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第1—2页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第3—4页
三、附件………………………………………………………………第5—8页
(一)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5页
(二)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6页
(三)本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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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3-433号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溢光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清溢光电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清溢光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清溢光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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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清溢光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清溢光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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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23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80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5.00元,共计募集资金120,000.00万元,坐扣含税承销费、保荐费、持续督导费1,060.00万元(未包含已预付的106.00万元;其中,不含税承销和保荐费970.00万元属于发行费用,承销及保荐费税款、含税持续督导费合计90.00万元不属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为118,940.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此外,针对主承销商坐扣的承销及保荐费税款、含税持续督导费合计90.00万元,本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从非募集资金账户转账合计90.00万元至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内以补足募集资金余额。另扣除已预付的承销及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29.06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18,700.9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3-20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披露及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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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页共8页本复印件仅供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3-433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赵国梁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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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3-433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黄琴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