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三)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四)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八条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负责人即内审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任免。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审计章程,对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责和权限进行规范,并报经董事长批准。内部审计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内部审计目标;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三)内部审计范围;
(四)内部审计标准;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手册,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内部审计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开展指导、监督、分级复核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除实施常规审计业务外,还可以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委派的下列事项:
(一)进行舞弊检查;
(二)实施专项审计;
(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四)评价社会审计组织的工作质量;
(五)其他。
第十五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七条公司配置不少于2名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须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营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被审计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被审计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协助建立健全公司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八)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1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九)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财务报告的相关审计工作;
(十)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2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具体审计项目及实施时间;各审计项目需要的审计资源;后续审计安排。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作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条公司有重大项目需要内部审计的,审计部应制作项目审计方案。项目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被审计单位、项目的名称;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审计起止日期;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三章审计权限第二十四条审计部有权检查被审单位所有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经营管理账务及资料。第二十五条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盘点被审计单位的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并对有关审计事项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四)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建议被审计单位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七)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
(九)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十)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十一)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
定;
(十二)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三)审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一)成立审计小组
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二)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5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1、审计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2、审计范围、内容、时间;
3、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4、审计部的其它工作要求;
5、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
6、内部审计机构的印章和签发日期。
(三)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应按照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终结后,审计小组应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计事项和结果作出《审计报告》;涉及重要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抄报公司总经理。
《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概况:审计项目、时间、内容、范围、方式、审核小组成员、被审
计部门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2、审计依据;
3、审计发现: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存在问题;
4、审计结论;
5、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做出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或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等;
6、处理、处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声明。如存在未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形,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审计报告》的执行
审计部将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抄送总经理;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和执行《审计报告》,并在执行期限届满后的10日内将执行情况报送审计部。当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者其他方面考虑,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并作出书面承诺时,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六)审计意见复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复审。若组织复审,复审小组的主审人员应当更换。
第二十七条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完成该项审计后15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审计档案,执行定期归档制度。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每年实施1次全面内部控制审计和不定期专项内部控制审计。全面内部控制审计,是针对公司所有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5个要素所进行的全面审计。专项内部控制审计,是针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某个要素、某项业务活动或者业务活动某些环节的内部控制所进行的审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1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第三十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同时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了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1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七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三十九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第四十条公司建立对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监督、考核,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处罚意见,报董事会讨论批准后,视情节按公司奖惩制度予以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指使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弄虚作假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五)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六)歪曲事实;
(七)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八)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
(九)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相关部门、子公司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执行,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司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阻挠、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除非有特殊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2日