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3年9月,本人(王硕)新任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现将2023年度本人任职公司独立董事的述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人,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公司原独立董事梁晓燕女士、刘利剑先生、赵杰先生因任期届满,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第三届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务,离任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杜颖洁博士、马占春先生、本人(王硕)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杜颖洁博士、马占春先生、本人(王硕)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召集人及委员调整的议案》,同意杜颖洁博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马占春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王硕)担任战略委员会委员。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本人王硕,男,1973年出生。现任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多模态人工智能系统全国重点实验室研究员,智能机器人系统研究部负责人。曾任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智能机器人重点专项总体组专家,现任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智能机器人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委员,工信部科技伦理专家委员,ISO国际标准组织TC299机器人标委会专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首席。2001年在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获得博士学位并在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从事智能机器人、灵巧操作控制、仿生水下机器人等研究与开发。主持科技创新2030“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项目、自然基金重点项目、863计划、中科院国际合作等20余项。发表SCI论文65篇,出版专著3本,教材1本,授权发明专利47项、软著12项。主持制定国家标准2项,参与国际标准2项。获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1项、北京市一等奖1项,中国自动化学会一等奖2项,省部级二等奖4项,中科院优秀导师奖,2023年9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未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2023年,公司共召开14次董事会会议和7次股东大会。本人在任期内均按规定出席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
的情况,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本人在任职期内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出席次数 | |
王硕 | 4 | 4 | 4 | 0 | 0 | 否 | 1 |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要求履职。2023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召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
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间,本人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并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未提议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投票权等事项。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内,本人通过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方式积极了解中小股东的关注点、诉求和意见;同时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权,积极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本人2023年度任职公司独立董事后,本人曾专程抵达芜湖公司总部与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等进行沟通,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司所在产业园区情况;公司还为本人报名了独董培训和学习,通过线上学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涉及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政策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保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能力。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我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并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2023年任职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
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并就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2023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WFC拟出售其巴西子公司GME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EFORTW.F.C.HoldingS.p.A.(以下简称“WFC”)将其持有的GMEAerospaceIndústriadeMaterialCompostoS.A.(以下简称“GME”)51%股权出售给SpectreS.r.l.(以下简称“Spectre”)。2023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WFC出售其巴西子公司GME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出售GME控制权后形成财务资助及预计新增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WFC持有的GME51%股权作价1,953万欧元出售给Spectre;同意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12月14日召开的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监事对于该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监事一致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是依据公司实际需求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在交易的必要性和定价的公允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任职期内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除此以外,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2023年5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上述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未发生在本人任职期间。
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内未出现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内,未发生聘任或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内,未发生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2023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上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未发生在本人任职期间。
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内,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的规定,并按考核结果发放,未有违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情况发生。
2、股权激励情况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15.69万股。
上述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未发生在本人任职期间。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自2023年度9月任职以来,本人忠实地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健康发展建言献策,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度,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要求,更加深入地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推动公司健康稳健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特此报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硕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