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硅产业(688126)_公司公告_沪硅产业:拟以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资产所涉及的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5】第0627号)

时间:2015年12月09日营业期限:2015年12年09日至无固定期限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T35K5B经营范围:硅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服务,硅产品和集成电路研制、销售,硅材料行业投资,集成电路行业投资,创业投资,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沪硅产业:拟以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资产所涉及的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5】第0627号)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1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 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目 录

声 明 ...... 1

摘 要 ...... 3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 5

二、评估目的 ...... 11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11

四、价值类型 ...... 13

五、评估基准日 ...... 13

六、评估依据 ...... 13

七、评估方法 ...... 17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9

九、评估假设 ...... 21

十、评估结论 ...... 22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24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27

十三、评估报告日 ...... 28

附件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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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的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评估结论生效的前提,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清单以及评估所需的权属证明等资料,已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五、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

六、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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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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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评报字【2025】第0627号

摘 要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对象为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是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及相应负债。

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12月31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托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资产基础法对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整体评估,并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基于产权持有人及企业管理层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及经营规划,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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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评报字【2025】第0627号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就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为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人概况

名称: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沪硅产业”)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兴邦路755号3幢

法定代表人:俞跃辉

注册资金:274,717.71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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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15年12月09日营业期限:2015年12年09日至无固定期限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T35K5B经营范围:硅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服务,硅产品和集成电路研制、销售,硅材料行业投资,集成电路行业投资,创业投资,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评估单位概况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新昇晶投”)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水路1000号6幢4层

法定代表人:李炜注册资本:291,0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2年4月21日营业期限:2022年4月21日至无固定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7NBRX39G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历史沿革及股东结构

(1)2022年4月,晶昇新诚设立

2022年4月21日,共青城晶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晶融投资”)、共青城新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青城新昇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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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签订《上海晶昇新诚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约定设立上海晶昇新诚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其中晶融投资以货币认缴7,990.00万元,共青城新昇投资以货币认缴10.00万元。晶昇新诚设立时的股东及出资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股权比例(%)
共青城晶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990.000.0099.8750%
共青城新昇投资有限公司10.000.000.1250%
合 计8,000.000.00100.0000%

(2)2022年7月,股权转让及增资

2022年6月4日,晶昇新诚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晶融投资受让共青城新昇投资持有的晶昇新诚0.125%股权(对应10.00万元出资额)。

2022年6月,晶昇新诚召开2022年第一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8,000.00万元增加至299,000.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291,000.00万元,其中:上海新昇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昇”)以货币认缴155,000.00万元;海富半导体创业投资(嘉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富半导体基金”)以货币认缴128,000.00万元;上海励硅半导体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励硅半导体”)以货币认缴8,000.00万元。

2022年6月30日,晶融投资、上海新昇、海富半导体基金、上海励硅半导体签署《上海晶昇新诚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3)第0708号),截至2022年7月6日,上海新昇、海富半导体基金、晶融投资已完成全部认缴出资额的实缴出资。2022年7月7日,晶昇新诚完成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工商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晶昇新诚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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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股权比例
上海新昇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155,000.00155,000.0051.8395%
海富半导体创业投资(嘉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8,000.00128,000.0042.8094%
共青城晶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000.008,000.002.6756%
上海励硅半导体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000.000.002.6756%
合 计299,000.00291,000.00100.0000%

(3)2022年9月,变更企业名称

2022年8月,晶昇新诚召开2022年第三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晶昇新诚名称变更为“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9月9日,新昇晶投完成了企业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4)2024年12月,减资

2024年10月10日,新昇晶投召开2024年第二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实施注册资本金定向减资的议案》,同意上海励硅半导体减资退出,注册资本减少至291,000万元。

2024年10月10日,新昇晶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了《关于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1月25日。

2024年11月26日,新昇晶投出具《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截至2024年11月26日,新昇晶投已向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2024年12月3日,新昇晶投取得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新《营业执照》,完成了本次减资的工商登记手续。

本次减资后,新昇晶投的股东及其出资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股权比例
上海新昇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155,000.00155,000.0053.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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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半导体创业投资(嘉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8,000.00128,000.0043.9863%
共青城晶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000.008,000.002.7491%
合 计291,000.00291,000.00100.0000%

截至评估基准日,新昇晶投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

(1)合并报表财务状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新昇晶投合并报表资产总额819,263.95万元,负债156,199.02万元,净资产663,064.9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87,213.53万元;2024年度合并报表营业收入113,576.55万元,净利润-10,384.4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10.32万元。

(2)母公司报表财务状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新昇晶投母公司报表资产总额290,966.75万元,负债0.00万元,净资产290,966.75万元;2024年度母公司报表营业收入0.00万元,净利润7.09万元。

新昇晶投近年资产、财务状况如下表:

表1 合并报表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
总资产744,611.10836,249.77819,263.95
负债70,061.57162,800.41156,199.02
净资产674,549.54673,449.37663,064.93
归母净资产292,464.01291,823.85287,213.53
项目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
营业收入-22,202.91113,576.55
利润总额4,745.81-1,615.90-11,064.98
净利润3,549.54-1,100.17-10,384.44
归母净利润1,464.01-640.15-4,610.3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494.87-2,368.10-33,381.7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86,735.39-194,272.79-150,202.8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71,000.0069,933.46-3,445.95
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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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意见标准无保留意见标准无保留意见

表2 母公司报表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
总资产291,033.47290,963.62290,966.75
负债72.753.970.00
净资产290,960.72290,959.65290,966.75
项目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39.28-1.077.09
净利润-39.28-1.077.0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3.47-70.592.8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90,000.0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91,000.00--
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意见标准无保留意见标准无保留意见

核心业务情况新昇晶投为持股平台,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公司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33号,2014年7月修订版)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1项具体准则。

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为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人沪硅产业拟收购被评估单位新昇晶投股权。委托人是被评估单位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的间接股东,间接持股比例为53.2646%(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上海新昇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新昇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53.2646%的股权)。

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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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未约定其他报告使用人。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 评估目的

根据《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股东会决议》、《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海富半导体创业投资(嘉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其持有的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43.9863%股权;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共青城晶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其持有的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2.7491%股权。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反映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是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为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截至评估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报表账面资产总额为290,966.75万元,负债总额为0.00万元,净资产为290,966.7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966.75万元,非流动资产290,000.00万元;流动负债0.00万元,非流动负债0.00万元。

上述资产与负债数据摘自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2024年12月31日的新昇晶投资产负债表,评估是在企业经过审计后的基础上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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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主要资产情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新昇晶投的母公司报表资产总额290,966.75万元,主要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其他流动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的主要资产无抵押、质押的情况。

其中:

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为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持有的银行存款。其他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为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持有的待抵扣进项税。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为被评估单位对上海新昇晶科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昇晶科”)的股权投资。

表3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及财务状况一览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被投资单位名称持股比例账面价值总资产总负债归母净资产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
ABCDEFG
1新昇晶科50.8772%290,000.00818,297.20156,199.02562,710.42113,576.55-8,991.02

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企业申报评估的范围内无表外资产。

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

本次评估报告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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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23年度至2024年度》(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0182号)审计结果。评估是在企业经过审计后的基础上进行的。除此之外,未引用其他机构报告内容。

四、 价值类型

依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 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的基准日是2024年12月31日。此基准日是委托人在综合考虑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规模、工作量大小、预计所需时间、合规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

六、 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

经济行为依据《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股东会决议》;《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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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2020年3月20日修订);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会令第73号,2020年2月14日修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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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委产权[2013]64号);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4号,2001年12月31日);

《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10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2016年);

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评估准则依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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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准则等。资产权属依据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凭证;其他参考资料。取价依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价格信息资料库相关资料;重要业务合同、资料;其他参考资料。其它参考资料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0182号);

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终端;《投资估价》([美]Damodaran著,[加]林谦译,清华大学出版社);《价值评估:公司价值的衡量与管理(第3版)》 ([美]Copeland,T.等著,郝绍伦,谢关平译,电子工业出版社);

《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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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5]67号);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中评协[2019]3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相关信息;

其他参考资料。

七、 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简介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的规定,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评估方法应用所依据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结合企业性质、资产规模、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表外可识别的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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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方法选择本次评估目的是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资产基础法从企业购建角度反映了企业的价值,为经济行为实现后企业的经营管理及考核提供了依据,因此本次评估选择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鉴于被评估单位新昇晶投为持股平台,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因此本次评估未选择收益法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前后,由于涉及同等规模企业的近期交易案例无法获取,市场上相同规模及业务结构的可比上市公司较少,本次评估未选择市场法进行评估。综上,本次评估确定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资产基础法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或经营体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表外可识别的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具体是指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减去负债评估值求得企业价值的方法。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方法如下:

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

对于币种为人民币的货币资金,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2)其他流动资产

对其他流动资产的评估,核对评估明细表与报表是否相符,查阅业务内容等账务记录,以证实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为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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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首先对长期投资形成的原因、账面值和实际状况等进行了取证核实,并查阅了投资协议、章程和有关会计记录等,以确定长期投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持股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对被投资单位评估基准日的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然后将被投资单位评估基准日净资产评估值乘以被评估单位的持股比例计算确定评估值: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整体评估后净资产评估值×持股比例

本次评估中,在确定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时,评估师没有考虑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和折价。

负债

检验核实各项负债在评估目的实现后的实际债务人、负债额,以评估目的实现后的产权所有者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值。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整个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评估准备阶段项目洽谈及接受项目委托

了解拟承接业务涉及的被评估单位及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根据评估目的和交易背景等具体情况对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签署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确定评估方案编制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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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委托人和项目相关各方中介充分沟通,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评估基本事项和被评估单位资产、经营状况后,收集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的基本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市场经营情况,在此基础上拟定初步工作方案,制定评估计划。

提交资料清单及访谈提纲

根据委估资产特点,提交针对性的尽职调查资料清单,及资产清单、评估申报表等样表,要求被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准备工作。

辅导填表和评估资料准备工作

与被评估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联系,辅导被评估单位按照资产评估的要求准备评估所需资料及填报相关表格。

现场评估阶段

项目组现场评估阶段的主要工作如下:

初步了解整体情况

听取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介绍被评估单位总体情况和委估资产的历史及现状,了解被评估单位的历史沿革、财务制度、经营状况等情况。

审阅核对资料

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鉴别,对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进行全面的收集和查验,并与企业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协同企业做出调整。

重点清查

根据申报资料,对主要资产和经营、办公场所进行了全面清查核实:

对于其申报的货币资金,清查核实其对账单、询证函,确认其真实存在;对其申报的其他资产,查阅相关会计凭证,核查真实性及准确性。

确定评估途径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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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确定资产评估的具体方法。进行评定估算根据达成一致的认识,确定评估方法并进行评估结果的计算,起草相关文字说明。

评估汇总阶段对各类资产及负债评估的初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对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提交报告阶段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初步资产评估报告,初步审核后与委托人就评估结果交换意见。在独立分析相关意见后,按评估机构内部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制度和程序进行修正调整,最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 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一般假设交易假设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企业持续经营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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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第22页

企业持续经营假设是将企业整体资产作为评估对象而作出的评估假定。即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在所处的外部环境下,按照经营目标,持续经营下去。企业经营者负责并有能力担当责任;企业合法经营,并能够获取适当利润,以维持持续经营能力。对于企业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而言,能够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

特殊假设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

企业未来的经营管理团队尽职,并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

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本次评估假设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考虑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本次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 评估结论

基于被评估单位及企业管理层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及经营规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采用资产基础法,对上海新昇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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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账面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评估中长投子公司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更好的反映出一定时期资本市场对该企业所处行业的市场价值。因此最终企业账面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低于按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评估值,导致评估增值。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本次评估报告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23年度至2024年度》(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0182号)审计结果。评估是在企业经过审计后的基础上进行的。

除此之外,未引用其他机构报告内容。权属资料不全或权属瑕疵事项

无。

评估程序受限或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无。

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无。

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无。

重大期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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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是指评估基准日之后出具评估报告之前发生的重大事项。近日,美国政府发布关于所谓“对等关税”的行政令,宣布美国对贸易伙伴加征10%的“最低基准关税”,并对某些贸易伙伴征收更高关税,引发市场高度关注。沪硅产业作为一家长期着眼于全球化布局的硅材料生产企业,持续密切关注全球贸易政策,经初步评估,本次美国加征关税,对新昇晶投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及相关应对措施如下:

新昇晶投无实际业务,本次加征关税,对新昇晶投子公司的采购业务的影响可控。新昇晶科及其子公司新昇晶睿近年来对美国的直接采购金额已经在逐年降低,仅有极少部分设备、少部分零部件及少量原材料直接采购自美国,新昇晶科和新昇晶睿自2024年被列入实体清单后更是已经对相关直接采购有了限制。因此,本次国内加征关税对公司现有直接采购的影响有限,尚在可控范围内。新昇晶科和新昇晶睿无直接对美销售业务,2024年,关联方上海新昇对美销售仅占总收入的3%左右。鉴于此,本轮美国加征关税对新昇晶科和新昇晶睿的整体销售影响有限。新昇晶科和新昇晶睿将积极跟踪国际、国内政策动态走向,与供应商、客户开展积极主动的沟通,对政策可能发生的变化进行积极响应。同时,新昇晶科和新昇晶睿将持续加大并加速国内供应商的论证力度与进度,争取尽快实现更多国内供应商的产品导入,提高国内供应占比,提升新昇晶科和新昇晶睿的抗风险能力。除上述事项外,评估人员未发现其它重大期后事项,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亦未明确告知存在其他重大期后事项。

本次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无。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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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对象及涉及资产可能存在的欠缴税款和交易时可能需支付的各种交易税费及手续费等支出对评估值的影响,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

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资料,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被评估单位提供,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为准,未考虑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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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

本次评估,评估师未考虑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和折价。

本次评估结论中长期股权投资价值选取市场法结果,相关价值指标参数来源于市场,可能随着市场的波动而出现重大变化。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同时,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被评估单位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评估机构不承担由于这些条件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本次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人所有,未经委托人许可,本评估机构不会随意向他人公开。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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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未征得本评估机构同意并审阅相关内容,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须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用。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25年12月30日止。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三、 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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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经济行为文件(复印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0182号)(复印件);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承诺函;签字资产评估师承诺函;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签字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复印件)(略);资产评估明细表;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论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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