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第三条公司设立的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且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1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1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辞任导致本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定期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日(特殊情况除外)以书面通知、电子邮件或微信等通讯软件送达方式经会议通知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间。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每1名委员最多接受1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1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审负责人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年。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核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回避表决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除非有特殊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