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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蓝特光学 |
保荐代表人姓名:时锐 | 联系电话:025-83387719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伟 | 联系电话:025-83387719 |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特光学”、“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公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项目 |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的持续督导制度并严格执行,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
13 | 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
15 |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16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
17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
二、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华泰联合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
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四、重大风险事项
、研发能力未能匹配客户需求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具有定制化和非标准化特征,能否将客户产品理念快速转化为设计方案和产品的设计研发能力,是公司是否可以从行业竞争中胜出的关键。目前公司的下游行业包括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光学仪器、VR/AR等,具有技术密集的特点,对产品技术要求较高,部分行业产品更新换代快、技术革新相对频繁,行业内企业一直在不断研发新的技术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对产品的应用场景、性能指标等进行优化升级。如果公司的设计研发能力和产品快速迭代能力无法与下游行业客户的产品要求及技术创新速度相匹配,或者公司无法适应终端产品技术路线的快速更迭,则公司将面临客户流失风险,营业收入和盈利水平均可能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核心技术泄密、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公司为技术导向型企业,虽然将部分核心技术申请了专利,但仍存在部分技术细节以技术秘 密的形式予以保护,存在技术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向外泄露或技术被他人盗用的可能。同时,公司所处行业技术人才往往需要长期的经验积累,其对于新产品设计研发、产品品质控制等具有重要 的作用,研发项目的顺利进行也需要不断增强的技术人才团队作为保障。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公司面对的人才竞争也将日趋激烈,技术团队的稳定性将面临考验,存在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若核心技术泄密、技术人员流失,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市场竞争加剧及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2021年度公司综合毛利率为50.06%,仍处于相对较高水平。由于下游客户一
般会综合考虑技术实力、生产规模、响应速度、合作历程等因素对供应商进行选择,在面临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时,公司可能将面临主要客户减少采购需求或者降低采购价格的情形,届时公司工艺优势及规模效应等优势无法体现,进而对经营业绩、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
五、重大违规事项
无。
六、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1、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15,483,740.36元,较上年同期降低5.34%,主
要是受终端产品技术更迭及设计方案变更影响,公司长条棱镜产品销量相应下降,导致该产品收入下降。
2、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0,002,782.39元,较去年同期
降低23.49%,主要是由于营业收入结构变化导致2021年度综合毛利率下降7.6个百分点,研发投入(不含股份支付费用)增加13,487,154.97元、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确认股份支付费用7,745,893.86元等所致。
3、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471,616,863.69元,较上年同
期增长6.32%,总资产1,669,466,518.75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68%,主要是2021年盈利所致。
4、2021年,公司基本每股收益0.35元,较上年同期降低28.57%,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0.26元,较上年同期降低39.53%,主要系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降低所致。
七、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公司核心竞争力
(1)技术研发
公司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贯坚持自主创新,始终把技术创新作为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先后建设了“蓝特光学元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浙江省蓝特高精度光学元件研究院”。依托公司长期的行业积累、优秀的技术人才以及合理的研发体系,公司的技术水平始终保持行业领先,形成了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公司在光学行业深耕多年,包括核心技术人员在内的专业团队对光学加工工艺具有独到的理解,
积累了丰富的技术诀窍,使得公司在工艺领域掌握了包括超高精度玻璃靠体加工、超高效大批量胶合切割、玻璃非球面透镜模具制造补偿、多模多穴热模压加工、高精度中大尺寸超薄晶圆加工、光学级高精密光刻在内的多项核心技术,并在主要产品的生产中加以综合运用。
(2)生产管控能力
公司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度,通过了ISO 9001质量标准体系复审认证,并依据ISO 9001标准建立了覆盖产品设计和开发、供应商管理、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控制、产成品质量检验、顾客管理和售后服务全过程的系统化质量管理体系。此外,公司还通过了IATF 16949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组建了专业性强、经验丰富的质保团队,对业务全流程进行监督。为保证产品的持续稳定,公司采购了十几台进口的超精密非球面模具加工机,多台镜片模压机和冷加工机器,采用微米级别的生产管控措施,确保了大规模量产过程中对品质的严格要求。在产品性能检测上,公司引进了国内外各种高性能光学检测设备和环境检测设备,引进了先进的精密检测仪器,保证了产品的良率和使用的稳定性。得益于严格的生产管控能力,公司的多款产品能够达到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的精度要求并确保稳定的供货品质。
(3)客户资源
公司深耕光学元件行业多年,通过持续在技术研发、质量管控等方面的投入,为客户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产品以及快速响应的优质服务,现已成为多家全球知名企业的优质合作伙伴,直接客户包括AMS集团、康宁集团等下游行业龙头,最终产品应用于苹果、华为等著名厂商的多款产品中。上述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需要对供应商的技术研发能力、规模量产水平、品牌形象、质量控制及快速反应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考核和评估,并对进入供应体系后的表现进行持续观察。由于上述知名企业较为重视其供应商结构的稳定性,尤其是具备较高技术实力及规模量产能力的供应商。公司进入上述企业的供应链体系后,通过快速响应的能力、稳定的产品质量、及时交付及量产保证的能力获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因此,当因下游客户技术更迭、新品发布而产生业务机会时,公司具备客户资源和先发优势。
(4)产品布局
公司产品类型丰富、规格齐全,通过多年的技术积累,目前产品涵盖了各类
光学棱镜、玻璃非球面透镜、玻璃晶圆以及汽车后视镜等,具体产品种类达数千种,从用途上覆盖了消费电子、半导体加工、光学仪器、车载镜头等领域。依托多年行业积累和对客户需求的动态把握,公司组织专门的研发力量,根据客户需求对产品进行创新,并通过设备、工艺等方面的不断优化,具备了大规模定制化量产能力,能够以批量生产的方式满足业内知名企业对产品的苛刻要求。公司通过战略性的产品布局,使得公司能够适应未来市场的变化并逐步完成对产品的转型升级。
(5)管理能力
公司高度重视内部管理,通过创造稳定的生产环境和建立授权式的企业文化,来满足客户多品种、多规格、定制化的需求。通过多年规范运作,公司形成了高效、科学、清晰的组织架构,目前公司的研发管理、运营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及财务管理运作高效有序。同时,公司拥有稳定、高效的光学行业专业管理团队,该团队具有多年的产品研发、产业化运营管理及市场经验,既是技术专家又是管理专家,对光学行业的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专业判断能力,能够敏锐地捕捉行业内的各种市场机会。
、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2021年度,公司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八、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2021年度,公司研发支出为44,075,142.18元,扣除股份支付金额后的研发费用为40,686,312.53元,同比增长49.59%。
九、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
不适用。
十、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合规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8月2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29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9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5.41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3,026.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513.30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5,513.6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377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及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有3个募集资金专户、6个定期存款账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余额 | 备注 |
中国工商银行嘉兴秀洲支行 | 1204068029200069890 | 4,727,779.21 | 活期 |
中信银行嘉兴分行 | 8110801012102046497 | 5,855,046.37 | 活期 |
中国农业银行嘉兴科技支行 | 19380401040010001 | 0.00 | 活期 |
中国工商银行嘉兴秀洲支行 | 1204068014200023994 | 20,000,000.00 | 定期存款产品 |
中国工商银行嘉兴秀洲支行 | 1204068014200023994 | 150,000,000.00 | 大额存单 |
中信银行嘉兴分行 | 8110801024102069053 | 102,033,333.33 | 大额存单 |
中信银行嘉兴分行 | 8110801023902069063 | 51,016,666.66 | 大额存单 |
中信银行嘉兴分行 | 8110801023502069083 | 51,016,666.66 | 大额存单 |
中信银行嘉兴分行 | 8110801022802069095 | 10,203,333.33 | 大额存单 |
合计 | - | 405,056,158.89 |
、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 序号 | 金 额 | |
募集资金净额 | A | 55,513.60 | |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B1 | 7,680.20 |
利息收入净额 | B2 | 232.61 | |
本期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C1 | 7,870.50 |
利息收入净额 | C2 | 310.11 | |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D1=B1+C1 | 15,550.70 |
利息收入净额 | D2=B2+C2 | 542.72 | |
应结余募集资金 | E=A-D1+D2 | 40,505.62 | |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 F | 40,505.62 | |
差 异 | G=E-F | 0.00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15,550.70万元,各项目的投入情况及效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 55,513.60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7,870.50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15,550.70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 | |||||||||||
承诺投资 项目 |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 投资总额 | 截至期末 承诺投入 金额 (1) | 本年度 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 累计投入金额 (2) | 截至期末累计 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 (3)=(2)-(1) |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 (4)=(2)/(1) | 项目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 重大变化 |
高精度玻璃晶圆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 否 | 26,819.97 | 26,819.97 | 26,819.97 | 2,263.30 | 3,889.75 | -22,930.22 | 14.50 | - | [注1] | [注1] | 否 |
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 否 | 20,893.63 | 20,893.63 | 20,893.63 | 3,702.55 | 3,821.12 | -17,072.51 | 18.29 | - | [注2] | [注2] | 否 |
补充流动资金 | 否 | 7,800.00 | 7,800.00 | 7,800.00 | 1,904.65 | 7,839.83 | 39.83 | 100.51[注3] | - | - | - | 否 |
合 计 | - | 55,513.60 | 55,513.60 | 55,513.60 | 7,870.50 | 15,550.70 | -39,962.90 | - | - | - | -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项目) | 受境内外新冠疫情反复等因素的影响,上述两个募投项目涉及的基础装修、设备采购等受制约;同时“高精度玻璃晶圆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由于下游VR/AR市场终端产品推进节奏低于预期等原因,导致项目建设进度较原计划有所滞后。现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将“高精度玻璃晶圆产业基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3年9月,将“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2年12月。 |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无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无 |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无 | |||||||||||
对闲置募集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 详见本节之“2、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 |||||||||||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 无 |
[注1]高精度玻璃晶圆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尚处实施初期阶段,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注2]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尚处实施初期阶段,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注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累计投资总额大于承诺投资总额、累计投资进度大于100%主要系存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所致。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合规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蓝特光学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1年12月31日,蓝特光学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蓝特光学在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合规。
十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
冻结及减持情况
2021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股及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身份/职务 | 年初持股数 | 年末持股数 | 年度内股份变动量 | 增减变动原因 |
徐云明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 150,690,400 | 150,690,400 | - | - |
姚良 | 董事、副总经理 | 852,000 | 1,252,000 | 400,000 | 股权激励 |
朱家伟 | 董事、财务总监 | 0 | 0 | - | - |
王芳立 | 董事 | 54,414,400 | 54,414,400 | - | - |
王晓明 | 董事 | 18,886,000 | 14,187,193 | -4,698,807 | 减持 |
徐梦涟 | 董事 | 0 | 0 | - | - |
郑臻荣 | 董事 | 0 | 0 | - | - |
李勇军 | 董事 | 0 | 0 | - | - |
徐攀 | 董事 | 0 | 0 | - | - |
冯艺 | 监事 | 3,748,800 | 3,748,800 | - | - |
陈宇 | 监事 | 0 | 0 | - | - |
陈佳 | 监事 | 0 | 0 | - | - |
俞周忠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3,408,000 | 3,408,000 | - | - |
合计 | - | 231,999,600 | 227,700,793 | -4,298,807 |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时 锐 李 伟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