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2-037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同意使用自有资金23,650.00万元对公司募投项目“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项目”追加投资。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8月2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29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9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5.41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3,026.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513.30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5,513.6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377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募投项目金额调整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预计募集资金使用规模(万元) | 调整后募集资金使用规模(万元) |
1 | 高精度玻璃晶圆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 34,138.16 | 26,819.97 |
2 | 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 26,594.73 | 20,893.63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 | 7,800.00 |
合计 | 70,732.89 | 55,513.60 |
二、本次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情况
本次公司募投项目“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原计划总投资金额26,594.73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20,893.63万元,项目实施主体为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地点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福路1108号,项目原计划2022年3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因疫情反复等原因,将“微棱镜产业基地建
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推迟到2022年12月。
截至2022年11月30日,该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19,848.16万元,募集资金投入进度为95%。结合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公司计划对项目投资总金额进行调整,使用自有资金23,650.00万元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原计划投入该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不变,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前 | 追加投资 | 调整后 | ||||
项目总投资金额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自有资金投入额 | 追加投资后项目总投资金额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自有资金投入额 | |
26,594.73 | 20,893.63 | 5,701.10 | 23,650.00 | 50,244.73 | 20,893.63 | 29,351.10 |
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追加的23,650.00万元投资主要为设备投资,上述项目将于2023年6月底之前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三、本次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原因
因行业市场变动及终端客户需求调整,对微棱镜产品的精度和功能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公司需要对原微棱镜生产线进行技改提升。项目新增光刻工艺,并升级切割、镀膜、清洗及检测等工艺生产精度,提升了产品的精度和功能,从而增强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以顺应市场及客户需求。
四、本次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影响
该项目微棱镜产品主要用在智能手机潜望式摄像头领域,市场发展趋势良好,优势明显,项目的实施能够及时的保证股民利益,并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是企业战略发展的必然需求。此外,公司拥有多年的相关生产经验,玻璃切割、光刻、镀膜等高精密加工能力在同行业公司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基础。本次公司以自有资金23,650.00万元对项目追加投资,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核和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同意使用自有资金23,650.00万元对公司募投项目“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项目”追加投资。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是符合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对“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项目”追加投资。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做出的适当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已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项目”追加投资。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是基
于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调整,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已经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