃圾处理和资源利用业务领域将会延伸至餐厨垃圾全技术链条的工艺处置市场。

上市公司长期从事垃圾渗滤液相关装备制造和运营业务。垃圾渗滤液处理涉及综合使用生物处理法、物化处理法、膜处理法、MVR蒸发处理法等技术方法对垃圾渗滤液、沼液进行处理,与标的公司有机垃圾预处理、生物厌氧处理技术可实现一定技术互补,上市公司可以补充标的公司在沼液处理方面的短板。双方为彼此技术优化提供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便于从全工艺链的角度进行整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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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优化,共同为客户提供优化后的更具竞争力的整合系统解决方案,双方在工艺和技术上具备较强的互补性。

3、实现市场资源共享,快速布局有机垃圾处理和资源利用业务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长期专注于环保领域,与地方环卫主管部门及大型环保企业均形成了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时,标的公司在有机垃圾处理和资源利用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有市场影响力的实践案例。本次收购后,双方可实现客户资源、市场渠道、品牌影响等市场资源的共享,有利于拓宽各自的市场渠道和客户群体,促使双方在对方优势市场领域的快速渗透,实现有机垃圾处理和资源利用业务的快速布局,为客户提供更加丰富和完善的解决方案。

4、增强标的公司融资能力,提升盈利能力

随着垃圾分类政策逐步落地之后,有机垃圾处置设施的刚性市场需求迅速放大,标的公司中标项目规模越来越大,项目数量越来越多,项目运营资金需求也随之增加。而标的公司现有融资渠道有限,本次收购可募集配套资金为标的公司业务提供资金支持或借助于上市公司平台进一步扩大融资规模,为标的公司业务快速扩张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三)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

1、研发技术的协同

餐厨垃圾处理工艺模块主要包括预处理、厌氧、沼气处理利用、沼液处理及除臭等五大工艺包。标的公司专注于餐厨垃圾的全链条工艺开发和装备生产,在预处理、厌氧、沼气处理利用三个核心工艺包具有较强的技术积累,其核心技术团队平均具有10年左右行业经验,同时具有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专业技术背景,核心专业覆盖环境工程、微生物、机械设计与制造、热能工程、电气自动化控制及管理科学等多个领域,具备良好的技术研发能力。

沼液处理主要是对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液予以处理,与上市公司垃圾渗滤液处理、高难度废水处理整体技术工艺相通。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可以发挥和整合各自的核心专业能力,既能提高面向未来的硬科技研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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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专业性和针对性,还能迅速打通餐厨垃圾处理全工艺流程的技术能力,成为业内能提供最多核心工艺包的厂商之一。双方在核心专业方面将进一步提升整体解决方案质量。

2、装备集成及制造能力的协同

万德斯IPO募投项目拟建成新的设备集成中心,装备集成及制造能力将得到显著提升,而标的公司受自身固定资产情况影响,设备生产能力存在一定限制。并购完成后,双方可实现设备级的研发和生产中心共享,更合理地规划生产供应体系及供应商体系,迅速提升生产制造的水平、效率与产能,扩大市场供给能力,提升市场竞争力。

3、供应链体系的协同

双方供应商有很多重合领域,包括钢材、阀门、仪表、电机等等通用标准材料和劳务。并购完成后,可以扩大采购量,优化供应商结构,从而降低成本,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4、市场开拓能力的协同

在当前垃圾分类、碳减排等国家政策影响下,万德斯现有客户多在开拓与厨余垃圾处置相关的EPC工程及投资项目。本次交易后,时代桃源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可以直接为万德斯现有客户群体提供餐厨垃圾处理服务,迅速打开市场空间。同时,标的公司客户在餐厨垃圾处理业务中的废水处理需求,也会为万德斯的垃圾渗滤液处置、工业废水处置等提供新的市场机会。

(四)本次交易的必要性

1、本次交易具有明确可行的发展战略

上市公司专业提供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开发、系统集成与环境问题整体解决方案,主营业务聚焦有机垃圾业务板块、工业废水业务板块,是国内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环保高新技术企业之一。公司抓住环保行业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制定了清晰的战略发展目标,将有机垃圾处置暨资源利用作为公司未来战略目标之一。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拟进一步拓展餐厨垃圾处理业务领域,进一步丰富公司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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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的业务领域,补充公司在新领域的技术储备和装备集成能力,迅速提高公司综合实力。本次交易是公司根据上述发展战略进行的业务布局。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扩展餐厨垃圾处置业务,进一步完善战略布局。因此,本次交易具有明确可行的发展战略。

2、本次交易不存在不当市值管理行为

本次交易双方同属于环保行业,本次交易为典型的同一产业的互补型并购,具备扎实的产业基础和商业逻辑,不存在“跨界收购”等市值管理行为。

3、本次交易具备商业实质

业务层面,本次交易双方同属环保行业。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能够在技术开发、装备制造、供应链、客户资源等各方面产生协同效应,上市公司能够进一步拓展业务种类,完善战略布局,本次收购在业务上具备合理性和商业实质。

财务层面,依托于环保行业的快速发展,有政策层面对餐厨垃圾处理业务的支持,标的公司业务稳步增长,上市公司通过本次收购能够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强化盈利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本次收购在财务上具备商业合理性和商业实质。

4、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减持情况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单位/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本单位/本人无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本单位/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期间内不会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或控制的股票自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至今不存在减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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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次交易中相关主体不存在减持情况,亦无减持计划。

5、本次交易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

上市公司与时代桃源业务同属废弃物的处理和资源利用领域。近年来,随着环保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相关领域市场逐渐打开,我国政府逐渐加强环境保护力度,环保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出台了多项政策,在有机垃圾资源化领域进行鼓励和支持。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政策导向,有助于有机垃圾处理和资源利用行业进一步发展,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

(五)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及补偿的可实现性

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累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10,500万元,上述业绩承诺系交易对方综合考虑标的公司所处的有机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产业在未来业绩承诺期内的整体发展趋势、标的公司目前的在手订单量等因素做出的,符合行业发展和业务发展的规律。

1、有机垃圾处理和资源利用产业发展态势有利于本次承诺的实现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聚焦餐厨等有机垃圾处理和资源利用业务,属于固废处理行业中的有机垃圾处理和资源利用领域。近年来,随着国家垃圾分类的进一步推进,我国政府逐渐加强环境保护力度,开始追求一条能源利用效率更高、生产方式更加清洁的发展道路,有机垃圾处理和资源利用在积累了初级阶段后的各种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产业政策的调整,将集中推动未来几年内有机垃圾处理和资源利用相关设施的建设,标的公司所处产业和业务机会将快速增长,这将有利于标的公司业绩的实现,降低整体业绩补偿的风险,有利于本次承诺的实现。

2、在手订单情况有利于本次承诺的实现

截至2021年6月末,标的公司已实现收入11,582.27万元,实现净利润926.42万元。在手订单预计在2021年下半年的可实现收入约为1.7亿元,假设按10%的净利润率进行估算,已基本可覆盖2021年的业绩承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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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随着行业的快速成长,标的公司相关业务规模也将快速成长,因此未来将可承接更多的相关订单业务,对后续2022年、2023年业绩承诺期的盈利实现提供较为明确的保障,有利本次承诺的实现

3、其他措施

在业绩未能实现的情况下,补偿义务人设定了以下补偿措施:

(1)补偿义务人设置较长的锁定期,其所持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均需在完成业绩承诺、减值测试等补偿承诺后解锁;

(2)本次交易完成后宁显峰剩余10%股权将质押给上市公司以保障本次交易补偿业绩得到足额补偿;

(3)约定核心人员至少签署5年的服务期,保证标的公司人才团队的稳定,为标的公司持续经营提供人力保障。

综上,若整体考虑补偿义务人整体取得的交易对价,补偿义务人的整体业绩补偿能力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
补偿义务人取得对价12,509.47
其中:现金对价7,025.06
上市公司支付总对价23,217.38
补偿义务人可补偿资产占对价比例53.88%
补偿义务人可补偿资产占对价比例(扣除现金对价)23.62%

考虑到宁显峰还将剩余10%股权质押给上市公司以保障本次交易补偿业绩得到足额补偿,按本次交易作价计算的该部分股权价值为2,884万元。

(六)本次交易标的的科创属性

时代桃源专注于有机废弃物的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开发、系统集成与环境问题整体解决方案,主营业务聚焦餐厨等有机垃圾处理和资源利用业务,是国内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环保高新技术企业之一。时代桃源在技术研发方面持续高投入,目前已拥有33项专利技术,其中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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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为15项;参编4项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时代桃源的技术和装备经过多个成功项目的工业化运行验证,多项性能指标处于国内相对领先地位。标的公司的餐厨垃圾预处理成套设备,于2014年入选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依托单位;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一体化处理设备,于2017年入选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依托单位。2019年,标的公司被中国固废网、E20环境平台,评选为“有机废弃物领域领先企业”。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符合科创板定位。标的公司具体核心技术及核心人员情况参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节/五/(十一)核心技术情况”。

二、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本次重组方案实施前尚需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或注册,取得批准或注册前本次重组方案不得实施。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列示如下: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1年2月28日,时代桃源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

2、2021年3月12日,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预案。

3、2021年5月7日,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4、2021年5月24日,上市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5、2021年9月3日,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调整本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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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1年10月15日,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调整本次方案。

7、交易对方决策程序

本次交易已经西藏山南硅谷天堂昌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部决策会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已经北京珠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已经长沙邦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决定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已经天津众成环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会议决定通过。

本次交易已经北京银宇中创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决定通过。

根据上述交易对方出具的说明,上述交易对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本次交易构成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注册,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本次购买资产及本次配套融资两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上市公司拟向宁显峰等16名交易对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标的公司80.50%股权。同时,万德斯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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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161,923,127元。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重组相关费用,并用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其中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如有不足的部分由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支付。本次配套融资以本次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本次购买资产不以本次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本次配套融资最终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购买资产的实施。

(一)本次购买资产

1、标的资产及交易对方

本次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为时代桃源80.50%股权,交易对方为标的公司股东宁显峰等16名交易对象。

2、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28,750.00万元。以上述评估值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整体作价为28,839.99万元,本次交易标的公司80.50%股权作价为23,217.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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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方式及对价支付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宁显峰等16名时代桃源股东支付收购价款。本次交易中,结合承担利润补偿责任、股份锁定等因素,交易对方转让标的公司股权采取差异化定价。

具体安排明细如下:

交易对方姓名/名称本次出售的标的公司股数(股)股份支付对价金额(元)发行股份数量(股)可转换公司债支付对价金额(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张)现金支付对价金额(元)合计(元)
宁显峰7,036,4195,907,767182,90321,765,200217,65235,446,68163,119,648
西藏山南硅谷天堂昌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525,2180037,884,000378,840037,884,000
北京珠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6,776,8000030,114,000301,140030,114,000
长沙邦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991,3040013,293,000132,930013,293,000
杨军华2,917,9312,448,01775,7909,018,90090,18914,688,10226,155,019
关磊1,996,247008,862,00088,62008,862,000
北京银宇中创科技有限公司1,583,896007,035,00070,35007,035,000
卢艳娟1,537,3811,289,48139,9224,750,60047,5067,736,87413,776,955
张俊峰1,253,8751,051,42932,5523,873,60038,7366,308,48811,233,517
天津众成环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1,204,0001,011,73331,3233,727,40037,2746,070,47810,809,611
何一鸣778,968003,465,00034,65003,465,000
高雅惠517,495002,310,00023,10002,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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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方姓名/名称本次出售的标的公司股数(股)股份支付对价金额(元)发行股份数量(股)可转换公司债支付对价金额(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张)现金支付对价金额(元)合计(元)
封燕华344,000001,533,00015,33001,533,000
黄亚昌240,800001,071,00010,71001,071,000
董宏伟172,00000756,0007,5600756,000
崔焱172,00000756,0007,5600756,000
合计38,048,33411,708,427362,490150,214,7001,502,14770,250,623232,173,750

本次交易募集的配套资金到位后全部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重组相关费用,并用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如有不足的部分由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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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且万德斯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全部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或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日起45个工作日内(两者以较晚发生者为准)一次性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

如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本次交易的正式批文之日起6个月内,万德斯尚未完成本次配套融资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或者万德斯取消本次配套融资,则万德斯应于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本次交易的正式批文之日起10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向交易对方支付剩余的现金对价。双方可就上述支付时间另行协商进行延期。如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本次交易的正式批文之日起12个月内上市公司未能向交易对方支付足额现金对价,则上市公司需向交易对方就未足额支付现金对价部分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金额=逾期未足额支付现金对价×0.03%×逾期天数,逾期天数自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本次交易的正式批文之日起第12个月开始计算。

(二)发行普通股购买资产

1、发行股份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购买资产项下发行的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的对象为宁显峰、杨军华、卢艳娟、张俊峰、天津众成环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5名补偿义务人。

3、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00%。市场参考价为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万德斯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1年3月13日。本次公司向补偿义务人发行股份的价格为32.30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万德斯股票的交易均价的

80.00%,交易均价的计算方式为: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万德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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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万德斯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股份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发行数量

根据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及确定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计算,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合计为362,490股,具体如下:

交易对方姓名/名称股份支付对价金额(元)发行股份数量(股)
宁显峰5,907,767182,903
杨军华2,448,01775,790
卢艳娟1,289,48139,922
张俊峰1,051,42932,552
天津众成环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1,011,73331,323
合 计11,708,427362,490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股份发行价格调整的,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发行数量为准。

5、滚存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新老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对象为宁显峰等16名交易对象。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发行价格、转股后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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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万德斯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初始转股价格参照本次发行股份部分的股份定价标准,即32.30元/股。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后,若上市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以及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以及募集配套资金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转股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数量

根据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及确定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计算,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合计为1,502,147张,具体如下:

交易对方姓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对价金额(元)发行数量(张)
宁显峰21,765,200217,652
西藏山南硅谷天堂昌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7,884,000378,840
北京珠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30,114,000301,140
长沙邦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3,293,000132,930
杨军华9,018,90090,189
关磊8,862,00088,620
北京银宇中创科技有限公司7,035,00070,350
卢艳娟4,750,60047,506
张俊峰3,873,60038,736
天津众成环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3,727,40037,274
何一鸣3,465,00034,650
高雅惠2,310,00023,100
封燕华1,533,00015,330
黄亚昌1,071,00010,710
董宏伟756,0007,560
崔焱756,0007,560
合计150,214,7001,50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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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发行数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发行数量为准。

5、债券期限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及还本付息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为0.01%/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到期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付息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将在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上市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无需向其原持有人支付利息。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在此期间,宁显峰等17名交易对象可根据约定行使转股权。

8、转股价格的修正

(1)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间,如上市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50%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方案并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为当期转股价格的120%,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最高不超过初始转股价格的120%。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若在前述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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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如上市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不低于审议该次修正条款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0%孰低者。

9、转股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上市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剩余部分金额及该部分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0、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

(1)到期赎回

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则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将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完成日期间的利息,但已支付的年利息予以扣除)赎回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虽有此约定,在本次交易资产交割前,经交易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调整意见后,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赎回条件可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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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条件赎回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1,000万元时,上市公司有权提出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完成日期间的利息,但已支付的年利息予以扣除)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1、有条件强制转股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锁定期满后,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时,董事会有权提出强制转股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通过上述程序后,上市公司有权行使强制转股权,将满足解锁条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当时有效的转股价格强制转换为上市公司普通股股票。

12、提前回售

当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满足解锁条件时,自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的第5年首个交易日之日起至期限届满之日前,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则宁显峰等17名交易对象有权行使提前回售权,将满足转股条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完成日期间的利息,但已支付的年利息予以扣除)的金额回售给上市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上市公司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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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原则上不超过10个交易日)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

13、转股股份的来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股份来源为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份及/或上市公司因回购股份形成的库存股。

14、转股年度股利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5、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债券持有人享有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等权利,需承担遵守公司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等义务。债券持有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为准。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日起15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16、担保事项及评级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不安排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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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股份价格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调整方案

为应对整体资本市场波动因素造成的万德斯股价下跌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设置如下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调整方案:

1、价格调整的对象

调整对象为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标的资产的价格不进行调整。

2、价格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

万德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在万德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决议公告日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次交易前。

4、调价触发条件

在可调价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的,在经万德斯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1)向下调整

①可调价期间内,中证环保(代码:1B0827)在任一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相较于万德斯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21年2月26日)收盘点数(即1,926.84点)跌幅超过20%的;且

②可调价期间内,在任一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相较于万德斯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21年2月26日)收盘价(即28.60元/股)跌幅超过20%的。

(2)向上调整

①可调价期间内,中证环保(代码:1B0827)在任一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相较于万德斯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21年2月26日)收盘点数(即1,926.84点)涨幅超过20%的;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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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可调价期间内,在任一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相较于万德斯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21年2月26日)收盘价(即28.60元/股)涨幅超过20%的。

5、调价基准日

当调价基准日出现时,上市公司有权在调价基准日出现后的2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对发行股份价格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进行调整。若在调价基准日出现后20个交易日内万德斯未召开董事会或董事会决定不进行价格调整的,则万德斯不得再以该调价基准日进行价格调整。若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调整的,则调价基准日为调价触发条件成就日。

为避免歧义,如果在可调价期间内,存在多次满足前述规定的“调价触发条件”的,万德斯可以在任意一次“调价触发条件”满足后召开董事会审议价格调整事项,且万德斯在一次或者多次满足“调价触发条件”的情形下未进行价格调整(包括未召开董事会、虽召开董事会但决定不作调整)不影响万德斯在后续在“调价触发条件”满足之后要求根据本条规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权利。

6、价格调整机制

万德斯董事会决定对股份发行价格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均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交易均价的计算方式为:

交易均价=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万德斯股票交易总额÷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万德斯股票交易总量。

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万德斯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发行价格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调整的,本次发行股份价格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亦将进行相应调整。

7、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的调整

发行股份价格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调整后,因标的资产的定价不变,故调整后的发行股份数量=股份支付对价金额/调整后的股份发行价格。

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万德斯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1-34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调整后的股票发行价格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进行调整,股票发行数量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数量再作相应调整。

(五)限售期安排

交易对方中的西藏山南硅谷天堂昌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珠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邦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银宇中创科技有限公司、关磊、何一鸣、高雅惠、邵文海、封燕华、黄亚昌、董宏伟、崔焱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结束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得转让;补偿义务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需自发行结束之日起锁定,直至标的公司最后一期《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日与承诺净利润补偿及减值额补偿实施完毕日孰晚后30个交易日止方能解锁,但依据上市公司与补偿义务人另行签订的《盈利补偿协议》相关约定而继续锁定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的除外。交易对方因万德斯送股、转增股本而取得的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如上述限售期安排与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不符的,交易对方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相应调整限售期承诺。该等股份上市后还应当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其他关于股份限售的要求。补偿义务人不得将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处于限售期内或未解锁的上市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设置质押、权利限制等任何权利负担。如违反前述承诺,补偿义务人应向上市公司支付与设置权利负担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价值相当的现金作为违约金。其中股份价值按设置权利负担当天的收市价计算,如当天为非交易日的,则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市价计算;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按票面价值加算当期应计利息计算。

(六)标的资产和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割及违约责任

1、标的资产的交割

标的资产应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之日起九十(90)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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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标的资产交割手续由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应就办理标的资产交割提供必要协助。资产交割完成手续包括下列事项,并以该等事项全部完成之日为资产交割完成日:

(1)修改标的公司的章程及股东名册,将万德斯持有的标的公司的80.50%股权情况记载于标的公司的章程和股东名册中。

(2)标的公司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变更后换发的营业执照。

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日起,基于标的资产的一切权利义务由上市公司享有和承担。

2、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割

(1)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三(3)个工作日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资产交割情况做出公告。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日起三十(30)日内,上市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完成向宁显峰等16名交易对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割,并在登记结算公司将发行的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至宁显峰等交易对象名下。同时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宁显峰等交易对象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全部新增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办理本次交易事项涉及的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交割手续由上市公司负责办理,宁显峰等交易对象应为上市公司办理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割提供必要协助。

3、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如因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不适当履行《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依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即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和费用(含实现赔偿的全部支出及费用,包括并不限于:本次交易所聘请的中介机构费用,因诉讼而发生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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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标的资产期间损益归属

以本次交易完成为前提,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日期间,标的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实现的收益,由万德斯按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享有;在此期间产生的亏损,在亏损金额经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交易对方按各自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足额补足。

(八)业绩承诺、减值测试及补偿

1、标的公司承诺净利润及补偿

业绩承诺期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以及根据双方书面约定调整的其他年度期间,补偿义务人承诺:经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标的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实际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3,500万元、4,500万元,三年考核期实现的累计净利润之和不低于10,500万元。

在核算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间实际净利润是否达到承诺净利润时,以经万德斯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标的公司最终实际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作为实际净利润。

在标的公司2023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间内累积实现净利润低于累积承诺净利润(即10,500万元)的,补偿义务人中的各方应当共同、连带地向上市公司承担补偿义务,补偿义务人优先以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进行补偿;若可转换公司债不足以补偿的,应以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以可转换公司债转股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若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及股份均不足以补偿的,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补偿。

其中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间内承诺的净利润数总和10,500万元-业绩承诺期间内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间内承诺的净利润数总和10,500万元×拟购买标的资产交易作价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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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后,由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并由上市公司指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要求对《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专项审核意见。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保持一致。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

如经上市公司指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确认,若标的资产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则补偿义务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补偿义务人中的各方应当共同、连带地向上市公司承担该补偿义务。

3、应收账款及补偿

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后,若标的公司未能收回其截至2020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具体金额以经上市公司指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为准)的85%的,则对未达到85%部分的差额部分,补偿义务人应当继续锁定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相应数量的上市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转股取得的股票。补偿义务人优先锁定其在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若可转换公司债面值金额不足以覆盖未回收的应收账款差额的,不足部分锁定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含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4、潜在损失及赔偿

自本次交易交割日之日起至业绩承诺期间届满,若标的公司因本次交易交割日前已经发生的或因本次交割日前事项导致其任何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等需对外承担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法律责任或造成超过20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就超出200万元部分,上市公司有权要求补偿义务人以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现金进行赔偿。补偿义务人优先以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进行补偿;若可转换公司债不足以补偿的,应以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以可转换公司债转股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若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及股份均不足以补偿的,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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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补偿责任的分担

上市公司在依据相关协议约定要求补偿义务人承担业绩承诺补偿、减值测试补偿、应收账款补偿、潜在损失补偿等义务时,有权按照补偿义务人各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相对比例要求承担补偿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对方姓名/名称补偿义务人各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对价相对比例(%)上市公司有权主张的承担赔偿责任比例(%)
宁显峰50.4650.46
杨军华20.9120.91
卢艳娟11.0111.01
张俊峰8.988.98
天津众成环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8.648.64

为免歧义,虽有上述安排,但不豁免补偿义务人各方对该等补偿义务向上市公司承担共同、连带责任,上市公司仍有权要求补偿义务人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6、补偿上限

补偿义务人以股票、可转换公司债、现金形式对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差异补偿、减值测试及补偿、应收账款补偿、潜在损失赔偿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补偿义务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现金总额(包括股票取得的现金股利部分)。

(九)本次配套融资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同时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61,923,127元。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万德斯A股普通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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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规模和数量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61,923,127元。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发行数量为上限,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3、发行对象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合格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4、票面金额、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

5、债券期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6、转股期限及转让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

7、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期首日。提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上市公司具体情况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转股价格。后续如相关监管机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方式出台相关政策指引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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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发行之后,若上市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8、发行利率及支付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利率。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付息期限及方式、到期赎回价格等与发行时点市场情况密切相关的方案条款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上市公司具体情况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9、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1)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间,如上市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50%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方案并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为当期转股价格的120%,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最高不超过初始转股价格的120%。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若在前述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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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得向下修正。10、转股数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上市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剩余部分金额及该部分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

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则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将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赎回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上市公司具体情况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1,000万元时。上市公司有权提出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完成日期间的利息,但已支付的年利息予以扣除)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2、有条件强制转股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锁定期满后,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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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时,董事会有权提出强制转股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通过上述程序后,上市公司有权行使强制转股权,将满足解锁条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当时有效的转股价格强制转换为上市公司普通股股票。

13、提前回售

当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满足解锁条件之日起至期限届满之日前,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则债券持有人有权行使提前回售权,将满足转股条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完成日期间的利息,但已支付的年利息予以扣除)的金额回售给上市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上市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原则上不超过10个交易日)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

14、限售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投资者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转股票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投资者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不相符,上述投资者限售期安排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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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转股股份来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股份来源为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份及/或因回购股份形成的库存股。

16、转股年度有关股利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上市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7、担保事项及评级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不安排评级。

18、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事项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一致,具体参见本节“三/(三)/15、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部分。

19、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有关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市公司在该有效期内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完成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本次配套融资的批复文件的,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配套融资完成日。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标的资产的作价与审计财务数据,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万德斯时代桃源交易对价占比
资产总额177,910.9027,484.1623,217.3815.45%
资产净额112,411.057,394.3823,217.3820.65%
营业收入79,760.7419,411.14-24.34%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由于本次交易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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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五、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按照交易对价计算,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完成后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均不超过5%,不构成上市公司的潜在关联方。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六、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南京万德斯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南京万德斯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刘军。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

七、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导致的股权控制结构的变化情况

根据标的资产交易作价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配套融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重组前重组后
股份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股份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万德斯投资2,458.413928.92%2,458.413928.80%
刘 军835.37869.83%835.37869.79%
汇才投资441.99935.20%441.99935.18%
合才企管3203.76%3203.75%
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4,055.791847.72%4,055.791847.51%
宁显峰--18.29030.21%
杨军华--7.57900.09%
卢艳娟--3.99220.05%
张俊峰--3.25520.04%
天津众成环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3.132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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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重组前重组后
股份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股份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交易对方合计持有--36.24900.42%
其他股东4,443.992652.28%4,443.992652.06%
上市公司股本8,499.7844100.00%8,536.0334100.00%

假设本次交易中以标的资产作价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将所持有的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初始转股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股票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重组前重组后
股份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股份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万德斯投资2,458.413928.92%2,458.413927.31%
刘军835.37869.83%835.37869.28%
汇才投资441.99935.20%441.99934.91%
合才企管3203.76%3203.56%
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4,055.791847.72%4,055.791845.06%
宁显峰--85.67480.95%
杨军华--35.50120.39%
卢艳娟--18.69990.21%
张俊峰--15.24770.17%
天津众成环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14.67220.16%
本次交易其他交易对象--331.51333.68%
交易对方合计持有--501.30915.57%
其他股东4,443.992652.28%4,443.992649.37%
上市公司股本8,499.7844100.00%9,001.0935100.00%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没有重大变化,万德斯投资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刘军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社会公众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占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5%,上市公司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经中天运会计师审阅的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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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数据比较情况如下:

1、2021年1-6月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6月30日
本次交易前备考数增幅
总资产187,110.02232,178.7924.09%
净资产117,137.19121,879.534.05%
营业收入45,839.8955,854.7221.85%
净利润4,682.655,266.6812.4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4,719.405,122.798.5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60.607.1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60.508.70%

2、2020年度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20年12月31日
本次交易前备考数增幅
总资产177,910.90222,985.0625.34%
净资产112,411.05116,569.343.70%
营业收入79,760.7499,171.8824.34%
净利润12,639.2813,094.693.6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2,639.2812,876.031.8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521.541.3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970.981.03%

如果本次交易得以实施,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收入规模等将增加,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得以进一步增强。

八、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及补偿的可实现性

(一)业绩承诺是否合理

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累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10,500万元,上述业绩承诺为交易对方根据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整体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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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未来需求、标的公司历史业绩等情况作出的,与标的公司历史业绩相比不存在异常增长,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业务发展规律,具体如下:

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业绩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
营业收入11,582.2719,411.1414,214.26
净利润926.421,121.37-373.66

可见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抓住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快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收入规模快速增长,利润水平明显提升,业绩承诺水平符合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收入和利润规模增长趋势。标的公司与可比同行业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2020年增长率
688178.SH万德斯45,839.8979,760.7477,376.843.08%
300190.SZ维尔利158,601.17320,273.42273,064.8117.29%
603588.SH高能环境337,145.90682,673.28507,538.6934.51%
603568.SH伟明环保208,999.02312,348.92203,810.6253.25%
平均值187,646.50348,764.09265,447.7431.39%
标的公司11,582.2719,411.1414,214.2636.56%

注:可比公司数据来自于公开披露材料。

由上表可见,受益于行业的整体发展,可比公司业务均处于相对较快的发展过程中,考虑到标的公司收入规模基数较小的因素,时代桃源业绩快速增长的情况以及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水平与行业变化趋势一致。

(二)补偿协议签署情况

2021年5月7日,万德斯与宁显峰、杨军华、卢艳娟、张俊峰、天津众成环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签署《盈利补偿协议》。其中,甲方为万德斯,乙方为宁显峰等上述5方。标的资产为时代桃源80.50%的股份。

2021年9月3日,万德斯与宁显峰、杨军华、卢艳娟、张俊峰、天津众成环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签署《盈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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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公司承诺净利润及补偿

业绩承诺期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以及根据双方书面约定调整的其他年度期间,补偿义务人承诺:经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标的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实际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3,500万元、4,500万元,三年考核期实现的累计净利润之和不低于10,500万元。

在核算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间实际净利润是否达到承诺净利润时,以经万德斯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标的公司最终实际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作为实际净利润。

在标的公司2023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间内累积实现净利润低于累积承诺净利润(即10,500万元)的,补偿义务人中的各方应当共同、连带地向上市公司承担补偿义务,补偿义务人优先以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进行补偿;若可转换公司债不足以补偿的,应以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以可转换公司债转股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若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及股份均不足以补偿的,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补偿。

其中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间内承诺的净利润数总和10,500万元-业绩承诺期间内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间内承诺的净利润数总和10,500万元×拟购买标的资产交易作价总额

2、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后,由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并由上市公司指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要求对《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专项审核意见。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保持一致。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

如经上市公司指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确认,若标的资产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则补偿义务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补偿义务人中的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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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共同、连带地向上市公司承担该补偿义务。

3、应收账款及补偿

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后,若标的公司未能收回其截至2020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具体金额以经上市公司指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为准)的85%的,则对未达到85%部分的差额部分,补偿义务人应当继续锁定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相应数量的上市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转股取得的股票。补偿义务人优先锁定其在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若可转换公司债面值金额不足以覆盖未回收的应收账款差额的,不足部分锁定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含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4、潜在损失及赔偿

自本次交易交割日之日起至业绩承诺期间届满,若标的公司因本次交易交割日前已经发生的或因本次交割日前事项导致其任何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等需对外承担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法律责任或造成超过20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就超出200万元部分,上市公司有权要求补偿义务人以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现金进行赔偿。补偿义务人优先以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进行补偿;若可转换公司债不足以补偿的,应以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以可转换公司债转股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若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及股份均不足以补偿的,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补偿。

(三)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及履约保障措施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具备履约能力,且交易方案中已经设置较为充分的履约保障措施,能够较好地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具体如下:

在业绩未能实现的情况下,除设定通常的补偿措施之外,补偿义务人设定了以下的额外补偿措施:

1、补偿义务人设置较长的锁定期,其所持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均需在完成业绩承诺、减值测试等补偿承诺后解锁;

2、本次交易完成后宁显峰剩余10%股权将质押给上市公司以保障本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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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业绩得到足额补偿;

3、约定核心人员至少签署5年的服务期,保证标的公司人才团队的稳定,为标的公司持续经营提供人力保障。

综上,若整体考虑补偿义务人整体取得的交易对价,补偿义务人的整体业绩补偿能力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
补偿义务人取得对价12,509.47
其中:现金对价7,025.06
上市公司支付总对价23,217.38
可补偿资产占对价比例53.88%
可补偿资产占对价比例(扣除现金对价)23.62%

考虑到宁显峰还将剩余10%股权质押给上市公司以保障本次交易补偿业绩得到足额补偿,按本次交易作价计算的该部分股权价值为2,884万元。

尽管本次交易方案可以较大程度地保障业绩补偿的履行,有利于降低收购风险,但在极端情况下,仍可能存在业绩承诺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少于应补偿数量,或业绩承诺方无法履行现金补偿的情形,上市公司已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提示业绩承诺补偿实施的违约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具备履约能力,且交易方案中已经设置较为充分的履约保障措施,能够较好地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九、本次交易差异化定价情况说明

(一)交易对方差异化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中,各个交易对方转让股权对应100%股权的交易价格如下所示:

序号交易对方姓名/名称出售标的公司股数(万股)获得交易对价金额(万元)对应标的公司100%股权估值(万元)
1宁显峰703.646,311.9642,390.63
2西藏山南硅谷天堂昌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52.523,788.4021,000.00
3北京珠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677.683,011.4021,000.00
4长沙邦辉网络科技299.131,329.302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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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交易对方姓名/名称出售标的公司股数(万股)获得交易对价金额(万元)对应标的公司100%股权估值(万元)
有限公司
5杨军华291.792,615.5042,390.63
6关磊199.62886.2021,000.00
7北京银宇中创科技有限公司158.39703.5021,000.00
8卢艳娟153.741,377.7042,390.63
9张俊峰125.391,123.3542,390.63
10天津众成环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120.401,080.9642,390.63
11何一鸣77.90346.5021,000.00
12高雅惠51.75231.0021,000.00
13封燕华34.40153.3021,000.00
14黄亚昌24.08107.1021,000.00
15董宏伟17.2075.6021,000.00
16崔焱17.2075.6021,000.00

(二)差异化定价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交易中,补偿义务人宁显峰、杨军华、卢艳娟、张俊峰、众成环能转让股权价格对应标的公司100%股权为4.24亿元,非补偿义务人转让股权价格对应标的公司100%股权为2.10亿元。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盈利补偿协议》约定,补偿义务人、非补偿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如下表所示:

所负担的义务补偿义务人非补偿义务人
股份、可转债 的限售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锁定,直至标的公司最后一期《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日与承诺净利润补偿及减值额补偿实施完毕日孰晚后30个交易日止方能解锁。自本次定向发行可转债结束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得转让。
业绩承诺补偿承诺标的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3,500万元、4,500万元,三年考核期实现的累计净利润之和不低于10,500万元,若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标的公司各期累积实现净利润低于业绩承诺期间内承诺的净利润数总和的,补偿义务人应当共同、连带地向万德斯承担补偿义务。
减值测试补偿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后,如经万德斯指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确认,若标的资产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则补偿义务人应当共同、连带地向万德斯另行承担该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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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负担的义务补偿义务人非补偿义务人
应收账款补偿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后,若标的公司未能收回其截至2020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85%的,则对未达到85%部分的差额部分,补偿义务人各方应当继续锁定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相应数量的上市公司股票、可转债及该等可转债转股取得的股票。 业绩承诺期间届满两年后应收账款回收金额未达到承诺回收金额的,则补偿义务人应当就差额部分向万德斯或标的公司承担补偿义务。
潜在损失补偿自本次交易交割日之日起至业绩承诺期间届满,若标的公司因本次交易交割日前已经发生的或因本次交割日前事项导致其任何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等需对外承担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法律责任或造成超过20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就超出200万元部分,万德斯有权要求补偿义务人以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可转债、现金进行赔偿。
不得质押股票、可转债的义务补偿义务人不得将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处于限售期内或未解锁的万德斯股票、可转债设置质押、权利限制等任何权利负担。如违反前述承诺,补偿义务人应向万德斯支付与设置权利负担的万德斯股份、可转债价值相当的现金作为违约金。
人员安排宁显峰、杨军华、卢艳娟、张俊峰作为核心员工,需与标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日起,仍需至少在标的公司任职5年,且在标的公司不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竞业禁止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期间及业绩承诺期届满后3年内,未经万德斯事先同意,宁显峰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其他补偿义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与万德斯、标的公司存在竞争业务的行为。
一般性承诺与保证1、具有签署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力和批准; 2、向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3、自《购买资产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前,不通过任何方式增持、减持或向任何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其对于向万德斯转让的股权享有完整的、无任何限制的权利,该股权的归属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争议。该股权已足额合法出资到位,没有出资不实、抽逃注册资本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形,不存在被设置任何质押、查封或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委托持股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情形,也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4、标的公司合法存续;最迟在本次交易获得证监会注册同意后,标的公司将改制为有限公司并及时进行标的股权交割; 5、标的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与补偿义务人和非补偿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 6、标的公司的经营行为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本次交易之前如存在前述侵权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由补偿义务人和非补偿义务人承担; 7、标的公司遵守有关税务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缴纳税款,如有欠缴而被税务机关追缴和处罚的,则由补偿义务人和非补偿义务人承担被追缴部分的金额、滞纳金和罚款等所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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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负担的义务补偿义务人非补偿义务人
若有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将承担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万德斯及标的公司造成的任何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其他承诺与保证1、标的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了为经营业务所必需的批准、登记、备案、同意或其它形式的许可; 2、标的公司不存在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情况; 3、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标的公司不会发生任何导致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恶化等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亦不会订立任何非正常处分其资产或权利的合同或出现转移资产和利润的情况; 4、标的公司的经营行为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和其它权利;本次交易之后如因侵权行为导致标的公司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则由补偿义务人向标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全额补偿责任; 5、标的公司的所有财务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6、标的公司财务记录上显示的所有资产为标的公司所有; 7、标的公司对拥有的资产(包含知识产权)享有完整的所有权,除部分土地、房产、知识产权为标的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或反担保以外,其上没有设置任何的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限,不存在被冻结、查封、扣押的情况或可能,也不存在被他人追索权利的情况或可能; 8、标的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9、如在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日之后出现标的公司因交割之前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的情况,补偿义务人将向标的公司承担赔偿损失或全额补偿的责任; 10、如标的公司因没有遵守国家和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规定所可能发生的员工主张权利和相关主管机关追缴等事项,均由补偿义务人承担补缴、罚款、赔偿责任; 11、如在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日之后出现标的公司因交割之前标的公司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等情况,补偿义务人将向标的公司承担赔偿损失或全额补偿的责任; 12、除已经书面披露给万德斯的情况外,标的公司没有其它需要对外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或有负债;如在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日之后出现标的公司因交割之前存在需要对外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或有负债,补偿义务人将向标的公司承担赔偿损失或全额补偿的责任; 13、业绩承诺期间不会变更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或扩张标的公司非主营业务(万德斯同意的除外); 14、对标的公司资产交割之前形成的下述事项承担责任和义务:①标的公司历史沿革中国有股东投资、退出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虽存在部分程序瑕疵,但已取得主管部门充分、有效的合规性确认,标的公司不会因国有股东投资、退出等行为受到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处罚或导致其他不利影响;②标的公司若存在因违法分包、转包产生的责任或损失,均由补偿义务人承担,并对万德斯因此受到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③标的公司若存在应招标而未招标项目并导致对标的公司造成损失的,均由补偿义务人承担。
保密义务1、严守万德斯及其关联方、标的公司秘密;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为其自身或其关联方或任何第三方,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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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负担的义务补偿义务人非补偿义务人
诱或鼓励标的公司的任何核心人员接受其聘请,或用其他方式招聘标的公司任何核心人员。
交易期间损益归属和承担义务以本次交易完成为前提,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日期间,标的公司在此期间产生的亏损,由补偿义务人和非补偿义务人按各自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向标的公司足额补足。

本次交易中,相比于非补偿义务人,补偿义务人额外承担了业绩承诺补偿、减值测试补偿、应收账款补偿、潜在损失补偿、不得质押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标的公司服务至少5年、竞业禁止等义务,且其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转股后的股票需锁定至标的公司最后一期《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日与承诺净利润补偿及减值额补偿实施完毕日孰晚后30个交易日。而非补偿义务人无需承担上述义务,锁定期为12个月。

综上,考虑到补偿义务人、非补偿义务人在本次交易中的承担利润补偿责任、股份锁定等差异情况,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友好协商一致,本次交易采取差异化定价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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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anjing Wondux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rp., Ltd.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万德斯
股票代码688178.SH
法定代表人刘军
董事会秘书范凯
成立日期2007年8月14日(2015年10月27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499.7844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3774904W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乾德路5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乾德路57号
邮政编码211100
电话号码025-84913518
传真号码025-84913508
公司网址www.njwds.com
电子邮箱wondux@njwds.com
主营业务环保设备、环保材料、环保再生产品、机电设备、节能设备研发、设计、集成、制造、销售、加工、维修;环保药剂研发、销售;承包国外工程项目;垃圾处理工程;渗沥(滤)液处理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土壤修复;生态修复;环保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投资、设计、承包、施工、 安装及运营管理;产品和技术的研发、转让、推广、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维护、销售及运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设立及股本变动情况

(一)万德斯有限设立情况

2007年8月2日,股东杨丽红、宫建瑞、刘昱彤签署《公司章程》,决定成立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其中杨丽红、宫建瑞、刘昱彤分别认缴出资50万元、40万元、1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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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9日,江苏天宁会计事务所签署《验资报告》(苏天宁验(2007)第3-P032号),截至2007年8月9日,万德斯有限注册资本100万元已足额到位,均为货币出资。

2007年8月14日,万德斯有限在南京市六合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公司设立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1232307079)。

万德斯有限设立时,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股东名称出资额股权比例
1杨丽红50.0050.00%
2宫建瑞40.0040.00%
3刘昱彤10.0010.00%
合 计100.00100.00%

(二)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2015年9月15日,万德斯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万德斯有限截至2015年7月31日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净资产36,003,383.88元为基础,按1.0001:1的比例折为3,600.00万股,其余净资产3,383.88元计入资本公积,将万德斯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15年10月2日,万德斯有限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

2015年10月27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署《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5]14144号),截至2015年7月31日,万德斯有限根据折股方案,出资已全额到位。

2015年10月27日,万德斯就上述事项于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663774904W)。

股份公司设立时,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2-1-57

序 号股东名称出资额股权比例
1万德斯投资2,520.0070.00%
2刘 军756.0021.00%
3宫建瑞324.009.00%
合 计3,600.00100.00%

(三)股份公司设立后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1、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

2015年10月,万德斯增发400万股,新增400万元股本由汇才投资以404万认缴。本次增资完成后,万德斯股本总额为4,000万股。本次增资后,万德斯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股东名称出资额股权比例
1万德斯投资2,520.0063.00%
2刘 军756.0018.90%
3汇才投资400.0010.00%
4宫建瑞324.008.10%
合 计4,000.00100.00%

2、股份公司第二次增资

2016年1月20日,万德斯召开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注册资本由4,000万元增至4,705.89万元,新增注册资本705.89万元由创投二期以2,400万元认购

564.712万股;由宁泰创投以600万元的价格认购141.178万股,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

2016年2月29日,江苏国侨会计师事务所签署《验资报告》(苏国侨会验[2016]003号),截至2016年2月1日,万德斯已收到创投二期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2,400万元,其中564.712万元计入股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宁泰创投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600万元,其中141.178万元计入股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两股东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2016年3月9日,万德斯就上述事项于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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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20100663774904W)。

本次增资后,万德斯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股东名称出资额股权比例
1万德斯投资2,520.000053.55%
2刘军756.000016.07%
3创投二期564.712012.00%
4汇才投资400.00008.50%
5宫建瑞324.00006.88%
6宁泰创投141.17803.00%
合 计4,705.8900100.00%

3、股份公司第三次增资

2016年3月15日,万德斯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2016年1月21日万德斯总股本4,705.89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中股本溢价部分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5股,即每股转增0.105股,合计转增494.11万股,转增后股本将变更为5,200万股,转增后,万德斯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2016年4月1日,江苏国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签署《验资报告》(苏国侨会验[2016]007号),截至2016年3月31日,新增注册资本已足额到位,出资方式为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2016年3月24日,万德斯就上述事项于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663774904W)。

本次增资后,万德斯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股东名称出资额股权比例
1万德斯投资2,784.595653.55%
2刘军835.378616.07%
3创投二期624.005712.00%
4汇才投资441.99938.50%
5宫建瑞358.01946.88%

2-1-59

序 号股东名称出资额股权比例
6宁泰创投156.00143.00%
合 计5,200.0000100.00%

4、股份公司第四次增资

2017年11月5日,万德斯召开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注册资本从5,200万元增至5,52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20万元由合才企管以1,232万元认缴,出资方式为货币。

2017年11月15日,万德斯就上述事项于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663774904W)。

2018年1月2日,中天运签署《验资报告》(中天运[2018]验字第90003号),截至2017年12月12日,万德斯收到合才企管新增出资额1,232万元,其中320万元计入公司股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增资后,万德斯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股东名称出资额股权比例
1万德斯投资2,784.595650.45%
2刘军835.378615.13%
3创投二期624.005711.30%
4汇才投资441.99938.01%
5宫建瑞358.01946.49%
6合才企管320.00005.80%
7宁泰创投156.00142.83%
合 计5,520.0000100.00%

5、股份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7年11月21日,万德斯投资与仁爱企管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万德斯投资将其持有的万德斯108.7272万股股份以1,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仁爱企管。

2017年11月21日,创投二期、宁泰创投与仁爱企管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创投二期将其持有的万德斯65.2365万股股份以9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仁

2-1-60

爱企管;宁泰创投将其持有的万德斯16.3090万股股份以2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仁爱企管。2017年11月21日,万德斯投资与沿海投资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万德斯投资将其持有的万德斯217.4545万股股份以3,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沿海投资。

本次股权转让后,万德斯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股东名称出资额股权比例
1万德斯投资2,458.413944.54%
2刘军835.378615.13%
3创投二期558.769210.12%
4汇才投资441.99938.01%
5宫建瑞358.01946.49%
6合才企管320.00005.80%
7沿海投资217.45453.94%
8仁爱企管190.27273.45%
9宁泰创投139.69242.53%
合 计5,520.0000100.00%

6、股份公司第五次增资

2017年12月14日,万德斯召开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注册资本从5,520万元增至5,737.354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17.3545万元由达晨创联以3,200万元认缴。

2017年12月18日,万德斯就上述事项于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663774904W)。

2018年1月3日,中天运签署《验资报告》(中天运[2018]验字第90004号),截至2017年12月20日,万德斯收到达晨创联新增出资额3,200万元,其中

217.3545万元计入公司股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增资后,万德斯股权结构如下:

2-1-61

单位:万元

序 号股东名称出资额股权比例
1万德斯投资2,458.413942.85%
2刘军835.378614.56%
3创投二期558.76929.74%
4汇才投资441.99937.70%
5宫建瑞358.01946.24%
6合才企管320.00005.58%
7沿海投资217.45453.79%
8达晨创联217.35453.79%
9仁爱企管190.27273.32%
10宁泰创投139.69242.43%
合 计5,737.3545100.00%

7、股份公司第六次增资

2018年11月23日,万德斯召开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注册资本从5,737.3545万元增至6,374.8383万元,其中,由原股东达晨创联以2,000万元认购1,062,473股,仁爱企管以1,000万元认购531,236股,由新股东锋霖创投以3,000万元认购1,593,710股,安元创投以2,000万元认购1,062,473股,新农基金以1,000万元认购531,237股,天泽投资以2,000万元认购1,062,473股,江宇集团以1,000万元认购531,236股,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2018年12月20日,中天运签署《验资报告》(中天运[2018]验字第90085号),验证:截至2018年12月20日,万德斯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出资额12,000万元,其中6,374,838元计入公司股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2018年11月30日,万德斯就上述事项于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663774904W)。

本次增资后,万德斯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股东名称出资额股权比例
1万德斯投资2,458.413938.56%

2-1-62

序 号股东名称出资额股权比例
2刘军835.378613.10%
3创投二期558.76928.77%
4汇才投资441.99936.93%
5宫建瑞358.01945.62%
6达晨创联323.60185.08%
7合才企管320.00005.02%
8仁爱企管243.39633.82%
9沿海投资217.45453.41%
10锋霖创投159.37102.50%
11宁泰创投139.69242.19%
12安元创投106.24731.67%
13天泽投资106.24731.67%
14新农基金53.12370.83%
15江宇集团53.12360.83%
合 计6,374.8383100.00%

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签署的《关于同意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767号)核准,万德斯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24.9461万股,每股发行价25.2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53,548.64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8,139.0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签署中天运[2020]验字第90001号《验资报告》。万德斯股票已于2020年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证券代码688178。发行后公司股本8,499.7844万股。

(四)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东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权比例
1万德斯投资2,458.413928.92%
2刘军835.37869.83%
3创投二期498.37405.86%

2-1-63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权比例
4汇才投资441.99935.20%
5宫建瑞358.01944.21%
6合才企管320.00003.76%
7仁爱企管243.39632.86%
8达晨创联240.20682.83%
9锋霖创投159.37101.88%
10沿海投资139.56941.64%
合计5,694.728766.99%

三、上市公司最近六十个月控股权变动情况

上市公司最近六十个月控股权未发生变更,控股股东为万德斯投资,实际控制人为刘军。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2021年6月30日,万德斯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刘军直接持有上市公司9.83%的股份,且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万德斯投资70%股份,担任员工持股平台汇才投资、合才企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达47.72%,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1-64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万德斯投资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刘军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名 称南京万德斯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5年7月15日
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收资本2,142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 军
注册地址及 主要生产经营地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1009号(高新区)
主营业务投资及资产管理,除持有公司股权外。
股东构成股东姓名股权比例
刘 军70.00%
宫建瑞30.00%
合 计100.00%

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刘军,董事长,1977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市政工程专业、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99年9月至2003年6月,于铁道部第一勘察设计院任工程师;2003年9月至2006年6月,于兰州交通大学就读市政工程硕士研究生;2006年6月至2007年7月,于南京东大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任营销经理;2007年8月至2015年10月,任万德斯有限总经理;2015年10月至今,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截至报告期末,刘军还兼任万德斯投资执行董事,汇才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才企管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万德斯环保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五、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概况

上市公司专业提供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开发、系统集成与环境问题整体解决方案,主营业务聚焦有机垃圾业务板块、工业废水业务板块等,是国内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环保高新技术企业之一。上市公司核心技术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联合申报)、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江苏省环境保护实用新技术、江苏省环境保护科技奖(二等奖)、南京市新兴产业重点推广

2-1-65

应用新产品等。上市公司荣获中国固废行业“渗滤液处理领域领跑企业”、中国固废行业“渗滤液处理领域年度标杆企业”、中国固废行业“填埋场修复领域领先企业”、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瞪羚企业、江苏省骨干环保企业、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等称号。

六、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财务数据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具体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财务数据已经中天运会计师审计,2021年1-6月数据未经审计,具体情况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6月30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2018年 12月31日
资产总额187,110.02177,910.9099,250.8888,583.58
负债总额69,972.8365,499.8543,465.5345,251.0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17,130.45112,411.0555,785.3543,332.58

(二)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营业收入45,839.8979,760.7477,376.8449,256.42
营业利润4,756.4212,991.1213,119.968,519.84
利润总额5,439.5314,496.5214,286.789,014.7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719.4012,639.2812,452.777,783.23

(三)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2021年 6月30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2018年 12月31日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13.7813.238.756.80
资产负债率37.40%36.82%43.79%51.08%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61.521.951.36

2-1-66

项目2021年 6月30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2018年 12月31日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11%12.15%25.13%28.36%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1.57-1.230.500.0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13,335.39-10,476.093,186.38552.86
毛利率28.22%32.09%33.21%35.87%

七、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八、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针对本次重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签署《承诺函》。截至承诺函签署日,上市公司及其现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九、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情况针对本次重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签署《承诺函》。截至承诺函签署日,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诚信良好,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行政处罚及公开谴责。

十、上市公司遵纪守法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2-1-67

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基本信息

本次交易方案由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

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宁显峰等17名时代桃源原股东。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

二、交易对方详细情况

(一)宁显峰

1、基本情况

姓 名宁显峰
曾用名
性 别
国 籍中 国
身份证号码532201197710******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西小口路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西小口路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2、最近三年一期的职业和职务

起止日期任职单位担任职务与任职单位是否存在产权关系
2016年8月至今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13年11月至今北京世纪桃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2013年1月至2018年4月无锡时代桃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1-68

起止日期任职单位担任职务与任职单位是否存在产权关系
2015年7月至今无锡时代桃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5年11月至今天津众成环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2015年11月至今山西茂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 事

3、控制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持股比例经营范围
北京阳明致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0%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产品设计;经济贸易咨询;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西藏山南硅谷天堂昌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名 称西藏山南硅谷天堂昌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山南市徽韵科技文化中心15层79室
主要办公地点山南市徽韵科技文化中心15层79室
设立日期2014年08月28日
营业期限2014年08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
法定代表人鲍钺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00396974329U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展开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

2、股东情况及产权控制关系

(1)控制关系图

2-1-69

注:根据公开资料,硅谷天堂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NEEQ:833044)系三板挂牌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李国祥和王林江。

(2)主要股东情况

名 称硅谷天堂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经济开发区山南现代综合产业园办公楼1层101室
主要办公地点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经济开发区山南现代综合产业园办公楼1层101室
设立日期2006年08月23日
营业期限2006年08月23日至无固定期限
法定代表人鲍钺
注册资本443,214.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1607078H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咨询;制造电车;销售汽车、汽车零配件、医疗器械Ⅰ、Ⅱ类;制造汽车零配件;软件开发;生产医疗器械Ⅰ、Ⅱ、Ⅲ类;电力供应;互联网信息服务;销售医疗器械Ⅲ类。(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力供应、销售医疗器械Ⅲ类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历史沿革

(1)2014年8月,山南硅谷设立

2014年8月25日,硅谷天堂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通过了《西藏山南硅谷天堂昌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出资100万元设立西藏山南硅谷天堂吉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由硅谷天堂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2014年8月28号,山南硅谷办理了工商设立登记。

山南硅谷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2-1-70

序 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硅谷天堂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100
合 计100100

(2)2015年1月,山南硅谷第一次增资

2014年12月23日,山南硅谷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山南硅谷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至2,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900万元均由硅谷天堂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缴。

2015年1月4日,山南硅谷就本次增资办理完成工商登记。

本次增资后,山南硅谷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硅谷天堂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100
合 计2,000100

(3)2016年10月,山南硅谷第二次增资

2016年10月24日,山南硅谷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山南硅谷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至1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8,000万元均由原股东硅谷天堂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31日,山南硅谷就本次增资办理完成工商登记。

本次增资后,山南硅谷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硅谷天堂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00100
合 计10,000100

(4)2017年12月,山南硅谷第三次增资

2017年11月29日,山南硅谷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山南硅谷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增至5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40,000万元均由原股东硅谷天堂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2017年12月25日,山南硅谷就本次增资办理完成工商登记。

本次增资后,山南硅谷的股权结构如下:

2-1-71

序 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硅谷天堂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000100
合 计50,000100

4、最近三年一期主要业务发展情况

山南硅谷系硅谷天堂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专业化投资公司,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5、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6月30日/ 2021年1-6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总资产39,818.7639,731.9043,450.60
净资产38,346.2436,224.2142,521.19
净利润1,340.746,864.915,667.36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6、控制企业情况

公司名称持股比例经营范围
新疆硅谷天堂恒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75%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嘉兴天堂硅谷股权投资 有限公司50.00%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2号基金情况

山南硅谷募集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硅谷天堂新三板2号基金于2015年12月即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标的公司。因2号基金作为契约型基金无法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故由其管理公司山南硅谷作为股东进行工商登记。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规定,2号基金作为依法备案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依法可以对外直接持股,无需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2号基金的投资人穿透情况如下:

第一层投资人持股比例(%)第二层投资人持股比例(%)第三层投资人持股比例(%)
硅谷天堂产业集团股份28.96-

2-1-72

第一层投资人持股比例(%)第二层投资人持股比例(%)第三层投资人持股比例(%)
有限公司
永柏(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9.65彭拓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100.00PENTAINVESTMENTASIALIMITED100.00
黄子毅9.65-
龚宇明4.83-
深圳前海融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83北京汇通银安投资有限公司100.00李金钰85.00
史顺波15.00
周国凤4.83-
刘明3.09-
金胜琴2.80-
周巍巍2.32-
董光宇2.12-
季红兵1.93-
李少平1.93-
梁臣斌1.74
袁旭东1.74-
王建豪1.64-
张玉光1.54-
邵文海1.45-
李晓东1.25-
樊信1.16-
胡艳0.97-
淮森0.97-
黎男0.97-
施幽静0.97-
谈岩涛0.97-
王跃0.97-
邢蕊0.97-
游如飞0.97-
俞强0.97-
战冰0.97-

2-1-73

第一层投资人持股比例(%)第二层投资人持股比例(%)第三层投资人持股比例(%)
张丽茹0.97-
赵竑0.97-
方青勇0.97-

2号基金无控制企业。除时代桃源外,其对外投资其他项目如下:

序号对外投资企业名称投资金额(万元)持股比例(%)
1好买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00.630.18
2上海博加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00.003.50
3广东智媒云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400.006.48
4北京新视野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2,049.004.91

根据基金协议约定,2号基金目前基金处于清算期,正在清算、处置基金投资的相关资产。在处置完成前,2号基金将持续运行。基金管理人山南硅谷已为此出具承诺函,承诺:2号基金在持有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股票期间,将保持相应的法律资格,并遵守基金、管理人所作出的限售期承诺,2号基金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法律资格。

8、山南硅谷及2号基金批准程序

2021年2月26日,山南硅谷作出《决策会决议》:同意时代桃源按照《购买资产协议》的框架内容进行并购交易。根据山南硅谷制定的《投后管理决策制度》,已投项目的退出事项由投资决策委员召开决策会审议决定或投资决策委员书面表决决定。山南硅谷内部决策会具有审议本次交易的审批权限。

山南硅谷(登记编号:P1009209)作为其募集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硅谷天堂新三板2号基金(基金编号:SE2856)管理人,于2016年以硅谷天堂新三板2号基金资金增资入股投资标的公司,因硅谷天堂新三板2号基金作为契约型基金无法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故由其管理公司山南硅谷作为股东进行工商登记。

根据《硅谷天堂新三板2号基金合同》第八节约定:“除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外,管理人还享有下列权利:……(2)管理人享有按基金文件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基金财产的权利;……(12)管理人在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时可代表基金签署相关协议,办理相关权利登记变更手续……”

2-1-74

根据《硅谷天堂新三板2号基金合同》第二十节约定:“自基金终止之日起,管理人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硅谷天堂新三板2号基金目前基金处于清算期,正在清算、处置基金投资的相关资产。在处置完成前,硅谷天堂新三板2号基金将持续运行。2021年3月,持有硅谷天堂新三板2号基金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投资人已签署《投资人知情同意书》,承诺:“1、同意基金作为交易对方之一,参与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桃源”,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亦称“时代桃源”)部分股东(以下简称“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时代桃源81.45%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基金将持有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基金持有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转换为上市公司股份后股份的限售期满后,由管理人出售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转换为上市股份后的股份,并按照《硅谷天堂新三板2号基金合同》进行分配;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基金具备并保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以及持有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股票的法定资格。在基金持有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股票期间,将保持相应的法律资格,保证不申请赎回、转让基金份额。基金的存续期届满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影响。”

2021年3月,在硅谷天堂新三板2号基金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投资人书面同意且其他投资人未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之下,硅谷天堂新三板2号基金的管理人山南硅谷出具如下《承诺函》:

(1)硅谷天堂新三板2号基金在持有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股票期间,将保持相应的法律资格,并遵守基金、管理人所作出的限售期承诺,硅谷天堂新三板2号基金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法律资格,并遵守基金、管理人所作出的限售期相关声明与承诺。基金的存续期届满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影响;

(2)管理人作出上述承诺已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硅谷天堂新三板2号基金合同》获得了充分、必要的授权(或已履行了充分、必要的程序),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管理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2-1-75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任一基金的持有人提出任何违反上述承诺主张的,则由管理人采取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认可的方式进行解决,以保障本承诺得以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山南硅谷作出同意本次交易的决策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硅谷天堂新三板2号基金管理人作出上述决策符合《硅谷天堂新三板2号基金合同》的约定,该等决策合法、有效。

(三)北京珠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名 称北京珠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望福园东区北京海青曙光房地产开发中心产业用房(办公)及邮政支局项目A幢六层2-01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望福园东区北京海青曙光房地产开发中心产业用房(办公)及邮政支局项目A幢六层2-01
设立日期2015年06月11日
营业期限2015年06月11日至2035年06月10日
法定代表人郑晓琳
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44341335U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项目投资。(“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股东情况及产权控制关系

(1)控制关系图

(2)股东情况

2-1-76

姓 名性 别国 籍身份证号码住 所
郑晓琳中 国422129197108******北京市海淀区溪山嘉园山林轩
王之行中 国110108199804******北京市海淀区溪山嘉园山林轩

3、历史沿革

(1)2015年6月,珠源资本设立

2015年6月9日,王俊、王倩签署通过了《北京珠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出资1,000万元设立北京珠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中王俊出资900万元、王倩出资10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2015年6月11号,珠源资本办理了工商设立登记。

珠源资本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王俊90090
2王倩10010
合 计1,000100

(2)2015年10月,珠源资本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5年10月16日,经珠源资本股东会做出决议,王俊将其持有的公司90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郑晓琳,王倩将其持有的公司10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赵靖超。

同日,王俊与郑晓琳就上述股权转让签订了《转让协议》;王倩与赵靖超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订了《转让协议》。

2015年10月30日,珠源资本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完成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珠源资本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郑晓琳90090
2赵婧超10010
合 计1000100

(3)2016年5月,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

2-1-77

2016年5月18日,珠源资本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郑晓琳将其持有的珠海资本900万元出资转让给庹翩然。

同日,郑晓琳和庹翩然就上述转让事项签订《转让协议》。

2016年5月18日,珠源资本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珠源资本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庹翩然90090
2赵靖超10010
合 计1,000100

(4)2018年2月,公司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8年2月1日,珠源资本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庹翩然将其持有的公司90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郑晓琳。

同日庹翩然和郑晓琳就上述转让事项签订了《转让协议》。

2018年2月13日,珠源资本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珠源资本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郑晓琳90090
2赵婧超10010
合 计1,000100

(5)2019年7月,公司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9年6月30日,珠源资本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赵靖超将持有的公司10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王之行。

同日,赵靖超和王之行就上述事项签订了《转让协议》。

2019年7月29日,公司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完成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珠源资本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2-1-78

序 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郑晓琳90090
2王之行10010
合 计1,000100

4、最近三年一期主要业务发展情况

珠源资本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5、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6月30日/ 2021年1-6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总资产10,181.589,897.059,652.01
净资产466.17386.08402.07
净利润80.09-15.99-28.58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6、控制企业情况

珠源资本无控制下属企业。

(四)长沙邦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名 称长沙邦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万家丽北路三段569号银港水晶城C1栋4013室
主要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万家丽北路三段569号银港水晶城C1栋4013室
设立日期2015年12月29日
营业期限2015年12月29日至2065年12月28日
法定代表人黄浩聪
注册资本2,000.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2CYR44
经营范围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工程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建设工程设计;环保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环保技术咨询、交流服务;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建筑行业工程设计;办公用品销售;家具、建材、装饰材料、家用电器的零售。

2-1-79

2、股东情况及产权控制关系

(1)控制关系图

注:西藏逸锦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湖南洪山实业有限公司。

(2)股东情况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名 称

名 称西藏逸锦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湖南洪山实业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以西格桑路以北总部经济基地B栋3单元5层503号
主要办公地点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以西格桑路以北总部经济基地B栋3单元5层503号
设立日期2014年05月23日
营业期限2014年05月23日至无固定期限
法定代表人黄浩聪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99697232K
经营范围物流园运营服务;物流代理服务;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文化艺术咨询服务;文化设计与建设;公司礼仪服务;网络集成系统建设、维护、运营、租赁;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智能化技术的研发及技术咨询服务;机器人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办公设备和专用设备维修;企业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贸易代理;贸易咨询服务;办公用品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3、历史沿革

(1)2015年12月,长沙邦辉设立

2-1-80

2015年12月28日,长沙邦辉第一次股东会做出决议:通过《长沙邦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出资100万元设立长沙邦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邓昉出资51万元,陈静出资49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2015年12月29号,长沙邦辉办理了工商设立登记。长沙邦辉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邓 昉5151
2陈 静4949
合 计100100

(2)2016年7月,长沙邦辉第一次增资

2016年7月28日,长沙邦辉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长沙邦辉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至2,000万元,增加的注册资本1,900万元,其中陈静出资931万元,邓昉出资969万元。

2016年7月29日,长沙邦辉就本次增资办理完成工商登记。

本次增资后,长沙邦辉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邓 昉1,02051
2陈 静98049
合 计2,000100

(3)2016年10月,长沙邦辉第一次转股

2016年10月31日,长沙邦辉股东会做出决议,同意:邓昉将其持有公司1,02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转让给周华林。

同日,邓昉与周华林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股权转让转让协议》。

2016年10月31日,长沙邦辉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完成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长沙邦辉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周华林1,02051

2-1-81

2陈 静98049
合 计2,000100

(4)2018年2月,长沙邦辉第二次转股

2018年2月28日,长沙邦辉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周华林将其持有公司102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湖南洪山实业有限公司,陈静将其持有公司98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湖南洪山实业有限公司。同日,周华林和陈静分别与湖南洪山实业有限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8年2月28日,长沙邦辉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完成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长沙邦辉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湖南洪山实业有限公司2,000100
合 计2,000100

4、最近三年一期主要业务发展情况

长沙邦辉近三年无实际经营业务。

5、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6月30日/ 2021年1-6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总资产1,001.661,001.661,001.66
净资产999.20999.20999.20
净利润0.000.000.00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6、控制企业情况

长沙邦辉无控制下属企业。

(五)杨军华

1、基本情况

姓 名杨军华

2-1-82

曾用名
性 别
国 籍中 国
身份证号码420106197306******
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2、最近三年一期的职业和职务

起止日期任职单位担任职务与任职单位是否存在产权关系
2016年8月至今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工程师
2015年7月至今无锡时代桃源环保设备 有限公司监 事
2021年5月至今金誉圆祥执行董事、总经理

3、控制企业情况

杨军华无控制企业。

(六)关 磊

1、基本情况

姓 名关 磊
曾用名
性 别
国 籍中 国
身份证号码420106197805******
住 所北京海淀区知春路泰跃商务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海淀区知春路泰跃商务中心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2、最近三年一期的职业和职务

起止日期任职单位担任职务与任职单位是否存在产权关系
2016年6月至今北京分音塔科技 有限公司CEO

3、控制企业情况

2-1-83

企业名称持股比例经营范围
聚英汇智(天津)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85.76%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苏州分音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60.00%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翻译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人工智能硬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七)北京银宇中创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名 称北京银宇中创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6号楼102-65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6号楼102-65
设立日期2016年5月13日
营业期限2016年5月13日至2046年5月12日
法定代表人曲振西
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5EY41P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股东情况及产权控制关系

(1)控制关系图

2-1-84

(2)股东情况

姓 名性 别国 籍身份证号码住 所
李玖玲中 国211226195406******辽宁省法库县正阳街***
郝桂芳中 国231003194412******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曲振西中 国230302195011******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3、历史沿革

(1)2016年5月,银宇中创设立

2016年5月12日,郝桂芳、李玖铃、曲振西签署《北京银宇中创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由郝桂芳、李玖铃、曲振西三方共同出资注册资本60万元设立北京银宇中创科技有限公司,其中郝桂芳出资20万元、李玖铃出资20万元、曲振西出资2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2016年5月13号,银宇中创办理了工商设立登记。银宇中创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郝桂芳2033.33
2李玖铃2033.33
3曲振西2033.34
合 计60100.00

(2)2020年12月,银宇中创第一次增资

2020年12月2日,银宇中创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银宇中创注册资本由60万元增至3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40万元由原股东郝桂芳、李玖铃、曲振西以货币方式认缴240万元,其中郝桂芳、李玖铃、曲振西各认缴8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同时修改公司章程。

2020年12月25日,银宇中创就本次增资办理完成工商登记。

2-1-85

本次增资后,银宇中创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郝桂芳10033.33
2李玖铃10033.33
3曲振西10033.34
合 计300100.00

4、最近三年一期主要业务发展情况

银宇中创尚未开展经营业务,除了投资时代桃源外,无其他对外投资。

5、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6月30日/ 2021年1-6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总资产300.50300.36300.08
净资产295.96296.72-2.66
净利润-0.66-0.62-0.62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6、控制企业情况

银宇中创无其他控制企业。

(八)卢艳娟

1、基本情况

姓 名卢艳娟
曾用名
性 别
国 籍中 国
身份证号码410781198001******
住 所河南省卫辉市健康路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西小口路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2、最近三年一期的职业和职务

2-1-86

起止日期任职单位担任职务与任职单位是否存在产权关系
2016年7月至今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研发中心总监

3、控制企业情况

卢艳娟无其他控制企业。

(九)张俊峰

1、基本情况

姓 名张俊峰
曾用名
性 别
国 籍中 国
身份证号码230202197701******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西小口路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2、最近三年一期的职业和职务

起止日期任职单位担任职务与任职单位是否存在产权关系
2016年8月至今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3、控制企业情况

张俊峰无其他控制企业。

(十)天津众成环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名 称天津众成环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发达路2号319室
主要办公地点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发达路2号319室
设立日期2015年11月23日
营业期限2015年11月23日至2025年11月22日

2-1-87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显峰
合伙人出资额3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6Y0446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市场营销策划;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东情况及产权控制关系

(1)控制关系图

(2)合伙人情况

单位:万元

序 号姓 名份 额比 例身份证号码住 所合伙 类型
1宁显峰102.5234.17%532201197710******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1号经济管理学院***普通合伙人
2王云飞41.9813.99%120109198209******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街李园小区***有限合伙人
3王 威38.4912.83%410305197210******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37号院***有限合伙人
4夏 勇30.0010.00%130827198003******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大石子柱乡白鸡沟村***有限合伙人
5高志鹏21.877.29%140303198002******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东窑房***有限合伙人
6钟 萍17.005.67%450403197903******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西江三路***有限合伙人
7徐婷婷11.193.73%150502198305******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铁南五委***有限合伙人
8石茂文8.012.67%142201196912******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19号中科院人才交流中心***有限合伙人
9贺建豪6.622.21%430223196502******湖南省攸县黄丰桥镇丰垅村易家垅组***有限合伙人
10崔国兴4.711.57%410781198906******河南省卫辉市沿淀区西大街***有限合伙人
11胡冬火3.781.26%130705198109******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江有限合

2-1-88

序 号姓 名份 额比 例身份证号码住 所合伙 类型
家屯马家梁村市场街***伙人
12雍严莲3.771.26%511502198207******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333号***有限合伙人
13胡瑞菊3.001.00%130129198205******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有限合伙人
14萧艳明3.001.00%320211197611******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稻香村***有限合伙人
15还 霞2.080.69%320911199005******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北蒋镇卢村二组***有限合伙人
16王凤超2.000.67%130627198012******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向阳北街王京小区***有限合伙人
合 计300.00100.00%-

3、历史沿革

(1)2015年11月,众成环能设立

2015年11月20日,宁显峰、王云飞、陈晓雷等29名合伙人共同签署通过了《天津众成环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共同出资300万元设立津众成环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其中宁显峰实缴出资

19.344521万元、王云飞20.000084万元、陈晓雷出资12.799787万元,罗五九出资10.170719万元,陈君出资29.914911万元,徐婷婷出资11.195185万元,石茂文出资8.007987万元,王威出资31.422846万元,钟萍出资17.000022万元,赵立明出资11.416093万元,刘俊霞10.200112万元,高志鹏出资17.000022万元,熊玉巧出资8.500011万元,张海涛4.871828万元,江庆华出资10.000042万元,胡瑞菊出资3.000062万元,贺建豪出资4.266678万元,王凤超出资1.999959万元,张文静出资5.00021万元,范智月出资8.140873万元,周强出资6.05397万元,丁鹏飞出资4.266678万元,王宝伟出资2.998086万元,胡冬火出资2.36379万元,还霞出资2.075541万元,夏勇出资29.999879万元,胡继成出资3.000062万元,萧艳明出资3.000062万元,孙建平出资1.999959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2015年11月20日,众成环能办理了工商设立登记。

众成环能设立时的合伙份额结构如下:

序 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份额比例(%)合伙人性质

2-1-89

序 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份额比例(%)合伙人性质
1宁显峰19.346.44普通合伙人
2王云飞20.006.67有限合伙人
3陈晓雷12.804.27有限合伙人
4罗五九10.173.39有限合伙人
5陈 君29.919.97有限合伙人
6徐婷婷11.193.73有限合伙人
7石茂文8.002.67有限合伙人
8王 威31.4210.47有限合伙人
9钟 萍17.005.67有限合伙人
10赵立明11.423.81有限合伙人
11刘俊霞10.203.40有限合伙人
12髙志鹏17.005.67有限合伙人
13熊玉巧8.502.83有限合伙人
14张海涛4.871.62有限合伙人
15江庆华10.003.33有限合伙人
16胡瑞菊3.001.00有限合伙人
17贺建豪4.271.42有限合伙人
18王风超2.000.67有限合伙人
19张文静5.001.67有限合伙人
20范智月8.142.71有限合伙人
21周 强6.052.02有限合伙人
22丁鹏飞4.271.42有限合伙人
23王宝伟3.001.00有限合伙人
24胡冬火2.370.79有限合伙人
25还 霞2.080.69有限合伙人
26夏 勇30.0010.00有限合伙人
27胡继成3.001.00有限合伙人
28萧艳明3.001.00有限合伙人
29孙建平2.000.67有限合伙人
合 计300.00100.00-

(2)2016年10月,众成环能第一次合伙份额转让

2-1-90

2016年10月19日,经众成环能合伙人会议做出决议,同意:合伙人熊玉巧将其持有的合伙出资额8.500011万元转让给宁显峰,王宝伟将其持有的合伙出资额2.998086万元转让给宁显峰,江庆华将其持有的合伙出资额10.000042万元转让给宁显峰。

同日,熊玉巧、王宝伟、江庆华分别与宁显峰就上述合伙份额转让签订了《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2016年10月19日,众成环能就本次合伙份额转让事项办理完成工商登记。

本次转让后,众成环能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份额比例(%)合伙人性质
1宁显峰40.8413.60普通合伙人
2王云飞20.006.67有限合伙人
3陈晓雷12.804.27有限合伙人
4罗五九10.173.39有限合伙人
5陈 君29.919.97有限合伙人
6徐婷婷11.193.73有限合伙人
7石茂文8.002.67有限合伙人
8王 威31.4210.47有限合伙人
9钟 萍17.005.67有限合伙人
10赵立明11.423.81有限合伙人
11刘俊霞10.203.40有限合伙人
12髙志鹏17.005.67有限合伙人
13张海涛4.871.62有限合伙人
14胡瑞菊3.001.00有限合伙人
15贺建豪4.271.42有限合伙人
16王风超2.000.67有限合伙人
17张文静5.001.67有限合伙人
18范智月8.142.71有限合伙人
19周 强6.052.02有限合伙人
20丁鹏飞4.271.42有限合伙人
21胡冬火2.370.79有限合伙人
22还 霞2.080.69有限合伙人

2-1-91

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份额比例(%)合伙人性质
23夏 勇30.0010.00有限合伙人
24胡继成3.001.00有限合伙人
25萧艳明3.001.00有限合伙人
26孙建平2.000.67有限合伙人
合 计300.00100.00-

(3)2017年2月,众成环能第二次合伙份额转让

2017年2月28日,经众成环能合伙人会议做出决议,同意:合伙人孙建平将其持有的合伙出资额1.999959万元转让给宁显峰,胡继成将其持有的合伙出资额3.000062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宁显峰。

同日,孙建平、胡继成分别与宁显峰就上述股权转让签订了《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2017年2月28日,众成环能就本次财产份额转让事项办理完成工商登记。

本次转让后,众成环能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合伙比例(%)合伙人性质
1宁显峰45.8415.27普通合伙人
2王云飞20.006.67有限合伙人
3陈晓雷12.804.27有限合伙人
4罗五九10.173.39有限合伙人
5陈 君29.919.97有限合伙人
6徐婷婷11.193.73有限合伙人
7石茂文8.002.67有限合伙人
8王 威31.4210.47有限合伙人
9钟 萍17.005.67有限合伙人
10赵立明11.423.81有限合伙人
11刘俊霞10.203.40有限合伙人
12髙志鹏17.005.67有限合伙人
13张海涛4.871.62有限合伙人
14胡瑞菊3.001.00有限合伙人
15贺建豪4.271.42有限合伙人
16王风超2.000.67有限合伙人

2-1-92

序 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合伙比例(%)合伙人性质
17张文静5.001.67有限合伙人
18范智月8.142.71有限合伙人
19周 强6.052.02有限合伙人
20丁鹏飞4.271.42有限合伙人
21胡冬火2.370.79有限合伙人
22还 霞2.080.69有限合伙人
23夏 勇30.0010.00有限合伙人
24萧艳明3.001.00有限合伙人
合 计300.00100.00-

(4)2017年5月,众成环能第三次合伙份额转让

2017年5月23日,经众成环能合伙人会议做出决议,同意:合伙人宁显峰将1.413177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胡冬火;将4.710588 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崔国兴;将1.884236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姚佳琴;将11.776471 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王云飞;将7.065883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王威;将2.355295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张文静;将3.768470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雍严莲;将0.942118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靳红燕;将2.355295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贺建豪;将

7.065883 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陈君;刘俊霞将10.200112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王云飞。

同日,宁显峰分别与胡冬火、崔国兴、姚佳琴、王云飞、王威、张文静、雍严莲、靳红燕、贺建豪、陈君,就上述股权转让签订了《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刘俊霞与王云飞就上述股权转让签订了《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2017年5月23日,众成环能就本次财产份额转让事项办理完成工商登记,并签署了合伙出资确认书。

本次转让后,众成环能的合伙份额结构如下:

序 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合伙比例(%)合伙人性质
1宁显峰2.510.84普通合伙人
2王云飞42.0014.00有限合伙人
3陈晓雷13.004.33有限合伙人

2-1-93

序 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合伙比例(%)合伙人性质
4罗五九10.173.39有限合伙人
5陈 君36.9812.33有限合伙人
6徐婷婷11.193.73有限合伙人
7石茂文8.012.67有限合伙人
8王 威38.4912.83有限合伙人
9钟 萍17.005.67有限合伙人
10赵立明11.423.81有限合伙人
11高志鹏17.005.67有限合伙人
12张海涛4.871.62有限合伙人
13胡瑞菊3.001.00有限合伙人
14贺建豪6.622.21有限合伙人
15王凤超2.000.67有限合伙人
16张文静7.362.45有限合伙人
17范智月8.142.71有限合伙人
18周 强6.052.02有限合伙人
19丁鹏飞4.271.42有限合伙人
20胡冬火3.781.26有限合伙人
21还 霞2.080.69有限合伙人
22夏 勇30.0010.00有限合伙人
23萧艳明3.001.00有限合伙人
24崔国兴4.711.57有限合伙人
25靳红燕0.940.31有限合伙人
26雍严莲3.771.26有限合伙人
27姚佳琴1.880.63有限合伙人
合 计300.00100.00-

(5)2018年3月,众成环能第四次合伙份额转让

2018年3月30日,经众成环能合伙人会议做出决议,同意:合伙人赵立明将11.416093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宁显峰;张海涛将4.871828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高志鹏。

2-1-94

同日,赵立明与宁显峰就上述股权转让签订了《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张海涛与高志鹏就上述股权转让签订了《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并签署了合伙出资确认书。

2018年3月30日,众成环能就本次财产份额转让事项办理完成工商登记。

本次转让后,众成环能的合伙份额结构如下:

序 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份额比例(%)合伙人性质
1宁显峰13.924.64普通合伙人
2王云飞41.9813.99有限合伙人
3陈晓雷12.804.27有限合伙人
4罗五九10.173.39有限合伙人
5陈 君36.9812.33有限合伙人
6徐婷婷11.193.73有限合伙人
7石茂文8.012.67有限合伙人
8王 威38.4912.83有限合伙人
9钟 萍17.005.67有限合伙人
10高志鹏21.877.29有限合伙人
11胡瑞菊3.001.00有限合伙人
12贺建豪6.622.21有限合伙人
13王凤超2.000.67有限合伙人
14张文静7.362.45有限合伙人
15范智月8.142.71有限合伙人
16周强6.052.02有限合伙人
17丁鹏飞4.271.42有限合伙人
18胡冬火3.781.26有限合伙人
19还 霞2.080.69有限合伙人
20夏 勇30.0010.00有限合伙人
21萧艳明3.001.00有限合伙人
22崔国兴4.711.57有限合伙人
23靳红燕0.940.31有限合伙人
24雍严莲3.771.26有限合伙人
25姚佳琴1.880.63有限合伙人
合 计300.00100.00-

2-1-95

(6)2020年6月,众成环能第五次合伙份额转让

2020年6月15日,经众成环能合伙人会议做出决议,同意:有限合伙人范智月退出本合伙企业,将8.140873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宁显峰;有限合伙人周强退出本合伙企业,将6.053970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宁显峰;有限合伙人丁鹏飞退出本合伙企业将6.266678万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宁显峰。同日,范智月、周强与丁鹏飞就上述退伙事项签订了《退伙协议》,并分别签订了《转让协议》。2020年6月15日,众成环能就本次财产份额变更事项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本次转让后,众成环能的合伙份额结构如下:

序 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份额比例(%)合伙人性质
1宁显峰32.3810.79普通合伙人
2王云飞41.9813.99有限合伙人
3陈晓雷12.804.27有限合伙人
4罗五九10.173.39有限合伙人
5陈 君36.9812.33有限合伙人
6徐婷婷11.193.73有限合伙人
7石茂文8.012.67有限合伙人
8王 威38.4912.83有限合伙人
9钟 萍17.005.67有限合伙人
10高志鹏21.877.29有限合伙人
11胡瑞菊3.001.00有限合伙人
12贺建豪6.622.21有限合伙人
13王凤超2.000.67有限合伙人
14张文静7.362.45有限合伙人
15胡冬火3.781.26有限合伙人
16还 霞2.080.69有限合伙人
17夏 勇30.0010.00有限合伙人
18萧艳明3.001.00有限合伙人
19崔国兴4.711.57有限合伙人
20靳红燕0.940.31有限合伙人
21雍严莲3.771.26有限合伙人

2-1-96

序 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份额比例(%)合伙人性质
22姚佳琴1.880.63有限合伙人
合 计300.00100.00-

(7)2020年8月,众成环能第六次合伙份额转让

2020年8月12日,经众成环能合伙人会议做出决议,同意:有限合伙人靳红燕退出本合伙企业,转让其出资额0.942118万元给宁显峰;有限合伙人姚佳琴退出本合伙企业,转让其出资额1.884236万元给宁显峰。

同日,靳红燕与姚佳琴就上述退伙事项签订了《退伙协议》,并分别与宁显峰签订《转让协议》。

2020年8月12日,众成环能就本次财产份额变更事项办理完成工商登记。

本次转让后,众成环能的合伙份额结构如下:

序 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份额比例(%)合伙人性质
1宁显峰35.2111.74普通合伙人
2王云飞41.9813.99有限合伙人
3陈晓雷12.804.27有限合伙人
4罗五九10.173.39有限合伙人
5陈 君36.9812.33有限合伙人
6徐婷婷11.193.73有限合伙人
7石茂文8.012.67有限合伙人
8王 威38.4912.83有限合伙人
9钟 萍17.005.67有限合伙人
10高志鹏21.877.29有限合伙人
11胡瑞菊3.001.00有限合伙人
12贺建豪6.622.21有限合伙人
13王凤超2.000.67有限合伙人
14张文静7.362.45有限合伙人
15胡冬火3.781.26有限合伙人
16还 霞2.080.69有限合伙人
17夏 勇30.0010.00有限合伙人
18萧艳明3.001.00有限合伙人
19崔国兴4.711.57有限合伙人

2-1-97

序 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份额比例(%)合伙人性质
20雍严莲3.771.26有限合伙人
合 计300.00100.00-

(8)2021年2月,众成环能第七次合伙份额转让

2021年2月20日,经众成环能合伙人会议做出决议,同意:有限合伙人陈晓雷退出本合伙企业,转让其出资额12.799787万元给宁显峰;有限合伙人罗五九退出本合伙企业,转让其出资额10.170719万元给宁显峰;有限合伙人陈君退出本合伙企业,转让其出资额36.980794万元给宁显峰;有限合伙人张文静退出本合伙企业,转让其出资额7.355316万元给宁显峰。

同日,陈晓雷、罗五九、陈君、张文静就上述退伙事项签订了《退伙协议》,并分别与宁显峰签订了《转让协议》。

2021年2月20日,众成环能就本次财产份额变更事项办理完成工商登记。

本次转让后,众成环能的合伙份额结构如下:

序 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份额比例(%)合伙人性质
1宁显峰102.5234.17普通合伙人
2王云飞41.9813.99有限合伙人
3徐婷婷11.193.73有限合伙人
4石茂文8.012.67有限合伙人
5王 威38.4912.83有限合伙人
6钟 萍17.005.67有限合伙人
7髙志鹏21.877.29有限合伙人
8胡瑞菊3.001.00有限合伙人
9贺建豪6.622.21有限合伙人
10王凤超2.000.67有限合伙人
11胡冬火3.781.26有限合伙人
12还 霞2.080.69有限合伙人
13夏 勇30.0010.00有限合伙人
14萧艳明3.001.00有限合伙人
15崔国兴4.711.57有限合伙人
16雍严莲3.771.26有限合伙人

2-1-98

序 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份额比例(%)合伙人性质
合 计300.00100.00-

4、最近三年一期主要业务发展情况

众成环能系标的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主要投资时代桃源,无其他业务。

5、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6月30日/ 2021年1-6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总资产298.20298.24298.43
净资产297.20297.24297.43
净利润-0.04-0.20-0.41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6、控制企业情况

众成环能无其他控制企业。

(十一)何一鸣

1、基本情况

姓 名何一鸣
曾用名
性 别
国 籍中 国
身份证号码320211197602******
住 所江苏省无锡市经开区融科玖玖世家
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经开区融科玖玖世家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2、最近三年一期的职业和职务

起止日期任职单位担任职务与任职单位是否存在产权关系
2016年8月至今无锡格林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3、控制企业情况

何一鸣无其他控制企业。

2-1-99

(十二)高雅惠

1、基本情况

姓 名高雅惠
曾用名
性 别
国 籍中 国
身份证号码530381198511******
住 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大溪地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大溪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2、最近三年一期的职业和职务

起止日期任职单位担任职务与任职单位是否存在产权关系
2008年8月至今云南省宣威市荣祥经贸公司董事长助理

3、控制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持股比例经营范围
云南释策经贸有限公司90%国内贸易、物资供销,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图文设计、承办会议及商品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经济信息咨询,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根据资质证核定的范围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
成都锋泽科技有限公司90%五金机电、电子电器产品销售;工业自动化技术服务及咨询。(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除外,需许可证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十三)封燕华

1、基本情况

姓 名封燕华
曾用名
性 别
国 籍中 国
身份证号码230202197701******
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四路长安花园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四路长安花园

2-1-100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2、最近三年一期的职业和职务

起止日期任职单位担任职务与任职单位是否存在产权关系
2009年6月至2020年2月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
2020年3月至今平安基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

3、控制企业情况

封燕华无控制其他企业情形。

(十四)黄亚昌

1、基本情况

姓 名黄亚昌
曾用名
性 别
国 籍中 国
身份证号码352624197405******
住 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锦苑四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锦苑四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2、最近三年一期的职业和职务

起止日期任职单位担任职务与任职单位是否存在产权关系
2017年6月至2019年9月北京易华联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9年10月至2021年2月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行业客户部运营总监
2021年3月至今江苏为是科技有限公司CMO

3、控制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持股比例经营范围
山东硕辰健康医疗大数据有限公司51.00%健康医疗大数据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数据处理与存储;大数据服务;云计算、电子产品、生物、信息技术的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开发、销售、维修及服务;

2-1-101

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经营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陕西易华联科技有限公司51.00%工业智能化系统及设备的技术研发、销售、安装、维护、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教育信息咨询(不含培训、演出)、计算机网络设备、办公设备、商用密码产品、教学仪器、机械设备、通讯器材的销售;安防监控工程的设计、施工;云平台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安全集成;网站设计;传输设备、数据通讯设备(不含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多媒体设备、电源、无线通讯设备、终端设备、通讯信息产品(不含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数据中心机房基础设施及配套产品的开发、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安装、维修、租赁;数据存储设备的研发;新能源设备、物联网设备的研发、销售;通讯设备租赁(不含限制项目);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十五)董宏伟

1、基本情况

姓 名董宏伟
曾用名
性 别
国 籍中 国
身份证号码412301197003******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美丽园小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美丽园小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2、最近三年一期的职业和职务

起止日期任职单位担任职务与任职单位是否存在产权关系
2015年9月至2020年8月工信联盟(北京)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2020年9月至今海南和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3、控制企业情况

董宏伟无控制其他企业情形。

(十六)崔 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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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情况

姓 名崔 焱
曾用名
性 别
国 籍中 国
身份证号码371002198303******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6号世桥国贸公寓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6号世桥国贸公寓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2、最近三年一期的职业和职务

起止日期任职单位担任职务与任职单位是否存在产权关系
2013年6月至2018年6月IBM销 售
2019年至今北京昊天旭辉科技 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经理

3、控制企业情况

崔焱无控制其他企业情形。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交易对方之间关联关系及其情况说明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宁显峰为时代桃源实际控制人,宁显峰、卢艳娟、张俊峰、杨军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宁显峰为员工持股平台众成环能的普通合伙人,宁显峰被授予关磊、高雅惠及银宇中创股权相应表决权,上述机构和个人为宁显峰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时代桃源48.17%的表决权。

除此之外,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完成后,除宁显峰通过担任员工持股平台天津众成环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方式控制其持有万德斯股票的表决权外,宁显峰等17名自然人/机构将独立行使其持有的万德斯股票的投票权和其他股东权利,宁显峰等17名自然人/机构与万德斯的其他股东(包括本次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或类似安排。

2-1-103

(二)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情况以及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除邵文海外,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近五年内其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高雅惠、山南硅谷外,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1、高雅惠情况说明

(1)高雅惠承诺情况

高雅惠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存在下列金额较大的民事诉讼:

案由判决文书编号判决结果
民间借贷纠纷(2020)云0102民初4100号被告高联鄂、高雅惠向原告吴丽君偿还借款本金365万元及借款利息

因一审被告高联鄂、高雅惠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故本案件尚未了结。待二审法院判决后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不会因该项诉讼影响本次交易。本人资产状况良好,具备履行上述判决的经济能力。

除此之外,本人最近五年内未涉及其他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仲裁或其他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的情形。

2、本人在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履行声明、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1-104

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亦不存在正在进行中的或潜在的针对本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或侦查的行政或司法程序。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否则本人/本单位将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2)高雅惠涉及的诉讼最新进展情况

2021年6月4日,高雅惠、高联鄂与吴丽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0]云01民终11467号民事裁定书),高雅惠、高联鄂承诺分期支付(2020)云0102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借款本金365万元及借款利息);具体分期支付计划为:

时间支付义务
2021.6.7前50万元
2021.7.2前30万元
2021.7.20前20万元
2021.8.1起每季度支付不低于90万(其中每季度第1个月必须支付30万元,第二个月支付不低于20万元),并在2022.12.30前全部结清。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高雅惠资产状况良好,具备履行上述判决的经济能力,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累计支付了80万元,不存在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形导致持有的时代桃源股权被冻结或被执行的潜在风险。

2、山南硅谷情况说明

2019年4月16日,西藏证监局对山南硅谷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山南硅谷发行的部分基金产品存在未进行风险评级的违规行为。2019年5月24日,西藏证监局向山南硅谷出具警示函。

(五)交易对方各级权益持有人的锁定期安排情况

序号交易对方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是否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是否存在其他投资
1众成环能
2长沙邦辉2018年6月前存在其他投资,截至目前已无
3银宇中创

众成环能、长沙邦辉、银宇中创穿透至最终的持有人均分别作出自愿锁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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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如下:

序号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1众成环能穿透至最终的16名投资人在众成环能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在其承诺的锁定期(即自万德斯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结束之日起至标的公司最后一期《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日与承诺净利润补偿及减值额补偿实施完毕日孰晚后30个交易日止)内,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质押本人持有的众成环能的合伙份额,或进行合伙人变更、合伙人退伙或其他形式的转让或者约定由其他主体以任何方式享有众成环能的合伙份额以及该等财产份额所对应的万德斯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权益。
2长沙邦辉穿透至最终的2名投资人在长沙邦辉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在其承诺的锁定期(即自万德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质押本人间接持有的长沙邦辉的权益,或以收益权转让、表决权委托等其他任何方式约定由其他主体享有长沙邦辉的权益以及该等财产份额所对应的万德斯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权益。
3银宇中创穿透至最终的3名投资人在银宇中创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在其承诺的锁定期(即自万德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质押本人持有的银宇中创的权益,或以收益权转让、表决权委托等其他任何方式约定由其他主体享有银宇中创的权益以及该等财产份额所对应的万德斯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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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 称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4240952E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西小口路27号西三旗文化科技园D座A1区2层2001
法定代表人宁显峰
成立日期2004年6月18日
注册资本4,726.2609万元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销售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专业承包。(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2004年6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

二、历史沿革

(一)历史沿革

1、2004年6月,桃源有限成立

2004年6月10日,宋燕民、杨军华、黄亚昌、关磊、宁显峰签署《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及确认书》,确认宋燕民、杨军华、黄亚昌、关磊、宁显峰等五名自然人共同持有的“垃圾填埋场填埋气焚烧火炬的制造与应用”为非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价值为50.00万元,并同意以该高新技术成果投入到桃源有限,占注册资本的100.00%,其中宋燕民以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12.00万元,杨军华以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9.00万元,黄亚昌以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10.00万元,关磊以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9.00万元,宁显峰以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10.00万元。

2004年6月16日,华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开业登记验资报告书》(华青验字[2004]第075号),经会计师审验:宋燕民、杨军华、黄亚昌、关磊、

2-1-107

宁显峰以非专利技术“垃圾填埋场填埋气焚烧火炬的制造与应用”出资合计50.00万元,已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出资确认书确认其价值。

2004年6月18号,桃源有限办理了工商设立登记。桃源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宋燕民12.0024.00
2宁显峰10.0020.00
3黄亚昌10.0020.00
4关 磊9.0018.00
5杨军华9.0018.00
合 计50.00100.00

2、2004年8月,桃源有限注册资本实缴出资到位

2004年7月23日,宋燕民、杨军华、黄亚昌、关磊、宁显峰分别与桃源有限签订了《财产权转移协议书》,约定宋燕民、杨军华、黄亚昌、关磊、宁显峰等五人将他们拥有的非专利技术权属完整转移至桃源有限。

同日,华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非专利技术资产转移专项审计报告书》(华青财审字[2004])第077号),经审计:2004年7月23日,股东宋燕民、杨军华、黄亚昌、关磊、宁显峰分别以其共同拥有的非专利技术“垃圾填埋场填埋气焚烧火炬的制造与应用”已记入桃源有限“无形资产”账户,非专利技术出资50.00万元公司已登记入账,并已办理完成财产转移手续。

2004年8月4日,桃源有限就本次非专利技术财产转移事项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桃源有限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股东以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 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宋燕民12.0012.0024.00
2宁显峰10.0010.0020.00
3黄亚昌10.0010.0020.00
4关 磊9.009.0018.00
5杨军华9.009.0018.00
合 计50.0050.00100.00

2-1-108

3、2005年4月,桃源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5年4月21日,桃源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黄亚昌将其持有的桃源有限2.38万元非专利技术出资转让给宋燕民、2.38万元非专利技术出资转让给宁显峰、2.38万元非专利技术出资转让给关磊、2.38万元非专利技术出资转让给杨军华。

同日,黄亚昌与宋燕民、宁显峰、关磊、杨军华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共同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

2005年4月27日,桃源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转让后桃源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宋燕民14.3814.3828.75
2宁显峰12.3812.3824.75
3关 磊11.3811.3822.75
4杨军华11.3811.3822.75
5黄亚昌0.500.501.00
合 计50.0050.00100.00

4、2006年9月,桃源有限第一次增资

2006年8月30日,桃源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桃源有限注册资本由

50.00万元增至44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90.00万元由清华科技园以货币方式认缴300.00万元、中关村创业以货币方式认缴90.00万元。

2006年9月4日,北京永恩力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变更登记验资报告书》(永恩验字[2006]第A1489号),经会计师审验:截至2006年9月4日,桃源有限已收到清华科技园、中关村创业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39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2006年9月6日,桃源有限就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后,桃源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2-1-109

序 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清华科技园300.00300.0068.18
2中关村创业90.0090.0020.45
3宋燕民14.3814.383.27
4宁显峰12.3812.382.81
5关 磊11.3811.382.59
6杨军华11.3811.382.59
7黄亚昌0.500.500.11
合 计440.00440.00100.00

5、2007年12月,桃源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7年12月10日,桃源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确认股东清华科技园名称变更为启迪创业;同意下列股权转让: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出资额(万元)转让单价(元/注册资本)
启迪创业宋燕民79.931.08
宁显峰68.811.08
杨军华63.251.08
关 磊63.251.08
黄亚昌2.781.08
中关村创业杨军华90.001.09

本次中关村创业出让公司股权依法采取了进场交易。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确认,公司净资产为834.18万元,转让标的为公司11.77%股权。中关村创业将其持有桃源时代90.00万元股权以98.19万元价格转让给杨军华。

2007年12月10日,启迪创业分别与宋燕民、宁显峰、杨军华、关磊、黄亚昌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同日,中关村创业与杨军华就股权转让事项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

2008年12月29日,桃源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完成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桃源有限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2-1-110

序 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杨军华164.62164.6237.41
2宋燕民94.3094.3021.43
3宁显峰81.1881.1818.45
4关 磊74.6274.6216.96
5启迪创业22.0022.005.00
6黄亚昌3.283.280.75
合 计440.00440.00100.00

6、2009年9月,桃源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9年9月12日,桃源有限原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下列股权转让: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出资额(万元)转让单价(元/注册资本)
杨军华宋燕民10.201.09
宁显峰27.721.09
关 磊25.481.09
黄亚昌1.121.09
启迪创业宋燕民22.001.63

2009年9月12日,启迪创业与宋燕民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启迪创业将其持有的桃源有限22.00万元出资以35.80万元价格转让给宋燕民。同日,杨军华分别与宋燕民、宁显峰、关磊、黄亚昌就股权转让事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2009年9月27日,桃源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桃源有限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 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宋燕民126.50126.5028.75
2宁显峰108.90108.9024.75
3杨军华100.10100.1022.75
4关 磊100.10100.1022.75
5黄亚昌4.404.401.00
合 计440.00440.00100.00

2-1-111

7、2010年7月,桃源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0年5月26日,桃源有限原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下列股权转让: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出资额(万元)转让单价(元/注册资本)
宁显峰张俊峰2.20-
何一鸣3.300.76
杨军华张俊峰2.02-
何一鸣3.030.76
关 磊张俊峰2.02-
何一鸣3.030.76
宋燕民张俊峰2.56-
何一鸣3.830.76

同日,张俊峰分别与宁显峰、杨军华、关磊、宋燕民就股权转让事项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何一鸣分别与宁显峰、杨军华、关磊、宋燕民就股权转让事项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2010年7月8日,桃源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桃源有限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 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宋燕民120.11120.1127.30
2宁显峰103.40103.4023.50
3杨军华95.0495.0421.60
4关磊95.0495.0421.60
5何一鸣13.2013.203.00
6张俊峰8.808.802.00
7黄亚昌4.404.401.00
合 计440.00440.00100.00

8、2011年6月,桃源有限第二次增资

2011年5月9日,桃源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桃源有限注册资本由

440.00万元增至628.57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88.57万元由德丰杰以1,000.00万元认缴62.86万元、松禾成长以1,500.00万元认缴94.29万元、慧创志成以500.00万元认缴31.43万元,增资价格均为15.91元/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2-1-112

2011年5月24日,华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华青验字[2011]第049号),经会计师审验:截至2011年5月24日,桃源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88.57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2011年6月8日,桃源有限就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项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桃源有限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 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宋燕民120.11120.1119.11
2宁显峰103.40103.4016.45
3杨军华95.0495.0415.12
4关 磊95.0495.0415.12
5松禾成长94.2994.2915.00
6德丰杰62.8662.8610.00
7慧创志成31.4331.435.00
8何一鸣13.2013.202.10
9张俊峰8.808.801.40
10黄亚昌4.404.400.70
合 计628.57628.57100.00

9、2011年8月,桃源有限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1年7月10日,桃源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下列股权转让: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出资额(万元)转让单价(元/注册资本)
宋燕民何一鸣4.86-
张俊峰6.740.30
杨军华何一鸣3.84-
张俊峰6.180.32
宁显峰何一鸣8.580.35
张俊峰1.98-
关 磊何一鸣8.240.36
张俊峰1.82-

同日,何一鸣分别与宋燕民、杨军华、宁显峰、关磊就股权转让事项签署《出

2-1-113

资转让协议书》;张俊峰分别与宋燕民、杨军华、宁显峰、关磊就股权转让事项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

2011年8月8日,桃源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桃源有限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 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宋燕民108.51108.5117.26
2宁显峰92.8492.8414.77
3松禾成长94.2994.2915.00
4杨军华85.0385.0313.53
5关 磊84.9884.9813.52
6德丰杰62,8662,8610.00
7何一鸣38.7238.726.16
8慧创志成31.4331.435.00
9张俊峰25.5225.524.06
10黄亚昌4.404.400.70
合 计628.57628.57100.00

10、2011年10月,桃源有限第三次增资2011年8月30日,桃源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桃源有限注册资本由

628.57万元增至3,44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811.43万元由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

2011年8月31日,北京中靖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中靖诚验字【2011】第F-1020号),验证:截至2011年8月31日,桃源有限已将转增基准日2011年8月31日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共计2,811.43万元。

2011年10月25日,桃源有限就上述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桃源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元)股权比例(%)
1宋燕民593.85593.8517.26

2-1-114

序 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元)股权比例(%)
2宁显峰508.09508.0914.77
3松禾成长516.00516.0015.00
4杨军华465.33465.3313.53
5关 磊465.08465.0813.52
6德丰杰344.00344.0010.00
7何一鸣211.90211.906.16
8慧创志成172.00172.005.00
9张俊峰139.66139.664.06
10黄亚昌24.0824.080.70
合 计3,440.003,440.00100.00

11、2013年10月,桃源有限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3年7月22日,桃源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下列股权转让: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出资额(万元)转让单价(元/注册资本)
宋燕民卢艳娟6.000.08
松禾成长128.54-
杨军华卢艳娟4.700.08
德丰杰90.82-
慧创志成9.90-
宁显峰卢艳娟5.130.08
松禾成长109.98-
关 磊卢艳娟4.700.08
松禾成长19.48-
德丰杰81.18-
张俊峰卢艳娟1.410.08
慧创志成30.23-
何一鸣卢艳娟2.140.08
慧创志成45.87-

2013年8月9日,各转让方与受让方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分别签署了《出资转让协议》。

2013年10月14日,桃源有限就上述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1-115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桃源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松禾成长774.00774.0022.50
2德丰杰516.00516.0015.00
3宋燕民459.32459.3213.35
4宁显峰392.98392.9811.42
5杨军华359.91359.9110.46
6关磊359.72359.7210.46
7慧创志成258.00258.007.50
8何一鸣163.90163.904.76
9张俊峰108.02108.023.14
10黄亚昌24.0824.080.70
11卢艳娟24.0824.080.70
合 计3,440.003,440.00100.00

12、2015年7月,桃源有限第七次股权转让

2015年6月28日,桃源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下列股权转让: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出资额(万元)转让单价(元/注册资本)
松禾成长宁显峰774.002.13
德丰杰宁显峰516.002.13
慧创志成宁显峰258.002.13

2015年6月28日,宁显峰分别与松禾成长、德丰杰和慧创志成签署了《出资转让协议书》。2015年7月15日,桃源有限就上述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桃源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宁显峰1,940.981,940.9856.42
2宋燕民459.32459.3213.35
3杨军华359.91359.9110.46
4关 磊359.72359.7210.46
5何一鸣163.90163.904.76

2-1-116

序 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6张俊峰108.02108.023.14
7黄亚昌24.0824.080.70
8卢艳娟24.0824.080.70
合 计3,440.003,440.00100.00

13、2015年12月,桃源有限第八次股权转让

2015年11月20日,桃源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下列股权转让: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出资额(万元)转让单价(元/注册资本)
宁显峰珠源资本677.682.47
高雅惠68.802.47
卢艳娟18.230.08
宋燕民卢艳娟55.382.47
杨军华卢艳娟16.510.08
封燕华34.402.47
众成环能17.202.47
关 磊卢艳娟16.510.08
众成环能103.202.47
何一鸣何银燕17.202.47
崔 焱17.202.47
高雅惠51.602.47

同日,宁显峰与珠源资本、卢艳娟、高雅惠,宋燕民与卢艳娟,杨军华与卢艳娟、封燕华、众成环能,关磊与卢艳娟、众成环能,何一鸣与何银燕、高雅惠、崔焱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分别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2015年12月3日,桃源有限就上述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桃源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宁显峰1,176.271,176.2734.19
2珠源资本677.68677.6819.70
3宋燕民403.93403.9311.74
4杨军华291.79291.798.48

2-1-117

序 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5关 磊240.01240.016.98
6卢艳娟130.72130.723.80
7高雅惠120.40120.403.50
8众成环能120.40120.403.50
9张俊峰108.02108.023.14
10何一鸣77.9077.902.26
11封燕华34.4034.401.00
12黄亚昌24.0824.080.70
13何银燕17.2017.200.50
14崔 焱17.2017.200.50
合 计3,440.003,440.00100.00

14、2015年12月,桃源有限第四次增资

2015年12月8日,桃源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吸收山南硅谷为桃源有限新股东,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3,440.00万元增至4,038.26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598.26万元由山南硅谷以2,000.00万元(货币方式)认缴,增资价格为3.34元/注册资本。

2015年12月28日,桃源有限就上述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桃源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宁显峰1,176.271,176.2729.13
2珠源资本677.68677.6816.78
3山南硅谷598.26598.2614.81
4宋燕民403.93403.9310.00
5杨军华291.79291.797.23
6关 磊240.01240.015.94
7卢艳娟130.72130.723.24
8高雅惠120.40120.402.98
9众成环能120.40120.402.98
10张俊峰108.02108.022.67
11何一鸣77.9077.901.93

2-1-118

序 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2封燕华34.4034.400.85
13黄亚昌24.0824.080.60
14何银燕17.2017.200.43
15崔 焱17.2017.200.43
合 计4,038.264,038.26100.00

15、2016年6月,桃源有限第九次股权转让

2016年5月6日,桃源有限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下列股权转让: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出资额(万元)转让单价(元/注册资本)
关 磊卢艳娟23.022.91
张俊峰17.362.91
高雅惠银宇中创68.652.91

2016年5月17日,关磊与卢艳娟、张俊峰,高雅惠与银宇中创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分别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2016年6月1日,桃源有限就上述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桃源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宁显峰1,176.271,176.2729.13
2珠源资本677.68677.6816.78
3山南硅谷598.26598.2614.81
4宋燕民403.93403.9310.00
5杨军华291.79291.797.23
6关 磊199.62199.624.94
7卢艳娟153.74153.743.81
8张俊峰125.39125.393.10
9众成环能120.40120.402.98
10何一鸣77.9077.901.93
11银宇中创68.6568.651.70
12高雅惠51.7551.751.28
13封燕华34.4034.400.85

2-1-119

序 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4黄亚昌24.0824.080.60
15何银燕17.2017.200.43
16崔 焱17.2017.200.43
合 计4,038.264,038.26100.00

16、2016年6月,桃源有限第五次增资

2016年6月7日,桃源有限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吸收长沙邦辉和邵文海为桃源有限新股东,同意桃源有限增加注册资本688.00万元,从人民币4,038.26万元增至4,726.26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长沙邦辉、山南硅谷、银宇中创和邵文海以货币方式认缴,增资价格为3.34元/注册资本。

2016年6月28日,桃源有限就上述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桃源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宁显峰1,176.271,176.2724.89
2山南硅谷852.52852.5218.04
3珠源资本677.68677.6814.34
4宋燕民403.93403.938.55
5长沙邦辉299.13299.136.33
6杨军华291.79291.796.17
7关 磊199.62199.624.22
8银宇中创158.39158.393.35
9卢艳娟153.74153.743.25
10张俊峰125.39125.392.65
11众成环能120.40120.402.55
12何一鸣77.9077.901.65
13高雅惠51.7551.751.09
14邵文海44.8744.870.95
15封燕华34.4034.400.73
16黄亚昌24.0824.080.51
17何银燕17.2017.200.36
18崔 焱17.2017.200.36

2-1-120

序 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合 计4,726.264,726.26100.00

17、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2016年8月5日,创立大会暨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桃源有限以会计师2016年7月19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211606]号《审计报告》中桃源有限截至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82,204,796.27元为基础,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净资产折股47,262,609股,每股1元人民币,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各股东以各自所持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作为在股份公司的持股比例。

经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出具的中天华资评报字【2016第1022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桃源有限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净资产评估结果为11,414.50万元,高于桃源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250431号),验证:截至2016年7月20日,桃源有限已经根据折股方案,将公司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8,220.4796万元按1:0.57的比例折合股份4,726.2609万股,计入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

2016年8月30日,时代桃源就上述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整体变更完毕,时代桃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股权比例(%)
1宁显峰11,762,68024.89
2山南硅谷8,525,21818.04
3珠源资本6,776,80014.34
4宋燕民4,039,3188.55
5长沙邦辉2,991,3046.33
6杨军华2,917,9316.17
7关 磊1,996,2474.22
8银宇中创1,583,8963.35
9卢艳娟1,537,3813.25
10张俊峰1,253,8752.65

2-1-121

序 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股权比例(%)
11众成环能1,204,0002.55
12何一鸣778,9681.65
13高雅惠517,4951.09
14邵文海448,6960.95
15封燕华344,0000.73
16黄亚昌240,8000.51
17何银燕172,0000.36
18崔 焱172,0000.36
合 计47,262,609100.00

18、2017年2月,新三板挂牌

2017年1月23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同意公司股票在中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489号),同意时代桃源股票在新三板挂牌交易。

2017年2月16日,时代桃源股票正式于新三板挂牌交易。

19、新三板挂牌期间的股权交易情况

新三板挂牌期间发生一笔股权交易,即:股东何银燕将其持有时代桃源股权通过三板交易系统转让给其丈夫董宏伟。

本次股权转让后,时代桃源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股权比例(%)
1宁显峰11,762,68024.89
2山南硅谷8,525,21818.04
3珠源资本6,776,80014.34
4宋燕民4,039,3188.55
5长沙邦辉2,991,3046.33
6杨军华2,917,9316.17
7关 磊1,996,2474.22
8银宇中创1,583,8963.35
9卢艳娟1,537,3813.25
10张俊峰1,253,8752.65

2-1-122

序 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股权比例(%)
11众成环能1,204,0002.55
12何一鸣778,9681.65
13高雅惠517,4951.09
14邵文海448,6960.95
15封燕华344,0000.73
16黄亚昌240,8000.51
17董宏伟172,0000.36
18崔 焱172,0000.36
合 计47,262,609100.00

20、2019年1月,新三板摘牌2019年1月5日,时代桃源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等议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9】268号),时代桃源股票自2019年1月24日起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新三板摘牌后,公司股权未再发生变更。截至目前,时代桃源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股权比例(%)
1宁显峰11,762,68024.89
2山南硅谷8,525,21818.04
3珠源资本6,776,80014.34
4宋燕民4,039,3188.55
5长沙邦辉2,991,3046.33
6杨军华2,917,9316.17
7关 磊1,996,2474.22
8银宇中创1,583,8963.35
9卢艳娟1,537,3813.25
10张俊峰1,253,8752.65

2-1-123

序 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股权比例(%)
11众成环能1,204,0002.55
12何一鸣778,9681.65
13高雅惠517,4951.09
14邵文海448,6960.95
15封燕华344,0000.73
16黄亚昌240,8000.51
17董宏伟172,0000.36
18崔 焱172,0000.36
合 计47,262,609100.00

(二)最近三年增减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

最近三年,标的公司未发生增资或股权转让。

三、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一)产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宁显峰持有标的公司24.89%股份,系标的公司控股股东。2016年,时代桃源股东宁显峰分别与卢艳娟、张俊峰、宋燕民、杨军华签订《一致行动协议》,“1、双方在股东会、董事会表决时保持一致。若无法达成

2-1-124

一致时,以宁显峰的意见为准……”。2021年3月11日,宁显峰与宋燕民签署《关于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协议》,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2016年9月,关磊、高雅惠及银宇中创分别与宁显峰签订《授权委托书》约定:在其作为时代桃源股东期间,无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时代桃源多少股份,均不可撤销地授权宁显峰代其行使与时代桃源经营管理相关的股东权利。

综上,宁显峰、卢艳娟、张俊峰、杨军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宁显峰为员工持股平台众成环能的普通合伙人,宁显峰被授予关磊、高雅惠及银宇中创股权相应表决权,上述机构和个人为宁显峰的一致行动人。宁显峰系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宁显峰基本情况详见“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二、交易对方详细情况”。

(三)股份权属情况

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交易对方持有的时代桃源股权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担保,不存在被司法冻结、查封、或被设置任何权利限制,亦不存在法律法规或标的公司章程规定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或者可能引致诉讼或其他潜在纠纷的情形。

(四)出资及合法存续情况

根据时代桃源的工商档案,时代桃源自成立以来,历次注册资本增加、股权转让等均依法进行了工商登记,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函,其已经依法履行对时代桃源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时代桃源合法存续的情况。

(五)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时代桃源《公司章程》不存在关于股权转让的前置条件或时代桃源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的情况。

2-1-125

(六)不存在影响时代桃源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不存在影响时代桃源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如让渡经营管理权、收益权)。

(七)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进行董事会改选,其中:标的公司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由万德斯委派2名董事,宁显峰继续担任标的公司董事,董事长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万德斯委派人员担任。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万德斯委派。

四、标的公司下属公司情况

(一)标的公司下属公司情况

1、无锡时代桃源

公司全称无锡时代桃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宁显峰
住所无锡市锡山区尤沈路50号
成立日期2015年7月2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346332432F
经营范围废气的加压、除湿、浓缩、发电技术的研发、转让;有机垃圾的分选、发酵技术的研发、转让;环保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通用机械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的研发、安装和销售;环保设备的生产和安装:五金交电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时代桃源持股100.00%

(1)历史沿革

2015年7月6日,时代桃源签署《无锡时代桃源公司章程》,发起设立了无锡时代桃源,注册资本5,000万元,均由时代桃源认缴,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2015年7月28日,无锡时代桃源办理了工商设立登记。

无锡时代桃源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2-1-126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时代桃源5,000100
合计5,000100

自公司设立以来,时代桃源系其100%持股控制的股东,并依法进行了工商登记,股权未发生变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无锡时代桃源目前经营正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股东冻结、质押、担保等情形。

(2)主营业务情况

无锡时代桃源主要从事机加工构件的生产,为标的公司提供定制化、高精度的结构件产品。

(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6月30日/ 2021年1-6月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度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度
资产总额7,788.768,642.516,865.52
净资产2,065.732,214.161,973.31
营业收入2,005.947,265.625,145.38
净利润-148.4340.8536.73

注: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4)主要资产的权属、对外担保及主要债务情况

无锡时代桃源相关资产、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详见本节“七、主要资产的权属、对外担保及主要债务情况”具体内容。

2、金誉圆祥

公司全称荆州市金誉圆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3,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军华
住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北京西路(万达广场写字楼A幢1单元1523)
成立日期2020年12月1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3MA49MQCE4G

2-1-127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餐厨垃圾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固体废物治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保咨询服务;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时代桃源持股100.00%

(1)历史沿革

2020年12月17日,金圆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金誉圆祥公司章程》,独资设立了金誉圆祥,注册资本3,300万元,均由金圆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同日,金誉圆祥办理了工商设立登记。

金誉圆祥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金圆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3,300100
合计3,300100

注:金圆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000546.SZ)的全资孙公司。

本次股权交易前,金誉圆祥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金誉圆祥章程中未有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未有存在影响该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由于金圆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拟放弃继续运营荆州市餐厨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2021年5月27日,金誉圆祥召开股东会,同意原股东金圆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金誉圆祥3,300万元股权(占比100%)转让给时代桃源。

金誉圆祥最近三年未曾进行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交易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金圆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标的公司及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股权交易已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

2-1-128

本次交易标的系金誉圆祥100%股权。本次交易前,金誉圆祥已出资到位,不存在影响金誉圆祥合法存续的情形。本次股权交易系标的公司与金誉圆祥唯一股东金圆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因此,本次交易已取得金誉圆祥股东的同意。

2021年7月22日,国税总局荆州市荆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说明“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无违章、无欠税。”

2021年7月27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查询结果》,说明“自2020年12月18日至今,我局未对荆州市金誉圆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过行政处罚。”

(2)主营业务情况

金誉圆祥主要从事餐厨垃圾处理整体解决方案的项目建设与运营。

(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6月30日/ 2021年1-6月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度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度
资产总额2,975.33--
净资产2,923.33--
营业收入---
净利润-376.67--
非经常性损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76.67--

注:1.上述数据已经审计。2.金誉圆祥于2021年5月被时代桃源收购,2020年金誉圆祥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9年金誉圆祥未设立

(4)主要资产的权属、对外担保及主要债务情况

金誉圆祥相关资产、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详见本节“七、主要资产的权属、对外担保及主要债务情况”具体内容。

3、桃源投资

公司全称北京世纪桃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1-129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宁显峰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西小口路27号西三旗文化科技园D座A1区2层2002
成立日期2012年7月1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9609583Q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销售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日用品。(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时代桃源持股100.00%

4、广东绿盈

公司全称广东绿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4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叶小星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丝织路13号F座首层01室
成立日期2019年10月1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3WAF06A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厨垃圾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水污染治理;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固体废物治理;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再生资源销售;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生物质燃料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广东盈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持股85.00%;时代桃源持股15.00%

5、孝感首大

公司全称湖北孝感首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169.51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国良
住所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三合镇西头村

2-1-130

成立日期2020年11月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MA49LJXB9B
经营范围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污泥、渗滤液、厨余垃圾以及其他有机废弃物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生物柴油、工业用机油、燃料油的生产及销售;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生物有机肥的研发、生产、销售;沼气生产及发电、并网;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保技术及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北京首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持股90.00%;时代桃源持股10.00%

6、重庆远创

公司全称重庆远创时代新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飞
住所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天镜巷6号
成立日期2018年9月2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603JM81Q
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开发;太阳能、风能发电项目开发;沼气发电;垃圾发电;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生物质燃料(不含成品油及危险化学品)、环保设备、肥料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销售;电力、热力产品销售;环保工程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以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股权结构南京创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股85.00%、桃源投资持股15.00%

7、湖南炬丰

公司全称湖南炬丰祥永新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远宏
住所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临港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三栋四楼412、413室
成立日期2017年11月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M8AB21M
经营范围电力生产(风力、水力、沼气、天然气),热力生产及供应,固体废弃物治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湖南爱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持股62.00%、湖南正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持股33.10%、桃源投资持股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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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公司报告期转让子公司情况

公司全称山西茂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曾用名山西峰润瓦斯发电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晓雷
住所阳泉盂县南娄镇南娄村
成立日期2015年11月2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22MA0GREGM9M
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国内贸易代理。
股权结构北京阳明致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00%

山西峰润系项目公司。标的公司设立山西峰润的原因主要系与山西大贤煤矿合作开展瓦斯发电项目,后因建设手续未能办理完成,相关项目未进入实质性建设,故山西峰润未实际运行,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2021年7月17日,山西峰润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同意股东时代桃源将其持有的山西峰润1,500万元股权(占比100%)转让给由宁显峰实际控制的北京阳明致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同日,经山西峰润新股东北京阳明致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决定:将山西峰润名称变更为“山西茂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国内贸易代理。”

同日,时代桃源与北京阳明致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时代桃源将其持有山西峰润100%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北京阳明致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依据山西峰润转让日财务报表净资产协商确定。

2021年7月20日,山西峰润就本次股权转让、名称及经营范围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五、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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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公司专注于有机废弃物的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开发、系统集成与环境问题整体解决方案,主营业务聚焦餐厨等有机垃圾处理和资源利用业务,是国内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环保高新技术企业之一。标的公司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教育部认证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参与单位。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共拥有33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6项,先后参与编制了4项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并已通过ISO9001、ISO14001等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多项权威认证。

(二)行业主要监管情况、监管体制及行业政策

1、所属行业及确定所属行业的依据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聚焦餐厨等有机垃圾处理和资源利用业务。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N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细分行业属于“N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2、行业主管部门

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的行业自律协会主要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环境服务业商会,主要职能为制定环保产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规范行业竞争,协助政府科学监管,其具体情况如下:

机构名称职 能
行政管理部门
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等。
住建部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研究拟定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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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职 能
发改委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等。
行业自律组织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参与全国环保产业调查和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开展环保产业发展战略的研究;为环保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设备、市场信息,组织合作交流活动等。该协会下设有水污染治理委员会,专门针对环境保护中的水污染治理问题展开相应的行业组织工作。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环境服务业商会加强企业和政府沟通协调,积极参与行业政策的制定,谋求行业健康的发展环境;提升行业的整体社会影响和企业形象;积极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间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反对恶性竞争,提倡优质服务;加强企业之间的合作、加强与国际同行交流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等服务;开展企业间的文化交流,促进行业沟通等。

3、行业主要政策

(1)主要法律法规

时 间文 件发布部门主要内容与目标
202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目标责任制、信用记录、联防联控、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等制度。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强化产生者责任,增加排污许可、管理台账、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等制度。
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01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全国人大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支持企业建设污泥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提高污泥综合利用水平,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201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明确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准则与监管规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主要行业政策

时 间文 件发布部门主要内容与目标
2021年7月《“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国家发改委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深化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再生资源利用水平,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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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文 件发布部门主要内容与目标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2021年7月《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明确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即非居民厨余垃圾),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计量收费机制。
2020年5月《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家发改委、 科技部、工信部、生态环境部、银保监会、 全国工商联优化节能环保领域市场营商环境,报障民营企业公平公正参与竞争,推动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
2020年3月《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
2019年12月《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明确未来长三角一体化战略中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即强化生态环境共保联治,通过共同加强生态保护、推进环境协同防治、推动生态环境协同监管。
2019年6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
2018年12月《“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国务院提出系统构建“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探索建立“无废城市”建设综合管理制度和技术体系,试点城市在固体废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明显进展,培育一批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骨干企业。
2018年9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国务院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2018年7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明确了未来三年,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各自政府根据地区因地制宜,制定当地蓝天环保战行动计划。
2015年5月《中国制造2025》国务院加大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力度,加快制造业“绿色改造升级”,“组织实施传统制造业能效提升、清洁生产、节水治污、循环利用等专项技术改造”。到2025年,制造业重点领域全面实现智能化,试点示范项目运营成本降低50%,产品生产周期缩短50%,不良品率降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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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

有机垃圾处理和资源利用业务是指综合使用预处理、厌氧消化、沼气利用、沼液处理等组合工艺技术对餐厨垃圾进行处理,有效实现有机垃圾无害化、减量化与资源化处理。有机垃圾包括厨余垃圾(餐饮垃圾和分类厨余)、农林秸秆、畜禽粪便、市政污泥、果蔬垃圾、病死禽畜、过期食品等品类。

一个典型的有机垃圾大型集中处置项目的常规处理过程如下图所示:

从具体业务流程来看,餐厨垃圾处理主要是指通过提供餐厨垃圾处理工艺方案设计、成套技术装备系统集成,形成整体解决方案,满足客户对餐厨垃圾的处理需求。

其中,标的公司预处理系统的核心成套技术装备包括物料接收输送系统、大物质分选系统、破碎分选制浆系统、油脂提取系统、除砂除杂系统;厌氧发酵系统的核心成套技术装备包括换热系统、厌氧罐、搅拌系统、排浮渣系统、沼渣脱水系统;沼气净化与利用系统的核心成套技术装备包括火炬、生物脱硫系统、沼气净化系统、沼气提纯、沼气发电等等。

标的公司根据客户的不同治理要求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装备组合,实现对餐厨垃圾的高效处理,具体如下:

序 号系 统相关情况说明示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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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系 统相关情况说明示 例
1物料接收 输送系统主体采用钢制结构,使用平台卸料方式,设置滤水系统与物料输送螺旋,并配置除臭风口
2大物质分选 系统采用上、下双层无轴螺旋结构,在输送过程中通过筛孔筛分作用实现大块杂质的分选;故障率低、处理量与处理效果可调可控
3破碎分选制浆系统集垃圾破碎、轻质杂质分离、制浆、浆液固含量调节与无磨损浆液气力输送于一体,一体化程度高、功能完善,结构紧凑,有机质损失低,杂质分选效果优
4油脂提取系统采用管道蒸汽直喷连续快速加热技术,加高效离心分离工艺技术高效去除浆液中提取油脂,将油脂作为中间产物销售
5除砂除杂系统采用主动式旋流除砂工艺, 去除浆液中的残留砂石
6厌氧发酵系统采用水解、厌氧两相厌氧发酵技术,系统稳定,满足高含固、高含杂浆液发酵需求
7沼气净化与利用系统包含存储、净化与利用三个系统。粗沼气经脱水、生物脱硫、除尘、降温、加压、稳压、过滤后进入发电机组或提纯装置,实现沼气的有效利用

(四)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工艺流程图

2-1-137

标的公司提供的主要产品或服务为环境整体解决方案,其主要流程为:根据客户需求与项目特点,开展个性化系统方案设计,进行成套装备制造与集成,在经项目系统整体调试后,决定整体解决方案,具体流程如下:

1、方案设计环节

标的公司根据各个项目的污染物特点,如部分污染物存在杂质成分复杂、含油率高、多种污染物需要协同处理等特点,综合考虑项目工期、指标、二次污染物控制等整体要求,提出总体治理思路,设计工艺流程,进行工艺单元设计及设备选型,确定技术参数,形成设计方案。

2、成套装备制造与集成

标的公司首先进行单元技术装备设计,其次进行材料与构件的定制化采购,再进行部件加工与装配、单元技术装备集成及检测,并将所需的多种不同单元技术装备耦合、连接,以形成满足客户需求的成套装备,具体流程如下:

(1)单元工艺技术及装备设计

标的公司在方案设计形成后,将单元技术装备的具体选型、构型、尺寸、参数指标等形成具体图纸,根据图纸进行材料与构件定制化采购及后续的加工、装配、集成。

(2)材料与构件的定制化采购

标的公司成套装备由各单元技术装备集成而来,单元技术装备的设计、加工、

2-1-138

装配、集成由标的公司完成,所需的材料与构件主要为外采、部分自产。其中,对于外采的材料与部件,标的公司向材料供应商提供材料规格、型号要求;向构件供应商提供图纸,要求其按图加工。

(3)部件加工与装配

标的公司基于单元技术装备设计进行定制化材料与构件的采购后,先对材料与构件进行验收检测;检测合格后,对其进行加工,包括材料切割、打磨、开孔、焊接等,还包括构件的二次加工、装配。部分大型设备需在项目现场完成装配。

(4)单元技术装备检测

标的公司在完成部件加工与装配后,对形成的单元技术装备进行检测,具体包括外观检验、规格型号检验、零部件和整体的性能测试、试水试压检测、设备单体调试等。经检测无误后,将单元技术装备应用于成套装备的集成。

(5)单元技术装备耦合连接

标的公司在完成单元技术装备集成后,根据方案设计要求,在项目现场对多个不同的单元技术装备进行耦合、连接,完成成套装备的制造与集成。

3、系统调试运行

在经过方案设计、成套装备制造与集成后,标的公司对于处理项目已形成一整套装备系统,该系统可以实现对各类目标污染物的有效处理;以上整套系统安装结束具备调试条件后,标的公司视项目条件予以调试运行,实现项目对垃圾处置的要求目标。在实现整套系统的正常运行后,由业主进行验收移交。

(五)主要经营模式、盈利模式

1、标的公司主要经营模式

(1)采购模式

标的公司的采购方式主要是询价采购,采购价格以公开市场上相应产品或劳务的价格进行性能价格的对比后定价。标的公司采购的主要产品或劳务包括专业设备、专业的劳务和零散部件等。标的公司采购的零散部件最终用于核心设备制造、集成等。

2-1-139

(2)生产模式

标的公司生产采用以销定产方式组织生产,只生产少量核心部件,其他部件采用根据订单外采方式。标的公司的技术中心会先依据客户要求和实际情况,对项目做出规划设计、技术工艺设计和工程化设计,再由设备中心负责生产制造自主生产的核心设备以及子系统组装,采购部负责外购标准设备、委托加工其他设备和配套系统,最后由工程中心组织建设现场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施工时,标的公司会将建设施工的工作委托给专业公司完成。设备运至客户指定地点后,由标的公司派遣技术人员监督、指导现场施工人员完成相关的建设工作,并在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系统的运行调试,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后交付客户验收。

(3)销售模式

标的公司的销售模式为直销模式,主要分为招投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取何种方式由客户根据项目需要确定。

标的公司未来的业绩将主要来自于行业快速发展,新客户带来的新增需求以及老客户业务规模增长带来的扩建、新建需求。由于标的公司业务主要以EPC模式为主,即为客户承建有机垃圾处理设施或设备。通常情况下,相关项目的运行、更新周期相对较长,因此标的公司新客户需求在报告期内增长较快,是带动标的公司业绩持续增长的主要原因。

①标的公司业务开拓模式

标的公司开拓业务的方式具体如下:

A、打造标的公司标杆项目口碑

标的公司长期专注于有机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业务,在标杆项目领域具有较强的行业竞争优势。目前已完成了多个处理规模在千吨/日级别的工程项目,在有机垃圾处理领域具有较多的标杆工程。

由于在有机垃圾处理行业,客户在筹建垃圾处理设施或采购相关设备前,通常会对同行的已有设施进行考察、学习,行业标杆项目及其实际运行情况一般为客户的主要考察对象。标的公司通过标杆工程的筹建,在行业内打造较强的业务口碑,形成一定的品牌效应,并以此获取新的客户资源。

2-1-140

B、打造营销网络,进行主动营销标的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构建了相对完善的营销网络,在北京、无锡、长沙、武汉等多地设立子公司或办事处,深耕区域市场,多渠道了解区域客户信息,覆盖当地区域的市场需求。并通过老客户介绍、行业展会等方式主动营销标的公司业务,借助标的公司的行业地位及技术解决能力,获取客户订单。

C、通过公开招投标网络跟踪业务订单标的公司营销中心已建立了组织,定期扫描并跟踪行业内相关客户发布的公开招投标信息,并及时将相应的信息传递给各区域的销售人员。标的公司将在对项目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后,参与相应的招投标程序,以获取业务机会。

②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客户拓展方式

标的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客户拓展方式上,不存在明显差异,均通过老客户介绍、招投标以及行业展会等渠道接触客户,向客户提供相应的技术解决方案。客户对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后,选择合作单位,签订相应的合同,构建合作关系。

③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客户变动较大、地域分布较为分散的原因

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主要从事于餐厨等有机垃圾的资源化业务。

由于受政策因素及整体行业发展态势的变化,资本快速进入有机垃圾处理领域,投资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在市场快速扩容、新参与者不断进入的情况下,新客户的新增需求是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业绩增长的主要来源,这导致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客户变动较大。

由于有机垃圾分类及相关处置业务系根据城市的发展程度,由一线城市向二三线城市逐渐推广。由于垃圾处理设施在城市内集中分布,且大型城市的分布本身具有一定的地域特征,因此,标的公司的客户也将具备相似的特点,地域分布相对较广。

综上,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客户变动较大、地域分布较为分散具有合理性。

④标的公司未来保持业绩增长的稳定性及合理性

从行业情况来看,由于国家对于环保领域的监管理念日趋深入,大中型城市

2-1-141

垃圾分类政策也在持续推进,相关产业资本持续涌入有机垃圾资源化行业,行业市场规模的持续、快速扩张是行业发展的基本方向,在预测期内预计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而行业的持续扩张将带动行业参与者业绩的整体增长。

从标的公司自身情况来看,标的公司长期从事有机垃圾资源化业务,在技术、产品、市场口碑、标杆项目上都有着较深的积累,并已构建了在行业中行之有效的营销模式。在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这些积累将转化为标的公司快速发展,承接优质订单的基础。

综上,标的公司未来保持业绩持续增长具有合理性。

2、标的公司的盈利模式

标的公司专注于有机废弃物的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先进的环保工艺技术、应用装备、系统集成与环境问题整体解决方案,以为客户提供餐厨垃圾处理整体解决方案的项目建设为主、提供专业设备为辅的方式获取利润。

(六)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1、主要产品或服务的产量及销量

标的公司生产环节主要是少数核心部件的生产,对标的公司整体服务能力影响较小。从业务性质来看,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系以项目为中心,具有订单式、定制化的特点,难以按照时间具体统计、量化标的公司的产量、销量。

2、前五大客户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五大客户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2021年1-6月
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金额占比
1浙江阗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892.3342.24%
2许昌欧绿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687.0514.57%
3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32.6711.51%
4湖南联合思源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800.636.91%
5北京绿海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730.156.30%
合计9,442.84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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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
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金额占比
1广东绿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4,487.9423.12%
2重庆市环卫集团有限公司2,996.0415.43%
3湖南仁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957.3610.08%
4北京绿海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1,471.167.58%
5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1,404.147.23%
合计12,316.6463.45%
2019年度
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金额占比
1元泰丰(包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635.9825.58%
2江门市新恒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760.1012.38%
3湖南联合餐厨垃圾处理有限公司1,760.0112.38%
4广东绿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491.9910.50%
5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1,439.7310.13%
合计10,087.8170.97%

注:标的公司就该项目,于2020年10月与北京绿海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项目合同。后经各方协商一致,由北京绿海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海能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承担北京绿海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在该项目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向单个销售客户销售比例超过总额50%的情况。除标的持有广东绿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5%股权外,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上述客户中不存在占有权益的情况。

3、报告期内整体解决方案业务与设备销售业务的分类标准,报告期内分别的收入及占比

(1)报告期内整体解决方案业务与设备销售业务的分类标准

设备销售业务,主要系标的公司直接向客户销售由标准化设备、电气控制系统以及其他标准部件等集成的系统装备或单体设备,平均生产周期为1-3个月。

整体解决方案业务,主要系标的公司向客户提供有机垃圾处理等方面的整体解决方法,包括系统工艺定制设计、系统设备供货、机电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等全部或部分环节的服务,平均项目周期为9-15个月。

2-1-143

(2)整体解决方案业务与设备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情况

标的公司收入确认原则为:

业务类别收入确认原则
整体解决方案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本公司按照投入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履约进度按已经完成的为履行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设备销售A、不承担安装义务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公司将产品运输到合同约定地点,由客户负责签收,公司依据签收单回执,确认为当期销售收入。B、承担安装义务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合同约定由公司负责安装的合同,则在产品单机安装验收合格后确认为当期销售收入。

(3)标的公司整体解决方案业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具有合理性

①标的公司项目属于在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

标的公司整体解决方案业务属于在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根据新收入准则第十一条规定: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标的公司整体解决方案业务满足条件(三):

A、标的公司提供的产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

标的公司整体解决方案业务主要根据客户要求设计方案,因各项目处理工艺、技术参数以及处理规模不同,各项目具有非标准化、定制化特点,产品具备

2-1-144

不可替代的用途。B、标的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针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客户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标的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通常约定,如果客户单方面解除合同,需要补偿标的公司已发生的费用和部分违约金。具体举例如下:

情形1:“如果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除了赔偿甲方已经发生的全部费用之外,还应在解除合同15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如果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除了赔偿乙方已经发生的全部费用之外,还应在解除合同1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情形2:“非乙方设备本身原因(重大设计缺陷,不可修复或者无法满足甲方设计要求)和乙方延期交货超过100天,甲方不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甲方除了赔偿乙方已经发生的全部费用之外,还应在解除合同1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且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情形3:“如果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赔偿乙方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还应在解除合同15日内按合同法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针对标的公司就实际发生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有权向客户收取能补偿公司已发生成本并具有合理利润的款项。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未发生项目终止的情况。故根据合同约定,标的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均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覆盖标的公司已经发生的费用,并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综上,标的公司整体解决方案业务满足新收入准则第十一条(三)的规定,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②标的公司整体解决方案业务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一致

公司名称业务类型收入确认原则
伟明环保设备销售、EPC建造(1)单项设备销售和服务收入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按时点确认收入。设备销售合同条款规定本公司不承担安装义务的,在购货方收到发出商品并验收签字后,按合同金额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合同条款规定需由本公司安装、调试的,在购货方收到商品,并安装、调试结束,购货方验收合格后,按合同金额确认产品销售收入。服务收入根据合同内对各项技术服务内容价格的约定,在本公司提交相应

2-1-145

公司名称业务类型收入确认原则
服务成果并经委托方确认时确认相应技术服务收入。(2)成套设备销售和服务、EPC建造收入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根据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高能环境工程建设公司提供工程建设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根据已完成的工作量占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并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万德斯环境问题整体解决方案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本公司按照投入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履约进度按已经完成的为履行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维尔利建造服务本集团的建造服务收入主要包括工程承包业务收入,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在合同期内确认收入。本集团采用投入法,即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标的公司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本公司按照投入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履约进度按已经完成的为履行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由上表可知,标的公司与可比上市公司一致,均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综上,标的公司环境整体解决方案采用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是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报告期内分业务类型收入及占比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整体解决方案业务与设备销售业务的收入及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 比例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 比例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 比例
整体解决方案业务11,371.9598.97%18,468.6095.71%9,012.4663.68%
设备销售业务46.900.41%564.932.93%4,655.2332.89%
备件销售及其他71.040.62%261.911.36%485.383.43%
合计11,489.89100.00%19,295.44100.00%14,153.07100.00%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整体解决方案业务收入分别为9,012.46万元、18,468.60万元和11,371.9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63.68%、95.71%和98.97%,总体占比较大;设备销售业务收入分别为4,655.23万元、564.93万元和46.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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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32.89%、2.93%和0.41%,总体占比较小。2020年度较2019年度设备销售业务占主营业务比例下降较大,主要系2019年度包头博益40万吨/年生物制气肥项目销售二级厌氧罐搅拌器形成收入3,635.98万元,该销售具有偶发性质,2020年未能形成类似销售。2021年1-6月,标的公司业务以整体解决方案为主进行发展,设备销售规模进一步下降。

4、就整体解决方案业务,表格列示各主要项目的客户、开工时间、完工时间、验收时间、各年完工进度及确认的收入、截至目前收款情况,分析工程进度与收入确认的匹配性

(1)就整体解决方案业务,表格列示各主要项目的客户、开工时间、完工时间、验收时间、各年完工进度及确认的收入、截至目前收款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历年前五大客户及对应的项目中,整体解决方案业务的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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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客户开工时间完工时间验收时间2021年1-6月确认 收入2021年6月末收入 进度2021年6月末完工 进度2020年 确认收入2020年末收入进度2020年末完工进度2019年 确认收入2019年末收入进度2019年末 完工进度截至2021年6月末累计收款 金额
1南宁市双定循环经济产业园有机垃圾处理厂项目浙江阗源新能源有限公司2021/3/26--4,892.3355.99%60.00%------5,415.30
2许昌餐厨预处理系统、地沟油、厌氧及沼气净化系统EPC项目许昌欧绿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0/12/19--1,687.0591.20%90.00%175.658.60%10.00%---1,374.05
3西安沣西餐厨厌氧项目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1/6--1,332.6794.12%95.00%------1,520.00
4怀化餐厨预处理应急线项目湖南联合思源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2021/5/9--800.6395.25%95.00%------0.00
5佛山市禅城区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广东绿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9/11/15--48.8699.13%99.00%4,487.9498.25%95.00%1,491.9924.51%25.00%5,796.90
6重庆洛碛区餐厨垃圾厂沼气净化提纯项目重庆市环卫集团有限公司2020/3/15--88.4399.57%99.00%2,996.0495.12%95.00%---2,352.13
7长沙市厨余垃圾处理厂配套厌氧消化处理项目湖南仁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0/9/2--160.2499.64%99.00%1,957.3692.10%90.00%---1,910.40
8北京市海淀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再生能源发电厂餐厨与厨余垃圾应急线项目北京海能环境治理有限公司2020/11/7--730.1599.37%99.00%1,471.1666.41%65.00%---1,864.50
9邵阳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处理项目预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2020/8/4--140.1690.57%90.00%1,404.1476.31%80.00%---1,08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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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客户开工时间完工时间验收时间2021年1-6月确认 收入2021年6月末收入 进度2021年6月末完工 进度2020年 确认收入2020年末收入进度2020年末完工进度2019年 确认收入2019年末收入进度2019年末 完工进度截至2021年6月末累计收款 金额
处理及沼气系统项目
10广州李坑综合垃圾处理厂厌氧项目工程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2018/10/242020/12/172021/5/10236.32100.00%100.00%809.0597.58%95.00%1,439.7375.10%75.00%2,245.00
11江门市区餐厨垃圾预处理系统、厌氧系统及气体净化系统EPC项目江门市新恒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19/9/102020/9/212020/9/28---314.75100.00%100.00%1,760.1084.83%85.00%2,213.50
12长沙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改项目湖南联合餐厨垃圾处理有限公司2019/8/52019/11/302020/5/12---21.16100.00%100.00%1,760.0198.81%95.00%1,912.23
13德州燧禾生物科技科技有限公司伦镇万头牧场规模化大型沼气发电项目沼气发酵罐系统、沼气净化系统及火炬系统采购项目南京龙源环保有限公司2019/3/212019/11/132020/3/18---12.6100.00%100.00%1,247.1099.00%95.00%1,280.00
合计10,116.8613,649.857,698.9328,970.70

注:1、开工时间为标的公司设备开始进场时间;2、完工时间为标的公司完成项目现场工作,申请验收的时间;3、验收时间为客户签署验收单的时间;

4、收入进度为截至各期末止累计已确认收入金额/合同金额;5、完工进度为经客户确认的项目施工进度。

2-1-149

(2)分析工程进度与收入确认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对整体解决方案业务的收入、成本进行核算。标的公司的收入进度为:为履行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标的公司根据当年收入进度和合同预计收入总额确认当年收入。

标的公司的完工进度为:在报告期各期末,客户会为标的公司签署进度单,对标的公司相关项目的完工进度进行确认。

从标的公司确认的收入进度和客户确认的完工进度来看,标的公司内部确认的项目进度与客户认可的项目进度并未存在较大差异。标的公司工程进度与收入确认相匹配。

5、就设备销售业务,分析终端客户是否存在整体验收安排,标的公司在单机验收合格时确认销售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报告期内,主要设备销售业务的相关情况如下:

2021年1-6月

单位:万元

序号客户名称销售内容收入安装 义务收入确认依据到货日期验收日期
1山西哈恩科技有限公司瓦斯气预处理设备46.90验收单2021/1/222021/1/22
合计46.90
设备销售业务收入46.90
占比100.00%

2019-2020年度

单位:万元

序号客户名称销售 内容2020年度收入2019年度收入安装义务收入确认依据到货日期验收日期
1元泰丰(包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搅拌器-3,635.98安装和 调试安装调试验收单2019/9/292019/12/27
2上海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瓦斯发电气体预处理-853.45指导安装和调试验收单2019/11/27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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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客户名称销售 内容2020年度收入2019年度收入安装义务收入确认依据到货日期验收日期
系统设备
3中央绿能有限公司厌氧发酵前处理-破碎制浆分选设备200.00-指导安装和调试验收单2020/11/192020/11/26
4昔阳县鼎丰瓦斯发电有限公司气体预处理设备176.99-指导安装和调试验收单2020/1/142020/5/29
5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瓦斯气预处理设备118.14-验收单2020/5/12020/5/1
6潍坊英轩实业有限公司沼气预处理系统设备-104.41指导安装和调试验收单2019年3月2019/9/10
合计495.134,593.84
设备销售业务收入564.934,655.23
占比87.65%98.68%

根据销售合同,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绝大部分设备销售业务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指导安装、调试责任,标的公司将设备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指导客户进行安装,安装完成后,即可提交客户进行验收,无需等待客户整体项目验收安排。客户验收通过后,向标的公司出具相关验收单据,标的公司根据客户的验收单确认收入。

综上,标的公司设备销售业务不存在整体验收安排,不存在人为调整的空间,在单机验收合格时确认销售收入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6、根据报告期已履行订单及在手订单、客户及收入确认情况,分析标的公司2019年亏损而2020年盈利的主要原因;未来的可持续性

(1)报告期已履行订单及在手订单、客户及收入确认情况

①有机垃圾资源化市场持续增长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从事有机垃圾(餐饮、厨余等)的资源化业务。

近年来,随着国民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垃圾分类的全面推行及政策端的全面支持,有机垃圾资源化领域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均将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

2-1-151

根据E20研究院出具的《固废处理行业战略规划指南(2020版)》对于餐饮有机垃圾和厨余有机垃圾处理领域的整体预测,有机垃圾资源化行业相关产业整体市场规模如下:

有机垃圾资源化相关产业整体市场规模预测
数据来源:E20研究院1

②历史期标的公司有机垃圾资源化领域业务发展情况

2014-2020年,标的公司有机垃圾资源化领域的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
有机垃圾处理业务2,450.245,003.685,518.417,918.872,658.139,012.4618,668.60
增长率104.21%10.29%43.50%-66.43%239.05%107.14%

标的公司自2011年开始进入有机垃圾处理市场,相关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餐厨有机垃圾处理及秸秆、粪便等其他有机废弃物处置。

虽然国家在2011年附近出台相应政策,对有机垃圾处理等进行推进,但由于垃圾收运量不足等原因的影响,有机垃圾处理缺乏经济效益,相关行业保持稳步增长态势。标的公司相关业务收入在2014-2017年间也随行业的发展稳步提升。

2018年,受当年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市场资金相对紧张,部分客户资金周转能力紧张,部分原定开工项目大幅度推迟、延后。受上述因素的影响,标

:E20研究院报告中所指的餐厨有机垃圾(亿元)特指餐饮垃圾。

2-1-152

的公司当年实际开工量不足,承接订单规模一定程度下降,导致有机垃圾处理业务的整体收入规模当年大幅度下滑。

2019年以来,随着国家对环保支持力度加大,餐厨垃圾处理在相关政策的影响下,资本投资力度快速提升,相关的后续处理装置和工程大面积铺开,市场需求快速提升,标的公司业绩也随之快速增长。

③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新增订单持续增长

随着行业整体规模在报告期内的持续增长,标的公司在有机垃圾资源化领域的新增订单规模也在持续提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年度新增有机垃圾处理相关订单金额同比增长
2021.1-2021.60.773.55%
20203.71161.27%
20191.42

④标的公司在手订单情况

截至评估报告出具日,标的公司统计了所有正在执行的有机垃圾资源化领域在手订单,并根据订单的实际执行情况,预计了2021年的可确认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预计2021年确认收入
截至评估报告出具日在手订单25,059.98

(2)分析标的公司2019年亏损而2020年盈利的主要原因

①补充说明2019年累计亏损的原因,并说明相关因素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影响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未分配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末2019年末
未分配利润-1,118.24-2,239.61

2-1-153

截至2019年末,标的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239.61万元,主要系标的公司在2018-2019年整体业务亏损所致,标的公司业务亏损主要原因如下:

A、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主要涉及煤矿相关的瓦斯气及填埋场填埋气的处置和有机垃圾资源化两个领域。2018年以来,标的公司将有机垃圾资源化业务逐渐作为标的公司主要业务的发展方向。标的公司持续加大了有机垃圾资源化业务的投入,同时缩减了瓦斯气及填埋场填埋气处置等其他非有机垃圾资源业务的投入,部分导致了非有机垃圾资源化业务的下降。

B、标的公司的瓦斯气及填埋气处置设施、设备等主要用于煤矿、填埋场等相关领域,煤矿瓦斯领域随着市场逐步饱和,以及煤炭行业不景气,市场在逐步萎缩,垃圾填埋气领域,随着垃圾采用填埋处理方式越来越少,填埋气的处理需求也在逐步萎缩,且部分客户经营不佳,导致标的公司业绩在持续下滑,成为标的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最主要原因。

自2019年有机垃圾资源化领域逐步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20年度标的公司有机垃圾资源化业务收入已占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95%以上。因此导致标的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的主要因素预计在未来不会对标的公司的经营造成持续影响。

②补充说明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的合理性

标的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持续增长,主要为有机垃圾资源化行业在2019-2020年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所致。

2018年之前,有机垃圾处理主要为餐饮有机垃圾处理,主要面向餐馆等经营场所,搜集、处理泔水等有机废弃物。由于泔水等可用于牲畜的饲养,故部分处理场长期处于有机垃圾供应不足的情形。有机垃圾处理市场处于稳步成长阶段。

2018年以后,由于非洲猪瘟在中国区域逐渐传播开来,相关政府部门加大泔水等废弃物统一处置管理,餐饮垃圾集中处置力度开始逐步增强,各区域加大餐饮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入;另一方面,相关政府机构于2018年开始推进厨余垃圾分类试点。2019年,随着上海区域正式实施《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国其他重点大中城市逐步跟进有机垃圾资源化建设。2019年,厨余有机垃圾资源化行业开始起步。从整体上看,随着餐厨有机垃圾集中化处置要求逐步规范,有机垃圾资源化行业开始进入增长快车道。

2-1-154

2019年以前,标的公司在长期从事瓦斯气处置和有机垃圾资源化双主业运行。随着有机垃圾资源化行业的快速发展,标的公司快速切换业务领域,并深挖有机垃圾资源化市场。2019-2020年,标的公司在有机垃圾资源化领域的主营收入占比由63.68%提升至96.75%。在有机垃圾资源化领域,标的公司在技术、产品、市场口碑、标杆项目上都有着较深的积累。在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标的公司的比较相对优势将有利于标的公司取得新入客户的信任,赢得大量新增订单,带动标的公司整体业绩的提升。综上,由于2019年行业及标的公司的相关业务开始进入攀升阶段,而2020年行业快速发展,配合标的公司在行业的比较竞争优势,整体带动标的公司业务转型和收入扩张,是标的公司2020年业绩快速增长的重要因素。

③补充说明标的公司2019年亏损、2020年盈利的合理性

从行业整体角度来看,有机垃圾资源化行业的快速发展是导致标的公司整体业绩规模实现增长的重要因素,并提升了标的公司的盈利状况,有利于标的公司经营业绩的改善。

此外,标的公司2020年收入快速发展系2020年扭亏为盈的重要因素。由于有机垃圾资源化行业在2019年处于行业快速发展前期,市场虽开始起步,并快速发展,但为标的公司提供当年的收入基数相对较小,而部分人员工资、费用等存在刚性支出的情形,标的公司规模效应无法体现,导致2019年整体亏损

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具体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同比变动
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
营业收入19,411.14100.00%14,214.26100.00%36.56%
营业成本13,457.0369.33%10,122.2471.21%32.95%
销售费用1,507.827.77%1,716.3112.07%-12.15%
管理费用1,123.345.79%1,166.248.20%-3.68%
研发费用883.864.55%645.264.54%36.98%
财务费用213.351.10%137.660.97%54.98%

2-1-155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同比变动
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
净利润1,121.375.78%-373.66-2.63%400.10%

从具体项目来看,2020年比2019年收入、成本相应同比例大幅度增长,但相关费用变动金额较小,且受疫情的影响,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金额、占比略有下滑。因此,2020年收入上升后,导致2020年业绩由负转正具有合理性。

(3)未来的可持续性

由于监管政策的推动和资本的持续进入,有机垃圾资源化领域未来一段时间内将保持快速增长态势。预计短期内,标的公司的行业竞争优势仍将相对保持,有利于标的公司业绩规模的持续增长。

根据E20研究院

的估测,有机垃圾资源化领域在设备领域的市场规模预计情况如下:

有机垃圾设备投入估测(亿元)
数据来源:E20研究院

预计相关有利于标的公司发展的因素在短期内不会发生突然性的逆转,则标的公司未来业绩的快速成长具有可持续性。

E20研究院系E20环境平台下属研究机构。根据官网介绍,E20环境平台系环保行业服务平台,囊括了80%的环境上市公司,覆盖环境产业所有子领域及资本金融领域,是行业较为权威的信息平台。

2-1-156

(七)主要产品的原材料采购及供应情况

1、主要原材料、分包服务供应情况

标的公司专注于有机废弃物的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开发、系统集成与环境问题整体解决方案,采购的内容主要为原材料采购和分包服务采购两部分,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1材料、设备6,630.6978.96%9,857.7581.16%9,341.9091.75%
2分包服务1,605.6119.12%1,946.1416.02%601.865.91%
3其他160.961.92%341.502.81%238.322.34%
合计8,397.27100.00%12,145.39100.00%10,182.09100.00%

2、前五大供应商情况

(1)原材料供应商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2021年1-6月
序号原材料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占比
1舒曼(河南)罐体设备有限公司1,286.4619.40%
2广西神州环保设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538.058.11%
3无锡卓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516.447.79%
4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2.486.07%
5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48.493.75%
合计2,991.9245.12%
2020年度
序号原材料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占比
1广西桂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88.505.97%
2舒曼(河南)罐体设备有限公司470.274.77%
3山东红枫环境能源有限公司453.994.61%
4无锡勇翔机械有限公司433.8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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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锡德君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385.513.91%
合计2,332.0723.66%
2019年度
序号原材料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占比
1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2,790.6029.87%
2舒曼(河南)罐体设备有限公司1,101.3411.79%
3PRGprazisions-Ruhrer-Gesellschaftmbh272.152.91%
4无锡勇翔机械有限公司255.952.74%
5浙江中科兴环能设备有限公司255.042.73%
合计4,675.0850.04%

注:无锡卓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无锡勇翔机械有限公司均为束长勇实际控制。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上述供应商中没有占有权益的情况。

(2)分包服务供应商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前五大分包服务供应商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2021年1-6月
序号分包服务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占比
1佛山市顺德区昊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662.4941.26%
2广西神州资源利用有限公司168.5810.50%
3泰州新加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155.489.68%
4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9.198.05%
5泰安沃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12.667.02%
合计1,228.4176.51%
2020年度
序号分包服务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占比
1佛山市顺德区昊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636.0632.68%
2南京厚之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61.1013.42%
3河北成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157.808.11%
4潍坊市启龙工程服务中心130.376.70%
5河北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5.696.46%
合计1,311.026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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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
序号分包服务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占比
1河北成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208.7434.68%
2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05.5017.53%
3佛山市顺德区昊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85.0514.13%
4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59.099.82%
5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9.099.82%
合计517.4785.98%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上述供应商中没有占有权益的情况。

(八)境外经营和境外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未在境外进行生产经营。

(九)安全生产和环保情况

1、安全生产

时代桃源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持证人颁发日期有效期
1安全生产许可证(京)JZ安许证字[2020]236248时代桃源2020.4.133年

标的公司子公司不属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报告期内,时代桃源受到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处罚 时间处罚决定书 编号行政机关被处罚主体处罚事由处罚内容
2020.11[苏锡锡]应急罚[2020]事10号无锡市锡山区应急 管理局无锡时代桃源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罚款6.4万元
2020.3锡锡[消]行罚决字[2020]0059号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锡山区大队无锡时代桃源消防水泵控制柜不能工作、室内消火栓管网和喷淋管网无水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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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时间处罚决定书 编号行政机关被处罚主体处罚事由处罚内容
2020.3锡锡[消]行罚决字[2020]0060号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锡山区大队无锡时代桃源喷淋管网无水罚款1万元

就上述第一项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38条、第94条、第100条规定,上述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三项不规范行为中,主管部门有权就任一违规行为处5万元以下罚款。就前两项不规范行为逾期未改正的,每项不规范行为主管部门均可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三项不规范行为的合计处罚顶格处罚为15万元。无锡时代桃源因上述三项不规范行为被合并处罚6.4万元罚款,且未被责令停产停业,并已经及时整改,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安全生产法》相应规定中的顶格处罚。上述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未造成严重损害,罚款金额较小,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就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行政处罚,根据《消防法》第60条规定,就上述违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整改、处以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无锡时代桃源因该事项分别被处1万元罚款,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消防法》相应规定中的顶格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未造成严重损害,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公司已就上述违规行为积极整改。

2021年3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无锡市锡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出具证明,确认时代桃源、无锡时代桃源报告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2021年7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无锡市锡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出具证明,确认时代桃源、无锡时代桃源在2021年1月至6月期间未收到行政处罚。

2021年3月,时代桃源主要从事设备生产业务的子公司无锡时代桃源的主管部门锡山区应急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除2020年11月,无锡时代桃源受到6.4万元罚款外,报告期内无锡时代桃源未受到应急管理局的其他行政罚款。

2021年7月,时代桃源主要从事设备生产业务的子公司无锡桃源的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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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锡山区应急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未接到无锡桃源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报告,也未对无锡桃源作出行政处罚。2021年3月,时代桃源主要从事设备生产业务的子公司无锡时代桃源的主管部门无锡市锡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证明》,确认:“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我大队对无锡时代桃源作出行政处罚2万元的决定,除此之外无其他消防行政处罚。”

2021年8月,时代桃源主要从事设备生产业务的子公司无锡桃源的主管部门无锡市锡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证明》,确认:“兹证明无锡时代桃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不存在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而被消防行政处罚的情形”。

2、环境保护

2020年3月,无锡时代桃源取得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有效期为2020年3月31日至2025年3月30日。

2021年3月,时代桃源主要从事设备生产业务的子公司无锡时代桃源的环境主管部门无锡市锡山生态环境局确认:自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无锡时代桃源未受到环保行政处罚。

2021年7月,时代桃源主要从事设备生产业务的子公司无锡桃源的环境主管部门无锡市锡山生态环境局确认: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无锡桃源未受到任何环境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时代桃源及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主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情况

1、质量管理体系

标的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作为标的公司日常经营的质量管理指导标准,在标的公司内部得到了严格有效地执行,覆盖了业务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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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量管理措施

标的公司的服务内容直接关系到整体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的质量水平,为满足客户严格的质量要求,在整个业务环节中,标的公司非常注重产品质量的控制与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以保证公司的市场声誉。

3、质量纠纷

标的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高度重视客户对服务的质量反馈信息,积极通过需求分析、个性定制、定期回访等措施,尽可能地消除质量隐患,维护公司在市场的口碑。

(十一)核心技术情况

1、主要核心技术情况

标的公司专注于有机废弃物的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开发、系统集成与环境问题整体解决方案,主营业务聚焦餐厨等有机垃圾处理和资源利用业务,并不断加强自身科研队伍建设和研发投入,通过自主研发,目前已掌握主营业务的核心技术,具体如下:

序号核心技术 名称技术简介技术 来源技术所处阶段
1大物质杂质分选系统低速旋转的螺旋体在输送过程实现物料的粗破碎与杂质分选;磨损小、耗电低、适应性强,有机质损失小。非常适合餐厨垃圾的杂质分选技术。其耐用性与可调节性处于行业领先自主 研发实际运用阶段
2破碎分选制浆一体机集破碎、轻物质分选、调浆、浆液无磨损气力输送五个功能于一体,结构紧凑,浆液品质高、可分离塑料、编织物、大纤维等轻型杂质,浆液含固率可根据厌氧需求在线调整;配套无磨损浆液输送系统可实现浆料的有效输送。该设备原型机从瑞士引进后,自主完成密封形式、维修口的固定方式、进料口位置与滤水回流调节口位置、大型号升级等环节的研发,成为行业内功能集成度最高的单体设备技术引进+自主研发实际运用阶段
3除砂系统采用主动式旋流除砂模式,占地小、耗电低,针对制浆机的浆液粒径,能回收有机质,2mm以上砂石去除率能达到90%,远高于行业其他工艺自主 研发实际运用阶段
4油脂提取 系统完整的热量回收利用系统,热耗低,油脂提取率高,系统运行稳定,自动化程度高,环境友好自主 研发实际运用阶段
5两相厌氧发酵系统将水解段和厌氧甲烷段分开控制,稳定性高,可满足高温或中温运行,最高进罐TS可达15%,在数个项目实际运行,是目前行业最高的进罐浆液含固率,对于TS15%,VS85%的餐饮垃圾,吨产气量自主 研发实际运用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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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核心技术 名称技术简介技术 来源技术所处阶段
高达120Nm3/吨,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厌氧系统配套的排浮渣与排沉砂系统,确保罐体10年不用开罐维护
6生物脱硫 系统自主研发的酸式和碱式两种工艺,分别针对发电和提纯利用,专有脱的营养盐,脱硫系统运行稳定,由于采用生物分解,系统运行成本低,能满足沼气中10000ppm以内硫化氢的去除要求自主 研发实际运用阶段
7沼液零排放技术解决高氨氮沼液碳源药剂费用高,浓缩液难处理等问题自主 研发研发 阶段
8沼气工程增质体系技术专有菌剂与营养剂可以快速解决厌氧罐启动、酸化后恢复的问题自主 研发研发 阶段
9冷拉螺旋 技术利用成型扁钢,在母机上卷制化后,直接拉伸成螺旋,大量减少了螺旋体的焊点,提高了螺旋体的强度,同时实现机械化生产螺旋体。相比行业内常用的热铸造螺旋体、热拉伸螺旋体,具有强度大、成本低的优势。该技术产品目前国内仅有一家意大利公司在提供,如果研发成功,将是本领域内国产化的首个突破自主 研发研发 阶段
10餐厨垃圾水解制氢技术氢能利用已经成为我国碳中和与碳达峰的一个重要的清洁能源途径。如果能实现餐厨垃圾制备氢气,可以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提供氢气,可成为国家氢能利用战略中的有益补充。该技术如果研发成功,将成为国内首创的工业化技术自主 研发研发 阶段

2、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标的公司拥有一支高水平研发团队,核心技术人员均具有较长从业年限和丰富从业经验;报告期内,核心技术团队保持稳定。截至目前,标的公司的核心技术团队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从业时间标的公司任职时间主要研发领域工作经验及主要负责业务主要技术贡献和技术成果学历
1宁显峰总经理20年2004年至今拥有20年在甲烷气领域的从业经验,对于甲烷气、有机垃圾的处理、利用等相关技术、设备、工程运行等有深刻的理解。对于公司技术发展规划、主体工艺具有非常强的把控能力,是公司研发方向的领头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业务方向、技术路线、战略布局、重点研发规划等关键性节点行业选择、甲烷气处理利用与有机废弃物处理主体技术总体规划和工艺定型武汉大学环境规划与管理学士;清华大学工商管理MBA研究生
2杨军华总工 程师21年2004年至今拥有超过20年的低热值甲烷气体从业经验,在甲烷气利用的工程设计、建设、实施等环节具有非常丰富的经验。承担过国家级863公司技术总工,全面负责公司技术、工程建设等技术类甲烷气处理利用工艺、非标设备设计;工程设计与建设标法国南锡第一大学力学和能源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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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职务从业时间标的公司任职时间主要研发领域工作经验及主要负责业务主要技术贡献和技术成果学历
重点课题的研发任务,是科技部863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业务准设立;多项专利
3卢艳娟技术委员会主席、研发总监19年2011年至今拥有近20年的有机垃圾资源化、无害化的从业经验。对于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有深刻的认识。可以承担企业工艺类、产品类的研发任务和国家重大课题的研发任务技术委员会主席,研发中心总监,全面负责公司所有研发项目管理与工艺研发有机垃圾、农业废弃物及其他有机废弃物厌氧沼气工程全产业链工艺编制、设计标准编制、核心系统与设备研发;多项专利德国科特布斯勃兰登堡工业大学环境工程博士
4罗亮技术委员会委员、设备中心总监18年2013年至今拥有近20年的有机垃圾资源化、无害化的从业经验。对于有机垃圾分选设备和工艺有深刻的认识。承担企业设备类的研发和制造,承担过国家重大课题的研发任务设备中心总监,全面负责公司非标设备研发、设计、加工、制造、售后有机垃圾预处理工艺、核心设备、非标设备的研发、设计;多项专利德国特布斯勃兰登堡工业大学机械工程硕士
5邹海龙技术委员会委员、技术中心总监16年2018年至今拥有近20年固体垃圾处理的从业经验。对于垃圾处理工程的整体工程设计、执行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可以承担企业工艺类及国家重大课题的研发任务技术总监,全面负责公司工程设计与执行技术工程化的总体把握,实现3D工程设计与部分工程BIM设计长春工程学院建筑学本科

标的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均具有较长从业年限和丰富从业经验,其工作经验及专业知识保证了标的公司技术的先进性。报告期内,核心技术团队成员未发生离职情况。

六、最近两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

时代桃源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21,079.4423,150.0218,941.99
非流动资产6,262.724,334.144,061.12
资产合计27,342.1627,484.1623,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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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流动负债18,793.3820,029.8016,713.54
非流动负债227.9859.9816.57
负债合计19,021.3620,089.7816,730.10
所有者权益8,320.807,394.386,273.00

(二)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
营业收入11,582.2719,411.1414,214.26
营业利润999.321,135.88-453.67
利润总额1,010.101,212.60-455.17
净利润926.421,121.37-373.6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26.421,121.37-373.66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0,755.8816,134.0012,421.26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1,386.0514,502.3512,149.0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30.171,631.65272.19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4,863.982,765.567.36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7,096.003,346.09548.4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232.03-580.53-541.13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3,300.004,500.006,299.52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2,951.104,269.494,946.3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48.90230.511,353.22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0.000.000.0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2,513.291,281.631,084.29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873.393,386.672,105.04

(四)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2021年6月30日 /2021年1-6月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度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度
流动比率(倍)1.121.1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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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1年6月30日 /2021年1-6月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度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度
速动比率(倍)0.590.510.72
资产负债率(合并)69.57%73.10%72.73%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2.162.011.27
存货周转率(次/年)1.391.361.85

注: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资产:2019年末: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合同资产(在建项目已完工未结算工程款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应收账款周转率:2019年度: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竣工未结算工程款)平均余额,2021年1-6月应收账款周转率经年化存货周转率:2019年度: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合同资产(在建项目已完工未结算工程款资产)平均余额,2021年1-6月存货周转率经年化后文若无特别说明,口径均与此处保持一致。

(五)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万元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0.67-7.561.30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50.99130.84127.91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10.847.19-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0.3849.97-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税前非经常性损益合计60.78180.44129.21
减: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9.3328.4419.35
税后非经常性损益51.45151.99109.85
减: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税后非经常性损益---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非经常性损益51.45151.99109.85

七、主要资产的权属、对外担保及主要债务情况

(一)主要资产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标的公司主要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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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比例
货币资金873.393.19%
应收票据96.880.35%
应收账款5,480.5720.04%
应收款项融资144.120.53%
预付款项690.242.52%
其他应收款276.821.01%
存货1,596.835.84%
合同资产11,839.3043.30%
其他流动资产81.300.30%
流动资产合计21,079.4477.10%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403.401.48%
固定资产2,425.308.87%
在建工程1,315.494.81%
使用权资产320.601.17%
无形资产654.012.39%
长期待摊费用215.130.79%
递延所得税资产903.623.30%
其他非流动资产25.180.09%
非流动资产合计6,262.7222.90%
资产总计27,342.16100.00%

从资产结构来看,标的公司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相对较高。标的公司主要从事有机垃圾处理和资源利用业务,所属行业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标的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需占用一定资金,资产结构与其行业经营特点及自身经营情况相适应。

1、不动产权

(1)自有不动产权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时代桃源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情况如下:

证书号坐落取得 方式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用途使用权 期限权利人
苏(2019)无锡市不云林尤沈路50出让1553012,025.43工业用地/工业、交2066.4.24无锡时代桃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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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权第0148845号通、仓储
鄂(2021)荆州市不动产权0046734号沙市区锣场镇渔湖村出让40301.24-工业用地截至2051.3.30金誉

注:上述不动产权已抵押给交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

截至2021年6月30日,金誉圆祥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亦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2)租赁的不动产权

序号出租方承租人物业地址租赁面积(㎡)用途租金租赁期限
1北京海跃宾馆有限公司时代桃源海淀区西小口路27号院西三旗文化科技园D座A1二楼约1000办公4.5元-4.9元/㎡/日2018.5.11- 2023.7.10
2胡能武金誉圆祥荆州市荆州区北京西路(万达广场)写字楼A第一单元15层1523、1524号约120办公4,550元/月2021.8.1-2022.1.31

2、机器设备及运输设备

时代桃源目前拥有的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机械设备及运输设备等系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该等资产权属关系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或其他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的情形。

3、专利权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时代桃源及其子公司拥有专利33项,具体如下:

(1)时代桃源拥有的专利

序号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申请日有效期(年)法律 状态取得方式备注
12004100967567垃圾填埋气燃烧器发明2004.12.0620专利权维持原始取得-
22004100967586填埋场渗滤液雾化燃烧蒸发工艺发明2004.12.0620专利权维持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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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申请日有效期(年)法律 状态取得方式备注
32004100967571垃圾填埋渗滤液雾化器发明2004.12.0620专利权维持原始取得-
4200810101072X一种瓦斯气的吸附除湿方法及其装置发明2008.02.2820专利权维持原始取得-
52009101199488一种低燃烧值气体的发电预处理控制方法发明2009.02.2720专利权维持原始取得质押给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
62009102653444沼气燃烧器发明2009.12.2920专利权维持原始取得质押给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
72011102827744一种瓦斯气的吸附除湿方法及其装置发明2011.09.2120专利权维持原始取得-
82012202286847一种适用于餐厨垃圾厌氧发酵的泥水换热系统实用新型2012.05.2110专利权维持原始取得质押给北京诚信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
92012202295723一种产气储气脱硫为一体的多功能厌氧发酵罐实用新型2012.07.1610专利权维持原始取得质押给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
10201220344120X一种利用压缩空气输送餐厨垃圾粉碎浆液的装置实用新型2012.07.1610专利权维持原始取得质押给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
112012203592939一种餐厨垃圾旋流除砂系统实用新型2012.07.2310专利权维持原始取得质押给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
122012203595477一种餐厨垃圾处理进料接收装置实用新型2012.07.2310专利权维持原始取得质押给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
132012102954975一种用于餐厨垃圾破碎制浆分选的装置发明2012.08.1720专利权维持原始取得质押给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
142012103697189一种餐厨垃圾厌氧发酵的预处理技术发明2012.09.2720专利权维持原始取得质押给北京诚信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
152012103750956一种餐厨垃圾两相厌氧发酵方法发明2012.09.2720专利权维持原始取得质押给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

2-1-169

序号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申请日有效期(年)法律 状态取得方式备注
162012103936512一种带瓦斯提纯的内燃机预处理系统及瓦斯提纯方法发明2012.10.1620专利权维持原始取得质押给北京诚信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
172012207213240一种餐厨垃圾制浆机实用新型2012.12.2410专利权维持原始取得质押给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
182012105670617一种餐厨垃圾处理方法发明2012.12.2420专利权维持原始取得质押给北京诚信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
192013202916333一种降低低浓瓦斯湿度的 装置实用新型2013.08.2810专利权维持原始取得质押给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
202013101986742一种降低低浓瓦斯湿度的装置和除湿方法发明2013.05.2420专利权维持原始取得-
212013102239050一种复合金属筛网发明2013.06.0620专利权维持原始取得质押给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
222013104858892一种小型医疗废弃物处理装置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方法发明2013.10.1620专利权维持原始取得-
232013206399393一种小型医疗废弃物处理 装置实用新型2013.10.1610专利权维持原始取得-
242013206402108一种用于处理医疗废弃物的焚烧炉实用新型2013.10.1610专利权维持原始取得-
252013206402095一种车载移动式医疗垃圾处理系统实用新型2013.10.1610专利权维持原始取得-
262016203247759一种利用溶液吸收方法降低低浓瓦斯含湿量的装置实用新型2016.04.1810专利权维持原始取得质押给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
272016204081981一种利用微生物直接脱除沼气中硫化氢的装置实用新型2016.05.0610专利权维持原始取得质押给北京诚信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
282016204085484一种利用微生物脱除沼气中硫化氢的装置实用新型2016.05.0610专利权维持原始取得质押给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

2-1-170

序号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申请日有效期(年)法律 状态取得方式备注
292017302077604餐厨垃圾旋流除砂机外观设计2017.05.2710专利权维持原始取得-
302017210029698一种用于混合物分选并输送的设备实用新型2017.08.1110专利权维持原始取得-
312017217527919一种用于打散物料的接收输送装置实用新型2017.12.1510专利权维持原始取得-
322020303533964物料分选机外观设计2020.07.0310专利权维持原始取得-

注:上述第4项专利为时代桃源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有专利;第22项、第23项、第24项、第25项为时代桃源与高宇曦共有专利。

(2)无锡时代桃源拥有的专利

序号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 类型申请日有效期(年)法律 状态取得方式
12012103350898沼气燃烧器发明2009.12.2920专利权维持受让取得

4、受让取得的主要非专利技术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时代桃源及其子公司受让取得的主要非专利技术情况如下:

序号技术内容出让方转让技术的使用范围
1Hybag破碎分离机和相应组件相关的技术HybagAutomationenAG(瑞士)亚洲(但不包括印度、越南、新加坡、日本、韩国、俄罗斯、土耳其、塞浦路斯)

注:标的公司与HybagAutomationenAG于2012年签订协议,约定转让Hybag有机垃圾预处理系统相关技术。

5、商标

根据时代桃源提供的资料并经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查询网站检索,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时代桃源拥有商标2项,具体如下:

权利人商标名称编号类别取得方式有效期限至
时代桃源6443919第7类原始取得2030.8.27
时代桃源6443918第40类原始取得2030.3.27

2-1-171

6、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时代桃源及子公司拥有软件著作权19项,具体如下:

(1)时代桃源拥有的软件著作权

序号软件名称登记号著作权人首次发表日期权利取得方式
1气体预处理控制系统V1.02007SR11318时代桃源2007.5.18原始取得
2瓦斯除湿控制系统V1.02007SR11319时代桃源2007.1.15原始取得
3火炬燃烧控制系统V1.02007SR11320时代桃源2006.8.18原始取得
4餐厨垃圾厌氧发酵控制系统V1.12012SR088135时代桃源未发表原始取得
5餐厨垃圾预处理系统V1.12012SR088142时代桃源未发表原始取得
6生物脱硫系统控制软件V1.02014SR031503时代桃源未发表原始取得
7小型工业装置的远程管理系统V2.12015SR215795时代桃源2015.3.1原始取得
8云依生工业互联网后台管理系统V1.02018SR591907时代桃源2018.5.18原始取得
9云依生工业互联网平台V1.02018SR589305时代桃源2018.5.18原始取得
10云依生工业互联网app平台V1.02018SR589314时代桃源2018.5.18原始取得
11有机湿垃圾处理项目控制系统V2.12021SR0828666时代桃源2021.4.16原始取得

(2)无锡时代桃源拥有的软件著作权

序号软件名称登记号著作权人首次发表日期权利取得方式
1时代桃源气体预处理控制系统软件V1.12018SR200035无锡时代桃源2015.12.16原始取得
2时代桃源瓦斯除湿控制系统软件V1.12018SR200270无锡时代桃源2015.11.25原始取得
3时代桃源火炬燃烧控制系统软件V1.12018SR199192无锡时代桃源2015.11.27原始取得
4时代桃源餐厨垃圾预处理控制系统软件V1.12018SR195162无锡时代桃源2015.12.16原始取得
5时代桃源餐厨垃圾厌氧发酵控制系统软件V1.12018SR199559无锡时代桃源2015.11.20原始取得
6时代桃源有机垃圾处理控制系统软件V2.12018SR200039无锡时代桃源2015.12.26原始取得
7时代桃源生物脱硫系统控制软件V2.02018SR199178无锡时代桃源2015.11.15原始取得

2-1-172

8有机湿垃圾处理项目控制系统V1.02021SR0848164无锡时代桃源2021.3.11原始取得

时代桃源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取得上述资产,且均已分别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该等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时代桃源土地和房产、部分专利权抵押(质押)系时代桃源为自身或其子公司贷款向银行或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反担保)。除此之外,时代桃源的土地、房产等主要资产不存在其他限制性权利情形。

7、业务资质

标的公司持有的业务资质证书情况如下:

序号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持证人颁发日期有效期
1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D311087920时代桃源2018.12.173年
2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3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4安全生产许可证(京)JZ安许证字[2020]236248时代桃源2020.4.133年

8、企业资质

序号证书证书编号持证人颁发日期有效期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GR202011002425时代桃源2020.10.213年

9、特许经营情况

2020年12月,金誉圆祥与荆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签署《荆州市餐厨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一期)特许经营协议》,约定金誉圆祥享有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荆州市餐厨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一期)的独家权利。该项目一期规模为120t/d,估算总投资10,986.88万元,特许经营期为自荆州市餐厨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一期)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日起三十(30)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29年。荆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向金誉圆祥执法餐厨粪便垃圾收运、处理补贴费,补贴费初始按308元/吨执行。

2021年5月,标的公司收购了金誉圆祥,相应承继了该项特许经营权。

2-1-173

(二)主要负债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时代桃源主要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比例
短期借款5,005.6426.32%
应付账款7,998.9342.05%
合同负债4,250.1122.34%
应付职工薪酬581.053.05%
应交税费622.123.27%
其他应付款47.560.25%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91.091.00%
其他流动负债96.880.51%
流动负债合计18,793.3898.80%
租赁负债168.050.88%
预计负债59.930.32%
递延收益0.000.00%
非流动负债合计227.981.20%
负债合计19,021.36100.00%

(三)对外担保情况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标的公司参股的广东绿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项目经营需要,向其控股股东广东盈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借款4,800万元,因标的公司未同比例提供借款,故标的公司需按其持股比例为其中72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委托广东集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该720万元(标的公司持股比例对应借款额)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标的公司及宁显峰为该担保提供反担保。

截至2021年6月30日,除上述情形之外,时代桃源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法人或自然人的担保,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

(四)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况

参见本报告书本节“七/(一)主要资产情况”中的相关内容。

2-1-174

(五)诉讼及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时代桃源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诉讼情况如下:

案由案号原告被告诉求/法院判决
买卖合同纠纷(2021)鄂0111民初481号 [注1]时代桃源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武汉南瑞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诉求:国网电力支付公司《盘城岭项目瓦斯预处理系统设备采购合同》项下货款198.2万及违约金32.27万;2021年1月,被告反诉原告返还货款297.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99.1万元。
买卖合同纠纷(2021)鄂0111民初482号 [注1]时代桃源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武汉南瑞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武汉南瑞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时代桃源支付货款1,982,000元;二、驳回时代桃源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武汉南瑞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买卖合同纠纷(2021)鄂0111民初483号 [注1]时代桃源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武汉南瑞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武汉南瑞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时代桃源支付货款1,740,000元;二、驳回时代桃源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武汉南瑞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买卖纠纷合同(2021)晋0428民初153号山西都宝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长子县都宝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时代桃源、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武汉南瑞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8月6日,法院裁定:因疫情形势紧张,本案中止诉讼,待疫情形势稳定后进行。
买卖合同纠纷(2019)鄂0112民初3752号 [注2]时代桃源武汉百信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百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武汉百信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时代桃源支付工程款共计207.97万元。 因各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1民终626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买卖合同纠纷(2020)鲁1329民初6714号、 (2021)苏0205民初2684号 [注3]深圳伟能无锡时代桃源原告诉求:被告退还《山东金沂蒙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动力车间12MW沼气发电项目电站配套服务工程技术协议》项下的货款1143.52万元,并退还被告供应的全部设备;赔偿45.2万元额外设备费用、99.9万元损失和罚款。 被告反诉认为:无锡桃源与深圳伟能签订案涉合同后,全部设备已交付深圳伟能,深圳伟能接受全部设备并实际使用但剩余2,250,800元款项未予支付。因此,诉请:原告深圳伟能支付货款及质保金2,250,800元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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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案号原告被告诉求/法院判决
委托合同纠纷(2020)渝0103民初17027号 [注4]时代桃源重庆市安畅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院判决:一、被告重庆市安畅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55600元;二、被告重庆市安畅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355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三、驳回原告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注:1.(2021)鄂0111民初481号案件、(2021)鄂0111民初482号案件、(2021)鄂0111民初483号案件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2.(2019)鄂0112民初3752号已经结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1民终626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人时代桃源的上诉请求;3.原(2020)鲁1329民初6714号深圳伟能诉无锡桃源案,无锡桃源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该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案号改为“(2021)苏0205民初2684号”,被告无锡桃源于2021年6月22日提起反诉;4.(2020)渝0103民初17027号已过上诉期,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请求,本案终结;(2020)渝0103民初17027号已过上诉期,判决生效。2021年8月,时代桃源已申请法院立案执行该判决。

时代桃源上述诉讼事项主要系报告期外相关项目产生的纠纷。报告期内,时代桃源主要项目未发生重大纠纷。

八、近三年内增资、股权转让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情况分析

除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外,时代桃源最近三年未发生改制、评估、增资情况,其最近三年交易情况具体参见本节“二、历史沿革”。

新三板挂牌期间仅发生一笔股权交易,即:股东何银燕将其持有公司股权通过三板交易系统转让给其丈夫董宏伟。

九、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时代桃源仍是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自身享有或承担,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十、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本次交易标的为时代桃源80.5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许可等有关报批事项。

2-1-176

十一、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

(一)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收入是标的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增加且与股东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1、收入确认的原则

标的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标的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标的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

标的公司确认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作为退货负债,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标的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标的公司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标的公司属于在某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①客户在标的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标的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②客户能够控制标的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③标的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标的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标的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标的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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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标的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标的公司会考虑下列迹象:

①标的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

②标的公司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

③标的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或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

④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等。

标的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合同资产列示,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减值。

标的公司拥有的、无条件(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列示。标的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2、公司各类业务具体的收入确认原则

①环境问题整体解决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环境问题整体解决方案收入确认原则: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标的公司按照投入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履约进度按已经完成的为履行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②设备销售

A、不承担安装义务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公司将产品运输到合同约定地点,由客户负责签收,公司依据签收单回执,确认为当期销售收入。

B、承担安装义务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合同约定由公司负责安装的合同,则在产品单机安装验收合格后确认为当期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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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收入政策适用于2019年度:

(1)销售商品收入

在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①在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收入的金额、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确定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②在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时,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A、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B、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在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4)建造合同收入

①建造合同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可靠估计的,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建造合同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够可靠估计的,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若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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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成本加成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表明其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③资产负债表日,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执行中的建造合同,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待执行的亏损合同,按其差额确认预计负债。

(二)金融工具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标的公司的金融工具包括货币资金、除长期股权投资以外的股权投资、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借款及股本等。

(1)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①金融工具的确认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标的公司成为相关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

除不具有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外,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对于不具有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标的公司按照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②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标的公司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标的公司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标的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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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且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标的公司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2)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

标的公司在初始确认时,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未包含或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标的公司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标的公司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标的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或确认减值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标的公司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标的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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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此外,标的公司将部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标的公司将该类金融资产的相关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将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

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除上述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外,标的公司将其余所有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为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标的公司将部分本应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不可撤销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和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资产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④管理金融资产业务模式的评价依据

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标的公司如何管理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业务模式决定标的公司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标的公司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⑤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

2-1-182

标的公司对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进行评估,以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其中,本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此外,标的公司对可能导致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发生变更的合同条款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

(3)金融负债分类和计量

标的公司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财务担保合同负债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该类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②财务担保合同负债:

财务担保合同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债务时,要求标的公司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财务担保合同负债以按照依据金融工具的减值原则所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后续计量。

③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初始确认后,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4)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的指定

标的公司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5)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的列报抵消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没有相互抵销。但是,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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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下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标的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标的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6)金融资产的核销

标的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则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核销通常发生在标的公司确定债务人没有资产或收入来源可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以偿还将被减记的金额。已减记的金融资产以后又收回的,作为减值损失的转回计入收回当期的损益。

(7)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标的公司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结合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定义及相关条件,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标的公司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①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②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标的公司将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备规定特征的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划分为权益工具。

除上述之外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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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的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同行业或同类资产之间的差异及对拟购买资产利润的影响经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年报等资料,标的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对标的公司利润无重大影响。

(四)标的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差异及对拟购买资产利润的影响

时代桃源的财务报告已按照上市公司进行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不存在重大差异。

十二、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合法存续及股东股权转让合法合规的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标的公司不存在影响股东股权转让合法合规性的情形。

十三、标的公司资产许可使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标的公司不存在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所有资产,或者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情况。

2-1-185

第五节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

一、发行股份情况

(一)发行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为宁显峰、杨军华、卢艳娟、张俊峰等4名自然人,及天津众成环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等1家企业。

(三)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科创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0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购买标的资产拟发行股份以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为定价基准日。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日、60日、120日股票均价情况如下:

交易均价类型交易均价(元/股)交易均价×80.00%(元/股)
前20个交易日27.5822.07
前60个交易日30.6324.50
前120个交易日35.1028.08

经交易双方协商,本次交易发行价格确定为32.30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重组中的股份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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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数量

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为23,416.88万元。其中,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5%,即1,170.84万元。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发行数量将按照下述公式确定:

上市公司应以股份的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交易中的股份发行价格。按前述公式计算的结果如出现不足一股的尾数应舍去取整,精确到个位数。最终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手分别支付股份对价的金额及具体方式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万股

交易对手所持标的公司股份总对价股份对价发行股份数量
宁显峰703.646,311.96590.7818.29
杨军华291.792,615.50244.807.58
卢艳娟153.741,377.70128.953.99
张俊峰125.391,123.35105.143.26
众成环能120.401,080.96101.173.13
合计1,394.9612,509.481,170.8436.25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重组中的股份发行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

(五)锁定期安排

宁显峰、杨军华、卢艳娟、张俊峰、天津众成环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等5名补偿义务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需自发行结束之日起锁定,直至标的公司最后一期《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日与承诺净利润补偿及减值额补偿实施完毕日孰晚后30个交易日止方能解锁,但依据上市公司与补偿义务人另行签订的《盈利补偿协议》相关约定而继续锁定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的除外。

因万德斯送股、转增股本而取得的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如前述限售期安排与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不符的,补偿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相应调整限售期承诺。该等股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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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后还应当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其他关于股份限售的要求。

补偿义务人不得将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处于限售期内或未解锁的上市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设置质押、权利限制等任何权利负担。补偿义务人承诺保证严格按照上述锁定期的要求履行义务,并对其他方履行该等义务、承诺与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对象为宁显峰等交易对象。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发行价格、转股后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万德斯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初始转股价格参照本次发行股份部分的股份定价标准,即32.30元/股。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后,若上市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以及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以及募集配套资金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转股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数量

根据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及确定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计算,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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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方姓名可转换公司债支付对价金额(元)发行数量(张)
宁显峰21,765,200217,652
西藏山南硅谷天堂昌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7,884,000378,840
北京珠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30,114,000301,140
长沙邦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3,293,000132,930
杨军华9,018,90090,189
关磊8,862,00088,620
北京银宇中创科技有限公司7,035,00070,350
卢艳娟4,750,60047,506
张俊峰3,873,60038,736
天津众成环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3,727,40037,274
何一鸣3,465,00034,650
高雅惠2,310,00023,100
封燕华1,533,00015,330
黄亚昌1,071,00010,710
董宏伟756,0007,560
崔焱756,0007,560
合计150,214,7001,502,147

最终发行数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发行数量为准。

(五)债券期限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及还本付息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为0.01%/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到期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付息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将在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

2-1-189

易日内支付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上市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无需向其原持有人支付利息。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在此期间,宁显峰等交易对象可根据约定行使转股权。

(八)转股价格的修正

1、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间,如上市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50%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方案并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为当期转股价格的120%,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最高不超过初始转股价格的120%。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若在前述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如上市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不低于审议该次修正条款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0%孰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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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转股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上市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剩余部分金额及该部分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

1、到期赎回

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则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将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完成日期间的利息,但已支付的年利息予以扣除)赎回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虽有此约定,在本次交易资产交割前,经交易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调整意见后,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赎回条件可进行调整。

2、有条件赎回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1,000万元时,上市公司有权提出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完成日期间的利息,但已支付的年利息予以扣除)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一)有条件强制转股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锁定期满后,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时,董事会有权提出强制转股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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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通过上述程序后,上市公司有权行使强制转股权,将满足解锁条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当时有效的转股价格强制转换为上市公司普通股股票。

(十二)提前回售

当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满足解锁条件时,自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的第5年首个交易日之日起至期限届满之日前,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则宁显峰等17名交易对象有权行使提前回售权,将满足转股条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完成日期间的利息,但已支付的年利息予以扣除)的金额回售给上市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上市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原则上不超过10个交易日)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

(十三)转股股份的来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股份来源为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份及/或上市公司因回购股份形成的库存股。

(十四)转股年度股利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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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债券持有人享有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等权利,需承担遵守公司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等义务。债券持有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为准。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日起15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十六)锁定期安排

1、宁显峰、杨军华、卢艳娟、张俊峰、天津众成环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5名补偿义务人锁定期安排

补偿义务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需自发行结束之日起锁定,直至标的公司最后一期《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日与承诺净利润补偿及减值额补偿实施完毕日孰晚后30个交易日止方能解锁,但依据各方另行签署的《盈利补偿协议》相关约定而继续锁定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的除外。

因万德斯送股、转增股本而取得的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如前述限售期安排与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不符的,补偿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相应调整限售期承诺。该等股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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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后还应当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其他关于股份限售的要求。补偿义务人不得将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处于限售期内或未解锁的上市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设置质押、权利限制等任何权利负担。补偿义务人承诺保证严格按照上述锁定期的要求履行义务,并对其他方履行该等义务、承诺与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西藏山南硅谷天堂昌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珠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邦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银宇中创科技有限公司、关磊、何一鸣、高雅惠、封燕华、黄亚昌、董宏伟、崔焱等其他股东锁定期安排承诺人分别承诺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因万德斯送股、转增股本而取得的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如前述限售期安排与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不符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相应调整限售期承诺。该等股份上市后还应当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其他关于股份限售的要求。

(十七)担保事项及评级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不安排评级。

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

(一)募集配套资金概况

为促进本次交易的顺利实现,增强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财务安全性及可持续发展能力并支持标的公司日常经营,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同时将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总额不超过161,923,127元。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发行数量为上限,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配套融资中的股份发行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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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概况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万德斯A股普通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发行规模和数量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61,923,127元。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发行数量为上限,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3、发行对象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合格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4、票面金额、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

5、债券期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6、转股期限及转让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

7、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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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期首日。提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上市公司具体情况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转股价格。后续如相关监管机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方式出台相关政策指引的从其规定。在本次发行之后,若上市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

=P

/(1+n);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派送现金股利:P

=P

-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其中:P

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

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8、发行利率及支付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利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付息期限及方式、到期赎回价格等与发行时点市场情况密切相关的方案条款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上市公司具体情况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9、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1)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间,如上市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50%时,上市

2-1-196

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方案并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为当期转股价格的120%,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最高不超过初始转股价格的120%。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若在前述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得向下修正。10、转股数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上市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剩余部分金额及该部分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

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则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将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赎回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上市公司具体情况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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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余额不足1,000万元时。上市公司有权提出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完成日期间的利息,但已支付的年利息予以扣除)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2、有条件强制转股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锁定期满后,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时,董事会有权提出强制转股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通过上述程序后,上市公司有权行使强制转股权,将满足解锁条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当时有效的转股价格强制转换为上市公司普通股股票。

13、提前回售

当持有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满足解锁条件之日起至期限届满之日前,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则债券持有人有权行使提前回售权,将满足转股条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日至赎回完成日期间的利息,但已支付的年利息予以扣除)的金额回售给上市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上市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原则上不超过10个交易日)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

14、限售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投资者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转股票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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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投资者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不相符,上述投资者限售期安排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5、转股股份来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股份来源为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份及/或因回购股份形成的库存股。

16、转股年度有关股利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上市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7、担保事项及评级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不安排评级。

18、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事项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一致,具体参见本节“二/(十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部分。

19、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有关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市公司在该有效期内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完成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本次配套融资的批复文件的,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配套融资完成日。

(三)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必要性分析

1、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全部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重组相关费用,并用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161,923,127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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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拟投入资金额占融资额比例
1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6,467.2539.94%
2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1,500.009.26%
3本次交易现金对价7,025.0643.39%
4重组相关费用1,200.007.41%
合计16,192.31100.0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1)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及重组相关费用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为23,217.38万元。其中,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7,025.07万元。交易对方所获得的现金对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股东名称现金支付对价
1宁显峰3,544.67
2杨军华1,468.81
3卢艳娟773.69
4张俊峰630.85
5众成环能607.05
合计7,025.07

除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外,公司还需支付1,200.00万元的重组相关费用,如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及相关重组费用全部通过自有资金支付,将对公司未来日常经营和投资活动产生一定的资金压力;如果全部通过银行借款支付,将显著提高上市公司负债水平和偿债压力,增加利息支出,降低上市公司税后利润。因此,需要通过募集配套资金来支付现金对价及重组相关费用。

(2)补充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流动资金

公司拟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6,467.25万元、1,500.00万元分别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流动资金。通过本次融资,将一定程度上满足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并有助于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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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提高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2、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

(1)提高重组整合绩效,降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和财务费用

为了更好地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本次交易顺利进行,提高并购重组的整合绩效,降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和财务费用,借助资本市场实现公司更好更快地发展,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补充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流动资金、支付本次重组相关费用等。

(2)缓解上市公司资金支付压力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可以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自身以及标的公司业务的发展,增强重组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整体市场竞争力,抓住行业发展机遇。同时,通过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缓解资金支付压力,降低财务成本,有利于上市公司集中现有资源对重组后的业务进行整合,提高整合绩效。

3、前次募集资金金额、使用效率及截至目前剩余情况

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系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募集资金,详细情况如下: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767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249,461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25.2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535,486,417.20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7,484,049.20元后,募集资金为498,002,368.00元,已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除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16,612,285.96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1,390,082.0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01月08日出具《验资报告》(中天运[2020]验字第9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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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效率及截至目前剩余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总额32,370.15万元,其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入募集资金26,181.87万元(不包含利息1.74万元),环保装备集成中心及研发平台建设项目投入募集资金6,188.28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1,649.19万元;收到利息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46.89万元;暂存于银行一般户的到期赎回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收益566.60万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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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49,800.24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27,754.87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23,618.37其中:2020年26,181.87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47.43%2021年6,188.28
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项目达到预定可以使用状态日期(或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
序号承诺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项目募集前承诺投资总额募集后承诺投资总额实际投资金额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募集后承诺投资总额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总额的差额
1环保装备集成中心及研发平台建设项目环保装备集成中心及研发平台建设项目23,618.3723,618.376,188.2823,618.3723,618.376,188.28-17,430.09不适用
2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26,181.8726,181.8726,181.8726,181.8726,181.8726,181.87-不适用
合计49,800.2449,800.2432,370.1549,800.2449,800.2432,370.15-17,4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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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上市公司将及时与财务顾问、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并严格按照上述制度与协议的要求规范管理募集资金。

(五)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失败的补救措施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本次交易中,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161,923,127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重组相关费用,并用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若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失败,上市公司将以自有资金、银行借款等方式解决本次募集资金需求。

(六)标的资产评估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中,对标的资产的估值是基于本次交易前标的资产自身经营情况进行的,并未考虑本次交易带来的协同效应。配套融资并非购买资产的前提条件,与本次交易前标的资产自身发展规划无关。

在对标的资产进行收益法评估时,评估师根据标的资产自有资金积累情况,结合标的资产发展计划等因素进行未来预测,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所投项目对标的资产业绩的影响,预测现金流中未包含配套募集资金投入带来的收益。募集配套资金对本次评估结论没有影响。

四、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比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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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1-6月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2021年6月30日
本次交易前备考数增幅
总资产187,110.02232,178.7924.09%
净资产117,137.19121,879.534.05%
营业收入45,839.8955,854.7221.85%
净利润4,682.655,266.6812.4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4,719.405,122.798.5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60.607.1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60.508.70%

2、2020年度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20年12月31日
本次交易前备考数增幅
总资产177,910.90222,985.0625.34%
净资产112,411.05116,569.343.70%
营业收入79,760.7499,171.8824.34%
净利润12,639.2813,094.693.6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2,639.2812,876.031.8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521.541.3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970.981.03%

如果本次交易得以实施,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收入规模等将增加,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得以进一步增强。

五、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按照本次交易方案,上市公司本次将发行36.2490万股用于支付股份对价,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股东名称重组前重组后
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万德斯投资2,458.413928.92%2458.4139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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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重组前重组后
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刘军835.37869.83%835.37869.79%
汇才投资441.99935.20%441.99935.18%
合才企管3203.76%3203.75%
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4,055.791847.72%4055.791847.51%
宁显峰--18.29030.21%
杨军华--7.57900.09%
卢艳娟--3.99220.05%
张俊峰--3.25520.04%
天津众成环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3.13230.04%
交易对方合计持有--36.24900.42%
其他股东4,443.992652.28%4,443.992652.06%
上市公司股本8,499.7844100.00%8,536.0334100.00%

最终交易后的股权结构将根据最终发行数量的结果确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没有重大变化,刘军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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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格式准则26号》《财务顾问办法》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等法规规定的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交易协议及各方提供的资料,对《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是基于如下的主要假设:

1、本次交易各方均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均按照有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

2、本次交易各方所提供的有关本次交易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有关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出具的法律、财务审计、盈利预测和评估等文件真实可靠;

4、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化,宏观经济形势不会出现恶化;

5、本次交易各方所在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6、交易各方所属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的不可预见的变化;

7、无其它人力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二、关于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核查情况

(一)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核查情况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标的公司专注于有机废弃物的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先进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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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技术装备开发、系统集成与环境问题整体解决方案。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国家和地方先后出台了大量政策支持环保产业发展,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标的公司专注于有机废弃物的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开发、系统集成与环境问题整体解决方案,主营业务聚焦餐厨等有机垃圾处理和资源利用业务,是国内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环保高新技术企业之一。

标的公司报告期内未曾发生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时代桃源的房屋和土地已取得不动产权权属登记,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国家关于土地管理方面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4、本次交易符合有关反垄断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规模较小,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的计算标准,本次交易符合反垄断相关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上述社会公众股东不包括:(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按照交易作价上限计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募集资金情况下,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将不低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仍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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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已聘请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及相关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交易各方均没有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本次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根据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协商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因此,本次交易依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履行合法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交易定价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定价合法、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将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为时代桃源80.50%股权。根据工商资料及交易对方签署的承诺,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股权均为实际合法拥有,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股权代持,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标的公司目前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交易对方已作出承诺,标的资产未来交割时目标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均放弃相互之间享有的优先购买权,相关股权的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此外本次交易仅涉及股权转让事宜,时代桃源对外的债权债务不会因本次交易产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事宜。

综上,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或变更事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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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业务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时代桃源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进一步增加。交易完成后,双方能够在研发与技术、装备集成及制造能力、供应链、市场开拓能力等各方面产生协同效应,上市公司能够进一步拓展业务线、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时代桃源能够借助上市公司平台,提升市场影响力、相互营销渗透等方式获取更多订单,扩大市场份额,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并借助上市公司平台拓宽融资渠道,进入发展快车道。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且独立运营的管理体制,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信息披露及时,运行规范。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从制度上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和依法行使职责,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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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万德斯投资,实际控制人为刘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万德斯投资,实际控制人仍为刘军。本次交易不存在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动的情况,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能力

本次交易前,公司专业提供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开发、系统集成与环境问题整体解决方案,主营业务聚焦有机垃圾业务板块、工业废水业务板块等。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时代桃源专注于有机废弃物的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开发、系统集成与环境问题整体解决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业务布局,打造新的利润增长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

综上,本次交易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二)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1、关于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万德斯投资,实际控制人仍为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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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2、关于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预计均不超过5%。本次交易不会形成新的关联交易。

3、关于独立性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且独立运营的管理体制,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信息披露及时,运行规范。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独立性,不会形成同业竞争和新增关联交易。

(三)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自上市以来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不存在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的资产为时代桃源80.50%股权。根据交易对方签署的《承诺函》,交易对方对时代桃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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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权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也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持有的时代桃源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也不存在质押、冻结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章程所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情形。因此,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实质障碍。

(六)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同属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行业。交易完成后,双方能够在研发与技术、装备集成及制造能力、供应链、市场开拓能力等各方面产生协同效应,上市公司能够进一步拓展业务线、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时代桃源能够借助上市公司平台,提升市场影响力、相互营销渗透等方式获取更多订单,扩大市场份额,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并借助上市公司平台拓宽融资渠道,进入发展快车道。

(七)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五、关于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核查

1、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所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100%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不超过163,918,127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万德斯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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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符合上述规定。

2、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中国证监会2020年7月31日)中国证监会2020年7月31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规定:“考虑到募集资金的配套性,所募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和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也可以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全部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重组相关费用,并用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用途符合上述规定。其中,用于上市公司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为6,666.74万元,占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40.67%;用于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部分为1,500.00万元,占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9.15%。合计占比为49.82%,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符合上述规定。

六、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宁显峰、杨军华、卢艳娟、张俊峰、天津众成环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等5名补偿义务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相关承诺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七、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规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该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80.50%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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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政府部门审批事项,已在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80.50%股权。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权属清晰,不存在其他质押、以及查封、冻结等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形。

3、本次交易前,公司及时代桃源独立运营、资产完整。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时代桃源主要从事有机垃圾处理与资源化业务,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同属于环境保护相关业务领域。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行业地位和影响力将得到提升,有利于巩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扩大上市公司的业务规模,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拓展业务布局、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新增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

综上,公司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八、本次交易符合《科创板重组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万德斯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公司向补偿义务人发行股份的价格为32.30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的80.00%,交易均价的计算方式为: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其他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市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综上所述,上述股份发行的定价方式符合《科创板重组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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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存在对拟购买资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十、本次交易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不存在《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十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审核规则》的规定

时代桃源专注于有机废弃物的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先进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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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技术装备开发、系统集成与环境问题整体解决方案,主营业务聚焦餐厨等有机垃圾处理和资源利用业务,是国内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环保高新技术企业之一。时代桃源在技术研发方面持续高投入,目前已拥有33项专利技术,其中发明专利16项;参编4项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时代桃源的技术和装备经过多个成功项目的工业化运行验证,多项性能指标处于国内相对领先地位。标的公司的餐厨垃圾预处理成套设备,于2014年入选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依托单位;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一体化处理设备,于2017年入选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依托单位。2019年,标的公司被中国固废网、E20环境平台,评选为“有机废弃物领域领先企业”。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与公司同属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符合科创板定位,交易完成后,双方能够在研发与技术、装备集成及制造能力、供应链、市场开拓能力等各方面产生协同效应。本次交易已依法披露标的资产与万德斯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交易方案的合规性、交易实施的必要性、交易安排的合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业绩承诺和补偿的可实现性、标的资产的经营模式、行业特征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和标的资产的潜在风险等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审核规则》的规定。

十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收购资产符合相关规定的核查

(一)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的如下情形: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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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 目2020年2019年2018年
净利润12,639.2812,452.777,783.23
平均年净利润10,958.43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年利息估算1.52 (年利率0.01%)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2020年末,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为36.82%;2018年-2020年,上市公司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0.09元/股、0.50元/股、-1.23元/股。上市公司整体具有相对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因此,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不存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因此,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十三、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一)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转股的,所转换股票自可转换公司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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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述条款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三)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期首日。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得向下修正。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上述条款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十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方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包括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等)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综上,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不存在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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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次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对所选取的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聘请的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法定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标的公司之间除本次交易正常业务往来之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标的资产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标的公司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了收益法、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用收益法得到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

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价格以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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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标的资产估值依据的合理性分析

标的公司专注于有机废弃物的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开发、系统集成与环境问题整体解决方案,主营业务聚焦餐厨等有机垃圾处理和资源利用业务,是国内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环保高新技术企业之一。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人均收入的不断增长和民众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我国政府逐渐加强环境保护力度,开始追求一条能源利用效率更高、生产方式更加清洁的发展道路,有机垃圾处理在积累了初级阶段后的各种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同时,随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的修订和提出,以及垃圾分类政策的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包括有机垃圾处理在内的固体污染物防治工作已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政策端的持续利好保证有机垃圾处理尤其是餐厨垃圾处理行业广阔的市场前景。此外,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已对业绩承诺期标的公司的业绩作出承诺,该业绩承诺系补偿义务人基于标的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以及对未来市场发展前景和业务规划做出的综合判断。

综上所述,本次标的资产估值依据具有合理性。

十六、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平合理性的核查

(一)标的资产定价的合理性

经与标的公司业务相近的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情况,以及同类交易作价情况进行比较,本次估值具备合理性,具体如下:

1、可比公司分析

时代桃源主要专注于有机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业务范围包括餐厨垃圾、果蔬垃圾、市政污泥、城市粪便、过期食品等城市有机垃圾,农业秸秆、畜禽粪便、尾菜等农林有机废弃物以及垃圾填埋气、煤矿瓦斯气、工业沼气等多个领域。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时代桃源所处行业属于“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选取行业中与时代桃源同处“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且主营业务相似的上市公司作为标的公司可比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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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上市公司截至2021年4月30日的估值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市盈率PE(LYR)
603568.SH伟明环保23.27
603588.SH高能环境30.13
688178.SH万德斯17.50
300190.SZ维尔利14.48
平均值21.35
中位值20.39
时代桃源承诺利润市盈率8.21
时代桃源动态市盈率11.58
时代桃源静态市盈率25.64

数据来源:Wind资讯注1、同行业可比公司市盈率(LYR)=该公司2021年4月30日市值/该公司2020年归母净利润;注2、时代桃源承诺利润市盈率=时代桃源100%股权作价/2021年至2023年平均承诺归母净利润;注3、时代桃源动态市盈率=时代桃源100%股权作价/时代桃源2021预测归母净利润;注4、时代桃源静态市盈率=时代桃源100%股权作价/时代桃源2020年经审计归母净利润;注5、可比公司数据来自于公开披露材料。标的公司所处的有机垃圾处理和资源利用领域为高速发展领域。随着政策执行力度的进一步加强,相关市场机会将逐步涌现,标的公司将面临更大的市场机遇。同时,标的公司具备在市场快速成长时,加大市场份额所应具备的技术条件、既往业绩表现等条件,具备快速成长的潜力。虽然以2020年实际盈利计算的静态市盈率高公司均值,但根据标的公司在手定单情况,标的公司2021年净利润预计不低于2,500万元,以此计算动态市盈率为11.15倍,低于可比公司估值水平,本次交易价格不存在明显高估。

2、可比交易分析

从业务和交易的可比性角度,选取了2018年以来上市公司收购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行业的交易案例,选取与时代桃源业务模式及发展阶段类似的可比交易标的公司的市盈率如下:

证券代码上市公司收购标的交易市盈率
603588.SH高能环境阳新鹏富40%股权;靖远宏达49.02%股权7.50
000967.SZ盈峰环境中联环境100%股权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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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上市公司收购标的交易市盈率
603603.SH博天环境高频环境70%股权10.87
300140.SZ中环装备兆盛环保99.18%股权10.69
平均值10.34
中位值10.78
688178.SH万德斯时代桃源81.45%股权8.21

数据来源:Wind资讯注:交易市盈率=交易作价/业绩承诺期各期平均承诺净利润;可比公司数据来自于公开披露材料。本次交易的交易市盈率为8.21倍,略低于同行业可比交易案例平均值,本次交易作价较为公允。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的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发行股份定价的合理性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科创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0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购买标的资产拟发行股份以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为定价基准日。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日、60日、120日股票均价情况如下:

交易均价类型交易均价(元/股)交易均价*80.00%(元/股)
前20个交易日27.5822.07
前60个交易日30.6324.50
前120个交易日35.1028.08

经交易双方协商,本次交易发行价格确定为32.30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重组中的股份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

综上,上述股份发行的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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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结合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以及董事会讨论与分析,分析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一)本次交易完成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专业提供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开发、系统集成与环境整体解决方案,主营业务聚焦有机垃圾业务板块、工业废水业务板块,并且根据自身战略定位与经营现状,坚持技术工艺的精益化与项目的品质化。上市公司有机垃圾处置业务中核心内容之一是垃圾渗滤液处理,并针对餐厨垃圾沼液中有机质含量更高的特点,进一步研发餐厨垃圾沼液处理技术工艺及处理装备,通过对沼液在预处理、全量化处理技术及工艺、核心技术装备等方面的全面技术研发及提升,形成了一系列研发专利,支撑解决了有机垃圾沼液达标难题。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将借助于标的公司的技术优势、项目经验等迅速切入有机垃圾处理这一快速增长的蓝海市场,将有机垃圾处理业务打造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进一步丰富上市公司有机垃圾处理环保产业链布局,搭建有机固废处置技术团队,综合开发了针对不同处理需求的有机固废好氧、厌氧处理技术及装备,实现对餐厨垃圾的有效处理,并达到资源化、能源化利用的要求,为上市公司提供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直接持有标的公司80.50%的股权,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以及按本次交易完成后架构编制的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公司最近一年一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盈利指标对比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 目2021年1-6月/2021年6月30日
本次交易前备考数增 幅
总资产187,110.02232,178.7924.09%
净资产117,137.19121,879.534.05%
营业收入45,839.8955,854.7221.85%
净利润4,682.655,266.6812.4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4,719.405,122.79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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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2021年1-6月/2021年6月30日
本次交易前备考数增 幅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60.607.1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60.508.70%

(续)

单位:万元

项 目2020年度/2020年12月31日
本次交易前备考数增 幅
总资产177,910.90222,985.0625.34%
净资产112,411.05116,569.343.70%
营业收入79,760.7499,171.8824.34%
净利润12,639.2813,094.693.6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2,639.2812,876.031.8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521.541.3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970.981.03%

本次交易采用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现金方式购买标的公司80.5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盈利能力持续提升

十八、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治理机制进行全面分析

本次交易完成后,时代桃源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上市公司的管理范围。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与公司同属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易完成后,双方能够在研发与技术、装备集成及制造能力、供应链、市场开拓能力等各方面产生协同效应。上市公司将在保持标的公司独立运营的基础上,与标的公司实现优势互补,对业务、资产、团队、管理等方面进行整合,双方能够在产品结构、技术开发、客户资源等各方面产生协同效应。上市公司能够进一步拓展产品种类、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已经建立健全了相关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架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总经理、制定了与之相关的议事规则或工作细则,并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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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将借助于标的公司的技术优势、项目经验等迅速切入有机垃圾处理与资源化这一快速增长的蓝海市场,将有机垃圾处理业务打造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进一步丰富上市公司有机垃圾处理环保产业链布局,搭建有机固废处置技术团队,综合开发了针对不同处理需求的有机固废好氧、厌氧处理技术及装备,实现对餐厨垃圾的有效处理,并达到资源化、能源化利用的要求,为上市公司提供新的利润增长点。

十九、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1、标的资产的交割

标的资产应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之日起90日内完成交割。标的资产交割手续由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应就办理标的资产交割提供必要协助。资产交割完成手续包括下列事项,并以该等事项全部完成之日为资产交割完成日:

(1)修改标的公司的章程及股东名册,将万德斯持有的标的公司的81.45%股权情况记载于标的公司的章程和股东名册中。

(2)标的公司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变更后换发的营业执照。

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日起,基于标的资产的一切权利义务由上市公司享有和承担。

2、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割

(1)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个工作日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资产交割情况做出公告。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日起30日内,上市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完成向宁显峰等16名交易对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割,并在登记结算公司将发行的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至宁显峰等16名交易对象名下。同时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宁显峰等16名交易对象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全部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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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办理本次交易事项涉及的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交割手续由上市公司负责办理,宁显峰等16名交易对象应为上市公司办理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割提供必要协助。

3、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如因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不适当履行《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依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即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和费用(含实现赔偿的全部支出及费用,包括并不限于:本次交易所聘请的中介机构费用,因诉讼而发生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等)。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约定能够明确交易各方权利义务,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切实有效,不会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十、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充分分析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及本次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按照交易对价计算,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完成后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均不超过5%,不构成上市公司的潜在关联方。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十一、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补偿安排的可行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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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绩承诺是否合理

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累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10,500万元,上述业绩承诺为交易对方根据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整体趋势、市场未来需求、标的公司历史业绩等情况作出的,与标的公司历史业绩相比不存在异常增长,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业务发展规律,具体如下:

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业绩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
营业收入11,582.2719,411.1414,214.26
净利润926.421,121.37-373.66

可见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抓住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快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收入规模快速增长,利润水平明显提升,业绩承诺水平符合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收入和利润规模增长趋势。

标的公司与可比同行业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2020年增长率
688178.SH万德斯45,839.8979,760.7477,376.843.08%
300190.SZ维尔利158,601.17320,273.42273,064.8117.29%
603588.SH高能环境337,145.90682,673.28507,538.6934.51%
603568.SH伟明环保208,999.02312,348.92203,810.6253.25%
平均值187,646.50348,764.09265,447.7431.39%
标的公司11,582.2719,411.1414,214.2636.56%

注:可比公司数据来自于公开披露材料。

由上表可见,受益于行业的整体发展,可比公司业务均处于相对较快的发展过程中,考虑到标的公司收入规模基数较小的因素,时代桃源业绩快速增长的情况以及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水平与行业变化趋势一致。

(二)补偿协议签署情况

2021年5月7日,万德斯与宁显峰、杨军华、卢艳娟、张俊峰、天津众成环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签署《盈利补偿协议》。其中,甲方为万德斯,乙方为宁显峰等上述5方。标的资产为时代桃源80.50%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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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3日,万德斯与宁显峰、杨军华、卢艳娟、张俊峰、天津众成环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签署《盈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公司承诺净利润及补偿

业绩承诺期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以及根据双方书面约定调整的其他年度期间,补偿义务人承诺:经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标的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实际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3,500万元、4,500万元,三年考核期实现的累计净利润之和不低于10,500万元。

在核算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间实际净利润是否达到承诺净利润时,以经万德斯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标的公司最终实际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作为实际净利润。

在标的公司2023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间内累积实现净利润低于累积承诺净利润(即10,500万元)的,补偿义务人中的各方应当共同、连带地向上市公司承担补偿义务,补偿义务人优先以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进行补偿;若可转换公司债不足以补偿的,应以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以可转换公司债转股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若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及股份均不足以补偿的,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补偿。

其中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间内承诺的净利润数总和10,500万元-业绩承诺期间内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间内承诺的净利润数总和10,500万元×拟购买标的资产交易作价总额

2、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后,由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并由上市公司指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要求对《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专项审核意见。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保持一致。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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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经上市公司指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确认,若标的资产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则补偿义务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补偿义务人中的各方应当共同、连带地向上市公司承担该补偿义务。

3、应收账款及补偿

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后,若标的公司未能收回其截至2020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具体金额以经上市公司指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为准)的85%的,则对未达到85%部分的差额部分,补偿义务人应当继续锁定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相应数量的上市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及该等可转换公司债转股取得的股票。补偿义务人优先锁定其在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若可转换公司债面值金额不足以覆盖未回收的应收账款差额的,不足部分锁定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含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4、潜在损失及赔偿

自本次交易交割日之日起至业绩承诺期间届满,若标的公司因本次交易交割日前已经发生的或因本次交割日前事项导致其任何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等需对外承担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法律责任或造成超过20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就超出200万元部分,上市公司有权要求补偿义务人以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现金进行赔偿。补偿义务人优先以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进行补偿;若可转换公司债不足以补偿的,应以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以可转换公司债转股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若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及股份均不足以补偿的,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补偿。

(三)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及履约保障措施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具备履约能力,且交易方案中已经设置较为充分的履约保障措施,能够较好地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具体如下:

在业绩未能实现的情况下,除设定通常的补偿措施之外,补偿义务人设定了以下的额外补偿措施:

1、补偿义务人设置较长的锁定期,其所持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均需在完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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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承诺、减值测试等补偿承诺后解锁;

2、本次交易完成后宁显峰剩余10%股权将质押给上市公司以保障本次交易补偿业绩得到足额补偿;

3、约定核心人员至少签署5年的服务期,保证标的公司人才团队的稳定,为标的公司持续经营提供人力保障。

综上,若整体考虑补偿义务人整体取得的交易对价,补偿义务人的整体业绩补偿能力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
补偿义务人取得对价12,509.47
其中:现金对价7,025.06
上市公司支付总对价23,217.38
可补偿资产占对价比例53.88%
可补偿资产占对价比例(扣除现金对价)23.62%

考虑到宁显峰还将剩余10%股权质押给上市公司以保障本次交易补偿业绩得到足额补偿,按本次交易作价计算的该部分股权价值为2,884万元。

尽管本次交易方案可以较大程度地保障业绩补偿的履行,有利于降低收购风险,但在极端情况下,仍可能存在业绩承诺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少于应补偿数量,或业绩承诺方无法履行现金补偿的情形,上市公司已在本报告书中提示业绩承诺补偿实施的违约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具备履约能力,且交易方案中已经设置较为充分的履约保障措施,能够较好地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二十二、关于相关主体是否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一)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第三方情况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除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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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十三、本次交易调价机制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要求

(一)《重组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

《重组管理办法》第45条第3款、第4款规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可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前款规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详细说明是否相应调整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发行股份数量及其理由,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充分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董事会按照已经设定的方案调整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无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

(二)《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规定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规定:

关于“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设定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建立在市场和同行业指数变动基础上,且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须同时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有利于保护股东权益,设置双向调整机制;若仅单向调整,应当说明理由,是否有利于中小股东保护。

3)调价基准日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发行价格调整进行决策的,在调价条件触发后,董事会应当审慎、及时履职。

4)董事会决定在重组方案中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时,应对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是否有利于股东保护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并做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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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事会在调价条件触发后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是否调整发行价格进行决议。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应对发行价格调整可能产生的影响、价格调整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股东保护等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并做信息披露,并应同时披露董事会就此决策的勤勉尽责情况;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应当披露原因、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是否有利于股东保护等,并应同时披露董事会就此决策的勤勉尽责情况。”

3、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价格调整机制情况

根据万德斯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决议及《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设置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调整方案。

具体情况如下:

法律规定本次交易设置的方案
董事会决议中明确调整方案万德斯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了价格调整方案。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1、可调价期间:在万德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决议公告日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次交易前; 2、调价触发条件:出现下列情形的,在经万德斯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1)向下调整 ① 可调价期间内,中证环保(代码:1B0827)在任一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相较于万德斯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21年2月26日)收盘点数(即1,926.84点)跌幅超过20%的;且 ② 可调价期间内,公司股票在任一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相较于万德斯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21年2月26日)收盘价(即28.60元/股)跌幅超过20%的。 (2)向上调整 ① 可调价期间内,中证环保(代码:1B0827)在任一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相较于万德斯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21年2月26日)收盘点数(即1,926.84点)涨幅超过20%的;且 ② 可调价期间内,公司股票在任一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相较于万德斯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21年2月26日)收盘价(即28.60元/股)涨幅超过20%的。
详细说明是否相应调整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发行股份数量及其理由1、价格调整的对象:调整对象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标的资产的价格不进行调整; 2、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的调整:发行股份价格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调整后,因标的资产的定价不变,故调整后的发行股份数量=股份支付对价金额/调整后的股份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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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本次交易设置的方案
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万德斯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调整后的股票发行价格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进行调整,股票发行数量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数量再作相应调整。

从本次交易发行方案来看,本次交易约定的发行价格调整系建立在市场同行业指数变动超过20%的基础上,且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须同时变动超过20%;本次交易方案分别设置了向上调整和向下调整两个调整方向,并制定了相应的调整计划,设置了双向的调整机制;本次交易规定调价基准日为可调价期间内,满足调价机制任一交易日,调价基准日明确、具体;当调价基准日出现时,上市公司有权在调价基准日出现后的2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对发行股份价格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进行调整。本次交易设置上述价格调整机制,主要是为了应对整体资本市场波动因素造成的上市公司股价大幅波动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并详细地说明了价格调整的生效条件、调价基准日、价格调整机制等,相关方案的设置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次交易发行价格调整方案明确、具体、可操作。综上,本次交易的价格调整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45条和《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

二十四、本次交易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1号》的规定

(一)业绩补偿约定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规定,若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关联人的,必须作出业绩承诺并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若交易对方不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关联人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强制性要求交易对方作出业绩承诺。本次交易中的交易对方均不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关联人,按照法律规定并非必须作出业绩承诺。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及相关具体安排。本次交易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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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交易业绩承诺的实际净利润包含经万德斯书面认可的非经常性损益中的政府补助,但该金额不得超过补偿义务人当年度承诺净利润的10%”的约定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业绩补偿约定调整情况说明

2021年9月3日,上市公司与宁显峰等补偿义务人签署《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为了便于核算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不再将“经万德斯书面认可的非经常性损益中的政府补助”计入实际净利润。即:在核算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间实际净利润是否达到承诺净利润时,以经万德斯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标的公司最终实际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作为实际净利润”。综上,本次交易承诺净利润的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且有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补偿义务人签署的《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不再将非经常性损益中的政府补助计入实际净利润。

二十五、本次发行可转债符合《公司法》161条的规定

(一)《公司法》第161条规定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法》第161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二)本次发行可转债符合《公司法》第161条的规定

1、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议案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并在重组报告书中规定了具体的转换办法

2021年5月24日,上市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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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决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事宜。重组报告书“第五节、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已明确规定了本次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转换方法,包括转股期限、转股数量、转股价格的修正等内容。

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

(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将根据法律法规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二十六、本次交易符合《证券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具体请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八节 交易的合规性分析”的相关说明。

综上,本次发行可转债符合《证券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

二十七、本次交易符合《证券法》第15条的规定

(一)《证券法》第15条规定的具体内容

《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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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可转债符合《证券法》第15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第15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上市公司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从制度上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和依法行使职责,上市公司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2、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8,110.26万元、11,312.43万元、7,351.68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本次交易发行可转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发行金额利率年利息
发行购买资产部分15,021.470.01%1.50
配套募集资金部分16,192.31竞价方式确定 假设按3%确认485.77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8,924.79

3、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符合《证券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具体内容详见本题“(二)本次发行可转债符合证券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部分。

综上,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第15条的相关规定。

二十八、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对本次交易的重大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28条、第45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相关规定,对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认定规定如下:

“(一)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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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2、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20%的。

(二)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三)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由于邵文海持有时代桃源0.95%股权,交易作价199.5万元,仅占总对价的

0.99%,。剔除邵文海作为交易对方后,上市公司购买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为

80.50%,拟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不构成对本次交易的重大调整。

二十九、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43条第1款第1项

(一)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经中天运会计师审阅的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告(中天运[2021]阅字第90029号),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2021年1-6月/2021年6月30日
本次交易前备考数增 幅
总资产187,110.02232,178.7924.09%
净资产117,137.19121,879.534.05%
营业收入45,839.8955,854.7221.85%
净利润4,682.655,266.6812.4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4,719.405,122.79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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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2021年1-6月/2021年6月30日
本次交易前备考数增 幅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60.607.1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60.508.70%
毛利率28.22%29.61%4.93%
净利率10.22%9.43%-7.7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11%4.30%4.62%
资产负债率(合并)37.40%47.51%27.03%

(续)

单位:万元

项 目2020年度/2020年12月31日
本次交易前备考数增 幅
总资产177,910.90222,985.0625.34%
净资产112,411.05116,569.343.70%
营业收入79,760.7499,171.8824.34%
净利润12,639.2813,094.693.6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2,639.2812,876.031.8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521.541.3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970.981.03%
毛利率32.09%31.82%-0.84%
净利率15.85%13.20%-16.7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2.15%11.94%-1.73%
资产负债率(合并)36.82%47.72%29.60%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资产、营业收入规模将较大幅度增长,上市公司的业绩将持续增强;2019年度、2020年度,标的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72.19万元、1,631.65万元,标的公司经营性现金流趋向良好,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现金流状况。2021年1-6月,标的公司由于项目通常于下半年集中开工,垫付部分资金,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净利润情况将得到一定程度的增长;由于标的公司所处行业正处于快速增长期,利润水平尚待释放,因此,本次收购完成后,净利率等相关指标会略有下降,对上市公司整体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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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上升较大,主要系本次交易采取向交易对方发行可转债的方式进行,增加了较大的应付债券余额所致。

(二)本次交易的必要性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专业提供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开发、系统集成与环境问题整体解决方案,主营业务聚焦有机垃圾业务板块、工业废水业务板块等。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时代桃源专注于餐厨等有机废弃物的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将在有机垃圾处理领域填补短板,进一步开拓市场空间。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将在技术研发、市场开拓、装备集成、供应链体系等多个角度进行协同,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有利于投资者利益的体现。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43条第1款第1项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有机垃圾资源化领域进一步快速发展。由于行业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轨道,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在相关领域补齐短板,有利于上市公司整体业绩的快速提升。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万德斯投资,实际控制人仍为刘军,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预计均不超过5%。本次交易不会形成新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不会新增关联交易,不会产生同业竞争,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43条第1款第1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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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情况说明

一、华泰联合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华泰联合证券已根据相关监管制度和配套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了规范、有效的投行业务项目申请文件质量控制体系和投资银行业务内控制度,制定并严格遵循《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管理办法》《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立项、内核管理办法》,具体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项目小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将申报文件准备完毕,并经投资银行业务线初步审核后,向质量控制部提出内核申请;

(2)提交的申请文件经受理后,质量控制部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文字格式等内容做审查,并通过现场检查程序对项目小组是否勤勉尽责进行核查,并向项目小组提出预审意见,项目小组对预审意见做出专项回复及说明;

(3)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组织项目问核,由财务顾问经办人员、质量控制部的审核人员参与问核工作;

(4)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对项目小组预审意见回复进行审阅,并对工作底稿进行验收,通过后,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出具质量控制报告,后续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组织并购重组业务内核评审会议,内核评审小组委员经会议讨论后以书面表决方式对项目进行投票。根据投票结果,本项目通过内核会议评审。根据内核会议对项目小组提出的反馈问题,项目小组做出专项回复及说明;经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审阅并认可后,经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完成内核程序。

二、华泰联合证券内核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内核小组成员认真阅读本次《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基础上,内核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内核会议,内核意见如下: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时代桃源控股权项目内核申请,经过内核会议讨论、表决,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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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为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向上交所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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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对万德斯董事会编制的《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以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慎核查后,发表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

2、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3、本次交易价格根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平、合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定价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涉及资产评估的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方法选择适当,结论具备公允性;

4、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5、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备必要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的情况;

6、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将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公司治理机制仍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7、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时代桃源80.50%股权权属清晰。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交易对方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或其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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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或其公司章程所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股权转让、过户至万德斯不存在法律障碍;

8、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具备股票上市的条件;

9、本次交易充分考虑到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切实、可行。对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上市公司已经在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中作了充分揭示,有助于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对本次交易的客观评判;10、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11、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标的公司业绩实现数不足业绩承诺数的情况签署了《盈利补偿协议》,补偿安排措施可行、合理;

12、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万德斯除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13、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存在对拟购买资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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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李 威李 骏
财务顾问主办人:
崔 亮王庆鸿
投行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内核负责人:
邵 年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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