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2-013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高精度玻璃晶圆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期分别延长至2023年9月及2022年12月。
? 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综合考虑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等因素,公司决定将募投项目“高精度玻璃晶圆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期分别延长至2023年9月及2022年12月。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8月2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29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9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5.41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3,026.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513.30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5,513.6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37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
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募投项目金额调整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预计募集资金使用规模(万元) | 调整后募集资金使用规模(万元) |
1 | 高精度玻璃晶圆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 34,138.16 | 26,819.97 |
2 | 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 26,594.73 | 20,893.63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 | 7,800.00 |
合计 | 70,732.89 | 55,513.60 |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概况
公司“高精度玻璃晶圆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承诺募集资金投入分别为26,819.97万元、20,893.63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实际投入分别为3,889.75万元、3,821.12万元。原计划于2022年3月达到约定可使用状态。
公司结合目前该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 原计划项目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日期 | 延期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高精度玻璃晶圆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 2022年3月 | 2023年9月 |
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 2022年3月 | 2022年12月 |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原因
受境内外新冠疫情反复等因素的影响,上述两个募投项目涉及的基础装修、设备采购等受制约;同时“高精度玻璃晶圆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由于下游VR/AR市场终端产品推进节奏低于预期等原因,导致项目建设进度较原计划有所滞后。现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将“高精度玻璃晶圆产业基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3年9月,将“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2年12月。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募投项目的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
五、上网公告文件
(一)《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