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惠技术(688155)_公司公告_先惠技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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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惠技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12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对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的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年度报告编制的组织工作,并提请董事会审议;年报信息披露中涉及到的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有义务将年度报告需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上述人员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并承担披露差错的后果。

第七条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报送要求和方式予以报送并披露。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第八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财务报告重大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的,更正金额达到本条

(一)至(五)项所列标准;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符合本制度第八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2、重大会计政策自主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3、关联方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和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2、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形。第十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或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或亏损;

(二)业绩预告披露金额或比例的,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披露“以上”的,预计本期业绩上浮达到20%以上;业绩预告披露区间的,年报实际披露业绩超出区间(上下限之间不应超过50%);披露“左右”的,预计本期业绩上下浮动达到20%以上。

第十一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超过10%的。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更正的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司应当披露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涉及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应当列示披露调整前后所涉会计科目、财务数据,简述调整过程,披露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金额。如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是否就相关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第十三条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

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五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及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以及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并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报审计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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