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审阅刘军、宫建瑞、袁道迎、陈灿、韩辉锁、厉永兴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刘军、宫建瑞、袁道迎、陈灿、韩辉锁、厉永兴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审阅安立超、彭征安、冀洋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安立超、彭征安、冀洋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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