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六条 根据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一)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二)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三)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四)其他不利于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
第七条 在满足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和监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年度、中期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中期现金分红后,该年度再次进行现金分红的,中期和年度现金分红合计不低于当年度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第九条 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二)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三)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市值的50%。
该等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十一条 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
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十二条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预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十七条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者征集投票权等方式。第十八条 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股东大会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