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4年度,本人(冯辕)作为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现将2024年度本人任职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人,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和委员新增及调整的议案》,同意新增设立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将原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拆分为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对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人员进行相应新增及调整。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及其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 |
本人(冯辕)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 |
杜颖洁 |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 |
马占春 | 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
王硕 |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委员 |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冯辕,男,1969年2月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1991年9月至1992年12月任南京日报社政法记者。1993年1月至1994年9月任金陵晚报社政法记者及编辑。1994年9月至2012年3月就职于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历任合伙人、管理合伙人。2012年3月至2019年1月就职于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历任合伙人、管理合伙人。2019年4月至2023年9月,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2023年11月至2024年11月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专职律师,2024年12月至今任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合伙人。2019年4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未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年,公司共召开12次董事会会议和4次股东大会。本人在任期内均按规定出席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2024年度,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出席次数 | |
冯辕 | 12 | 12 | 10 | 0 | 0 | 否 | 4 |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履职,积极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出席原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实际出席原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均亲自出席会议,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原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2024年8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拆分为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职务调整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自本次调整后至报告期末,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未召开会议。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5次,均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工作人员等进行预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补充了解信息等。在深入了解议案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2024年度,本人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并发表专业意见,不存在对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事项提出异议,提议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以及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投票权等事项。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本人通过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方式积极了解中小股东的关注点、诉求和意见;同时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权,积极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曾专程前往公司现场,利用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机会和方式,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建言献策;与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关注公众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相关情况;认真学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涉及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政策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保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能力。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并进行积极的沟通,为更好地让本人了解公司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还不定期到本人的工作所在地汇报公司最新的情况,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本人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并就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对2023年度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合计为15,000万元人民币。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2月2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关联方芜湖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共同出资人民币 6,000 万元设立合资公司启智(芜湖)机器人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关联方股东变更出资方的议案》,同意由科创基金受让芜湖风投所持启智科技49%的股权(对应人民币2,940万元出资额);公司放弃上述芜湖风投转让启智科技49%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WFC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向GME提供147万欧元(约1,170万元人民币)的股东借款。
2024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控股孙公司购买知识产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1,100万元人民币;同意控股孙公司以自有资金488.85万元的价格向关联方收购其拥有的软件著作权。
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监事对于该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监事一致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是依据公司实际需求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在交易的必要性和定价的公允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度,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分别于2024年4月30日、2024年6月14日、2024年8月30日、2024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修订稿)、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除此以外,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28日、2024年9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审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确认及制定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对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认及制定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2024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确认及制定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上述董事薪酬事项回避表决 ,对
上述高管薪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报告期内,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的规定,并按考核结果发放,未有违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情况发生。
2、股权激励情况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71.03万股。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秉承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主动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要求,更加深入地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推动公司健康稳健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最后,对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2024年度工作中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报告。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冯辕2025年4月28日
(本页无正文,为《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字页)
冯辕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