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宏气体(688106)_公司公告_金宏气体: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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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宏气体: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3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相关资料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进行报告、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

联自然人);

(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八)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派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报告标准

第五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所述的重大事件、重大交易、重大风险事项、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重大诉讼/仲裁等需要对外披露的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第六条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一)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三)广告传媒传递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十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有关信息披露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第一时间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各部门、各分公司或各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

件签署后,24小时内报送证券部。证券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收部门。第十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三)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第十八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须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须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30日报告1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以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解决措施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第二十条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五章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董事会会议内容和文件以及公司未披露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证券部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划分

第二十三条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证券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二)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其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沟通及培训,协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五)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和分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及发布。

第二十六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二)在知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第二十七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

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二十八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应时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第三十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监督义务,应督促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三十一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未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批评、警告、扣除奖金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除非有特殊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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