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9月16日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行政部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七十八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 第七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