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夫特(688165)_公司公告_埃夫特: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马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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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30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3年9月,本人(马占春)新任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现将2023年度本人任职公司独立董事的述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人,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公司原独立董事梁晓燕女士、刘利剑先生、赵杰先生因任期届满,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第三届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务,离任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杜颖洁博士、本人(马占春)、王硕博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杜颖洁博士、本人(马占春)、王硕博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召集人及委员调整的议案》,同意杜颖洁博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本人(马占春)担任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王硕博士担任战略委员会委员。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本人马占春,男,1962年出生,高级会计师。1981年至1985年辽宁财经学院(现东北财经大学)工业财务与会计专业学习;1985年至1994年财政部工业交通司工作;1994年至2022年就职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裁。曾任A股上市公司中国卫星独立董事、恒生电子董事,2023年9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未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2023年,公司共召开14次董事会会议和7次股东大会。本人在任期内均按规定出席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本人在任职期内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出席次数
马占春444001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要求履职。2023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应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实际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均亲自出席会议,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人任职期内,公司未召开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与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工作人员等进行预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补充了解信息等。在深入了解议案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

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间,本人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并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未对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事项提出异议,未提议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投票权等事项。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内,本人通过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方式积极了解中小股东的关注点、诉求和意见;同时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权,积极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四)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同其他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全面了解公司在本人任职期间开展的审计、内控工作。在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并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关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本人2023年度任职公司独立董事后,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机会和方式,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建言献策;同时专程抵达芜湖公司总部和上海子公司现场与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等进行沟通,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司上下游产业链情况,考察了产业链企业生产、核心技术情况;公司还为本人报名了独董培训和学习,通过学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涉及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政策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保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能力。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并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本人2023年任职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并就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2023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WFC拟出售其巴西子公司GME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EFORTW.F.C.HoldingS.p.A.(以下简称“WFC”)将其持有的GMEAerospaceIndústriadeMaterialCompostoS.A.(以下简称“GME”)51%股权出售给SpectreS.r.l.(以下简称“Spectre”)。2023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WFC出售其巴西子公司GME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出售GME控制权后形成财务资助及预计新增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WFC持有的GME51%股权作价1,953万欧元出售给Spectre;同意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12月14日召开的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监事对于该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监事一致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是依据公司实际需求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在交易的必要性和定价的公允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任职期内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除此以外,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2023年5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报表

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上述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未发生在本人任职期间。经审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具备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对公司的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客观、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内,未发生聘任或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内,未发生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上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未发生在本人任职期间。

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内,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的规定,并按考核结果发放,未有违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情况发生。

2、股权激励情况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15.69万股。

上述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未发生在本人任职期间。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3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间,本人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4年度,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要求,更加深入地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推动公司健康稳健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最后,对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2023年度工作中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报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马占春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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