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4年度,作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制度的要求,诚信勤勉,忠实履行职责,注重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刘奕华: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历任广州南洋电器厂研究所工程师;广州市机电工业局科长;广州机电行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截至报告期末,任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公司独立董事。自2025年4月7日起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未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未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本人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本人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本人没有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前述列举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情形。因此,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本人2024年度具体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现场参会次数 | 通讯参会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
8 | 8 | 4 | 4 | 0 | 0 | 1 |
经过客观谨慎的思考、认真的研究,除应当回避表决的议案外,本人对2024年度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所审议的全部议案均无异议,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情况发生。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维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参加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年度,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召开了3次会议,会议具体内容如下:
召开日期 | 会议内容 |
2024-04-08 |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工资总额决算和2024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高管绩效考核和薪酬核定的议案》《关于擎天实业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人员专项激励方案继续实施的议案》。 |
2024-09-09 | 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表》,2024年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聘任协议书》,新聘任经理层成员《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
2024-10-16 |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办法>的议案》。 |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度,本人参加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的全部2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召开日期 | 会议内容 |
2024-06-20 | 审议《关于提名顾泽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人选的议案》《关于提名王柳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的议案》。 |
2024-08-21 |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2024年度,本人参加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3次,具体情况如下:
召开日期 | 会议内容 |
2024-01-29 | 审议《关于终止实施广州国际创新社区项目的议案》。 |
2024-09-18 | 审议《关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
2024-12-09 | 审议《关于投资建设长三角总部项目的议案》。 |
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亲自参加了5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审议了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事项,未发现相关事项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至董事会审议。此外,本人还审阅了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了监督,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切实保
护中小股东利益。本人未对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出异议,也不存在反对或弃权的情况,本人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亦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相关要求,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通过参加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组织的与年审会计师的会议,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非常重视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沟通交流。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及股东大会,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以及上证e互动等平台上投资者的提问,了解投资者的想法和关注事项,推动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水平提升。
(七)在公司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4年,本人通过现场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方式到公司现场办公,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公司经营管理、规范运作等情况,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和其他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情况。公司全方位配合本人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信息与财务数据,能够切实保障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未有任何妨碍本人职责履行的情况发生。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2024年度,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认真的审阅、研究,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对各事项均进行了披露。具体包括: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预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及增资昆明高海拔电器检测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均回避表决,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同时,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关联方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情况,认为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其各项监管财务指标均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定期对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进行披露。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不适用。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时、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此外,公司披露了《202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在2023年度不断健全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五)聘用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执业过程中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业务水准和职业道德,较好地完成了2023年度的审计任务;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同意本次续聘事项。公司对该事项均进行了披露。
(六)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本人对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人员的提名及聘任程序合法规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4年度,除应当回避的事项外,本人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薪酬制度管理规定,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及建议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自身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积极作用,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奕华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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